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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工作管理制度

統計工作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擬定製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統計工作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統計工作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學校和發展的需要,加強和改進學校統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和教育部《教育統計工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統計工作的目的是對學校事業規模與結構、學科與專業、教學與科研、社會服務、對外合作與交流、財務與資產等方面的現狀和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與統計分析,便於準確映學校發展狀況,提供重要決策依據,服務學校科學發展。

  第三條學校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嚴格按照《統計法》及《規定》要求,及時、準確填報上級下達的統計調查報表;及時、準確收集和整理學校管理所需統計資料,映學校在發展過程中的基本情況;利用統計資料進行統計分析,開展統計服務;運用統計手段,監督檢查計劃執行情況。

  第四條學校統計工作分為綜合統計工作和專項統計工作。學校綜合統計工作的內容包括:高等教育事業統計報表(高基報表)、高水平學辦學績效資料採集表、普通本科高校發展潛力指標資料採集表等綜合統計報表。學校專項統計工作的內容包括:上級對口部門的'專業性統計業務報表。

  第二章織織機構與職責範圍

  第五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體制。學校由校長或校長指定的校領導擔任統計工作主管領導,全面負責學校的各項統計工作。發展規劃處是學校統計工作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執行學校綜合統計工作職能。

  第六條各職能部門、直屬單位歸口管理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相關的統計工作,並在發展規劃處的統一協調下,配合其他部門完成涉及本部門工作的相關統計任務。各學院與統計有關的工作由相關職能部門歸口管理。

  第七條學校各職能部門、直屬單位應指定一名處級領導幹部分管本單位的統計工作,並確定一名工作人員具體負責統計工作,將統計工作納入其崗位職責。

  第八條學校發展規劃處綜合統計工作職責:

  (一)建立健全學校統計管理制度,執行學校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和工作計劃。

  (二)組織、協調全校綜合統計資訊工作,完成學校綜合統計工作任務。

  (三)稽核對外報送的學校基本資料,編撰和印發學校基本資料統計公報。

  (四)圍繞學校事業發展情況開展統計分析,為學校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五)做好統計資料的歸檔工作,推進學校基本統計資料的資訊化工作。

  (六)定期開展業務培訓,加強與各級部門及兄弟院校的工作交流。

  第九條各職能部門、直屬單位統計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認真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本單位業務情況建立相應的統計制度。

  (二)根據學校綜合統計工作要求,及時、準確填報學校下達的有關統計報表。

  (三)保質保量完成上級有關部門下達給學校的專項統計報表的填報工作。

  (四)根據要求及時、準確提供相關統計資料,結合本單位工作開展統計分析;

  (五)負責收集、整理本單位的統計資料,建立健全統計臺帳和歷史資料。

  第三章統計工作內容與分工

  第十條學校統計工作內容及分工:

  (一)教職工統計由人事處負責。包括全校教職員工的人數、性別、民族、文化程度、職務(稱)、年齡、面貌、行政獎懲等內容。

  高層次人才情況由人才辦、科學技術發展研究院和社會科學處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統計由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

  (二)本科教學及學籍統計由教務處負責。包括專業設定、教學計劃、課程設定、教師授課及課時、專業設定、學籍資訊、學生考試成績、學科競賽、教學實踐、質量工程、教學成果、教學獎勵、教材建設、教學研究成果等各類有關資料。

  有關學生第二課堂、校園文化建設、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等統計由校團負責。

  (三)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留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及教育生等學生統計分別由教務處和學生處、研究生院、海外學院及繼續教育學院負責。包括招生情況、在校生人數、來源、年齡、面貌、獎懲、畢業生人數、學位授予等內容。畢業生就業、創業情況由學生處負責。

  (四)科學研究狀況統計由科學技術發展研究院和社會科學處負責。包括科研論文、科研專案立項、科研經費、科研獎勵、科研平臺、智慧財產權與專利等內容。

  (五)學科建設統計由發展規劃處負責。包括各級重點學科、ESI學科建設情況等內容。

  (六)社會服務情況由海峽創業育成中心(新農村發展研究院)負責。包括橫向經費、科技成果轉化、產學研合作專案等社會服務情況。

  (七)資產裝置統計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包括教學科研裝置、辦公裝置等固定資產的數量及使用情況、學校佔地面積和校舍面積(含教學科研及輔助用房、行政辦公用房、實驗室面積、學生宿舍面積、生活用房等分類校舍面積)等內容。

