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範本
貸款人:
借款人:
保證人:
鑑於借款人與貸款人將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由貸款人為借款人提供借款,為保障貸款人債權的實現,保證人自願為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形成的相關債權提供保證。為此,依據《合同法》、《擔保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及南信外授字[200 ]第[ ]號《佛山市南海區農村信用社聯社國際貿易中小企業融資授信額度協議》的規定,經貸款人、借款人和保證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並共同遵守。
第一條:借款貨幣、金額、期限和借款用途。
一、本合同項下的借款貨幣為 。
二、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最高限額為(大寫) 。〈指本合同期限內任一時點實際形成的借款餘額合計總額,本合同項下每一筆借款的金額、期限以借款借據或相關借款憑證為準〉。
在該借款最高限額內,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實際需要和貸款人的可能,在借款人提出書面申請後,向借款人逐筆稽核發放。
三、本合同的期限為200_年_月_日起至200_年_月_日止。
四、在本合同約定的限期和最高限額內,借款人可申請迴圈使用上述信貸資金。
本合同項下的每一筆借款的種類、用途、金額、借款日期、還款日期、提款條件等以借款借據或相關債權憑證為準。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只能轉賬支出,不得提現。
第二條:借款利率與計息方法
一、借款利率:在本合同項下每一筆借款的具體利率,以借款借據或相關債權憑證為準。
二、計息方法:本合同項下每一筆借款利息按借款人實際借款額和實際佔用天數計算。貿易中小企業融資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三、借款人須按照每一筆借款的付息日當日付息,借款人同意貸款人也可以從借款人的任何賬戶中直接扣收。
四、如借款人未按還款期限或還款計劃還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與貸款人達成協議即構成貸款逾期,貸款人有權就逾期借款部分按日息萬分之 的利率計收逾期利息。
五、如借款人未按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貸款人有權就違約使用部分在違約使用期間按日息萬分之 的利率計收罰息。
六、對本合同項下每一筆借款的應付未付利息,貸款人有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復利。
第三條:借款的歸還
一、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的還款方式為 。
二、借款人必須嚴格按本合同項下每一筆借款借據或相關債權憑證確定的還款期限或還款計劃,歸還本合同項下貸款。
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應當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並徵得貸款人同意。提前還款時利率不變,貸款人有權按照約定的`借款期限計收利息。
三、借款人如需就上述還款期限或還款計劃的任何部分作調整,必須在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後,在相應貸款到期日前30天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是否同意調整還款期限或還款計劃,由貸款人最終決定。
四、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支付的款項和貸款人從借款人賬戶扣收的款項應首先用於支付到期利息,然後用於償還到期本金。
五、借款人未按還款期限或還款計劃還款時,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在貸款人及其轄下機構開立的任何賬戶中扣收相應款項。
第四條:保證
一、擔保範圍
保證人的保證範圍為本合同約定以及本合同項下發放的借款所形成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貸款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等)。因匯率變化而實際超出最高餘額的部分,保證人自願承擔擔保責任。
二、擔保方式
保證人提供的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人對根據本合同發放的每一筆借款都提供擔保,在發放每一筆借款時不再逐筆辦理擔保手續。
三、保證期間
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為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根據本合同發放借款中以最後還款期限的借款所約定的借款人履行債務屆滿之日起兩年。
四、保證人保證有足夠的清償能力承擔上述擔保責任,保證在接到貸款人書面索償通知後 日內清償上述款項。
五、保證人保證不因借款人或保證人的財務狀況的改變或主管部門的任何指令等任何原因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並接受貸款人的信貸檢查與監督。
六、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間,如遇保證人財務狀況惡化或因其他原因導致償債能力下降,致使擔保能力明顯減弱或喪失時,借款人和保證人應及時書面通知貸款人,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更換保證人或採用其它擔保方式。
七、本合同解除後,保證人對債務人因本合同產生的債務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八、即使本合同項下借款人與貸款人的借款關係被確認為無效的,保證人仍應對借款人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保證人不得與借款人串通欺騙貸款人發放貸款。由於保證人與借款人串通造成貸款人損失的,保證人與借款人對貸款人的所有損失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九、保證期間內,貸款人與借款人可以協議變更借款內容的有關條款,不必取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
但貸款人與借款人變更借款內容明顯加重借款人債務的,借款人應事先徵得保證人同意,否則保證人對借款人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但因中國人民銀行利率調整而加重借款人債務的,保證人應對由此加重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十、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對於保證人為履行保證責任而向貸款人支付的任何款項按下列順序清償:(1)實現債權之費用;(2)損害賠償金;(3)違約金;(4)主債權之逾期罰息;(5)主債權之利息;(6)主債權之本金。
第五條:借款人、保證人的承諾和義務
一、借款人、保證人保證為本合同項下借款而向貸款人提交的所有檔案、資料、報表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二、借款人必須依照本合同的約定使用借款。
三、借款人、保證人存在下列事件之一的,借款人、保證人應在發生後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