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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

精選買賣合同彙總9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買賣合同9篇,歡迎大家分享。

買賣合同 篇1

  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條 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四條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二、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第五條 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資訊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資訊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第六條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七條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鑑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第八條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條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三、標的物風險負擔

  第十一條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託運,承運人系獨立於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於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買賣合同 篇2

  簽訂地點:奉化市

  需方:奉化市豐達氣體有限公司

  供方:

  經供需雙方代表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氧氣、乙炔、氬、氮、二氧化碳購銷合同條款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產品數量、單價

  1、數量:以實際使用計劃供應的數量為準;

  2、單價:根據當時市場價雙方協商。

  二、質量技術標準及要求

  供方提供的氧氣、乙炔、二氧化碳、氮、氬瓶必須是經過年檢合格。每個鋼瓶必配防震圈,鋼瓶帽。

  三、交貨方式及費用負擔

  供方送貨到需方倉庫,運輸費用及一切安全責任由供方承擔。

  四、驗收方式

  貨到後由需方人員根據壓力錶顯示資料收貨,達不到標準的由供方負責自費退換合格產品。

  五、貨款結算方式及期限

  供方憑需方簽收的單據,在每月21日前與需方核實後開據稅務發票進行掛賬結算,次月15日前給予料款支付。

  六、違約責任

  1、供方未按需方提交的書面月計劃,保證需方的供貨數量和供貨時間,按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0.5%每天支付給需方違約金;

  2、需方未按合同約定的結算付款期限向供方結帳付款,視為需方違約,供方有權停止供貨;

  3、違約依據以雙方共同認可籤認的有效依據為準。

  七、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需方有權中止合同

  1、供方提供的產品質量達不到需方要求的;

  2、合同簽訂後,不能按時供貨,造成需方停工待料的;

  八、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本合同如發生糾紛,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合情合理,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申請需方單位法人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仲裁結果雙方服從。

  九、其它約定事項

  1、需方提前12小時通知供方。

  2、供方給需方提供的產品有質量異議時,供方應接到需方通知後4小時內負責把不合格產品從需方清理出場,並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同時承擔因此給需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3、供方提供給需方氣瓶不收取租金。

  4、如需方丟失鋼瓶則每隻鋼瓶賠償供方550元。

  6、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執行期間,供需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只對供需雙方,與第三方無任何關係;本合同一式叄份,供方一份,需方兩份。

  7、合同有效期自簽訂日期至20xx年12月31日。

  需 方:奉化市豐達氣體有限公司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年月日

  供 方: 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 日

買賣合同 篇3

  甲方:太原市百城鐵合金有限公司

  乙方:張維平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將生活區院內及庫房的廢鐵、電機等物品一次性出售給乙方(其中不包括電焊機拾臺,空壓機壹臺)。

  二、甲方同意將生產區內劃紅色圈的裝置及廢鐵一次性出售給乙方,包括土燒整個鋼結構,不包括土燒破碎機壹臺及配套電機壹臺,拖拉機兩臺。

  三、付款方式:乙方必須一次性將伍拾壹萬元整付給甲方後乙方才能拆除。

  四、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買賣合同 篇4

  甲方(出賣人):

  住址:

  身份證號:

  乙方(買受人):

  住址:

  身份證號:

  經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柴房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自願將其名下梅庭雅苑 41號柴房(實測建築面積 12 平方米),出售給乙方。乙方所買上述柴房僅作為貯藏室或車庫使用,不得擅自改變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

  二、 甲、乙雙方共同商定車庫出售價格為人民幣九車庫產權買賣合同範本千元整( 9000 元)。

  三、 因該柴房甲方與開發商所籤合同明確不能辦理產權證。如日後因本柴房與開發商產權糾紛導致乙方損失,甲方不予負責;乙方所付甲方購房款,甲方不予退還。如有可能辦理產權證,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產權證及過戶給乙方相關手續(產權歸乙方所有),辦理產權證及過戶費由乙方承擔,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該柴房產權及使用權。

  四、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確認即生效,並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執行。

  五、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雙方簽字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賣人):

  乙方(買受人):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5

  甲方(買方):

  乙方(供方):

  雙方本著保護動物,愛惜、尊重生命的人道主義精神,以誠信、公平、合理之原則,經雙方充分的平等協商,特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1.甲方本著為上述寵物提供合適之生存環境,愛護寵物之目的,與乙方訂立該買賣協議。

  2.甲方承諾購買的寵物交接完畢後,盡飼養人之義務,對被買寵物的生命存續期間的防疫、疾病、生育負有照料之義務,並對被買寵物的非正常滅失、受傷、疾病、死亡負有嚴格的、完全的過錯責任;

  3.乙方有義務向甲方告知寵物健康狀況、性格、愛好、生活習慣等情況,為甲方飼養購買的寵物提供必要的諮詢和協助;

