合夥企業協議書彙編15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協議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協議可以使雙方受到法律的保護。一起來參考協議是怎麼寫的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合夥企業協議書,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夥企業協議書1
甲方:
乙方:
為了結合雙方優勢,共同致力於開創連鎖餐飲經營,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優勢互補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在合作意向上達成一致,結為合作伙伴,現就雙方合作的具體事宜及雙方的權力與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作宗旨
共同開創連鎖餐飲經營事業
第二條合作經營專案和範圍
連鎖餐飲產品的研發;連鎖餐廳的籌措、設立、經營、推廣、管理;
第三條合作期限
本協議生效時起至止,並僅限於雙方共同設立的前兩家實體餐廳
第四條合作方式
(1)產品研發及連鎖餐廳籌措期間,乙方以委託顧問的方式為甲方提供餐廳食品的研發、連鎖餐廳的設立籌備等;
(2)甲乙雙方以合夥關係,共同經營管理連鎖餐廳第一間及第二間實體餐廳。甲乙雙方根據產品研發和連鎖餐廳的設立進度分期分批進行投資。具體如下:
1.設立第一家實體餐廳時:
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出資額為該實體店鋪投資額的90%。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出資額為該實體店鋪投資額的10%。
乙方該期出資由甲方無息出借給乙方。待該實體店鋪盈利時,從乙方盈利分配所得中直接扣除後返還給甲方。
2.設立第二家實體餐廳時:
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出資額為該實體店鋪投資額的90%。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出資額為該實體店鋪投資額的10%。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實體店鋪設立前日內交齊,乙方若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對第二家實體店鋪不享有合夥人權利,不能參與該實體店鋪之盈利分配。
3.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產品研發及連鎖餐廳籌措期間:
①向乙方支付5000元/月的研發經費,該經費包含產品研發過程中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通訊費、車船費、材料費、廚具器具費等;
②向第三方購買相關餐飲核心產品之原料、配方,享有該產品配方之所有權,並有權不向乙方披露;
③組織餐飲產品研發,享有該研發產品之所有權;
④連鎖餐廳之經營權、商標權、產品之所有權等為甲方享有;
⑤負責確定連鎖餐廳的品牌、定位、logo設計,並享有其所有權;
2、合夥期間各項決策由甲
乙雙方按照出資比例進行表決確定。甲方為合夥負責人。其權利義務為:
①對外以合夥名義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②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③組織餐飲產品的研發,享有該研發產品之所有權;
④實體餐廳設立後,享有5000元/月的工資;
⑤支付合夥債務;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產品研發及連鎖餐廳籌措期間:
①負責策劃連鎖餐廳之定位,設計連鎖餐廳品牌、logo;
②負責餐飲產品之研發、改進,並將所得之產品配方披露給甲方,甲方享有該研發產品之所有權;
③負責餐廳烹飪裝置的規劃、設計,實現烹製裝置的標準化;
④定製餐廳產品材料選購、加工、配送的各項標準和流程,將食品加工從廚房中分立出來,實現後勤生產的標準化;
⑤負責定製餐廳各級管理、各項工序、各種操作的標準及崗位流程,將餐廳操作有序且量化,實現餐廳操作的標準化;
⑥乙方提交的各類規範規程、崗位手冊、策劃設計方案、技術成功等的所有權、著作權歸甲方所有,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權益,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⑦乙方未按上述規定履行其顧問職責的,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協議,乙方應返還甲方支付的委託顧問費,並賠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2、合夥期間
①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實體餐廳設立後,享有5000元/月的工資;
②乙方應當盡職盡責負責店鋪之經營管理,將其多年管理連鎖餐廳之經驗應用到合夥實體餐廳之運營中,具體包括但不限於:
負責餐飲產品之研發、改進,並將所得之產品配方披露給甲方,甲方享有該研發產品之所有權;
負責連鎖餐飲產品的定位、包裝設計;
負責餐廳的選址、定位、外觀設計、室內佈置、成設、裝潢,構建餐廳衛生、健康、溫馨的外部形象,建立良好的就餐環境;
負責餐廳及其經營產品的宣傳與推廣,定製餐廳的宣傳口號、定期策劃促銷活動,積極開拓市場,努力使餐廳及產品獲得客戶的滿意和認可;
負責餐廳員工之招募、錄用、培訓、考勤、管理,制定員工崗位手冊,營造融洽的勞資關係,調動員工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盡忠職守;
定期向甲方彙報餐廳之運營情況、產品之顧客反饋,同甲方共同商討餐廳之發展方向及改善措施。
③未經甲方同意,禁止乙方以合夥連鎖餐廳之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其收益歸合夥所有;若造成損失則由乙方按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④禁止乙方在合夥期限內經營與合夥連鎖餐廳存在競爭的業務及相關餐飲業務,及禁止乙方在合夥期限內在與合夥連鎖餐廳存在競爭業務及相關餐飲業務的企業內擔任負責及管理職務。
⑤乙方在合夥期限內應當盡忠職守,嚴格遵守餐飲行業之執業道德和操守,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個人利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牟取一己私利。
⑥自第三家實體餐廳時起,乙方不享有第三家及以後所有連鎖餐廳之權利、不承擔與此相關的所有義務;
⑦禁止乙方再加入其他合夥。
⑧禁止乙方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⑨合夥期間,乙方提交的各類規範規程、崗位手冊、策劃設計方案、技術成功等的所有權、著作權歸甲方所有,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權益,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⑩如乙方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經甲方勸阻後仍執意孤行的,可由甲方決定除名。
第六條合夥期間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實體店鋪的利潤為實體店鋪的總收入減去總支出後的盈餘,產品折舊年限不能超過三年。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
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額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合夥期間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
①合夥第一年內不得退夥。乙方若未經甲方同意在合夥第一年內退夥的,乙方應當雙倍返還研發籌措期間由甲方支付之研發經費,立即返還第一家實體餐廳設立時甲方出借給乙方之借款,承擔甲乙雙方設立之實體餐廳之虧損,且返還從所設立之實體餐廳中享受的盈利分紅;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3.出資的轉讓:在合夥期限內,乙方可以原出資額為限將其在合夥中的出資轉讓給甲方。
第八條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夥期屆滿;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九條保密條款:
合同有效期內,雙方在合夥或合夥之外從對方獲得任何有價值的商業資訊或技術資訊應予以嚴格保密,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或洩露,也不得擅自許可別人使用,違反本條將視為嚴重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一切由此導致的經濟損失。
第十條糾紛的解決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連鎖餐廳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東莞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方執份,乙方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訂立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企業協議書2
甲方: 姓 名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姓 名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 合作專案名稱及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條 合作經營專案和範圍: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條 合作期限,自__ 年__ 月__ 日起,至__ 年__ 月__ 日止,共__ 年。
第四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資人民幣 元,大寫 ,佔總投資額的60%;乙方出資人民幣 元,大寫 ,佔總投資額的40%;
(二)雙方以 方式出資,於___ 年__ 月__ 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__ _元,大寫 。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後,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作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第一年年終總利潤 10% 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第二年年終總利潤 10% 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第三年年終總利潤 10% 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作債務先以合作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投資比例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 新合作人入夥,必須經雙方合作人同意; 2. 承認並簽署本合作協議;
3. 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作人對入夥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 自願退夥。合作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夥: ①合作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作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事由。
合作協議未約定合作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給合作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夥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當然退夥。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 除名退夥。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夥後,其他合作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七條 合作負責人及合作事務執行。
