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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親會章程樣本

宗親會章程樣本

  想必不少朋友都是知道宗親會的,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宗親會章程樣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宗親會章程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xxxx宗親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愛國、愛黨、愛家;深入研究xxxx歷史文化,傳承善政公美德,尋找和保護xxxx文化古蹟,弘揚xx宗族文化;廣結善緣,開展各種公益活動,促進xx宗族團結進步和繁榮發展;積極參與地方史志和全國各地xx文化研究活動,為弘揚、傳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貢獻力量。

  第三條 性質:本會由xxxx善政公後裔自願組建而成,是以宗親聯誼交流、促進家族文化和社會經濟發展為目的的非營利性的獨立民間組織。除本會開設的分支機構外,本會與各地xx宗親組織沒有隸屬關係。

  第四條 會址:xx省xx市xx鎮xxxx大宗祠。

  第五條 本會設立慈善基金,大力聯絡熱心於公益事業的本外族團體與個人,爭取各種形式的參與和支援,共同探索發展民間公益事業的途徑和方法。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週歲的善政公後裔及各地龐姓宗親人員;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承認並執行本會章程;

  (三)善政公後裔龐姓村莊村委會主要領導、較大龐姓村莊村長及知名鄉賢、族老,或對xxxx大宗的建設及本會發展一次性捐資500元以上(含500元)者。

  第七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由本人或團體提出申請;

  (二)經執委會批准;

  (三)由宗親會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三)享有使用和獲取本族家譜、書刊資料及在本會書刊上發表論文的權利;

  (四)享有獲得本會設立的慈善機構服務和會員自辦企業的緊急援助的各項資格。

  (五)享有對本會工作進行批評、建議及監督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應盡如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服從理事會和執委會的領導;

  (三)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各種公益活動;

  (四)積極為本會募捐。

  第十條 退會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提出申請,報本會備案,並交回會員證;

  (二)會員如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三)會員如有違法亂紀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執委會批准,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和工作職能;

  (二)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預決算方案;

  (三)選舉或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監事、秘書長、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五)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超過半數表決透過方能生效,選舉和罷免會長、監事長等重大議題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表決透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並由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簽名確認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十三條 理事會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組成,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職責,依照本會章程履行職責,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本會工作目標、任務並監督實施;

  (五)聘請高階顧問、顧問、榮譽會長、名譽會長;

  (六)根據執委會提名,補選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並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追認;根據執委會或監事會提議,罷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並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七)根據監事長的提名,補選或罷免監事職務,並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八)根據會長的提名,經參會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透過,可補選執行會長、秘書長職務,並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追認;經會長或監事會提議,經參會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透過,可罷免執行會長、秘書長職務,並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九)決定設立各地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附屬機構等;

  (十)決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理事超過半數表決透過方能生效(本章程有特別規定的,依規定執行)。理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由會長、監事長簽名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四分之一(含)以上理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含)榮譽會長和名譽會長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採取影片、微信等方式召開。

  第十五條 執行委員會

  由會長、執行會長、秘書長組成本會的執行委員會(簡稱執委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領導本會會務工作。執行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實行會長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或執行會長輪值制。

  執行委員會的職權職責: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向理事會負責並彙報工作;

  (三)批准本會內設機構設定;

  (四)根據會長提名,聘任本會會長助理和各分支機構、代表處、內設機構負責人;

  (五)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副秘書長人選;

  (六)審議重大建設專案、重大財務開支、重大活動安排等事項;

  (七)審議會長提請的各種事項。

  執行委員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由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監事長和若干名監事組成,是在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領導下與理事會並列設定的監督機構,對本會業務活動及財會事務等進行監督。

  監事會具體職權範圍如下:

  (一)監察本會章程、各項決議(決定)的執行落實情況和各項業務工作的開展情況;

  (二)審查財務收支情況,並根據本會工作和要求,督促本會各職能部門有序、協調開展相關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理事(含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履職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並給本會造成重大損失的理事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當理事的行為損害本會的利益時,有權要求其予以糾正;

  (五)經監事會三分之二(含)以上監事聯名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經監事會全體監事聯名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在會長不履行本章程規定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時,監事長有權召集和主持上述會議;

  (六)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理事會和執行委員會應採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及時向監事提供必要的資訊和資料,以便監事會對本會財務狀況和履職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價。

  第十七條 分支機構

  根據需要,經執委會研究決定,可在xx、廣西、海南等地設立辦事處或分會,併成立相應的辦事機構。辦事處和分會服從執委會的統一管理。

  第四章 崗位設定

  第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其職權職責如下:

  (一)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主持管理會務,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合同與檔案;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執行委員會會議;

  (三)檢查督促各項決議的執行並對執行結果負責;

  (四)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處、內設部門的負責人;

  (五)管理並監督財務工作,對資金安全與合理使用負責。

  第十九條 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本會設執行會長4至6名,執行會長協助會長分管會務工作,出席執行委員會會議並參與會務決策。執行會長在輪值期間主持本會日常會務工作,組織安排各項宗族活動。

