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設計股份公司章程
如何設計股份公司章程?下面就由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講講吧,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有限公司條款與股份公司條款之間的關係
從《公司法》的立法結構來看,《公司法》是從總則、有限公司(含股權轉讓)篇、股份公司(含股份發行和轉讓)篇、管理層約束、公司債券、財務處理、組織形態變更等方面規定了公司運作過程中的相關問題。但由於有限公司篇與股份公司篇分別獨立規定,因此,凡法律未明確規定可以參照、比照適用的,對有限公司的相關規定不能自動適用於股份公司。
二、授權適用的相關條款
關於股份公司比照適用有限公司的相關授權條款,《公司法》明確規定如下:
1、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公司法》第99條);
2、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任期和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公司法》第108條第3、4款);
3、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公司法》第113條第2款);
4、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任期和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公司法》第117條第5款、118條第1款);
也即是說,股份公司除了應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公司的明確規定外,還應適用上述授權條款。
三、授權章程進行自定義的法律規定
不同於有限公司篇存在著大量的授權公司透過章程進行自治的條款之情形,股份公司僅在如下條文中,對章程自治作出明確規定:
1、監事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
《公司法》第119條第2款規定: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2、董事、監事、高管轉讓股份
《公司法》第141條第2款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 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3、稅後利潤分配比例
《公司法》第166條第4款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除此以外,整部《公司法》未見授權公司透過章程對股東大會、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等進行自治的相關規定。
四、章程設計的空間
(一)股東大會相關
由於法律已對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臨時股東大會召開條件、會議主持、通知等程式性事項以及股東大會決議實行一股一票(選舉董事、監事時的累積投票除外),且同股同權等事項直接予以規制,因此,對股東大會相關事項的章程設計只能在此外的空間進行。
1、章程可對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等事項進行規定(《公司法》第16條);
此種情形下,章程可以規定投資或擔保限額,以及決議機構(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但在公司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時,決議機構只能是股東大會。此時的決議依法只能實行簡單多數決。
2、章程可對公司對外貸款事項進行規定【《公司法》第148條第(三)項】;
此種情形下,章程可在下述方面進行規定:
A. 貸款數額;
B. 決議機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
C. 決議形式(簡單多數或絕對多數)進行規定;
3、章程可對公司聘請、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事項進行規定(《公司法》第169條第一款);
此種情形下,章程可以在下述方面進行規定:
A. 何種情形下需要聘請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B. 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的標準或程式;
C. 適用簡單多數決還是絕對多數決等。
4、章程可對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的事項進行規定(《公司法》第104條);
此種情形下,章程可以在下述方面進行規定:
A. 如何界定重大資產;
B. 適用簡單多數決還是絕對多數決。
5、章程可對公司董事、高管與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事項進行規定【《公司法》第148條第(四)項】;
此種情形下,章程可在下述方面進行規定:
A. 規定交易類別、交易金額、交易相對方等;
B. 規定適用簡單多數決還是絕對多數決。
(二)董事會、董事、高管相關
由於法律已對董事會的.召開時間、臨時董事會召開條件、會議主持、通知等程式性事項以及董事會決議實行一股一票等事項予以直接規制,因此,對董事會相關事項的章程設計只能在此外的空間進行。
除同於股東大會設計空間的1、2、3項以外,章程還可以對公司董事、高管對外轉讓所持股份進行法律明確規定以外的規定。法律明確規定為:
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則章程可以規定的限制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1、轉讓前的通知義務;
2、其他……
(三)監事會相關
公司法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章程可就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作出規定。
(四)利潤分配相關
《公司法》第166條第4款規定,股份公司章程可以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稅後利潤,但此種安排不得侵害小股東的合法權利。
(五)章程可對公司解算情形進行規定【《公司法》第180條第(一)項】;
根據以上分析可知,由於股份公司屬於公眾公司,涉及到眾多股東的財產權利,因此,法律對於股份公司的治理結構和程式課以更強的剛性,從而使得公司股東或管理層只能在更小的個性空間內影響公司的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