(一)甲方負責經營管理及財務出納;乙方負責財務會計。
(二)合作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作人決定,委託_______為合作負責人,其許可權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作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作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作債務;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夥企業協議書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共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條 合夥企業名稱:___商務會所
第三條 合夥企業經營場所:
第四條 合夥企業經營範圍: 卡拉OK包房
第五條 合夥企業的出資總額: 壹仟萬元人民幣 第六條 合夥人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一)甲合夥人姓名:___
合夥人住所:
出資方式: 現金 ,計人民幣 萬元。
(二)乙合夥人姓名:___
合夥人住所:
出資方式:現金,計人民幣 萬元。
(三)丙合夥人姓名:___
合夥人住所:
出資方式:現金,計人民幣 萬元。
(四)丁合夥人姓名:__
合夥人住所:
出資方式:現金,計人民幣 萬元。
(五)合夥人於 年 月日前繳付出資。預期無正當理由不繳付出資份額的,按自動放棄本公司的營利分紅。其他合夥人有權利吸收其他人員入夥,並佔原合夥人出資份額比例。出資額沒有實際繳付的,不能算合夥人已經出資。
第七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分擔虧損;
1、本公司按年收入實行分紅,分紅比例以出資份額所佔總註冊資金鐵百分比進行計算,(甲:35%,乙:30%,丙:30%,丁:5%)
2、本公司經營期間,如有虧損事由,即出現債務,由合夥人以 出資比例承擔。(即承擔:甲:35%,乙:30%,丙:30%,丁:5%)
(三)有優先受讓其他合夥人轉讓的財產份額和優先購買合夥企業的新增資金,但需經其他合夥人同意;
(四)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
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五)合法企業終止後,依法分得合夥企業的剩餘財產;
(六)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七)合夥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八條 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一)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經全體合夥人協商,委託合夥人吳建榮為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共 1 名;
(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三)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對合夥企業事務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第九條 合夥人入夥、退夥
(一)合夥企業如有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二)合夥退夥,應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並承擔合夥期間的債務,退夥人有權將自己的合夥份額轉讓其他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也有權利在退夥人員退出後追加出資份額。
(三)合夥人擅自退夥後,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四)此條款款詳盡的,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六章執行。
第十條 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
(一)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10年,自《合夥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二)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3、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4、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夥企業解散時,依據《合夥企業法》進行清算,清算結事後,編制清算報表;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天內向企業登記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透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夥人願透過協調、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
第十二條 其他事項
(一)本協議一式五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二)為了能促進員工工作積極性,促使公司經濟效益更突出,儘早為所有股東收回投資本金,公司決定每月拿出總利潤10%作為行政管理獎勵。
(三)本協議經全體合人共同協商訂立,合夥人簽字後生效。
合夥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
合夥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
合夥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
合夥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合夥企業協議書4
甲方:________________(轉讓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受讓方)
丙方:________________(商鋪出租方)
根據《合同法》,就甲方將位於的商鋪,轉讓給乙方一事,甲、乙、丙三方經好友協商,就店面轉讓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與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鋪{面積______平方米}轉讓給乙方使用。
第二條該店鋪所有權證號碼為______,產權為丙方,丙方與甲方簽訂了租賃合同,合同到期時間為______,月租為______幣,店面交給乙方使用後,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租賃合同,每月交納該合同約定由甲交納的水電費等各項費用,該合同期滿後由乙方領回甲方交納的押金,押金歸乙方所有 。
第三條該店鋪現有裝修,裝飾,工具,裝置{包括______}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該合同期滿後,不動產歸丙所有,其它歸乙方所有。
第四條乙方在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頂手費幣大寫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元},上述費用包括甲方交給乙方再轉付給丙方的押金,第三條所述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第五條該店鋪的營業執照已由甲方辦理,經營範圍為______,租用期內繼續以甲方名義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但相關費用及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接手前,該店鋪的所欠一切債務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
第六條乙方逾期未交付轉讓金,除甲方交付日期相應順延外,乙方每日還需向甲方交付轉讓費的的違約金,逾期30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按轉讓費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應保證丙的同意轉讓店鋪,如由甲方原因導至丙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鋪,按甲不按時交付店鋪承擔違約職責,
第七條遇國家徵用店鋪,有關賠償歸乙方。
第八條如果合同簽訂前下令撤遷店鋪,甲方退還全部轉讓費。如果合同簽訂後國家命令撤除店鋪,使乙方難以經營,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退還剩餘租期的轉讓費,押金仍歸乙方,甲方在每年營業執照有效期蓋滿時仍未辦妥年審手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退回全部轉讓費,賠償裝修,添置裝置損失______元,並支付轉讓費的違約金 。
第九條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執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丙方: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夥企業協議書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本協議未規定或與法律法規不符的,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一章 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一條 合夥企業的名稱:
第二條 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第三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四條 合夥企業經營範圍:
合夥期限為 年(自由選擇是否約定合夥期限)
第三章 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五條 普通合夥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
姓名或者名稱
住 所
第六條 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
第四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七條 合夥人共出資 萬元,各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為:
普通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價格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評估辦法)。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方式出資。
合夥人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需辦理財產權轉移的,辦理完財產權轉移手續方為繳付完成。
第五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八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該條可根據合夥人之間實際約定,規定相應內容)
第六章 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第九條 必須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第十條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 或者按照合夥協議自行約定 ),委
託 個合夥人為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該合夥人應按照合夥協議或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
