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章程修正案範本
公司章程修正案如何寫?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2016年章程修正案範本,供大家閱讀參考。
2016年章程修正案範本1
根據本公司 年 月 日第 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範圍,增加股東和註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 )、( ),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x章第x條原為:“公司在 工商局登記註冊,註冊名稱為: 公司。”
現改為:
二、章程第x章第x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 萬元。”
現改為:
三、章程第x章第x條原為:“公司股東共x人,分別為 ”。
現改為:“
四、章程第x章第x條原為:
現改為:
股東簽名:
年 月 日
2016年章程修正案範本2
xxx市xxxxxxxxx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根據 xxxx 年xx月xx日的股東會決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對原章程修正如下:
第x章第x條由原先的:
xxx市xxxx有限公司。
變更為:
xx市xxxx有限公司
其它條款不變。
股東簽名:
年 月 日
股東簽名要本人簽名。
2016年章程修正案範本3
根據本公司 年 月 日第 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範圍,增加股東和註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 )、( ),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 工商局登記註冊,註冊名稱為: 公司。”
現改為: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 萬元。”
現改為: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為 ”。
現改為:“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
現改為:
全體股簽字蓋章:
相關知識:
修改章程的權力
通常,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權分別為公司股東以及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所享有。例如,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場合,公司章程由公司股東共同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的權力則歸屬於公司股東會。此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場合,公司章程是由公司發起人制訂,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須經過創立大會透過。無論發起設立還是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均屬於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之一,這與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一致。
顯然,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市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享有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的權力,是股東權利的自然延伸,在公司設立階段公司章程由公司股東、發起人直接創制;而在公司執行階段,公司章程的修改權則交由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大會加以行使。持有法定比例以上的股東、董事會可以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議案的提案權,但並無最終決定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權。這是兩種不同屬性之權,並在公司章程修訂過程中缺一不可。
實質、形式修改
公司章程有實質意義上的章程與形式意義上的公司章程之分:前者就是指由股東大會制定的'規範公司組織與活動的規則本身;而後者則僅指記載上述規則的書面法律檔案。因此,對公司章程的修改也可以分為對公司章程的實質修改和對公司章程的形式修改,而公司法意義上的公司章程修改應該包括兩個部分。
形式意義上的對公司章程的修改,除了公司章程文字的增刪、結構佈局的調整之外,通常是在股東大會因董事會、高階經營管理層依據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變更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後,為追認此種變更的合法性,所做的公司章程的必要修改;涉及這類修改事項的往往是公司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或者高階經營管理層即可決定的事項,同時一般不涉及公司對外、對內相關權利義務關係的實質變更或者解除、消滅。
而對公司章程的實質修改,似應同時具備兩個要件:第一,從內容上來講,應屬於公司法第八十一條所列明的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第二,從程式上來講,只有經過股東大會事先透過公司章程修改議案,才能夠實施的公司對外交易、對內治理行為,即這類公司行為的正當性、合法性,必須經過修改公司章程方能獲得。在近期發生的多起上市公司修改章程被社會公眾、監管機關以及交易所質疑關注問題中,大多數即是針對公司章程的實質修改而言。
例如,2016年2月,桐君閣擬透過修訂公司章程限制股東權利,被深交所要求作出說明。2016年1月,隆平高科擬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設定反收購條款,以限制野蠻人惡意收購公司。但目前我國公司立法、證券立法上均未明確規定惡意收購的具體標準,因此,隆平高科修改公司章程的舉動有可能存在限制投資者依法收購上市公司之虞,而被深交所發出關注函關注。此外,京山輕機公司章程修訂、美達股份2014年公司章程修訂等案例中都存在類似問題。面對深交所的質疑,桐君閣和隆平高科此次均以選擇放棄公司章程相關條款的修訂,避免了事件的持續發酵,為事件劃上了一個“句號”,至於這個“句號”是否夠圓,或許應另當別論。
章程修改的原則
上市公司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乃法律賦予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之一,也是維護股東和公司權益的重要保障。但公司章程的修訂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第一,合法原則。人們已經就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違背和規避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了共識,但對公司章程與交易所規則衝突時的效力關係問題有不同認識。實際上,上市公司在交易所掛牌交易,須以接受交易所規則規制為前提,雖然交易所交易規則不是法律法規,但仍然對上市公司具有拘束力。
第二,維護股東利益原則。在桐君閣章程修訂案中,針對交易所的關注,桐君閣直言其修改公司章程的理由在於確保第一大股東地位、確保公司董事會穩定,避免惡意股東干擾影響公司經營決策。這就涉及公司在保護大股東利益的時候是否也考慮到了中小股東利益、是否限制或者可能損害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問題。在隆平高科公司章程修正案中,也存在限制股東對董事和監事的提名資格、限制股東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等妨害股東行使共益權的問題。
第三,不得損害債權人和其他善意第三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