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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合同

房屋抵押合同範文錦集6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的型別越來越多,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房屋抵押合同6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房屋抵押合同 篇1

  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法定代表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抵押物業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購房____ 字第________號

  第一條 總則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於____ 年____ 月____日會同擔保人簽定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範本(下稱合約)。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與擔保人於____年 ____月____日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即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的全部權益抵押於抵押權人,並同意該房產買賣合同項下的房產物業(即抵押物業),在售房單位發出入住通知書(收樓紙)後,立即辦理房產抵押手續,以該物業抵押於抵押權人,賦予抵押權人以第一優先抵押權,並願意履行本合約全部條款。抵押權人(即貸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產買賣合同的全部權益及房產買賣合同項下房產物業,作為本合約項下貸款的抵押物,並接受擔保人承擔本合約項下貸款的擔保責任,抵押權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貸款,作為抵押人購置抵押物業的部分樓款。經三方協商,特定立本合約,應予遵照履行。

  第二條 釋義

  在此貸款合約內,除合約內另行定義外,下列名詞的定義如下:

  營業日:指抵押權人公開營業的日子。

  欠款:抵押人欠抵押權人的一切款項,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

  房產買賣合同之全部權益:指抵押人(即購房業主)與擔保人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內所應擁有的全部權益。

  房產物業建築期:售房單位發出入住通知書日期之前,視為房產物業建築期。

  第三條 貸款金額

  一、貸款金額:人民幣____ 元;

  所有已歸還(包括提前歸還)的款項,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將上述貸款金額全數以抵押人購樓款名義,存入售房單位帳戶。

  第四條 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為____年,由抵押權人貸出款項日起計。期滿時抵押人應將貸款本息全部清還,但在期限內,如抵押人發生違約行為,抵押權人可據實際情況,隨時通知抵押人歸還或停止支付或減少貸款金額,抵押人當即履行。

  第五條 利息

  一、貸款利率按____ 銀行貸款最優惠利率加____

  釐(年息)計算。

  二、上述之優惠利率將隨市場情況浮動,利率一經公佈調整後,立即生效,抵押權人仍保留隨時調整貸款利率的權利。

  三、本合約項下之貸款利率,按貸款日利率或根據抵押權人書面通知按市場情況而調整的利率。

  四、合約有效期內,按日貸款餘額累計利息,每年以365天計日。

  五、貸款利率如有調整時,由抵押權人以書面通知抵押人調整後的利率。

  第六條 還款

  一、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範本項下貸款本金及其相應利息,抵押人應分____期,自款項貸出日計,按月清還借款本息,每期應繳付金額(包括因利率調整帶來的應繳金額改變),由抵押權人以書面通知抵押人,如還款日不是營業日,則該分期付款額須於還款日起延次一個營業日繳交。

  二、抵押權人有權調整及更改每期應付金額或還款期數。

  三、抵押人必須在____銀行開立存款帳戶,對與本抵押貸款有關的本息和一切費用,要照付該帳戶,若因此而引致該帳戶發生透支或透支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擔償還責任。

  四、所有應付予抵押權人的款項,應送____銀行。

  五、抵押人不能從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項。如果在中國現時或將來有關法律規範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項(包括稅款),則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權人補償額外款項,致使抵押權人所得,相當於在無需反索的情況所應得不折不扣的款項。

  第七條 逾期利息及罰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應繳的金額,應按照規定期數及日期攤還;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況,抵押人必須立即補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由抵押權人決定,按月息2%至5%幅度計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還款,除繳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權人有權在原利率基礎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罰息。

  三、抵押人須按照上述指定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項的利息,直至款項結清為止,無論在裁判確定債務之前或之後,此項利息均按日累積計算。

  第八條 提前還款

  一、在徵得抵押權人同意的條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規定,辦理提前還款手續:

  1.抵押人可在每月的分期還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償還實貸款額,每次提前償還金額不少於____

  萬元整的倍數;所提前償還的款額,將按例序漸次減低原貸款額。

  2.抵押人必須在預定提前還款日一個月前給抵押權人一個書面通知,該通知一經發出,即不可撤銷。

  3.抵押人自願提早繳付本合約規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項,抵押人應予抵押權人相等於該部分或全部款項一個月利息的補償金。

  二、抵押人和擔保人同意,在發生下列所述任何情況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還部分或全部實際貸款額,或立即追計擔保人:

  1.抵押人及/或擔保人違反本合約任何條款。

  2.抵押人及/或擔保人本身對外的借款、擔保、賠償、承諾或其他借債責任,因:

  a.違約被勒令提前償還;

  b.到期而不能如期償還。

  3.抵押人及/或擔保人本身發生病變(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合併、收購、重組、或因法院或政府機關或任何決意透過要解散、清盤、破產、關閉或指定接管人或信託人等去處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屬之財產。

