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條款及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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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公司法》第81條的相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需記載的事項包括: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約定的事項是由《公司法》具體授權如下:
第12條授權,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13條授權,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原《公司法》規定只能由董事長擔任,而現在則是可以由他們其中的一人擔任。
第16條授權,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並且公司章程可以對投資或擔保的總額和數額作出限制。
第37條第(11)項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享有公司法規定以外的.職權。
第42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約定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時間。
第43條授權,公司章程呵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表決權的行使方式。
笫44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規定的範圍之外,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
第45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
第46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董事會法定以外的職權。
第49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範圍之外,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
第53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範圍之外,規定監事會的職權、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
第71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問題。
第74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公司的營業期限和公司的章程。
第75條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股東資格的繼承問題。
第83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認購股權的相關事宜。
第147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作出規定。
第165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財務報告的提交期限。
第166條授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約定股東的利潤分配比例。
第216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高階管理人員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