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章程> 文山學院2016年招生章程

文山學院招生章程

文山學院2016年招生章程

  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精心為大家整理收集的文山學院2016年招生章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文山學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本著“服務於考生,服務於社會”的宗旨,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文山學院(學校程式碼:11556)。地址: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學府路66號。

  第三條 辦學性質:國家公辦。

  第四條 辦學層次:本科、專科。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成立由校長和二級學院、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全校的招生工作。文山學院招生就業處作為常設機構協調處理招生日常事務。按依法行政、依法招生的要求,在工作中切實做到公正、公平、公開;全面、準確、規範地履行招生工作的各項承諾,實施陽光招生。

  第六條 招生工作在學院黨委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指導和學院紀委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條件

  第七條 報名條件:凡報考文山學院的學生,按國家教育部當年頒佈的《關於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檔案精神執行。

  第八條 身體健康狀況檢查:按教育部和衛生部頒佈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九條 外語語種:英語。報考英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當地招考院或省招辦組織的英語口語測試併合格,英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的考生;其餘各專業外語語種不限;新生進校後,我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

  第十條 報考“藝術類”和“體育類”專業的考生需參加各省、區、市組織的聯考,專業成績不低於各省、區、市要求的最低控制線,且文化課成績達到各省、區、市文化錄取控制線的,按專業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按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優先錄取。

  第十一條 男女比例:錄取時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條 招生物件:參加全國普通高校統一招生考試和各省區市組織的有關考試,達到錄取要求的考生。

  第四章 錄取原則

  我校在招生錄取過程中,嚴格執行國家各項招生政策,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德智體美全面考核,擇優錄取。

  第十三條 分數優先、遵循志願的原則。根據考生報考人數,採取平行志願投檔的省份,優先錄取第一順序填報我校的上線考生。如果錄滿平行志願仍沒有完成招生計劃,再徵集考生志願後進行錄取;不採取平行志願投檔的省份錄取時優先錄取第一志願填報我校的上線考生。錄取時,由高分依次往下直至錄滿為止。如果生源不足,將請示生源省招生部門適度降分錄取有志願的'考生。

  第十四條 優先錄取第一志願報考我校的考生和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依照考生所報考專業志願順序,先按第一專業志願從高分到低分安排專業,第一專業志願安排完後,所有未定專業的考生按第二專業志願順序從高分到低分安排專業,以此類推,直至安排完所有專業,專業志願之間無分數級差。若考生所報專業志願未能滿足,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調劑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在同一批次投檔成績和專業志願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專業相關科目成績較高的考生。

  第十五條 政策性加分併入總分的原則。我校嚴格執行教育部及各省招辦的加分政策。

  第十六條 錄取結果由各省區市招考院公佈。

  第十七條 我校預錄取的考生,經各省區市招考院審定後,學校按考生所填地址寄發錄取通知書。考生憑通知書辦理相關手續。不按時到校報到註冊的新生作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處理。以虛報、隱瞞、欺騙等違規手段取得錄取資格的考生,一經查出,取消入學資格,若已取得學籍的取消學籍。

  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獎學、助學措施

  第十八條 收費標準:按雲南省物價局核發的有關收費標準執行;在校生享受國家專項獎學金;學校採取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儉學、社會捐助、學校補助等形式幫助貧困生完成學業。

  第六章 證書發放

  第十九條 凡本校畢業的本科和專科學生,在校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准予畢業,頒發國家教育部統一印製的文山學院畢業證書;本科畢業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的條件授予學士學位。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條 學校設立招生諮詢電話:0876-2156070,傳真:0876-2825077,並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舉報電話:0876-2666609。網址: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管理部門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適用於文山學院本年度全日制招生工作,由文山學院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或與上級部門政策相背馳,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政策為準。如釋出虛假或誤導性資訊,本校願承擔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