  4.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被扣押令或禁止令等威脅,要對具不動產、物業或財產等有不利影響,而該等威脅又不能在發生後30天內完滿解除。

  5.抵押人及/或擔保人不能償還一般債權人的欠債,在清盤、倒閉時不能清償債項或將要停止營業。

  6.如抵押人及/或擔保人因在中國法律規範下,變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繼續履行本合約所應負責任。

  7.如抵押人及/或擔保人因業務上經營前景或其所擁有財產出現不利變化,而嚴重影響其履行本合約所負責任的能力。

  8.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財產全部或任何重要關鍵部分被沒收徵用,被強制性收購(不論是否有價收購),或遭到損毀破環。

  9.抵押人沒有事先得到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權結構。

  10.抵押人捨棄該抵押房產。

  如發覺上述任何事項或可能導致上述事項的事故已經發生,抵押人及/或擔保人應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除非上述事項在抵押權人得知時已獲得完滿解決,否則抵押權人可在該等事項發生後任何時間,以任何形式處分抵押物或根據本合同內第十三條擔保人及擔保人責任條款第一條第二點的擔保期限內追付擔保人。抵押權人於運用上述權力及權利時,而令擔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損失,抵押權人概不負責。

房屋抵押合同 篇2

  抵押人(甲方):

  代表人:

  抵押權人(乙方):

  代表人:

  甲乙雙方為保護各方合法權益,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簽訂本房屋抵押合同以作擔保,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抵押財產:甲方所有的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一處房產。(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抵押擔保範圍:本合同擔保範圍限於主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借款總額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條抵押房產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責任如下:

  抵押房屋由甲方自行保管並使用,甲方應妥善保管該抵押房產,在抵押期內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四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房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公證、登記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本合同生效後,如需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合同其它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七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處分抵押財產:

  1、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歸還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產。

  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貸款本息還有餘的,乙方應退還甲方。

  第八條抵押權的撤銷: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本息或者提前歸還借款本息的,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登出抵押登記。

  第九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條違約責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乙方由權要求恢復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

  2、甲方違反第四條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乙方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並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本息總額萬分之__________的違約金。

  3、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4、甲、乙任何乙方違反第十二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萬分之_____________的違約金。

  5、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甲、乙雙方商定如下:

  第十一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抵押合同 篇3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甲方因歸還房屋貸款,向乙方申請借款,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甲方抵押物),作為借款抵押物給乙方,由乙方提供雙方商定的借款給甲方。就有關事項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向甲方出借金額為人民幣元整(¥:xx元)

  第二條借款期限: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共計xx。期限屆滿之日清償。

  第三條甲方以位於xx鎮xx路xx號樓一、二層(建築面積平方米,總建築面積平方米,)自有房屋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擔保,辦理完手續時甲方應將全部借款一次交付與乙方。

  第四條本約辦妥手續後,其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證均由乙方收執。

  第五條借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執行。

  第六條甲方保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按期還本付息,否則乙方有權處置抵押物。

  第七條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畢本合同止。

  第八條本約期限屆滿前後,若乙方還清借款時,甲方應會同辦理抵押權登出登記,不得藉詞刁難或故意拖延,若甲方屆滿不清償,乙方得依法申請法院拍賣抵押的不動產土地。違約責任

  第九條簽訂合同後,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甲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影響,如乙方發現甲方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將處置抵押物。

  第十條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貸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損失,乙方應負責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甲方如未按合同規定歸還借款,乙方有權向新沂市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於抵償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乙方仍有權向甲方追償。直至甲方還清乙方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十二條甲方到期不履行義務,乙方可根據《民訴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直接向新沂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房屋抵押合同 篇4

  甲方(出借方、抵押權人):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出借方、抵押權人):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雙各方根據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

  守。 一、借款條款 1、借款金額:甲方同意借款給乙方人民幣_________萬元整(大寫:_____________ )。 借款用途:

  用於家庭生活理財。 借款利率:按每年20%計算,如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則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計算。 2、

  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 年_____

  月_____日止。如實際借款數額和實際放款日與借款合同不符,以實際借款數額和日期為準。乙方收到借款後應當出具

  借條,乙方出具的借據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借款的歸還:利息和本金到期日一併歸還,借款

  結清後,甲方歸還乙方先前出具的借據。如推遲還款,

  乙方應當按日支付違約金千分之五。 二、抵押條款 1、借款人以下房產

  作為上述借款的抵押:

  房產權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 屋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 屋 面 積:_________________;房產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所有權人:_________________;身 份 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人於本借款協議簽訂後10個工作日內至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抵押手續。

