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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實習報告

【推薦】法學實習報告三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裡,接觸並使用報告的人越來越多,其在寫作上具有一定的竅門。那麼報告應該怎麼寫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法學實習報告3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學實習報告 篇1

  一、實習收穫

  (一)實習安排

  在城鎮分局實習期間,我主要負責協助民警巡邏、站交通崗、出警處理糾紛、製作公安機關的相關法律文書等等,噪音擾民、夫妻打架、買賣糾紛,不一而足,統統歸我們管。在這些警務工作中,民事糾紛還是相當多的,對於一個警察要想雙方當事人都到達滿意,還是有必須難度的。

  在局裡的安排下,我跟從一位姓徐的民警過實習生活,他是一位透過社會招考的形式進入到警察隊伍的。他是一位壯漢,甚有威勢,但卻是個心細之人,寫字一絲不苟、工作腳踏實地。他工作了有將近十年,在那裡,還是個小有威望的人民警察。在工作過程中,師傅經常耐心地教我一些接處警中的知識。例如,當我們接處警時,師傅在和事主瞭解狀況時,我就就應及時將事主的相關資訊包括姓名、單位、住址、聯絡方式、身份證號碼等詳細的記錄在接警記錄本上,透過兩個人的配合提高接處警效率,也避免了對事主的重複詢問。

  記得有一齊糾紛:一婦女為了涼快坐在一店鋪門前吹空調,而且還吃東西、喝酒,嚴重的影響了該店鋪的正常營業,女服務員讓其離開,不料卻發生爭執,婦女把服務員的臉部撓出了三道長短不一的血痕,服務員為了掙脫,又把手不留意伸進了婦女的嘴裡,大拇指被婦女狠狠的咬了一口。師傅為調節此事,連續一週在此兩家之間做調節,最後以婦女向服務員當面道歉,並賠償3000元醫藥費了事。在這起糾紛中,師傅表現出了一個年輕警官局表現的最高素質,確實令我等實習學員局折服。事情完結之後,師傅還要給雙方當事人寫調解協議書,終至圓滿。

  (二)實習感受及收穫

  在城鎮分局實習期間,讓我進一步了認識公安,認識社會,也認識到在公安社會中的自己。同時也瞭解到自己的不足。明白了學習的重要性,個性是相關的業務知識,比如說公安專業中的查緝戰術、治安秩序管理、法學、犯罪心理學等等。三個月實習下來,我從自身工作出發,深深的感覺到了公安工作中的困難。瑣碎而繁雜的工作常常要搞到午夜的一兩點鐘。即便是最常見的吵架,民警們也不僅僅要勸架,要做調查和筆錄,還要做調解,工作很細也很煩。這次實習,我收穫頗豐,也感悟良多。透過接處警的點點滴滴,我更加了解了警察職業的方方面面。靜下心來思考,透過局見局聞,能悟到許多道理,對我將來的做人、做事,都會產生不小的影響。

  二、對****區流動人口中青少年侵財型犯罪案件的認識

  (一)流動人口與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關係

  隨著城市程序的加快,以及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導致我國現階段人口大規模的流動,超多人員流向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流動人口對於促進流入地經濟的發展、對於緩解流出地的就業壓力無疑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人口大規模流動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負面效應,其中之一就是違法犯罪。在流動人口的違法犯罪案件中,青少年違法犯罪突出。據團中央對2361名青少年罪犯調查後發現,閒散青少年為1445人,佔61.2%,成為青少年犯罪的主體。在大中城市,流動人口中的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也比較嚴重,最新統計,該群體違法犯罪佔一些城市違法犯罪總數的60%左右。可見,人口流動與青少年犯罪之間具有密切的關係,換一句話說,人口流動是影響青少年犯罪的一個重要社會因素。

  (二)一個典型案例

  在城鎮分局實習期間,我也多次的遇到過流動人口中青少年違法犯罪案件,能夠說對我觸動很大。20xx年4月,樟樹市中學生高淑芳透過親戚介紹,來到了****市公安局城鎮分局轄區內的一家髮廊打雜。本來講好,開學前老闆娘給她600元工錢的。可眼看著就要開學了,高淑芳向老闆娘討要工錢。哪知老闆娘竟說:幹29天也是白乾,滿一個月才能給錢。高淑芳覺得沒有辦法,在開學前的一天晚上,乘老闆娘不在,將店內油機、吹風機以及美容美髮用品和一些老闆娘的飾物席捲而去。接到老闆娘的報警後,城鎮分局立即聯絡了各個有關的收費站點,師傅、還有另外一個民警和我則驅車前往火車站。在火車站的候車大廳裡,我們發現了她。見到我們時,高淑芳顯得很從容,而且理直氣壯。回到城鎮分局在理解我們的詢問時,15歲的高淑芳依然不以為自己的做法有什麼錯,她說:“她欠我的工資,我這樣做只是拿回自己應得的一部分……”當時在場的警察們是如此的不以為然,可見她的法制觀念是多麼的淡薄。

