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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貿公司章程

商貿公司章程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章程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章程起著保證組織的思想統一的作用。什麼樣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商貿公司章程,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商貿公司章程1

  本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有限公司。為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和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一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地址:

  第二條:公司經營範圍:鋼材、水泥、五金、交電、日用品、鐵精粉、生鐵、不鏽鋼製品、鐵礦石、焦炭、橡膠製品、塑膠製品、潤滑油、通訊終端裝置、電纜、鋼絲繩批發、零售。

  第三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第四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一、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商貿公司章程範本20xx年商貿公司章程範本20xx年。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二、股東名稱:

  第五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注:如屬分期繳資,還需列明繳資期數和繳資期限)

  第六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 股東的權利:

  1. 按出資額所佔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 參加股東會並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 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 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5.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

  6.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後剩餘財產的權利;

  7. 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商貿公司章程

  二、 股東的義務:

  1. 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 公司被核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3. 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 不按本章程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5. 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二、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 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 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於股東各冊上。

  第八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 股東會的職權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

  其職權是: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

  3.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4.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公司的分立、合併、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0.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 修改公司章程商貿公司章程範本20xx年投資創業。

  二、 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2.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3.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如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8.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商貿公司章程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

  第三條 企業地址: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 企業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定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髮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相關閱讀:國有獨資公司章程】

  __________ 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由投資人制定。本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司和出資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下稱“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是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出資人”)受XX市人民政府委託,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的規定,投資組建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

  ______萬元人民幣。公司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出資人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為出資人實際交付並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七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

  期限為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長擔任(可由經理擔任,此處須明確)。

  第九條 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行使國有資產出資者的職權,並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享有由出資人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條 XXX國有資產委員會代表政府依法對公司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權範圍內國有資產的佔有、支配、處置和受益權,負責授權範圍內國有資產的經營和管理,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十一條 公司實行產權明晰,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機制。公司依法自主決定公司內部組織機構和資產經營形式,決定公司對外投資(非重大投資)並獲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動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

  織與行為、公司與出資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以及高階管理人員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

  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設立子公司,可以與其他法人企業共同

  投資組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並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所組建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者的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資人履行對公司監督管理職責,行使如下權利:

  一、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委派或更換公司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董事長;

  三、委派或更換公司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監事會主席;

  四、批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減資本、資本轉讓和發行公司債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出資者的義務:

  一、保證認繳的國有資本金按期足額到位,公司登記成立後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抽回出資,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財產和不干預資產經營活動。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其成員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成員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職期內提出辭職,未經出資人免職的,該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由___人組成,設董事會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或更換;經出資人批准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總經理。未經出資人同意,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以及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十八條 董事會實行集體決策制度。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前五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相關事項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記載對決議有異議的權力。

  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應出席董事的過半數透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第二十二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可以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對接到召開會議通知,不出席會議又不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董事視作同意董事會決議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職權:

  一、 執行出資人的決定,並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二、 修改公司章程;

  三、 決定公司投資方案和經營計劃;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 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總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批准公司員工報酬方案;

  十一、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會根據出資人的授權,可以決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出資人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由出資人稽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 根據需要,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第二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第四章 監事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於五人),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監事會主席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指定或者更換。監事中應有不低於三分之一比例的職工代表,監事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不得兼任公司副總經理。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 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 向出資人作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 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監事會主

  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透過。

  第二十九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能。

  第三十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註冊會計師、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總經理

  第三十一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統一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公司設總經理、副總經理若干名,任期三年。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討論透過,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由總經理提名,經董事會批准後,由董事會聘任,也可由董事會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職權:

  一、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和決定,並將實施情況向董事會作出報告;

  二、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三、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負責提出公司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紅利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六、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階管理人員(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出外;九、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的義務:

  一、 保證董事會決議的貫徹實施,負責公司資產的完整和

  增值;

  二、 保證公司經營目標任務的完成,維護出資人的權益;

  三、 公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在任期內無重大失誤和嚴重違法亂紀行

  為,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總經理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批准的任何人對企業經營管理公司的干預。

  第三十五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階管理

  人員應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工說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審計及利潤分配

  第三十六條 公司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制,自公曆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八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用漢語書寫,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三十九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計,向出資人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現金流量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按時繳納稅、費,接受國家財政,稅務的檢查、監督和註冊會計師的社會監督。

  第四十一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各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第四十二條 公司稅後利潤處置順序:

  一、 歸還到期投資貸款和公司債券本息;

  二、 彌補上一年度虧損;

  三、 提取法定公積金10%(累計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50%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途限於下列各項:

  一、 彌補公司的虧損;

  二、 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三、 轉增公司資本。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贈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第七章 勞動人事、工資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維護公司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按照國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與職工因勞動關係發生爭議,應按勞動爭議法規處理。

  第四十五條 公司勞動人事和用工制度實行全員聘用勞動合

  同制,試用期三個月。除由董事會聘用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外,員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員聘用合同制管理規定進行聘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有權決定招聘和辭退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有權對違紀職工和不合格職工按規定進行處理,職工也可按規定選擇單位。

  在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同時,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任期與董事相同,屆滿可連聘連任。

  第四十六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對職工退休養老金、失業保險、大病醫療統籌等職工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公司職工有辭職自由,但必須依法在辭職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以公司總經理授權人批准後履行有關手續,未經批准擅自離職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必須依法賠償。

  第八章 公司合併、分立

  第四十七條 公司合併、分立方案由董事會擬定,經出資人批准後,報請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四十八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新設合併或吸收合併兩種形式。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承續。

  第四十九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應當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 公司合併、分立或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做出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併、分立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第五十一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登出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條 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條規定情形之一解散。

  第五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自公司作出解散決議之時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由公司董事會確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因各種原因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財產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資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

  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五十七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組費用後,按下列順序

  進行清償:

  一、 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二、 繳納所欠稅款;

  三、 清償公司債務。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確認,依法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條 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應經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的董事透過。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有牴觸之處,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規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後,應報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和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年 月 日

商貿公司章程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王五出資,設立 xxx商貿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xxx商貿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北京市平谷區平谷鎮林蔭北街3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銷售建築材料、裝飾材料、五金交電、定型包裝食品;技術開發及轉讓、技術培訓與服務。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5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王五以貨幣方式投入50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100%;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和罷免,執行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20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

王五 企業公章

  20xx年 7月 5 日

商貿公司章程4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層一單元08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許可經營專案:無。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身份證號: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六條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出資方式:貨幣。貨幣出資額佔出資額的100%,股東出資額為 100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100%.其中貨幣出資額 100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100%,出資時間:從公司註冊起五年內分次認繳全部註冊資金。

  第七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已經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八條 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 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上述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任,在改任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執行董事向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立監事會,設監事1名,由股東任命產生。

  第十三條 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監事任期屆滿

  未及時改任,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任的監事就任前,願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

  訟;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監事行使職權所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3)取得紅利。但是,股東決定不取紅利的除外。

  (四)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出資;

  (3)依其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八條 公司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股東任職除外):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執行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來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任令,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階管理人員的,該任命、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所歹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二)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三)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已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四)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股東要求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出席會議的,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六)執行董事監事或高階管理人員有上述第四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司的股東可以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對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二十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一)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二)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並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三)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固定決定,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股東或者執行董事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四)公司的公積企用予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五)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公司股東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六)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瞞報。

  (七)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八)公司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一)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十年,從公司營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三)公司自上述第1、2、4項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四)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五)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六)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七)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八)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十)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股東透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訂立, 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叄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