  本會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執行會長安排的各項工作並協調各片區的宗族事務。

  本會設理事若干名。理事在會長和執委會領導下,按照理事會分工,負責辦理具體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條 本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長主持監事會工作,執行監督職責;列席理事會、執行委員會會議並聯署會議紀要。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名,其職權職責如下:

  (一)起草各項規章制度、工作計劃、行動方案和會務檔案;

  (二)帶領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向會長負責並彙報工作;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內設機構開展會務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人選,決定日常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會長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各若干名。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對本會重大決策有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榮譽會長鬚具備如下條件:

  (一)德高望重;

  (二)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及影響力;

  (三)對宗親組織和宗族事務有特別功德,做出過重大貢獻。

  名譽會長鬚具備如下條件:

  (一)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及影響力;

  (二)對宗親組織和宗族事務有一定貢獻。

  榮譽會長、名譽會長由執委會提名,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聘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高階顧問和顧問各若干名。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副處(縣、團)級以上的國家公務員;

  (二)為本會和社會作出過重大貢獻並享有良好聲譽的企業家;

  (三)為宗祠和宗族事務作出過重大貢獻,在族中享有崇高威望的族長、鄉賢;

  (四)德高望重、一貫熱心本族事務的退休老領導。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理事、監事會監事的提名。

  首屆理事會理事(含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會監事(含監事長)由籌備組提名,其他各屆則由上屆理事會提名。

  第二十五條 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和監事長、監事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必須具備本會的會員資格;

  (二)遵紀守法,具備以身作則、廉潔奉公的良好素質;

  (三)熱愛家族工作,對xx宗族文化有一定的研究,有一定的文化素養和處理家族事務的經驗;

  (四)有一定的組織領導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並有一定的任職經歷和威望;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會長、監事長的罷免。

  會長在任職期間不能有效履行其職責,或工作出現重大失誤,對xx大宗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名譽損毀的,以下人員有權提出罷免會長的提議:

  (一)經理事會四分之一以上(含)理事聯名提議;

  (二)經三分之一以上(含)榮譽會長和名譽會長聯名提議;

  (三)監事會全體監事聯名提議。

  上述議案提出後,應在一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特別會議,罷免會長的特別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經超過到會半數會員或會員代表同意,可罷免和補選會長職務。

  監事長在任職期間不能有效履行其職責,或工作出現重大失誤的,經四分之一(含)以上榮譽會長和名譽會長聯名提議,可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特別會議,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透過,可以罷免和補選監事長。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五章 日常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會辦事機構應做好如下工作:

  (一)組織各種研討會、交流會;制訂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計劃安排,抓好資金籌集與管理工作,發動和接受族賢及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

  (二)弘揚族風,大興孝心,廣泛宣傳,大力引導,積極倡導文明祭祀、文明拜祖活動。

  (三)協調與地方政府的關係,積極參與地方史志研究和文物普查保護等活動,取得政府的支援與幫助。

  (四)加強對xx祖墳、祠堂、雙鳳井等文物古蹟的巡查、保護工作。

  (五)負責編輯本族族譜、歷史事蹟及族志會刊、登記族人大事,對相關事蹟等立冊登記存檔等工作。

  (六)處理家族內部糾紛,化解家族內外矛盾。

  (七)設立扶危、助貧、獎學金等扶助制度。

  (八)加強本會同別姓宗系之間的交流與合作,開展各地宗族之間的調查並登記入檔、開展文化交流活動,增進宗族情誼。

  第二十九條 本會工作人員的履職要求

  (一)理事會成員應以身作則,秉公辦事,自覺接受族人的監督。如個人擅自操作,屬個人行為,與本會無關。

  (二)本會工作人員有責任履行好崗位職責,服從上級工作安排,主動接受監督。

  (三)本會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執行違反本章程規定、損害xx大宗利益和聲譽的指令,並有權向監事會舉報。

  (四)秘書長應協助會長協調管理好本會各辦事機構及工作人員,努力提高工作人員工作質效。

  (五)本會工作人員一律不領取固定薪酬。

  第三十條 外部活動

  1、 宗親活動:各支派(村落)祠堂舉行屬於宗親事務的慶典活動而邀請本會的,收到書面請柬後,由會長決定指派人員出席並贈送禮品等,差旅費用由本會支付。

  2、 凡邀請xxxx宗親會並以宗親會名義出席的各種活動,應事先徵得會長的同意。若未經同意,不得擅自以本會的名義自行組織參與。

  3、 凡理事會成員以個人或其他組織名義出席各種活動的,其一切費用自理,本會不予報銷。

  第三十一條 祭祀管理制度

  祭祖是尊崇祭拜祖先亡靈、維護宗法制度、增強宗族乃至整個社會凝聚力的一種傳統習俗。傳承並嚴格規範祭祀禮儀,突出祭祖的主題和目的是宗親會的職責和義務。

  (一)xxxx大宗的祭祀遵照傳統慣例固定為每年農曆三月初九。如遇特殊情況或不可抗拒原因需改期的,由理事會另行擇日祭祀並予通知。

  (二)祭祀活動由理事會統一組織舉辦,在每年祭祀日半個月前召開預備會議,研究祭祀的相關籌備工作,商討各項事宜,詳細列出專案開支標準,設定活動規模,具體分工落實到位,並由理事會秘書組印發請柬(通知)。

