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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華市金東區鞋塘中心小學學校章程

金華市金東區鞋塘中心小學學校章程2016

  為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建立、健全現代學校管理制度,制定了金華市金東區鞋塘中心小學學校章程,下面是章程的詳細內容。

  金華市金東區鞋塘中心小學學校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建立、健全現代學校管理制度,加強學校內部規範化管理,深化教育改革,積極推進素質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金華市金東區鞋塘中心小學,簡稱“鞋小”。

  英文表述為: Xietang Central Primary School

  網址:

  第三條 學校地址:金華市金東區鞋塘辦事處十字街1號,郵編321036。

  第四條 學校性質:金華市金東區教育局管轄的全日制公辦小學。學制六年,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五條 辦學理念:陪伴每位師生走向幸福人生。

  第六條 辦學目標:培養學生的“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五愛情感和良好的道德品質,掌握學習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面向全體學生,把學生培養成會學習、會健體、會做事、會生活,具有個性特長的陽光小公民。

  第七條 辦學特色:運動成就健康,經典潤澤人生。

  第八條 校訓:走自強路,做自尊人

  校風:博愛 誠信 勤奮 協作

  師風:愛崗 垂範 樂教 善導

  學風:文明 快樂 尚學 求真

  第九條 校徽、校歌、校刊。

  校徽: 書卷育新苗 校歌:《我是鞋小好少年》

  校刊: 《鞋風細語》

  第二章 學校的管理體制

  第十條 學校由金東區教育局主管,校長由金東區教育局任免或聘任。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負責人,主持全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工作,依法對學校實施管理,對外代表學校,對內全面負責行政工作。

  第十一條 校長的職權:

  (一)決策權。校長根據黨的方針、政策和上級指令,對學校的重大問題行使最後決策權。

  (二)人事權。校長按有關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對學校中層幹部採用任免或競聘方式上崗;對教職工進行聘任、解聘、分工和管理。

  (三)財務權。校長按財經制度的規定,安排使用學校的經費,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

  第十二條 校長的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教育法令、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指示規定。遵循教育規律,提高育人質量。

  (二)擬訂並實施發展規劃,制定並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學校規章制度。注重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教師隊伍的思想、文化和業務素質。

  (三)合理安排和使用學校的經費、校舍和裝置,並不斷改善辦學條件。

  (四)正確處理黨政關係,定期向黨組織通報工作,重大決策要主動徵求黨組織意見,請黨組織提出意見,參與決策。

  (五)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揮班子成員的集體智慧和力量,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校監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黨組織是學校的政治核心。黨組織的書記主持黨組織的工作。

  學校黨組織的職能:

  (一)保證黨的基本路線、教育方針、政策法規在學校的貫徹執行,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二)加強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

  (三)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對學校工會、共青團、少先隊等群眾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深入瞭解、全面掌握教職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狀況,做好統戰工作和群眾工作。

  (四)參與對學校發展規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人事安排等重大問題的討論、決策,保證和監督黨的方針政策在學校的貫徹執行。

  (五)對黨的幹部發揮管理、教育與監督作用,參與討論中層幹部人選的提名,並按幹部管理程式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

  第十四條 黨支部工作準則:

  (一)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

  (二)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定期召開黨支部大會、黨小組會、支委民主生活會,上好黨課,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三)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教育黨員自覺抵制和糾正各種不正之風,對黨內的腐敗現象,依據黨章、黨紀嚴肅處理。

  (四)建立健全黨務檔案,做到規範有序。

  第十五條 學校實行班子例會制度。

  (一)班子例會成員由校級黨政負責人和行政職能部門及工會、團、隊、校監會等主要負責人組成。

  (二)班子例會每週召開一次,由校長召集並主持,全體行政人員參加。

  (三)班子例會重點分析、研究、反饋、交流教育教學、總務後勤等工作的進展情況,討論學校發展規劃、教學改革方案、各項規章制度等學校重大事宜,為校長的正確決策提供依據。

  第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項決策制度。學校重大事項應在黨政主要負責人提議、充分調研與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在校監會的監督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務會議審議,經集體討論研究,由校長做出最終決定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校務監督委員會對學校相關政策的制定、有關事務的執行實施監督。

  (一)重大決策監督。監督學校重大校務決策是否按照規定程式進行,及時指出和糾正違反決策程式的行為,督促整改。

  (二)財務工作監督。參與制定學校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參與學校財務預算和財務決算,監督、審查學校預決算的執行情況。