  (八)圖書資料的統計由圖書館負責。包括圖書資料(含電子圖書)的種類、數量等,及各種有關的服務及設施使用情況等內容。

  (九)基本建設統計由基建處負責。包括基建投資完成情況、校舍施工完成情況等內容。

  (十)財務統計由計劃財務處負責。包括各項預算內外經費收支情況和分析比較、投入產出情況、工資總額等內容。

  (十一)對外交流與合作情況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臺港澳事務辦公室(合署)負責。包括國家留學基金教師出國專案、優秀本科生國際交流專案、赴臺港澳交流學生專案、中外合作辦學專案、國際來和回、國際學術會議等等內容。

  (十二)學校的新聞統計由宣傳部負責。包括校外各級媒體有關我校的報道、校內媒體的新聞宣傳等內容。

  (十三)校友情況、社會捐贈統計由校友會負責。

  (十四)各學院、研究院、研究所、基地、研究中心等學校教學科研單位負責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各種統計工作,並積極配合學校各職能部門的統計工作。

  (十五)未列入以上範圍內的統計專案,按其性質由發展規劃處協調有關職能部門提供。

  第四章統計工作流程與要求

  第十一條統計資料的採集。各職能部門、直屬單位嚴格按照統計調查範圍、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標準等規定要求,如實提供統計資料,在報送期限內完成統計工作任務,保證資料來源有據可查。

  第十二條統計資料的報送。上級下達的要求以學校名義上報的綜合統計報表,由發展規劃處組織統計、彙總填表,經分管校領導審籤後按時報送。各類專項統計報表,由職責部門、直屬單位歸口負責組織統計、彙總填表,由部門(單位)統計工作負責人稽核簽字,經分管校領導審籤後按時報送,並送發展規劃處備案。學校下達的校內統計報表,各部門(單位)組織統計、彙總填表,由部門(單位)統計工作負責人稽核簽字後按時報送。

  第十三條統計資料的釋出。為保證統計資料準確、全面、統一,學校的基本統計資料以發展規劃處正式釋出的基本統計資料為準,其他部門(單位)不得釋出與其不一致的資料。發展規劃處每年初發布一次《學校基本資料統計公報》,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更新學校主頁網站的基本資料。

  第十四條統計資料的使用。各部門(單位)引用或對外報送學校基本統計資料,須經本部門(單位)負責人稽核後,報發展規劃處核實。涉及特定用途的基本資料,應結合實際情況向相關部門(單位)採集並使用最新統計資料。

  第十五條統計資料的變更。各部門(單位)對報出統計資訊的準確性和一致性負責,一經上報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變更的,經本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稽核簽字並附情況說明,報學校核實審批後,再交上級統計單位更正。已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彙總的統計資訊和資料一般不得更改。

  第十六條統計資料的歸檔。各部門(單位)均應保管好本部門(單位)的統計資料、各種統計報表以及有關統計工作的檔案、指示、通知、規定,對外報送的統計報表和資料要送交校綜合檔案室存檔。屬於國家保密的統計資料,統計人員須按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統計工作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科學地組織統計工作,保證統計資料的準確性與及時性,發揮統計工作在公司生產活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了共和國統計法》及公司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全公司各部門的統計管理工作。

  第二條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整理、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對各種定期上報公司的統計報表,統計人員要及時負責向公司主管部門填報,並負責報表的準備性,和及時性。

  第四條對本單位的各類報表,財務部負責統一格式,各廠公司屬各部門必須按時填報。

  第五條各級統計人員應加強指標的分析,經常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瞭解有關指標的波動原因,為分析和預測提供資料。