  3、借款人應保證該抵押之房產無第三人主張權利。

  4、本合同的相關費用(包括抵押登記、公證等)均由乙方負責。

  5、抵押擔保範圍為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包括不限於法庭訴訟費、律師費等)

  6、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記之日到主債務履行完畢止。

  7、抵押期間,未經過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變賣、贈與或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

  8、本合同中借款條款如因某種原因致使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抵押條款的效力,抵押人仍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9、其他條款: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的抵押條款中辦妥抵押登記後生效。如借款人違約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抵押權人執兩份,借款、抵押人各執一份。如本合同發生爭執或糾紛,各方同意向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 方: 乙 方: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抵押合同 篇5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聯絡電話:

  住址: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聯絡電話:

  住址:

  鑑於甲方向乙方借款XX元暫時不能償還,甲方為擔保還款,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條乙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位於XX市(縣)XX區(鎮)XX路(街)XX號XX房間之房產的全部權益(以下稱該抵押物,具體財產情況見抵押物清單)抵押給甲方,以作為償還借款合同項下之借款的擔保。

  第二條本抵押合同擔保範圍為借款合同項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違約或逾期還款所計收的複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以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公證費及訴訟費)。

  第三條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鑑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為XX年,自XX年X月X日起,至XX年X月X日止。

  第四條借款利息

  每月XX支付借款利息。每月利息以本合同借款總額的XX收取。逾期每天按本合同借款總額XX收取。

  第五條甲方的義務及違約責任

  1、甲方應保證是該抵押物的合法所有權人,今後如因該抵押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發生糾紛,並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損失時,甲方應負責賠償。

  2、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轉讓、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

  甲方如違反前款規定,乙方有權立即暫管抵押物,並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接到通知書後三天內,將抵押物交給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X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3、甲方如違反本合同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處分抵押物的行為無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第六條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對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借款額的X%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對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第七條如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任何糾紛,雙方應儘量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甲乙雙方共同選擇下列方式之一:

  (一)提交該抵押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二)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

  第八條:爭議未獲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各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條款。

  第九條:其它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加蓋章並經X市公證處公證後生效,公證費用由甲方承擔。

  2、當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實際困難無法如期償清貸款本息、要求延長抵押期限者,經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乙方審查同意並簽訂補充協議和作為本合同書的附件,可以延長抵押期限。

  3.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存檔一份。

  抵押人:XXX抵押權人:XXX

  地址:XXX地址:XXXX

  銀行及帳號:XXX銀行及帳號:XXX

  XX年X月X日訂立

房屋抵押合同 篇6

  在商品房預售的交易中,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後,有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餘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稱之為預售商品房貸款抵押 。透過這種方式,一時難以支付全部房款的消費者可以購買商品房,發展商可以儘快收到房款,而銀行的業務也得以拓寬。

  預售商品房的購房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時候,銀行與購房人簽訂書面的抵押貸款合同,約定購房人將其購買的商品房抵押給銀行作為貸款的擔保。在正常情況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購房人作為貸款人,依據貸款合同向銀行分期履行還款義務,應無異議。但是,在商品房買賣出現糾紛的時候,比如發展商不能按期交樓,甚至出現樓盤爛尾的情況下,購房人可能要求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並且可能停止還款給銀行。當然,貸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已經構成違約。但是,在這種情況下,銀行是否可以對抵押物主張抵押權呢要行使抵押權,銀行首先面臨的問題就是:銀行與預售商品房的購房人所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是否生效。

  根據《合同法》第32條的規定,當事人採取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在實務中,銀行與預售商品房的購房人以採取簽訂抵押貸款合同的方式訂立合同,在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抵押貸款合同成立,應無異議。另外,根據《合同法》44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該條第2款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可以看出,合同的生效與否,其一要看合同是否合法,其二要看法律、行政法規是否規定辦理批准、登記手續才能生效。

  首先,我們來看看抵押貸款合同的合法性問題。

  這一問題涉及到兩個方面,其一:抵押物是否合法其二: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就第二個方面而言,抵押合同中抵押人如果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其應當具備的條件有兩個:其一為抵押人必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二為抵押人需對抵押物享有處分權 。對於抵押人第一項條件,民事行為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不再累述。因此,在分析預售房地產抵押合同中抵押人的主體資格

  問題的時候,我們主要討論:抵押人是否具有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購房人是否已經獲得了對在建房屋的處分權

  1、抵押物的合法性問題:

  2、物權的客體為特定獨立之物 ,而物是指能夠為人所支配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具有客觀物質性 。抵押是一種擔保物權,其客體應當是客觀存在的物。但是在商品房預售的交易中,在簽訂合同時商品房可能正在建造之中,根據工程進展的不同,有的預售商品房可能連輪廓都還沒有,因此不具有物的客觀物質性。當事人以並不存在的物來設定抵押,有悖於物權客體的客觀物質性。但如果以此否認房地產預售中將正在建造的房屋抵押的合法性,對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將是很大的打擊。其實,就正在建造過程中的物設定抵押,我國法律中也有規定,我國《海商法》中就特別規定正在建造的船舶可以設定抵押 。鑑於《擔保法》中對於正在建造的房地產是否可以設定抵押權沒有明確的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擔保法》的司法解釋中,專門將正在建造的房