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十一條 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
夥事務;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二條 執行合夥事務人未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登記時,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執行事務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列舉事由)
對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七章 入夥、退夥
第十四條 新合夥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五條、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普XX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約定合夥期限的適用)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三)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四)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列舉退夥事由)。
(未約定合夥期限的適用)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十七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夥人外,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合夥人符合本協議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十九條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第二十條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二十一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九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八章 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轉變
第二十二條 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條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透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透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七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列舉事由)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 合夥企業解散時,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二十九條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第三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三十一條 合夥企業登出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訂立,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
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本協議,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生效。
本協議未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依法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合夥企業留存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合夥人簽署(自然人簽名,自然人以外的單位蓋X):
年 月 日
合夥企業協議書6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共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條 合夥企業名稱:___。
第三條 合夥企業經營場所:___。
第四條 合夥企業經營範圍:
第五條 合夥企業的出資總額:___萬元人民幣。
第六條 合夥人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一)甲合夥人姓名:___;
合夥人住所:___;
出資方式:___,共計人民幣__萬元。
(二)乙合夥人姓名:___;
合夥人住所:___;
出資方式:___,計人民幣__萬元。
(三)丙合夥人姓名:___;
合夥人住所:___ ;
出資方式:__,共計人民幣__萬元。
(四)合夥人於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繳付出資。預期無正當理由不繳付出資份額的,按自動放棄本公司的營利分紅。其他合夥人有權利吸收其他人員入夥,並佔原合夥人出資份額比例。
出資額沒有實際繳付的,不能算合夥人已經出資。
出資額中以實物出資的;合夥企業應當於成立後半年內辦理實物過戶手續,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出資額中以智慧財產權出資的,合夥企業應於成立後半年內辦理智慧財產權轉讓登記手續,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七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分擔虧損;
1、本公司按年收入實行分紅,分紅比例以出資份額所佔總註冊資金的百分比進行計算,(甲:__%,乙:__%,丙:__%,)。
2、本公司經營期間,如有虧損事由,即出現債務,由合夥人以出資比例承擔。(即承擔:甲:__%,乙:__%,丙:__%,)。
(三)有優先受讓其他合夥人轉讓的財產份額和優先購買合夥企業的新增資金,但須經其他合夥人同意;
(四)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五)合夥企業終止後,依法分得合夥企業的剩餘財產;
(六)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七)合夥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八條 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一)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經全體合夥人協商,委託合夥人__為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共__名;
(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三)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對合夥企業事務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第九條 合夥人入夥、退夥。
(一)合夥企業如有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二)合夥人退夥,應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並承擔合夥期間的債務,退夥人有權將自己的合夥份額轉讓其他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也有權利在退夥人退出後追加出資份額。
(三)合夥人擅自退夥後,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四)此條款未詳盡的,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六章執行。
第十條 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
(一)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 年,自《合夥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二)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3、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4、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夥企業解散時,依據《合夥企業法》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編制清算報表;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天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透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透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
第十二條 其他事項。
(一)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二)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訂立,合夥人簽字後,自合夥企業設立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簽名:
合夥人簽名: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企業協議書7
甲方: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
聯絡地址: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
聯絡地址: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
聯絡地址: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本著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合同如下:____________
第一條:甲、乙、丙三方各自願出資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___元整)租下鋪面,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清,從事美髮業務。出資比例為甲方佔投資總額的__________%、乙方為__________%、丙方為__________%。租該鋪面所有資產均屬三方共同出資,共同所有,共有比例為各方出資比例。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第二條:本合夥門面經營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年。起始時間自與房東簽訂合同之日起計算。到期後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一個月重新簽訂合夥合同並辦理有關手續。到期後沒有重新簽訂合夥合同或補充合同但繼續經營的,各方的權利義務以本合夥合同為準。
第三條:盈利分配及形式
1、合夥各方在合作經營期間,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經營盈餘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原則上按季度小結,年底十二月按出資比列核算分配;
3、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按出資比例承擔。在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四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不受出資比例限制;
2、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各方共有比例為各方的出資比例;