  第六條公司屬各部門的統計資料、統計數字,一律以財務部門統計人員所掌握的統計資料為準。

  第七條各級領導所需要的統計數字,應由同級統計人員負責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統計數字混亂的現象。

  第八條本公司各項主要統計資料,應由財務統計人員負責保管,公司各部門的各項主要統計資料,由本部門統計人員負責保管。

  第九條各部門應將本部門的統計資料,採用臺賬形式,按月進行整理分類,以便使用。

  第十條各部門編制的統計臺帳和加工整理後的統計資料,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損壞和遺失。對已經過時的統計資料,如認為確無保管價值,應呈請部門主管批准、財務部核准後方可銷燬。

  第十一條統計資料發出後,如發現錯誤,必須立即更正。

  第十二條本公司內部報表發現數字錯誤時,可根據不同情況按下列辦法訂正:

  (一)日報表當日發現差錯時,應及時電話或口頭查詢更正,隔日發現差錯時,應在當日報表上說明。

  (二)重大差錯必須以書面形式更正。

  第十三條統計人員調動工作臺時必須認真辦妥交接手續,在未辦妥以前,原任人員不得擅離工作崗位,更不得因工作調動而影響統計工作正常進行。

  第十四條統計人員調離工作臺時,必須做好下列工作:

  (一)將經辦工作情況全碉向接替人員交待清楚;

  (二)培訓接替人員的來務,使其能獨立工作;

  (三)所有統計資料(包括原始憑證、統計手冊、臺賬、報表、檔案、歷史資料等)與統計用具(如計算機、書刊等)應一一造出清單移交。

  第十五條文字說明與分析是統計報表的重要組成部分,編制統計報表要做到:月報月文字說明,季報、年報有分析報告。

  第十六條文字說明是統計分析的基礎形式,必須根據統計報表中各項主要指標反映的問題,說明產生的`原因,影響及其後果。

  第十八條各部門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統計制度規定,提供統計資料,不準虛報、瞞報、遲報和拒報。

  第十九條屬於保密性質的統計資料,必須嚴格保密,嚴防丟失,提供時應按上級公司保密制度的規定執行。發現有違紀扣除當月績效工資。

  第二十條各部門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統計制度提供統計資料,認真做好統計報表工作,上報的統計報表應及時、準確無誤,不午虛報、瞞報、遲報和拒報,不得偽報,不得偽造、篡改,發現有違紀之一者,視情況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在經營活動過程中,結合我廠的實際情況和本專業特點提出切實可行的統計調查分析,效果顯著可給予獎勵。

統計工作管理制度3

  一、加強預算管理,堅持審批制度

  1、學校年初要遵循“量入為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收支平衡”的原則做好預算。每月要編制月份計劃,報總校審批,方可實施。

  2、學校根據總校安排報賬時間,及時報賬。報賬同時,報下月支出計劃,經總校批准後方可實施。

  3、固定資產購建和日常修理,單價在3000元以上或總造價在1萬元以上的支出,在年初預算時要負有專項說明,執行前必須事前提出書面申請

  二、加強學校收費管理

  1、嚴禁設立“小金庫”,不得將收入作為往來款項進行核算。

  2、對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學校財產機構不得使用。

  3、嚴禁違規定,巧設專案向學生收取費用。如統一發動、購買練習冊,按人頭收取班級活動費,強制保險等。

  4、不扣留、挪用各種收費,足額、及時上繳總校。

  三、支出管理

  1、學校的財務收支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學校的一切重開支和重要的經濟事項的決策,應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並做好會議記錄備查。

  2、財務機構內部分工做到帳、物分開,報賬員不兼任檔案管理、財務保管工作。

  3、禁止在支出過程中變通、變造現象,保持原始憑證的真實、合法、有效。

  4、因總校取消了小學招待費,需要煙、飲料、水果等招待物品時,及時到總校聯絡購買,總校不予購買或不批准購買,則任何人來校不特殊招待。否則誰擅自購買誰付賬。

  5、培訓費報銷程式及標準:

