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贈與合同集錦七篇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贈與合同7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贈與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贈與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___(寫明贈與標的物)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贈與財產
甲方將其所有的_________(寫明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_(寫明證明甲方所有權的證據名稱)
第二條贈與財產的狀況
1、名稱:_________
2、數量:_________
3、質量:_________
4、價值:_________
5、(是/否)有瑕疵:_________
第三條贈與目的:_________
第四條贈與物的交付
1、交付時間:_________
2、交付地點:_________
3、交付方式:_________
第五條手續辦理
乙方應在_________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
第六條贈與的撤銷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甲方或者甲方的近親屬;
(2)對甲方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4)_________。
2、甲方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3、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
第七條交付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甲方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乙方可以要求交付。
第八條贈與物的損毀
因甲方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甲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條贈與物的瑕疵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甲方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甲方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責任。甲方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乙方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檔案,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贈與合同 篇2
在合同法上,合同的成立時間因為是諾成性合同或者是實踐性合同而有所不同。也就是說,如果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那麼,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時成立;如果是實踐性合同,贈與合同應當自贈與人交付標的物時成立。 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贈與合同一般被視為實踐性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之所以將其確定為實踐性合同,是因為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不需要支付任何對價。贈與合同的無償性,決定了法律允許贈與人在實際交付贈與物之前反悔,因為這種反悔不會損害任何人的利益。 《合同法》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這裡表明合同法將贈與合同當作一種實踐性合同加以對待處理。 這裡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因此,有兩種贈與合同已經變成諾成性合同,而不再是實踐性合同,當事人事後的反悔為法律所不允許。
贈與合同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贈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明確雙方本次贈與不動產行為的權利義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贈與財產
贈與人將其所有的________(寫明標的物)贈送給受贈人,其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寫明證明贈與人所有權的證據名稱)
第二條贈與財產的狀況
名稱:_________
數量:_________
質量:_________
價值:_________
位置:_________
第三條贈與目的:_________
第四條贈與財產的交付
贈與人會同受贈人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寫明具體的不動產產權登記機關名稱)進行贈與的不動產移轉登記及轉讓手續。
第五條手續辦理
受贈人應在_________(寫明具體的期間)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
第六條權利保證
贈與人確認本件贈與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在贈與前並無積欠稅金,倘有贈與人應負責繳清。
第七條費用負擔
受贈人無須向贈與人支付任何費用,但與移交上述房屋有關的費用包括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稅應由受贈人負擔。
第八條贈與的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
第九條贈與物的交付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十條贈與物的損毀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贈與物的瑕疵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
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贈與的撤銷
1.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4)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並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
(5)_________。
2.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第十三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檔案,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五條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
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透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透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七條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十八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本合同自_________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贈與人(蓋章):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受贈人(蓋章):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鑑(公)證意見: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
鑑(公)證機關(章)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鑑(公)證實行自願原則)
附件:不動產標示:
1.土地:坐落於_________市_________街_________號,面積:_________(畝/平方米)
2.建築物:房屋_________層,面積:一樓_________(畝/平方米),二樓_________(畝/平方米)
贈與合同 篇4
合同編號:
贈與人:
受贈人:
第一條 贈與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和價值
1.名稱:
2.數量:
3.質量:
4.價值: 贈與的財產屬不動產的,該不動產所處的詳細位置及狀況:
第二條 本贈與(是/否)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具體的 贈與目的是: 。如果本贈與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則:贈與合同1. 贈與人不享有本合同第六條第1款規定的權利;
2. 贈與財產未給付之前,因贈與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贈與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對受贈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 受贈人可以在本合同生效後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財產。
第三條 本贈與合同(是/否)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所附義務是: 。贈與人應當在該所附義務的範圍內,對受贈人承擔贈與財產的質量上的和權利上的瑕疵擔保責任。
第四條 贈與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指贈與物的 。 贈與人應當在受贈人簽字蓋章之前明確將該瑕疵告知受贈人,故意不告知受贈人的,或者贈與人向受贈人保證贈與的財產沒有瑕疵的,因贈與財產的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贈與人應當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無需對贈與財產本身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五條 贈與財產的交付
1. 時間:
2. 地點:
3. 方式:
第六條 贈與人的權利
4. 贈與人在給付贈與財產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按照本合同第八條規定需要辦理特定手續合同才生效的,贈與人拒絕辦理該手續的行為視為撤銷贈與。
5. 贈與人在給付贈與財產之前,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自己的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拒絕履行本贈與義務。