  (三)城鎮分局對流動人口中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偵查對策

  1.加強對青少年侵財型犯罪的打擊和預防工作

  針對近年流動人口中青少年違法犯罪不斷上升的狀況,城鎮分局應定期與轄區內各社群居委會和物業管理部門建立警民共建活動,共同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監督和引導工作,對發現的違法人員和行為及時通知社群民警,並結合其家人共同開展教育工作,努力降低青少年違法犯罪。

  2.做好刑嫌的調控

  要有效的打擊青少年違法犯罪,必然要做好“主動進攻、先發制敵”。加強對管轄區的內重點人口管理,對高危人群就應嚴格的管理,隨時監視他們的行蹤,只要發現新的線索或行蹤可疑,做好隨時主動出擊的準備,把他們犯罪的動機殺死在“搖籃”之中。

  3.加大打擊力度

  加大力度打擊影響青少年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公安機關要對侵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類犯罪活動,個性是教唆、引誘和脅迫青少年犯罪,傳播犯罪方法、傳播淫穢物品以及以青少年為犯罪物件等犯罪要依法從重處罰,嚴厲打擊。

  4.加強宣傳教育工作

  加強法制宣傳,增強青少年自我防範意識。透過各種形式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力度,幫忙青少年加強文化修養和掌握必須的法律知識,教育他們在社會生活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共道德規範,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

  三、實習總結

  (一)自己的不足之處及需要完善的地方

  在實習過程中,我努力將自己在校內局學公安專業知識與實戰相結合,透過實戰來提升自身業務水平,積累經驗,以便在今後學習工作過程中查漏補缺,取長補短,用新的公安理論知識來指導新的實踐。在接觸案件時雖然自己沒有執法權,但也經常會考問自己,這些案件是什麼性質,自己處理時該如何處理,感覺很多案件是我把握不好的,這也警示我今後要好好學習。遇到不懂不會的東西,同時跟書、跟例子學、跟別人學,只有想學,肯學肯鑽,不懂立刻請教,然後自己再鑽研分析,沒有什麼解決不了的問題。透過此次實習發現了自身的缺點和不足,感到自身專業知識的欠缺,局以在以後的學習工作過程中我會側重這些方面的培養和鍛鍊。

  (二)展望未來

  城鎮分局的實習雖然已經結束了,但是在這三個月裡面,我不僅僅僅學習了許多的業務技能,更重要的是深刻了自己做好公安工作的信念。今後我將更紮實地學習,充實自己,改正錯誤,提高不足,發揮長處,努力完善,做好本職工作,努力讓自己成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

法學實習報告 篇2

  一、畢業實習目的與意義

  畢業實習對我們的畢業設計非常的重大。為此,我們首先必須首先要明白:在實習中我們的目的意義和任務,也就能為畢業設計帶來真正而又完美的開幕。

  法律系畢業的實習是我們學習過程中的最後一個部分,是綜合的實踐階段,在這個階段,是我們在實習單位透過指導老師的,獨立從事理論聯絡實際的工作嘗試階段,其最基本的目的就是培養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基本技能應對和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是學生對四年所學知識和技能進行系統化、綜合化運用、總結和深化的過程。透過在工作單位的實踐,培養嚴肅認真、刻苦鑽研、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並且敢於創新,能正確地將獨創精神與科學態度相結合。讓我們能夠在現實氛圍中尋找自身差距,在彌補自身不足的同時強化進入社會前的適應能力,使畢業生信心十足地面對就業,順利完成人生的角色轉變,同時讓我們畢業生對所學專業業的現狀有一個較全面的瞭解,對畢業後的去向有一個清醒認識和明確定位,有效避免了就業中普遍存在的盲目性,大大地提高了畢業生的就業機率。

  二、實習單位及崗位簡介

  首先,我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xx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及我的老師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

  xx市中級人民法院坐落於建設路和新華道交叉口附近,南臨唐山大飯店,正處於唐山市市中心位置。中級人民法院門朝南開,大門左側是一座四層樓,是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分為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大門右側是一座五層樓,一層、二層、三層主要是機要室以及一些日常辦公機構,四層、五層為刑庭和行政庭。我實習的刑二庭就在五樓。五層樓的右側是中級人民法院的立案大廳,它是人民法院面向基層人民法院提交的上訴案件以及直接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視窗。除了刑事審判庭、立案大廳以外,中級人民法院還設有執行庭等。刑二庭主要審理的是有關盜竊罪、xx罪、非法拘禁罪等侵犯財產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我在刑二庭實習的主要工作是幫助法官整理並裝訂卷宗,處理日常工作,將所學的知識與實踐相結合。

  三、實習過程

  實習期間,我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尊重法院工作人員,同時注意自己的語言、舉止、儀表,並認真撰寫實習日誌,及時總結實習經驗與體會。