3、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責任比例按出資比例計算。
第五條:禁止合夥人以下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2、合夥協議無約定或者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3、除已有業務之外,不得經營或者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4、無正當理由強制退夥;
5、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私自調整員工的薪資;私自提幹;私自任免員工。
6、其他損害本合夥利益的一切行為。
第六條:甲、乙、丙各方對合夥事務享有以下執行權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招攬工程裝修,因工程裝修所需進行的行為;
3、支付合夥債務;
4、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
5、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6、策劃人可由全體合夥人推舉能力稍強、經驗稍豐富的合夥人擔任,其他所有合夥人享有決定權。實行"多一票透過,少一票否決"制度。
第七條:合夥人作為工作人員的權利
1、合夥人自願擔任管理人員,並得到全體合夥人的同意,有權獲得相應崗位工資報酬;
2、按國家規定正常生產的男員工享受30天的護理假,女員工有權力享受產假、哺乳假,應視為正常出勤享受一年年假,在這期間合夥人享受店面所有權益以及盈利收入的10%的提成分配,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苛反之則違反國家勞動法,侵害了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可到相關部門舉報並申請勞動仲裁。
第八條:新合夥人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合同;
3、除入夥合同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門面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與新合夥人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新合夥人入夥前需評估門面市值,按股數認購;
6、新合夥人入夥所出資額,由原合夥人按原出資額比例分配;原合夥人剩餘資金為現出資額,折算現在所持股數。
第九條: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一)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終止:____________
1、合夥期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4、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二)合夥終止後的事項:____________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如果合夥人對清算人達不成合意,自合夥解散後十五日內共同指定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及共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____________
(1)合夥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夥所欠稅款;
(3)合夥的債務;
(4)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3、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約定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4、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且在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條:合夥人退夥事項
1、合夥存續期間的前二年內不得退夥,不得轉讓出資。如合夥人無相關法律規定的不可避免事由退出,除不退出資額以外,還必須向其餘合夥人支付違約金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_整)。
2、門面經營期限開始之日起二年以後各合夥人可轉讓自己的出資,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必須徵求全體原合夥人同意且第三人應同意按入夥對待,否則視為退夥。
3、合夥人退夥或轉讓自己的出資後三年之內不得在合夥門面方圓十公里之內從事相關行業,不得利用熟悉的員工套取合夥門面商業機密,不得招用曾在合夥門面的員工共事。
第十一條:合夥門面的繼續
1、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門面名稱繼續經營原門面事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2、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經其餘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否則按出資比例退給其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有違反本協議第五條規定的行為的,應按下列規定承擔責任:____________
(1)將違約行為所獲得的收益上繳合夥門面;
(2)經勸阻,拒不改正者,可由其餘合夥人決定除名,同時向未違約的合夥人一次性支付違約金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_整);
2、合夥人有本合同第十條第3款規定行為之一的,違約方應將違約行為所獲得的收益賠償給其他合夥人,同時向門面一次性支付違約金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_整)。
第十三條: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四條:____________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共同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____________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第十六條:____________本合同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丙方: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夥企業協議書8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相關,按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經新合夥人和原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地
1、合夥企業的名稱:
2、合夥企業經營場地:
第二條合夥人情況
1、合夥企業原合夥人情況
(1)合夥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夥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入夥人情況及出資金額、方式(1)入夥人名稱:;身份證號碼(2)出資方式:; (3)出資金額:
第三條合夥企業權利義務分配
1、入夥人完成出資後,成為本合夥企業的正式合夥人; 2、合夥企業債務分擔:
3、入夥人完成出資後,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變更為;出資比例為; 4、入夥人在本協議上簽字,即表明已經完全履行完畢入夥出資義務; 6、合夥人應當在入夥人履行出資義務後日內辦理完畢合夥企業合夥人變更事宜。
第四條合夥事務的執行
1、合夥負責人:(身份證號碼:)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為:(1)對合夥企業的日常事務進行管理; (2)負責對外簽訂合同; 2、合夥企業的重要經營決策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第五條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1、利潤分配:
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按照合夥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或者其他比例);
2、利潤分配方式:
合夥企業從正式投入生產經營之日起,每個月結算一次,結算後按照本協議約定進行利潤分配。利潤分配以銀行轉賬、匯款方式方式(或者現金支付方式)進行;
3、債務承擔: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產生的合夥債務,先由合夥企業財產進行償還,合夥企業財產不足償還時,再由償還;
第五條入夥、退夥及出資的轉讓
1、入夥:①需要承認本合夥協議②需經全體合夥人的同意③執行合夥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②不得在不利合夥時退夥
③退夥需提前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需要經過全體合夥人的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清算
⑤在不利合夥時退夥或者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而退夥,而給合夥造成損失的,由退貨人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合夥人轉讓出資的,需要經過其他合夥人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而轉讓的,轉讓行為無效。
第六條爭議解決辦法
(1)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的,應當現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或者協商後又不履行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2)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而提起民事訴訟的,
由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自當事人各方簽字時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九條附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當事人各方均應當嚴格遵守本協議
其他未約定事宜,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本協議一式份
由入夥人簽章:簽章時間:本協議簽訂地點:
各執一份。
原合夥人簽章:簽章時間:
合夥企業協議書9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甲、乙、丙三方因共同投資設立(以下簡稱“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協商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一、擬設立的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經營範圍及性質。
1、公司名稱:
2、住 所:
3、法定代表人:
4、註冊資本:
5、經營範圍:(具體以工商部門批准經營的專案為準)。
6、性 質: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三方各以其註冊時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及其出資入股情況
公司由甲、乙、丙三方股東共同投資設立,啟動資金為元,其中:
1、啟動資金(股權)分配:
(1)甲方出資元,佔啟動資金(股權)的%;
(2)乙方出資元,佔啟動資金(股權)的%;;
(3)丙方出資元,佔啟動資金(股權)的%;;
(4)該啟動資金主要用於公司前期開支,包括租賃、裝修、購買辦公裝置等,如有剩餘作為公司成立後的流動資金,股東不得撤回。
(5)在公司賬戶開立前,該啟動資金存放於甲、乙、丙三方共同指定的臨時賬戶(開戶行: 賬號: ),公司成立後,該臨時賬戶內的餘款將轉入公司賬戶。
