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章程> 農機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範本

農機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

農機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範本

  如何制定農機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農機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範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農機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    等 人發起,於 年 月 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本社定名為 ,成員出資總額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

  本社住所: ,郵政編碼: 。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出資比例、作業量或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從事農業生產和各類農機作業服務的農民為主體,主要業務內容是:組織機械化生產、收割和農產品初加工,提供資訊、技術、維修、培訓、諮詢等服務[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主要業務內容填寫]。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的出資、作業量或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餘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在本社的作業量或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 縣(市、旗、區)農機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和協調,組織實施國家支援的農業和農村經濟建設專案;興辦與本社相關的經濟實體,以本社全部資產承擔責任。

  第二章 成 員

  第八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機械化生產作業等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本社成員中,農民身份成員至少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條 凡符合前款規定,向本社提交書面申請,並按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經本社理事會稽核並討論透過,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下同),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技術、資訊服務和本社生產經營設施;

  (三)利用本社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

  (四)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五)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報告和會計賬薄;

  (六)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七)建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八)自由提出退社宣告,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戶)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佔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 以上或者與本社作業量或業務交易量(額)百分之 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決權總票數應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援理事會、監事會(執行監事)履行職責;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本社的設施,保護本社成員的共有財產;

  (五)接受本社技術指導,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從事生產和服務,履行簽訂的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共同發展本社生產;

  (六)不得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七)按規定承擔虧損。

  第十三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條 個人成員退出本社須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團體成員退出本社須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經理事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透過方可退出。其成員資格於該財務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  月內(不應超過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向其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本社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 成員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條件的,在  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理事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繼承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和債務。否則,按照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六條 成員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及其債權、債務可以一併轉讓給本社成員,不得轉讓給非成員。

  第十七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由理事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透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它情形。

  取消成員資格,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成員(代表)出席,並有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的票數透過,方能生效,並按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辦理退社手續。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本社設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九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召開成員大會有困難時,可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本社成員達到150人以上,每 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任期 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成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設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批准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准本社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有關本社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社每年至少於財務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須提前十五日向成員(代表)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理事會提議;

  (三)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第二十三條 成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本社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  名成員表決。

  成員(代表)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透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透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託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  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 名。理事長和理事會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定本社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透過,並組織實施本社的各項工作任務;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財務與財產,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覆、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聘用或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和其它工作人員;

  (九)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應嚴格遵守各種報告制度,定期向成員(代表)大會提出有關業務、財務等工作報告。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對生產經營計劃、人事和財務管理等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理事會開會須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列席,也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負責人、財務會計和其它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第二十九條 本社設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注:人數較少的農機專業合作社可只設執行監事]。監事(執行監事)由成員大會(代表)選舉產生。 監事會由 名監事組成,選舉監事長一名。監事長和監事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 監事會(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長或者理事會提出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的作業量或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須在接到通知  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覆。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如只設執行監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三十三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員。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四條 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理以及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業務範圍

  第三十六條 本社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及成員的需要,以成員為主要物件,開展以下服務:

  (一)組織開展生產勞動合作和農機具規模作業、配套作業;

  (二)引進新技術、新機具、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活動,組織經濟、技術協作,為成員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

  (三)興辦成員生產經營所需要的維修、加工包裝、儲藏運輸、貿易、交易市場等經濟實體,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

  (四)採購和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五)提高本社農機作業質量,加強農機安全生產,幫助做好農機維修保養工作,創立農機服務品牌;

  (六)承擔國家、集體或個人委託的科研專案和有關業務。

  第三十七條 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透過,本社可以獨資興辦或者與其他企業合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加工、流通等經濟實體。所獲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社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業務。

  第三十九條 本社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有關農業專案建設。

  第四十條 經成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透過,參加社會公益捐贈,辦理成員的文化、福利等事業,培養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四十二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 日(或每季度第 月 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四十三條 本社依據成員名冊,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於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作業量或者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餘返還分配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四十五條 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稽核後,於成員大會召開的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四十六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本社每個財務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機構貸款;

  (五)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六)他人捐贈款;

  (七)其他資金。

  第四十七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農機具等實物、技術或其它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作價出資須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出資與貨幣出資享有同等權利和承擔相同義務。

  每位成員出資額不得超過本社出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農機作業服務成員的出資額應當佔本社出資總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經理事會稽核,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透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八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 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九條 本社初次籌集的出資總額為 元,每個成員最少出資額為 元,每個成員最多出資額 元。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出資時,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透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出資。

  第五十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並載明成員的出資額。頒發給成員的成員證書須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鑑。

  第五十一條 本社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的費用開支範圍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範圍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辦公費;

  (二)發展本社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科研、諮詢、培訓、推廣、維修保養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四)對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五)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六)本社福利事業支出;

  (七)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八)其他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五十二條 扣除當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後,年終盈餘按下列專案提取:

  (一)公積金,從當年盈餘中提取 %,用於擴大服務或彌補虧損;

  (二)公益金,從當年盈餘中提取 %,用於文化、福利事業;

  (三)教育基金,從當年盈餘中提取 %,用於成員培訓;

  (四)風險基金,從當年盈餘中提取 %,用於成員生產經營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補貼。

  上列各項的提取比例和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由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後實施。

  第五十三條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願用於本社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五十四條 提取公積金、公益金、教育基金和風險基金後的可分配盈餘,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對合作社的貢獻量,包括作業服務量、業務交易量(額)和利用本社設施量比例向成員返還(依法不低於百分之六十,具體比例由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並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五十五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透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因彌補虧損所減少的資金,成員(代表)大會應酌情規定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本社的債務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五十六條 本社聘用職工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成員(代表)大會批准。所付工資及對模範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計入成本。

  第五十七條 本社獨資或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

  第五十八條 監事會(執行監事)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稽核監督。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決定,委託 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六章 合併、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九條 本社與他社合併,須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後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續存或者新設的組織繼承。

  第六十條 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條 本社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依法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的,同時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

  第六十二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准後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於5人;

  (二)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後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因合併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第六十三條 本社因前條第三項以外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代表)大會選出 人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四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並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式。

  第六十五條 清算組制定的清償方案須報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透過。本社共有資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職員工資報酬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

  (六)按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配剩餘財產。

  第六十六條 本社清算完畢後,於 日內向成員公佈清算情況,並向原登記機關申請登出。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由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透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後生效。

  第六十八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代表)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七十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