  屋或者其他正在建造的建築物的抵押效力問題進行了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xx年12月13日施行)第47條規定:“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據此,正在建造的房屋雖然不符合物的客觀物質性,但作為特定抵押物同樣可以設定抵押。

  2、抵押人的處分權的問題:

  我國《擔保法》第34條明確規定了抵押房屋必須是抵押人所有。對於在建房屋的所有權的問題,存在爭議。有主張認為隨預購人支付房款的數額房屋所有權逐漸轉移給買方 。這種觀點使買方和賣方可能同時具有同一房地產的所有權,違反了物權法中一物一權的原理,而且與房地產所有權轉讓登記生效的法律規定也不符。買方雖然簽訂了房地產預售合同,但要取得房地產的所有權,還取決於兩個因素,其一為購買的房屋已建成為客觀有形的物,其二為房地產轉讓已經辦理登記,獲得了權利證書 。因此,對於正在建造的房屋或者建築物,在建造完畢辦理產權轉讓登記之前,預售合同的買方不能獲得房屋的所有權。按照《擔保法》的規定,預售商品房抵押合同中抵押人的資格存在問題。

  另外,預售的商品房非客觀存在的物,預售合同的買方對於預售商品房無物權可言,因此對物的處分權同樣也不存在。因此,商品房預售中的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既不是抵押物的所有人,也無在建房屋的處分權。(在簽訂預售合同之後,如沒有行政法規的限制,買方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轉讓其在預售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這只是買方處分合同的債權債務,而非買賣標的物的處分,並不是我們討論的對物的處分權。)

  在商品房預售的業務中,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買方雖然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時候對預售的房屋沒有所有權和處分權,但他在將來可依法獲得其所購買的商品房的所有權,即享有對所有權的期待權。而《擔保法》沒有規定無權利人將來可以獲得權利的情況下所簽訂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問題。在特別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我們可以適用一般法的有關規定。而作為一般法的`《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由是推之,無處分權的人訂立的抵押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是否生效需要取決於權利人的追認,或者在訂立合同之後獲得處分權。如果權利人不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之後不能獲得處分權,即為不發生使合同有效的事實,則該合同始終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的這一內容,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這種抵押合同效力待定的情況做出了相應的規定,該解釋的第49條規定,以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財產抵押的,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能夠提供權利證書或者補辦登記手續的,可以認定抵押有效。從該條款的字面意思可以看出,只要抵押人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之前獲得權利證書,即為抵押人取得對抵押物的處分權,該抵押合同可以認定有效。同時,我們也注意到《合同法》中所規定的經過權利人追認也可以使效力待定的合同有效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並沒有作相應的規定。

  從上面的分析,對於預售商品房中抵押合同的合法性問題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正在建造的房屋或者建築物可以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房地產預售合同的買方以其購買的正在建造的房屋進行抵押所簽訂的抵押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結束之前,買方可以獲得房屋的處分權,抵押合同的效力不應因此受到影響。

  其次,我們再來討論商品房預售中,辦理登記對於抵押合同效力的影響。

  關於抵押登記的效力,存在兩種立法主義,登記對抗主義和登記要件主義 。如果採取登記對抗主義,抵押權的設定,在當事人達成抵押合同之後即可成立,而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是,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抵押權不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採取登記要件主義,抵押權的設定,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產生效力。根據我國《擔保法》第41條的規定,以城市房地產設定抵押權的,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生效。可見,對於城市房地產的抵押,我國《擔保法》採取登記要件主義。另外,商品房預售中的抵押合同,由於在預售的時候,商品房還處於在建過程中,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7條所規定的將在建房屋或者建築物進行抵押的情況。根據該條規定:“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從該條內容可以看出,以在建房屋設定抵押權的,也採取登記要件主義。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在商品房預售的按揭業務中,預售合同的買方作為抵押人將預售的房產抵押給銀行,在辦理抵押物登記之後,可以認定抵押有效。但是,在實務中,如果商品房沒有建成,抵押人沒有獲得權利證書,根本不能對預售商品房抵押合同進行登記。如果抵押物沒有辦理登記,是否必然導致抵押合同無效《擔保法》中雖然對城市房地產的抵押採取了登記要件主義,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根據登記的不同情況,我們可以看出明顯的立法指導思想的變化。因此,回答抵押登記對於抵押合同效力的影響這一問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