(6)甲、乙、丙三方均應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將各應支付的啟動資金轉入上述臨時賬戶;
2、公司成立時需要繳納的註冊資金(本)屆時根據股權比例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條例出繳,註冊資本主要用於公司註冊時使用,並用於公司成立後的流動資金,股東不得撤回。
3、任一方股東違反上述約定,均應按本協議第八條第1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公司管理及職能分工
1、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為甲、乙、丙三方,經選舉為董事長,為董事,任期均為兩年。
(1)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
(2)根據公司運營招聘員工(財務會計人員須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聘任);
(3)審批日常事項(涉及公司發展的重大事項,須按本協議第三條第5款處理,甲方財務審批許可權為元人民幣以下,超過該許可權數額,須經甲、乙、丙三方共同簽字認可,方可執行);
(4)公司日常經營需要的其他職責。
3、聘任為公司副總經理,具體負責:
(1)對甲方的運營管理進行必要的協助;
(2)檢查公司財務;
(3)監督甲方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
(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4、聘任為公司 副總經理 ,具體負責:負責公司錄音棚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工作;
5、甲方的工資報酬為元/月,乙方的工資報酬為元/月,丙方的工資報酬為元/月,均從臨時賬戶或公司賬戶中支付。
6、重大事項處理
遇有如下重大事項,須經由董事會達成一致決議後方可進行:
(1)擬由公司為股東,其他企業,個人提供擔保的;
(2)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3)《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其他事項。
7、除上述重大事項需要討論外,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每週進行一次的股東例行會議,對公司上階段經營情況進行總結,並對公司下階段的運營進行計劃部署。
四、資金、財務管理
1、公司成立前,資金由臨時賬戶統一收支,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監管和使用,一方對其他資金使用有異議的,其他須給出合理解釋,否則一方有權要求其他賠償損失;
2、公司成立後,資金將由開立的公司賬戶統一收支,財務統一交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聘任的財務會計人員處理,公司賬目應做到日清月結,及時提供相關報表交甲、乙、丙三方簽字認可備案.。
五、盈虧分配
1、利潤和虧損,甲、乙、丙三方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享和承擔.
2、公司稅後利潤,在彌補公司前季度虧損,並提取法定公積金(稅後利潤的10%)後,方可進行股東分紅,股東分紅的具體制度為:
(1)分紅的時間:每季度第一個月第一日分取上個季度利潤.
(2)分紅的數額為:上個季度剩餘利潤的60%,甲、乙、丙三方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
(3)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啟動資金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
六、轉股或退股的約定
1、轉股:
合同簽訂起年內,股東不得擅自轉讓股權。自第年起經其他股東同意,一方股東可進行股權轉讓,此時未轉讓方對擬轉讓股權享有優先受讓權。 若一方股東將其股權轉讓予其他股東導致公司性質變更的,轉讓方應負責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等手續,若因該股權轉讓違法導致公司喪失法人資格的,轉讓方應承擔主要責任。
若擬將股份轉讓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資金,管理能力等條件不得低於轉讓方,且應另行徵得未轉讓方的同意。
轉讓方違反上述約定轉讓股權的,轉讓無效,轉讓方應向未轉讓方支付違約金元。
2、退股:
(1)一方股東,須先清償其對公司的個人債務(包括但不限於該股東向公司借款,該股東行為使公司遭受損失而須向公司賠償等)且徵得其他股東書面同意後,方可退股,否則退股無效,擬退股方仍應享受和承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2)股東退股:
若公司有盈利,則公司總盈利部分的60%將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另外40%作為公司的資產折舊費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紅後,退股方方可將其原總投資額退回。
若公司無盈利,則公司現有總資產的80%將按照股東出資比例由進行分配,另外20%作為公司的資產折舊費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此種情況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總投資。
(3)任何時候退股均以現金結算。
(4)因一方退股導致公司性質發生改變的,退股方應負責辦理退股後的變更登記事宜。
3、增資:
若公司儲備資金不足,需要增資的,各股東按出資比例增加出資,若全體股東同意也可根據具體情況協商確定其他的增資辦法。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的,第三方應承認本協議內容並分享和承擔本協議下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入股事宜須徵得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
七、協議的解除或終止
1、發生以下情形,本協議即終止:(1)公司因客觀原因未能設立;(2)公司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4)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協議。
2、本協議解除後:(1)甲、乙、丙三方共同進行清算,必要時可聘請中立方參與清算;(2)若清算後有剩餘,甲、乙、丙三方須在公司清償全部債務後,方可要求返還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3)若清算後有虧損,各方以出資比例分擔,遇有股東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各方以出資比例償還。
八、違約責任
1、任一方違反協議約定,未足額,按時繳付出資的,須在日內補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向公司和守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2、除上述出資違約外,任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須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並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元。
3、本協議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合同期內,若一方股東因犯重大錯誤,其他兩方股東一致認為其在公司經營期間不作為,未履行其基本義務,則其他兩方股東有權與其協商以原始價格購回其股份,稀釋其股權。
九、其他
1、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簽字畫押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由三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協議約定中涉及甲、乙、丙三方內部權利義務的,若與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協議為準。
3、因本協議發生爭議,三方應儘量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將爭議提交至紹興市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4、本協議一式叄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簽訂時間:
甲方:
乙方:
丙方:
現有丙方入股甲、乙兩方合股(合夥)開辦的南充市寫視康科技有限公司(網路工程部)公司,全面實施三方共同投資、共同合夥經營的決策,成立南充市川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經甲乙丙三方友好協商,本著互利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達成以下合作協議,以供信守。
第一條:合夥公司名稱及主要 經營地:
1. 公司名稱:
2. 經營地:
第二條: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
公司前期業務範圍為弱電工程(涉及範圍:樓宇對講、安防監控、周界報警、門禁道閘、巡更系統、公共廣播、視訊會議、網站建設、綜合佈線、一卡通系統等)。
第三條:合夥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年。
第四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1.出資方式:
南充市XXXXXXX技有限公司(網路工程部)原由甲、乙雙方共同出資25元元經營,甲方出資15萬元,持有公司60%的股份,乙方出資10萬元,持有公司40%股份。現丙方於合夥自願出資5萬加入,成立南充市川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經甲、乙雙方協商約定,甲方讓出15%的股份,乙方讓出5%的股份,讓丙方加入,丙方加入後擁有公司20%的股份。
甲、乙方已使公司運轉正常,丙方加入時,為方便管理與結算,經三方完全同意,公司所有對外債務與未收賬款由甲乙雙方承擔,公司賬面現金清零,現有實物資產為公司資產。丙方加入後,賬面資金為丙方所投入的¥50000.00元。
現丙方加入,所入股現金¥50000.00(五萬元)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 丙方加入公司後,股份分配如下:
甲方佔總投資額45%(百分之四十五)的股份;
乙方佔總投資額35%(百分之三十五)的股份;
丙方佔總投資額20%(百分之二十)的股份;
公司今後如需增資,則甲、乙、丙三方共同按佔股比例增資。
2.本合夥公司在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公司清算後如有盈利予以返還。
第五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盈餘分配:
1甲、乙、丙三方按股權份額比例投資,享有公司股利。三方實際投入股份本金金額用於公司運作,不能用作利潤分配及提取。公司若產生利潤後,甲、乙、丙三方按投資比例提取可分得的利潤。其餘部分留公司作為資本填充。
2如遇大專案公司需追加投資,則三方按投資比例共同注資,資金分批迴籠後按投資比例分批返還追加投資的本金,盈利後按投資比例提取可分得的利潤。
3如將股利投入公司作為運作資金,以加大資金來源,擴充市場份額,必須經三方同意,並由甲、乙、丙三方同時進行。
2.債務承擔:
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由甲、乙、丙三方按投資比例承擔。
第六條:在合夥期內的事項約定
1.合夥期限為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如公司正常經營,三方無意退出,則合同期限自動延續,並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續簽合同。
2.入夥、退夥
A入夥:
1甲、乙、丙三方需承認本合同;2需經甲乙丙三方同意;3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B退夥:
1公司正常經營期間如其中一方要求退夥,應提前三個月告知其它兩方,公司在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清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現金結算,退夥時按退夥人投資股份的100%退出。