  (1)教育局檔案填培訓卡學區校長簽字會計處核銷。

  (2)縣內培訓,車費10元,住宿費20元以下(有票據);市內70元以下車費,30元以下住宿費(有票據)。沒有統一夥食安排的,市內每天補助5元,市外每天補助8元。

  (3)培訓回來及時到總校核銷培訓費,過月單據不予核銷。

  6、為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學校領導積極向總校映,申請小額備用金,以保證學校急需的臨時性支出需要。

  四、財產管理

  1、低值易耗品學校建立明細帳,由學校保管員及時記錄、存檔。

  2、固定資產管理責任到人,發生人員變更時做好交接手續,詳細盤點。物品非正常損壞或丟失,責任人照價賠償。

  3、學校物品一律不許外借,外借不能收回時,保管員、外借人平均折款賠償。

  五、檔案管理

  1、報賬員對檔案、制度、報表、預算決算及重要合同,定期歸檔、審查、整理立卷。

  2、檔案要有目錄,並裝訂成冊,防止丟失或毀壞。

  3、學校財務工作制度管理制度

  一、嚴格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做到財務管理規範化、制度化。

  二、各校各項收入必須交會計室,由出納會計開具《行政事業單位收款收據》作收入。

  三、出納做到每學期的收入現金必須在開學一個月記憶體入賬戶,出納的週轉金不超過5000元。

  四、各校賬目必須做到日清月結,學期末各校將組織領導、教師代表進行清理,並向體教職工公佈每學期的各校財務收支情況。

  五、各校財會人員必須做到身正、口穩、手直。主管會計每月應向分管財經領導彙報財經收支、結餘情況,並實行月報表彙報制度,協助各校領導管好財、理好財。

  六、嚴禁各校亂收費、亂攤派、亂推銷。如有違者,將責令退還,並予以總金額的50%罰款,中心學校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報上級部門處理。

  七、堅決執行一本賬收支,一個專戶銀行存款,一支筆審批的財務管理制度,各校購買物品一般由出納會計負責,當事人核實簽字,主管領導審批方可入帳,會計對不符合財經手續、不合理開支或不正規的單據發票有權向分管領導指出,並不予報銷。

  八、公款不準借支,特殊情況經批准後才可借支。但數額不得超過本人當月工資。還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對收款挪用的教師,其挪用款從教師工資中扣除。超過一個月而不能還款的,各校將按月利率2%收取利息。對學期末仍有欠款未還的教師,實行10%罰款,5%計息,調出人員如欠公款,工資關係暫不轉出。

  九、嚴格控制吃喝,亂買亂用的消費收支。對外來客人一般實行校內進餐對口接待,但嚴禁超標準接待,校內進餐不得超過150元標準,特殊情況在餐館進餐,參與領導必須寫清事由,同時要控制標準。

  十、因公出差,所領經費必須在回校後一星期內結帳,出差報銷標準按上級檔案標準執行,教學方面經費開支,按《教學支出管理規定》執行。

  十一、教職工休息日加班補助每天20元。突擊性工作需正常上班期間要加班加點,給予適當補助。外出公差或參加各班教研活動,縣級只報銷車費(不超過8元)及會務費,不報銷住宿費,不發生活補貼;市級報銷往返車費,住宿費每天限報20元,並每天補助生活費15元,省級以上報銷車費、會務費,住宿費每天報30元,並每天補生活費20元(如住宿費、生活會、在會務費內不另報銷)。函授學習一切費用自理。鄉、縣、市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一個周以上培訓,只報銷車費、住宿費,不補助生活費。

  十二、堅決執行集體簽訂合同制度,簽訂千元以上的合同,必須有兩個以上領導參加,嚴禁任何個人在傢俬自徵訂任何物品。

  十三、各校需要買東西,必須要各線分管領導同意並寫清事由,方可入帳支出,總務做到每週清查一次,不合理、不合格的不予入帳。

  十四、分管總務的校長協助校長管理各校財經,各處室開支經費一次百元以上須經各線分管校長同意,百元以上須經校長同意,兩千元以上須經辦公會透過。

  十五、各校來客需要招待(飯、煙、飲料等)須經校長同意,校長外出須由主管校長同意方可報銷,未經允許費用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