6. 在贈與財產給付之後,贈與人在下列情形下仍可以依法撤銷贈與:(a)受贈人不履行本贈與合同第三條約定的義務的;(b)其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2條、第193條規定的情形的。
第七條 贈與人的義務和責任
1. 贈與人應當依照本合同第一條和第五條的規定,給付贈與財產。
2. 按照本合同第二條和第四條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條 受贈人的權利
1. 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的規定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財產的權利。
2. 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的規定請求贈與人承擔損害賠償義務的權利。
第九條 受贈人的義務為履行本合同第三條所規定的義務。受贈人不履行此項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其已受領的贈與財產不受影響。
第十條 雙方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即成立,自 生效。辦理前述手續的費用由(受贈人/ 贈與人)承擔。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贈與人、受贈人雙方各執一份,公證機關執一份。
贈與人(章): 受贈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公證機關: (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贈與合同 篇5
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贈與人的義務。一般認為,贈與人有以下義務:
1.交付贈與物的義務。 贈與人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將贈與物交付受贈人並轉移所有權。儘管在一般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但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並且受贈人還可以要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2.擔保贈與物瑕疵的義務。 贈與人應當對贈與物的瑕疵負責。一方面,贈與物有瑕疵的,贈與人有義務如實告知受贈人;另一方面,贈與人保證贈與物無瑕疵的,就應當對贈與物的瑕疵負責,如果由此造成受贈人損失,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附義務的贈與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第二項規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贈與合同一般是贈與人單方履行將自己的合法財產送給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不承擔義務而只享有獲得受贈財物的權利。附義務的贈與,也稱附負擔的贈與,是指以受贈人對贈與人或者第三人為一定給付為條件的贈與,也即使受贈人接受贈與後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附義務的贈與不同於一般的贈與,而屬一種特殊的贈與。附有義務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贈與受贈人,是附有條件的,受贈人在接受贈與人贈與的財產後,必須依法履行贈與合同中約定的義務,這是因為財產的贈與是在受贈接受贈與合同中所附加的義務,贈與合同才成立,而這部分附加的義務成為贈與合同中的必備條款,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附義務的贈與,受贈人必須承擔義務,如果贈與人所附的不是受贈與人承擔的義務,而是為達到某一結果或目的的贈與,則不是附義務的贈與。其特徵在於:
1.一般的贈與,受贈人僅享有取得贈與財產的權利,不承擔任何義務。而附義務的贈與,贈與人對其贈與附加一定的條件,使受贈人承擔一定的義務。
2.附義務的贈與,其所附義務有一定限度,通常低於贈與財產的價值。
3.一般情況下,在贈與人履行了贈與義務後,才發生受贈人義務的履行問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也無不可。
4.贈與所附義務,可以約定向贈與人履行,也可以約定向第三人履行,還可以約定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履行。
5.履行贈與所負的義務,依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6.贈與所附義務,是贈與合同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另外的獨立合同。
附義務的贈與的效力
1.受贈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贈與人向受贈人給付贈與財產後,受贈人應依約履行其義務。受贈人不履行的,贈與人有權要求受贈人履行義務或者撤銷贈與。贈與人撤銷贈與的,受贈人應將取得的贈與財產返還贈與人。
對於受贈人應依約履行贈與所負義務,一些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均有規定。如德國規定,為有附負擔的贈與的人,如已給付,得請求履行其負擔。受贈人不履行負擔者,以應將贈與物用於履行負擔為限,贈與人得依關於返還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依雙方契約規定的解除權的要件,返還贈與物。再如我國臺灣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2.受贈人僅在贈與財產的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義務的責任。贈與本為無償合同,其目的在於使受贈人獲益。所附義務如果超出贈與財產的價值,則使受贈人蒙受不利,也與贈與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如果贈與的財產不足以抵償其所附義務的,受贈人僅就贈與財產的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義務的責任。換句話說,如果贈與所附義務超過贈與財產的價值,受贈人對超過贈與財產價值部分的義務沒有履行的責任。
對於受贈人履行義務的限度,德國、我國臺灣也有所規定。德國規定,因權利的瑕疵或贈與物的瑕疵,致贈與的價值明顯不足抵充因履行負擔所需的費用者,在因瑕疵而生的不足額獲得補償前,受贈人得拒絕履行負擔。受贈人不知有瑕疵而履行負擔者,以受贈人因履行負擔而支出的費用超過有瑕疵的贈與物的價值為限,受贈人得向贈與人請求償還其費用。我國臺灣規定,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受贈人僅于贈與之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
3.在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的財產如有瑕疵,贈與人在贈與所附義務的限度內,應當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瑕疵擔保責任。
贈與合同 篇6
甲方(贈與人):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
傳真:________
送達地址:___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歷史博物館
身份證號: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
職務:_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
傳真:________
送達地址:________
第一條贈與人自願將多年來珍藏的_________、_________無償贈與受贈人_________歷史博物館。
第二條贈與的_________和_________,于贈與合同正式生效時一次性交付。由_________歷史博物館派專人負責清點接收。
第三條為保證_________和_________得到妥善儲存和利用,_________歷史博物館應當建立專門的藏室和展室,並建立嚴密的保安措施。保管所需費用,由_________歷史博物館自行解決。
第四條_________歷史博物館應當每年安排一次公開展出,向社會公眾展覽贈與標的物。內部展覽應當根據有關研究單位和學者的請求,不定期舉行。展覽所得收益用於贈與標的物的保管。
第五條該批贈與的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歷史博物館不得變賣、轉讓、捐贈,但可以小批次複製,且複製品可以出售。出售所得,應當館藏服務。複製品應精工細做,不得粗製濫造。不得以高額贏利為目的,大批次複製。
第六條贈與物品交付地點為:________
第七條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並經公證處公證之後正式生效。
第八條在贈與人逝世後,由贈與人的法定繼承人負責本合同的履行。有關贈與標的物的事宜,可以由贈與人的法定繼承人與_________歷史博物館協商。
第九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公證處辦理公證留存一份,各份合同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證意見:________
公證機關(章):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
公證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公證實行自願原則)
贈與合同 篇7
贈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自願立此合同。
贈與人根據自己的意願,在沒有任何外界干擾的情況下,決定將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贈與人下列人員:
1.___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坐落於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大街________號_______,房產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人其坐落於__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街________弄____________號__________樓公寓房一套。房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本人_______共__________冊(幅、件)。清單附後。
4.___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本人所創辦的____________企業股份。本人擁有該企業的股份共_______萬股,佔該企業全部股份的_______%。這些股份全部歸其所得。本人所擔任的董事長一職,由其擔任至屆滿。屆滿之後是否繼續擔任,由董事會決定。
以上條款,在本人正式簽字並公證之後生效。
在本合同生效之後,由受贈人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本人給予應有的協助。登記費用由受贈人自負。
贈與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