2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合同期滿,如一方要求退夥,按退夥人的投資金額100%退出。
4除名退股:合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被除名者的股份由公司其它股東按比例無償接收:
3.出資的轉讓
經三方協商同意,不允許合夥人任意一方向第四方轉讓自己的出資,股份只能在三方之間互相轉讓。
4.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5.在公司運營期間,全權委託李元軍作為公司運作的總負責人,處理公司的所有事務,公司必須一元化領導,如有以下重大難題和關係公司各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由三方合夥人研究同意後方可執行:
1、新產品的引進;
2、重大的促銷活動;
3、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6. XXXXX名下長安車輛一輛,車牌為 川XXXXXXX,公司業務之外,僅供李元軍一人使用,但須以公司業務及事務為主。公司享有使用權,承擔80%本車使用產生的一切費用。除車輛損壞無法繼續使用外,合同期內不得賣出,確保公司正常使用。
第七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1.甲方負責財務出納
2.乙方負責財務會計
3.丙方負責採購
三方都有權參加公司經營管理和督導工作,有權知道公司所有的資金用處和公司運營情況。
公司每月底結算一次,除各項開支外,在還完投資款項後,經營狀況做到月清月結。
第八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人都有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合夥利益按本合同股份佔比分配。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時應以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股的權利。
2.合夥人的義務: 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合夥人如觸犯法律揹負刑事責任,喪失人身自由、無政治行使權力。
甲、乙、丙三方均以發展公司業務為第一已任,為公司出謀劃策,讓公司的業務蒸蒸日上。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禁止行為
1. 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名義和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2. 禁止三方中的任何單獨一方以合夥公司的名義進行擔保、抵押、貸款等行為。
3. 重大投資決策,必須經三方協商,達成共識方可執行,否則一律禁止。
第十條:合夥經營的繼續
1. 在退股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但退股人無權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一經發現,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 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以其佔股比例清算後返還給繼承人。
第十一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1. 合夥因以下情況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3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4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它原因。 依法撤銷;
2. 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清算完成。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僱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所欠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按甲、乙、丙三方投資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部分,按甲、乙、丙三方投資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 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_個工作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股處理。
2. 合夥人私自轉讓其股份給他人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 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作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南充市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四條: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2.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本合同一式肆份,三方合夥人各執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4.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合夥人一(甲方):
合夥人二(乙方):
現合股(合夥)開辦一家__________________,全面實施兩方共同投資、一方入組建、技術、共同合作經營的決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經過兩方合夥人的平等協商,本著互利合作的原則,簽訂本協議,以供信守。
一、 出資的總額為:人民幣:一百萬人民幣,¥:100萬
甲方出資__________
乙方投資三萬、佔總投資的二十五%。佔公司股份二十五%。
二、股權份額及股利分配:
兩方約定甲方佔有股份公司股份%; 乙方佔有股份公司股份;甲乙兩方以上述佔有股份公司的股權份額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兩方按佔有股份比例作為分配股利的依據。股份公司若產生利潤後,甲乙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潤,其餘部分留公司作為資本填充。
如將股利投入公司作為運作資金,以加大資金來源,擴充市場份額,必須經兩方同意,並由甲乙兩方同時進行、乙方有優先權。
三、在合作期內的事項約定
1、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______年,自20xx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如公司正常經營,兩方無意退出,則合同期限自動延續。
2、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A入夥:
①需承認本合同;
②需經甲乙兩方同意;
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B退夥:
①公司正常經營不允許退夥;如執意退夥,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現金結算;按退夥人的佔有股分50%退出。非經兩方同意,如一方不願繼續合夥,而踢出一方時,則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時,將按公司當時財產狀況的50%進行賠償。
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按實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我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4、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可終止:
①合夥期屆滿;
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公司所在地公證單位參與清算;
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股份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後如有虧損,先以公司共同財產償還,合夥公司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5、糾紛的解決
合作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四、職能分配及議定事項
在成立股東後,全權委託________作為公司法定代表,全權協調處理公司的工商稅務、消防安全、業務接洽及商務等事務。
五、如有以下重大難題和關係公司各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由股東研究同意後方可執行:
1、單項費用支付超過五萬元;必須經過甲、乙兩位股東簽字。
2、新產品或裝置的引進;
3、廠房擴建等再投資事項;
4、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等。
5、公司每月要進行一次盤點,股東一起參與結算。
6、設立一個公司賬戶、同時兩位股東都擁有此賬戶簡訊提示、以方便及時瞭解賬戶資金流動情況。
8、公司公章由___________保管,賬目由___________保管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本協議一式兩份,兩方各執一份,自兩方簽字確認後生效。
甲方(簽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名):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企業協議書10
轉讓方:
身份證號:
受讓方:
身份證號:
鑑於:
1、__________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下稱“合夥企業”)系一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企業認繳出資額_____萬元,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
2、轉讓方為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現持有該合夥企業全部合夥份額的____%。
3、轉讓方有意向受讓方轉讓其在合夥企業___%的合夥份額。受讓方有意從轉讓方處受讓該合夥份額,併成為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
據此,雙方經平等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份額、轉讓價款及交割方式
1、轉讓方同意將其持有的合夥企業____%的合夥份額以人民幣_____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受讓方。受讓方同意按此價格購買上述財產份額,具體交割日期和方式由雙方另行協商安排。
2、轉讓方保證對財產份額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和處分權,保證在財產份額上未設定任何形式的抵押、質押,保證財產份額未被查封,並不受任何第三人之追索。否則,轉讓方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轉讓的效力
1、受讓方在受讓上述合夥份額後,即成為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對上述受讓的財產份額享有所有權及相關權益,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2、轉讓方已明確向受讓方告知合夥企業的營業範圍、經營風險和運營現狀,受讓方已明確瞭解上述內容,並自願加入合夥企業。受讓方自入夥後,同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三、雙方權利和義務
1、本協議生效後,受讓方應根據《______________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合夥協議》的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2、本協議生效後,雙方應積極配合共同履行本協議項下合夥份額轉讓和合夥企業相應變更的登記手續,且不得有阻礙合夥份額轉讓和登記變更之行為。