  (三)工程建設監督。對學校工程建設從立項、招投標、質量驗收到資金預決算及支付等過程進行全程監督。重點監督是否按規定進行招投標,有無隨意變更工程設計,工程質量是否合格,資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規範等。

  (四)重大事項監督。監督涉及學校、教師、學生利益的重大事項、重大問題的決策過程和結果。

  (五)其他事項監督。參與學校組織召開的家長委員會等會議,聽取社會、家長意見建議,並根據實際情況向校領導班子提出建議。

  第十八條 學校建立教代會(教工大會)制度,加強對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教代會每三年一屆,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章程、發展規劃、工作計劃、教育教學和管理制度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查透過教職工聘任制度,績效工資考核方案,教職工年度考核方案等學校重要規章制度。

  (三)收集、整理並向校長送交教職工代表提出的各種提案,及時反映教職工的意見、要求,向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

  (四)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配合學校各個階段的主要工作,組織生動、豐富、有意義的教育、娛樂活動,提高教職工的事業心、責任心、凝聚力。關心教職工的生活和身體健康,做好退休教職工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學校按上級批覆編制設定校長、副校長,副校長對校長負責,協助校長分管德育、教學、科研、安全、後勤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條 學校設辦公室、教務處、教科室、德育處、少先隊、總務處、資訊中心、財務室、成幼教辦公室等職能部門。職能部門設主任、副主任,各處室分別承擔相應職責。

  (一)辦公室:協助校長工作,負責學校規章制度等檔案的起草整理;負責資訊報送,對內對外宣傳工作;負責教師考勤、檔案,學校各類建立考核,收、制、發文件等工作。

  (二)教務處:負責學校教學工作和教務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做好校本課程開發與實施工作。

  (三)教科室:負責做好校本教研、教師培訓、論文、課題管理等工作。

  (四)德育處:負責學生思想教育、日常行為規範管理工作,負責校園衛生、安全管理;負責學校心理輔導室、家長學校的建設工作。

  (五)少先隊:負責開展少先隊活動,校園廣播站建設工作。

  (六)總務處:做好校舍、財產、財務、食堂等後勤保障工作。

  (七)資訊中心:負責學校電教器材、校園網路、學校網站等的保管、使用和維修;負責圖書室工作。

  (八)財務室:負責學校經費往來等工作。

  (九)成幼教辦公室:負責幼兒園、成人繼續教育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立家長委員會,促進家校溝通,鼓勵家長關注學校事務,引導學生家長參與學校管理、教育教學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校實行校務、政務、財務公開制度,接受政府以及教育和審計等管理部門的監督,接受社會、家長的監督,聽取社會各界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堅持德育為首、全員德育的原則,建立學校、家庭、社會三結合的育人網路,最佳化德育管理機制。

  第二十四條 學校的中心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其他各項工作均應以有利於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原則,為教育教學工作服務。

  第二十五條 結合學校實際建立各項教學管理制度,加強教學管理。包括教學常規制度、校本教研製度、青年教師培養制度、教科研製度等,規範教學行為。聚焦課堂教學,注重學思結合,以校本教研為途徑,形成規範化、科學化、特色化的教學管理模式。

  第二十六條 按照國家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釋出的課程計劃、課程標準進行教育教學工作。在教育教學工作中,要充分發揮常規課和活動課的整體功能,對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和勞動教育等,為學生全面發展奠定基礎。

  第二十七條 教學以學生髮展為主,認真落實計劃、備課、上課、作業、輔導、評價等教學常規工作。堅持面向全體、因材施教的原則,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注重學生思維能力的培養,激發學習興趣,培養正確的學習方法,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

  第二十八條 採用科學的評價方法對教育教學工作質量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評價。不得以考試成績作為衡量教學質量、評定教師教學工作的唯一標準。

  第二十九條 加強學校特色課程建立,形成“經典誦讀”、“快樂運動”等校本課程,豐富校園文化生活,堅持開展文明習慣、誠信教育,提高師生文明素養。

  第三十條 認真搞好教學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執行集體備課制度,組織教師積極參與教學改革和教育科研。

  第三十一條 加強音樂、體育、美術等學科建設,切實增強學生的身體素質,培養學生健康的審美情趣。每學年舉辦籃球周、校園吉尼斯、讀書節等活動,豐富學生校園生活,開展多樣的社團活動,培養學生個性特長和協作精神。