  (三)祭祀活動所需費用原則上由理事會統籌安排,各支派(村落)的集體或個人祭祀禮金,均由各支派(村落)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行安排,原則上不強行攤派。凡以個人名義出資300元以上(含300元)者均視為捐資,刻石銘記;出資300元以下者,一律登記造冊,張榜公佈,並在祠堂儲存備查。

  (四)為有效籌集祭祀和祖墳維護等宗族活動經費,鼓勵宗親擁躍捐款,在祭祀活動時可安排捐款多或有突出貢獻的宗親上頭柱香。

  (五)xxxx大宗配備2名宗祠管理員,負責宗祠的日常維護管理和祖墳巡查工作。宗祠管理員可專職或採取輪值制。宗祠管理員須具有強烈的責任心和奉獻精神,家族觀念強,人品操守好,工作認真負責,熱心為族人辦事,願意為族人服務。理事會每年給宗祠管理員發放固定的薪酬,以鼓勵、調動管理員工作積極性,更好地為宗親服務。

  宗祠管理員主要職責如下:

  (1)宗祠、廣場及周邊環境衛生;(2)每月初一、十五宗祠燒香;(3)宗祠廣場及周邊綠化的管理(含廣場新種綠化樹木、花草澆水等);(4)宗祠附屬魚塘的管理;(5)宗祠門匙保管及開門、鎖門管理;(6)外地回祠宗親的'聯絡與接洽;(7)雙鳳井和祖墳的巡查與管理;(8)祠堂建築、文化展品和周圍配套設施的安全隱患的排查;(9)與宗祠及xx宗族事務相關的其他各項工作。

  宗祠管理員如不能履行其職責,或因工作失職而給宗祠及xx宗族事務造成損失的,要給予處罰,並扣發薪酬。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 主要任務

  1、 建立健全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民主理財,做到賬目清楚,收支分明,並將財務收支情況的賬目每年在宗祠內進行張榜公佈,全方位接受檢查和監督。

  2、 積極扶助族內的老弱病殘者,支援宗族公益設施的建設,承擔編修本族家譜的費用,承擔xxxx大宗祠及其所屬紀念館、老年人活動中心、祖墳和界碑等的修建、維護等相關費用以及其它與本族公益事業有關的費用支出。

  3、 支援教育事業的發展,資助宗族貧困學生;扶持本族困難家庭學生完成學業,併為本族特別優秀的青少年人才提供支援與獎勵。

  4、 資助本族貧困家庭, 幫助弱勢群體解決眼前的實際困難,並著眼於提高他們的創造力,爭取幫助他們徹底地擺脫貧困。

  第三十三條 基金來源

  1、 宗族人士捐贈;

  2、 各支派熱心於本宗族事務的仁人志士捐獻;海內外族親捐贈;各支派(村落)參與祭祀的禮金;

  3、 社會各界、國內外團體與個人的捐贈與資助;

  4、 政府資助;

  5、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6、 本會開辦的經濟實體的利潤收益;

  7、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向本會捐贈和資助的方式

  1、 現金或實物的方式。本會充分尊重捐贈人的意願,選擇支援、資助符合本會宗旨的各種公益事項和物件;

  2、 向本會捐贈或資助均為無償形式,其捐贈的財物所有權屬本會;

  3、 本會依法從事能確保保值、增值為目標的各類投資;

  4、 本會經費及所捐款項、物品一律用於本族公益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條 財務管理細則

  1、 本會設立財務組。財務組設財務總監若干名,會計若干名,出納1名。財務組在會長、秘書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監事會的監督和檢查。

  2、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建立本會財務制度。年初作出本會收支預算,每月結算,年終決算,結算和決算結果須及時向理事會書面報告,並向全體會員公開。

  3、 財務負責人換屆或變更前須接受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及相關人員參加的離任審計,財務有關人員必須無條件配合。

  4、理事會換屆時,會長(或委託執行會長)須向會員代表大會作本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報告。會長卸任時,也須對其任職期間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離任審計。會長離任審計在執委會和監事會領導下進行。

  第七章 解散、終止程式及財產處置

  第三十六條 解散、終止

  1、 本會因特殊原因需要解散或終止的,由理事會或執委會提出終止方案,在一定範圍內徵求會員意見,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透過,即可解散或終止,下屬各機構同時解散終止。

  2、 本會終止前,應成立清算組織,清理本會債權債務,妥善保護和處置本會資產。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xxxx宗親會籌備組廣泛收集意見、建議並進行反覆研究、修改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透過,即為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與修改權歸xxxx宗親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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