四、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爭議解決
因簽訂和履行本協議發生的任何爭議,首先應由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自己住所地有管轄權法院提取訴訟。
六、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並簽署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同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簽署後6個月內辦理完登記變更手續。轉讓方同意自本協議簽署後至登記手續辦理完畢的過渡期間,將遵守本協議第一條第2款的承諾。
3、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生效,協議一式叄份,雙方各執一份,一份交合夥企業備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僅供簽署)
轉讓方:
受讓方:
年月日
合夥企業協議書1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按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目的:
第二條 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四條 合夥企業經營場所:
第五條 合夥企業經營範圍:
第六條 合夥企業的出資總額: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合夥人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一)合夥人姓名: ;
合夥人住所: ;身份證號碼: ;
出資方式: ; 計人民幣 萬元。
(二)合夥人姓名: ;
合夥人住所: ;身份證號碼: ;
出資方式: ;計人民幣 萬元。
(三)合夥人於 年 月 日前繳付出資。
第八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權利;
(二)合夥人按照出資份額分取紅利和分擔虧損;
(三)有優先受讓其他合夥人轉讓的財產份額和優先購買合夥企業的新增資金的權利,但須經其他合夥人同意;
(四)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五)合夥企業終止後,依法分得合夥企業的剩餘財產;
(六)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七)合夥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九條 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一)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經全體合夥人協商,委託合夥人 為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共 名;
(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三)合夥人依法或者按照合夥協議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除《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或者本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對合夥企業事務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表決程式為 。
第十條 合夥人入夥,退夥。
(一)合夥企業如有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二)合夥人退夥,應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三)合夥人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四)此條款未詳盡的,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六章執行。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
(一)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 年,自《合夥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二)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3,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4,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夥企業解散時,依據《合夥企業法》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編制清算報表;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天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透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透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訴 。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
(一)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二)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
(三)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訂立,合夥人簽字後,自合夥企業設立之日起生效。
(四)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合夥人簽名:
合夥人簽名:
年 月 日
合夥企業協議書1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相關,按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經新合夥人和原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地
1、合夥企業的名稱:
2、合夥企業經營場地:
第二條 合夥人情況
1、合夥企業原合夥人情況
(1)合夥人名稱:
身份證號碼:
出資金額:
(2)合夥人名稱:
身份證號碼:
出資金額:
出資金額:
2、入夥人情況及出資金額、方式
(1)入夥人名稱: ; 身份證號碼
(2)出資方式: ;
(3)出資金額:
第三條 合夥企業權利義務分配
1、入夥人完成出資後,成為本合夥企業的正式合夥人;
2、合夥企業債務分擔:
3、入夥人完成出資後,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變更為 ;出資比例為 ;
4、入夥人在本協議上簽字,即表明已經完全履行完畢入夥出資義務;
6、合夥人應當在入夥人履行出資義務後 日內辦理完畢合夥企業合夥人變更事宜。
第四條 合夥事務的執行
1、合夥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為:
(1)對合夥企業的日常事務進行管理;
(2)負責對外簽訂合同;
2、合夥企業的重要經營決策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
第五條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1、利潤分配:
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按照合夥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或者其他比例);
2、利潤分配方式:合夥企業從正式投入生產經營之日起,每 個月結算一次,結算後按照本協議約定進行利潤分配。利潤分配以銀行轉賬、匯款方式方式(或者現金支付方式)進行;
4、債務承擔: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產生的合夥債務,先由合夥企業財產進行償還,合夥企業財產不足償還時,再由 償還;
第六條 入夥、退夥及出資的轉讓
1、入夥:①需要承認本合夥協議
②需經全體合夥人的同意
③執行合夥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②不得在不利合夥時退夥
③退夥需提前 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需要經過全體合夥人的同意
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清算
⑤在不利合夥時退夥或者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而退夥,而給合夥造成損失的,由退貨人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合夥人轉讓出資的,需要經過其他合夥人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而轉讓的,轉讓行為無效。
第七條 爭議解決辦法
(1)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的,應當現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或者協商後又不履行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2)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而提起民事訴訟的,
由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 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自當事人各方簽字時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九條 附件
第十條 當事人各方均應當嚴格遵守本協議,其他未約定事宜,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 份,由 各執一份。
入夥人簽章:
原合夥人簽章:
簽章時間:
簽章時間:
本協議簽訂地點:
合夥企業協議書13
甲方: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乙方: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注:可續寫。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以上普通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夥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核准登記的為準。合夥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合夥期限為_______年。(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_萬元,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___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個月內繳足。
2、有限合夥人: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____萬元,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___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個月內繳足。(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五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六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並按如下程式選擇產生:___________。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決定”),委託_______________(列出所委託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中法人合夥人委派__________、其他組織合夥人委派___________。