  第四章 教師管理

  第三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要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校規校紀,維護學校的`榮譽和利益,愛崗垂範,樂教善導,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學識魅力教育和感染學生,做學生健康成長的指導者和引路人。

  第三十三條 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按照上級行政部門的人事制度執行教師聘用制度。

  第三十四條 學校加強名師名校長、青年幹部、骨幹教師及青年教師隊伍的培養與建設。學校鼓勵和支援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鼓勵教師參加各種形式的學習培訓,不斷提高專業化水平,形成自己的教育教學風格。

  第三十五條 學校每學年對教職工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實績進行客觀、公平、公正的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崗位聘用、晉升工資、職稱評定等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學校依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學校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 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誤和不良影響的教職工,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批評教育和懲處,直至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 學校依法維護離退休教師的合法權益。由學校工會具體負責離退休教職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學生管理

  第三十九條 執行上級主管部門的適齡兒童入學政策,保證學校服務區內符合條件的適齡兒童免試入學。

  第四十條 加強學籍管理,健全學籍檔案,按程式做好學生的轉學、休學、復學等工作。

  第四十一條 加強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心理諮詢室,依據學生實際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輔導,培養學生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第四十二條 對品德表現好、成績優秀或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學生給予表彰與鼓勵。

  第四十三條 對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等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幫助他們完成學業。

  第四十四條 學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學校管理,評議學校及教師教育教學工作;

  (二)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權利。對教師教育、評價不公正的事情有權在校內向校長提出申訴;

  (三)參加學校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裝置、圖書資料;

  (四)拒絕非法訂購教輔資料,對可能造成身心安全傷害的設施、儀器提出調換或整改意見;

  第四十五條 學生應盡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和公共秩序;

  (二)文明守紀,尊敬師長,團結友愛,做一個快樂的鞋小人;

  (三)尚學求真,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提高身體素質,發展個性特長;

  (四)維護學校聲譽,為校增光;

  第六章 學校後勤與資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 堅持後勤工作為教育教學、為師生服務的原則,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

  第四十七條 加強校舍物業管理,嚴防公共財產流失和浪費。定期對校舍、設施裝置進行檢查、維護。

  第四十八條 後勤部門要做好全校的安全、衛生等工作,防止火災、失竊和破壞事故的發生,防止師生食源性疾患發生和流行性傳染病的暴發。

  第四十九條 加強學校教學儀器、教學裝置、圖書、體育器材等的日常管理,提高使用率。對故意損壞公物的行為,學校視其情節和損失情況,要求行為人賠償。

  第五十條 建立健全校產管理和使用制度,建立統一的賬目,分級管理,責任到人,及時履行變更手續。

  第五十一條 對校園建設進行整體規劃,分步實施。建立健康文明、和諧向上的育人環境,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第五十二條 學校經費來源為政府財政撥款,學校嚴格執行預算和決算制度,遵守國家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嚴格經費審批,堅持節約原則。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五十三條 嚴格遵守新食品安全法,加強食品安全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組織,強化食品安全管理,確保師生飲食安全。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關係

  第五十四條 加強學校、家庭、社會配合的育人體系建設,形成教育合力。

  第五十五條 學校遵照民主、公開、自願原則,成立家長委員會。家長委員會以適當的形式參與德育、教育教學、學校管理等工作,保障學生安全健康,提高學生素質,化解家校矛盾。

  第五十六條 學校建立與家長委員會的聯席會議制度,通報學校發展規劃及其進展、教育教學工作情況,聽取家長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取得支援和幫助。

  第五十七條 學校利用家長會、家訪等形式與家長建立聯絡,彙報學校工作開展情況,指導家長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汲取家長對學校辦學的建議,不斷改進學校工作。

  第五十八條 學校與社群、機關、社會團體等建立聯絡,鼓勵學生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五十九條 學校依靠鞋塘辦事處、派出所等共同開展校園周邊地區的綜合治理工作,加強對行為偏差學生的教育,建設平安文明校園。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代會(教工大會)討論透過,並報金東區教育局核准後實施。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遵循與時俱進的原則進行修改。校長室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提議,依制定程式修改,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定透過,報金東區教育局核准後生效。

  第六十二條 學校根據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如與原規章制度相牴觸,一律以本章程為準。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校長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