  4.甲方在交接寵物前,必須對此寵物的健康狀態作初步檢查。若發現健康方面的異常,立即告知乙方。

  5.寵物在出售後十五天內出現傳染性疾病“犬瘟熱”、“犬細小病毒”致命傳染病問題(注:須在指定保健診所使用“韓國RAPIGEN”傳染性疾病檢測試紙板進行測定),乙方承擔犬隻的全部治療費用或為乙方更換同等價格的寵物。寵物售出十五天直至以後,乙方不再承擔上述寵物的任何責任。

  5.若非寵物健康原因,甲方在購買該寵物後五天內請求退換,應繳納該寵物出售價格50%的違約金。

  6.寵物的買賣採取一次性付款,現金結算,款到交接。

  7.本合約之解釋權歸甲乙方所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為準。雙方因合約所致之任何爭議,若經協商仍無法達成共識,雙方同意交由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法院裁決。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6

  買賣合同是日常民商事活動中最常見的一類經濟合同,也是最容易引起糾紛的經濟合同。簽定書面合同以明確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對於減少糾紛、保障民商事活動的正常進行,具有重大的意義,然而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我們時常碰到因各種各樣的原因而導致的合同糾紛。南京專業合同律師根據多年的辦案經驗總結了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的常見的幾種原因。

  1、商品質量條款未約定或約定不明

  合同中對於交易的物件——合同的標的物的質量一般應該有個明確的約定,包括標的物的質量標準、質量異議期限以及法定的鑑定檢驗機構。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就會各執一詞,糾紛就此產生。

  2、商品交接及貨款支付未約定或約定不明

  合同中應約定是送貨還是提貨,目的地在哪裡,運費如何承擔。因為這樣直接涉及合同履行地的認定,對案件的管轄會產生重大影響。此外,貨款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也須明確。

  3、違反誠信原則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誠實信用原則,任何完美的合同如果遭遇一方不講誠信,就會產生糾紛。因此,這就要求當事人在商業活動中要考察對方的商業信譽。

  4、 未考察主體資格或主體的償債能力

  A與B之間都是大公司,A公司下屬有很多子公司C、D、E、F、G等二十幾家。B為供方,A及其子公司為需方,為降低採購成本,子公司需要貨物時均透過A公司集體統一向B

  公司採購,但每次具體簽定合同時均由子公司與B簽定合同,最終因貨款未結清而產生糾紛。那麼,B公司很顯然不能向A公司直接主張權利,而只能向眾多子公司主張權利。若向A公司主張權利,A公司抗辯其為各買賣合同中系代理人身份,案件會遭法院駁回。本案如能在每份合同中將A公司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則一切問題迎刃而解,同時還可大大降低B公司的訴訟成本。

  又如,張三是A、B兩個公司的股東,兩公司的日常經營均由張三負責,張三及業務員經常以A公司的名義向C公司進貨(提貨),提貨單上的提貨單位欄均寫上A公司、提貨人張三或某業務員。後來A公司經營不善逐漸歇業,但進貨仍在繼續。A公司進貨後以B公司的名義銷售給第三方,自然B公司與第三方結算貨款。因此C公司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根據提貨單隻能起訴A公司催討貨款,結果可想而知。

  5、違約責任問題

  有的合同中對於違約條款只約定因一方違約由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而無具體違約事項和違約金數額,結果相當於未有約定。

  違約責任的約定雖然不能窮盡所有事項,但應該將常見的容易發生的情形進行約定,如交貨時間、質量、數量,貨款的支付期限,等等,並應該約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這樣在糾紛發生後既可以更好地認定是否存在違約,也可以避免對損失難以舉證的困難。

  6、管轄約定

  有的合同約定發生糾紛由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或約定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樣的約定等於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根據民訴法的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一般明確,但合同履行地在現實中頗多爭執。92年的民訴法意見19條對

  合同履行地進行了解釋,但被96年的法發28號司法解釋予以否定,98年的法釋3號又對前面的司法解釋進行了解釋。最終的意見是以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來確定管轄的法院為主要原則,這是遵從了民訴法關於協議管轄的規定。但是,又有例外,對於雖有履行地的約定但未實際履行合同,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的管轄。

  因此,約定合同履行地對於確定管轄的法院尤為重要,同時約定履行地而不直接選擇管轄的法院,對於當事人來說也更能接受。

  7、簽名蓋章

  自然人簽名要確保與其身份證件相符,最好註明身份證號碼;法人蓋章要確保是法人章或合同專用章,名稱與合同主體相符,不能是隻能部門的印章。

買賣合同 篇7

  出賣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保證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丙方)

  上列甲乙雙方就機器的買賣事宜,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甲方向乙方保證,根據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將機器售予乙方,乙方買受,機器買賣合同範本。

  第二條 買賣價款與付款條件規定如下:

  (1)總金額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

  (2)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於本合同成立時,即付預付款_______________ 元。

  ②餘款 ____________元,在交貨試機完成後,分二十期平均攤寸。

  ⑧分期付款的交付日期,以訂金付日該月的次月開始,每月二十日之前截止。

  ④為支付上述分期付款,乙方應與丙方以共同匯出的名義,匯出支票二十張付予甲方。支付日期訂於機器交付之時。

  第三條 交貨的時間與方法規定如下:

  (1)交貨時間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

  (2)交貨地點:約定於乙方的_________工廠,應安裝妥後,並先行試機。

  (3)交貨方法:於試機完成後,甲方應將機器交付予乙方,乙方則須依第二條第(2)項第④款的約定,將二十張分期付款的支票支付予甲方。

  第四條 機器的所有權暫由甲方保留,待乙方付清第二條的全部貨款時,再將所有權移轉予乙方。

  第五條 機器交貨之後,若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致機器毀損、遺失時,一切責任歸由乙方負擔。

  第六條 丙方與乙方須連帶對甲方保證,對本合同必須負擔的一切債務(除貨款債務外,包括毀損、賠償債務)並負完全支付的責任,合同範本《機器買賣合同範本》。

  第七條 乙方或丙方若發生下列事項,則與本合同有關的債務毋需通知催告,即自動消失。分期付款的利益,所有餘款皆必需一次付清。

  (1)乙方或丙方的支票無法兌現,或停止付款時。

  (2)乙方或丙方因滯納租稅,或有破產、和解及其他類似判決上的情形的。

  (3)就機器發生被依法扣押或先予執行等情形的。

  (4)機器因乙的故意或重大過失,以致毀損、滅失的。

  (5)乙方從未支付第二條的分期付款時。

  (6)其他違反本合同的事項。

  第八條 乙方應根據正確用法使用機器,並由優秀的管理人員負責保管。

  第九條 乙方發生第七條情形的,即失去使用機器的權利,且該機器必須歸還甲方。

  第十條 若發生第九條的情形,甲方可對撤回的機器作適度的評估,並據貨款與評估之間的差額作為損害賠償金,聯同已收取的貨款,抵銷債務,如有餘額則退還乙方。

  第十一條 甲方需保證機器的效能完全與說明書(如附文)相符,且交貨後一年內自然發生的故障,甲方亦需負責修理。

  第十二條 機器交貨後經三個月的,除前條規定的情形外,甲方不負保證所有瑕疵的責任,即使交付後三個月內,亦只容許交換機器,因機器故障而發生的損害,甲方不負其責。

  第十三條 有關本合同乙方的債務,期滿後的賠償金定為日息四分。

  第十四條 對於機器,乙方需為甲方辦理由總貨款扣除預付款的餘額作為投保火險的金額,併為保險金請求權設定質權的手續,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於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至公證處辦理公證事宜,認同本合同各條款金錢債務及機器給付義務並載明應徑受強制執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

  保證人(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買賣合同 篇8

  申請人:程##,女,漢族,20xx年3月31日出生,住XX市XX區1樓2門10號。

  被申請人:陝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太元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仲裁請求:

  1 請求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返還購房款114719元,並賠償利息5091元;

  2 請求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全部仲裁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xx年5月14日申請人與兩被申請人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被申請人將位於XX市###小區第22棟10602號房屋以382396元出讓於申請人。被申請人應於20xx年12月31日向申請人交付房屋。申請人應在20xx年5月14日支付房款114719元。

  申請人依據合同約定在20xx年5月14日支付房款114719元交納給被申請人。xx年3月申請人發現被申請人是在違法銷售房屋,其購買的房屋沒有法律規定的相關手續。因此申請人認為其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現申請人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向貴委申請請求裁決確認合同無效,並由被申請人返還購房款114719元,賠償申請人利息5091元。

  此致

  西安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xxxx年三月十四日

買賣合同 篇9

  出賣人: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買受人: 簽訂時間: 年月 日

  第二條:質量標準:執行農業部標準NY884-20xx

  第三條: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買受人妥善保管,使用者正確使用,出現質量問題時3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出賣人,否則,視為沒有質量問題。若出現質量問題一切費用由出賣人負責。

  第四條:包裝標準(符合國家標準)。

  第五條: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鐵路運輸以帶編號的正式短件記錄為準,按國家規定辦理,公路運輸憑配貨合同由承運人承擔。 第六條:化肥的所有權自貨物交付時起轉移。 第七條:交(提)貨方式,地點:出賣人倉庫

  第八條:運輸方式和到達站(港)及費用負擔:出賣人代辦運輸,費用由買受人支付。 第九條: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執行本合同的第二條、第三條辦理。

  第十條: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現款結算,放到出賣人制定賬戶後,出賣人在此款額度內安排發貨。

  第十一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雙方的利益得到實現或雙方協商解除。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按《合同法》的規定違約方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法:本合同在必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調解不成的,由合同簽訂地行政司法機關調處。

  第十四條:本合同自雙方經辦簽字、出賣人蓋章、買受人匯款之日起至本年度12月20日內有效。

  第十五條:其他約定事項:1、合同履行地、出賣人所在地;2、買受人制定的優惠政策及返利政策;3、出賣人授買受人為 省市 縣總經銷,至 月 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