(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夥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
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為:________________。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式為: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透過的表決辦法(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
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或“經全體合夥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第七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一條 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夥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
新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注: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
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
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該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八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透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不願透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合夥人各持______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____份(注:此條供合夥人參考,設立合夥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夥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
(注:可選擇。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合夥企業協議書14
訂立此協議的合夥人:
1、姓名: 身份證號碼:
2、姓名: 身份證號碼:
合夥雙方本著自願、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夥內容
雙方自願合夥組建
第二條 合夥名稱 、主要經營地
第三條 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
第四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3年,自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合夥期滿可續訂合夥合同。
第五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夥人出資。合夥人 以現金方式出資,合計人民幣 元,享有75%的股份;合夥人 以現金方式出資,合計人民幣 元,享有25%的股份。
(二)各合夥人的出資於20xx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取消其合夥資格並且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合夥雙方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投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投資額為依據,按比例承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三)對於公司在職(全職)的股東以工資的形式支付其勞動報酬,其具體工資額度根據企業經營狀況而定。
第七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需承認本合同,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焊接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商行的事由。
退夥前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焊接公司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商行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商行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焊接公司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商行的合夥人。
合夥人或他人可以入夥、退夥、轉讓,但須經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或訂立入夥、退夥、轉讓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財務、管理、重大活動
焊接公司在經營期間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由 負責保管和收銀, 負責記賬。當月盈餘於次月1至10日前結算,並製作結算單。
焊接公司的收支款項應統一在焊接公司設立的賬戶中流轉,開戶銀行和銀行賬號由雙方確定後,列入備忘錄或補充合同中。
焊接公司的所有工作人員的錄用及工資標準由合夥雙方協商確定。
焊接公司的人事、財務、經營、管理等制度由合夥雙方協商確定。
重大的合同、決策、開支、經營等活動須經合夥雙方協商同意並在備忘錄上簽字。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夥的產品(焊接加工業務)、購進常用物料;
4、支付合夥債務;
5、出差使用經費。
第九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焊接公司進行交易。
(三)禁止私自挪用、轉借、轉讓商行的貨物及流動資金。
第十一條 合夥經營的繼續
(一) 合夥如有以下事由之一,應延續合夥經營:
1、合夥事業有贏餘;
2、合夥事業有轉機;
3、合夥人要求延續;
4、合夥事業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商行名稱繼續經營原商行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三)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夥的終止和終止後的事項
(一)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消;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商行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1、即推舉清算人,並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如有贏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買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在價格相等的情況下,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後如果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協商不成的,一方可經退夥程式退夥,或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全體合夥人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夥人各執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 簽名(蓋章):
簽名時間:20xx年___月___日
合夥人 簽名(蓋章):
簽名時間:20xx年___月___日
合夥企業協議書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
合夥期限:_____________年。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夥人共_______個,分別是:
1.普通合夥人:;
住所(址):,
證件號碼:;
2.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3.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4.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5.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注:可續寫。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以上普通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夥人:。
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萬元,佔註冊資本的80%。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2.有限合夥人1: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3.有限合夥人2: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4.有限合夥人3: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5.有限合夥人4: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並按如下程式選擇產生:_____________________。經全體合夥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決定”),委託(列出所委託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中法人合夥人委派代表其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式為:。
第十六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普通合夥人一人二十票投票權,有限合夥人一人一票投票權的表決辦法,普通合夥人作為合夥事務具體執行人有一票否決權。(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當普通合夥人不在場時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或“經普通合夥人授權委派事務執行人同意”決定。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除經普通合夥人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第八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一條 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夥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注: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該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透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透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四條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夥人參考,設立合夥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夥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
(注:可選擇。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