  在實習的過程中,我主要的工作是裝訂卷宗。刑事案件的卷宗與民事案件一樣分為正卷與副卷。但與民事案件不同的是,刑事案件又多出了對犯罪分子減刑假釋的案卷。

  在實習的過程中,我旁聽了案件的審理,從整體上與上學期所旁聽的民事案件的審理作了區別:民事案件的審理往往注重平等當事人的利益;刑事案件的審理注重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保護社會整體的利益。

  在實習的過程中,我瞭解並鞏固了與刑事案件的審理程式相關的知識。透過與法官交流,我瞭解了更多的書本上沒有的專業技能,也明白了更多的實際工作情況。到實習結束,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的肯定和更好的評價,在認識上有了很大的收穫,同時也發現了自身的許多不足。

  四、實習主要情況及體會

  我和幾個同學來到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由法院負責人統一安排,把我們分配在了刑二庭的各個辦公室。在刑二庭實習的一個多月,我學到了書本上學不到的知識,將理論與實際更好的結合。

  整理並裝訂案宗。現在雖不是年末,但是每天處理的案件增多,一項艱鉅的任務——歸卷,便擺在了整個刑庭工作人員的面前。我們的主要任務是給案卷排序、封皮,然後裝訂成冊。透過整理案宗,我瞭解了各種文書的分類及歸檔,對二審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簡單的程式有了更深入的瞭解。這個工作雖然沒有什麼技術含量,但是它卻是非常重要的。案宗從第一頁到最後一頁與整個案件息息相關,翻閱卷宗便能夠更清楚地瞭解案情,對案件做出很好的定位。刑事案件的卷宗與民事案件一樣分為正卷與副卷。正卷從先到後需要排列的是:案件資訊管理表,上訴移送函,一審判決書(裁定書),上訴狀,提押票,法庭筆錄,二審判決書(裁定書),委託宣判函,送達回證。副卷需要有:合議庭筆錄,審委會討論筆錄,判決書。如果有辯護人材料的還要把律師的所函,授權委託書,辯護材料這些排到正卷裡面,然後,把這些材料編頁,編目錄、備考表,裝訂起來。但與民事案件不同的是,刑事案件又多出了對犯罪分子的減刑案卷。減刑案卷包括減刑建議書、審批表、檢察院評審表、支隊減刑建議書、原審判決書、執行通知書、服刑獎勵情況、合議庭筆錄、減刑呈批表、審理報告、刑事裁定書、減刑通知書、送達證等。

  案卷就是整個案件的真實寫照。透過整理並翻看案卷,我能夠從案件立案到審結、執行,去分析整個案件。

  旁聽案件的審理。在實習期間,旁聽案件也能給我上很好的一課。我們刑二庭開庭審理了一起檢察院抗訴引起的涉嫌間接故意殺人案。

  案件的事實:被告王某駕駛一輛無牌照的重達25噸的大卡車,在拐彎時撞倒和自己順行的行人馬某,王某在沒有確認馬某是否死亡的情況下,主觀臆斷其死亡,故採取倒車的方式,最後導致馬某死亡。在法庭辯論階段,雙方就王某的倒車行為進行了辯論。檢察院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辯護律師堅持王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透過旁聽這個案件,我又進一步對(間接)故意殺人罪和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罪進行了區分: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罪,行為人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持一種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並且這種心理狀態是以一定的主客觀條件為根據,如以本人的能力、經驗、當時的環境和其他客觀條件為判斷基礎,在客觀上通常會表現出一些積極避免死亡結果發生的行為;而(間接)故意殺人的行為人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持一種放任的心理態度,既沒有要依據某些條件避免結果發生的意圖,也沒有避免結果發生的行為,無論結果發生與否都不違背行為人的意志,所以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

法學實習報告 篇3

  首先,我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老師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 我的.實習是由南開大學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透過實習,我在我的第二專業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並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瞭解並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並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於郭繼魁與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並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築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後,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四平市中院於20xx年7月4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託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託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委託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委託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傑、委託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 原告郭繼魁訴稱:19xx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2/0A-B軸約86平方米商網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後又於19xx年9月26日、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但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於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賣給第三人尹傑,是重複買賣,這種行為是無效的。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並承擔訴訟費。 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與原告所籤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託,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籤購房合同是重複買賣行為,開發公司發現重複出售後,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20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貿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損失。 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辯稱:被告建築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於重複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援。 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 第三人尹傑訴稱:第三人於20x0年4月6日與被告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係;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審法院認為:與原告籤合同的被告建築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與第三人籤合同的被告開發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於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為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築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但被告建築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為。被告經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為由,願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為。被告開發公司發現該商網重複出售後,於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發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貿公司於20xx年5月17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換收據的行為就是被告中興經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為,是無效的。因此,第三人與被告開發公司所籤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第三人尹傑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其買賣關係成立;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與原告郭繼魁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郭繼魁購房款43萬元,並給予房款43萬元一倍的賠償損失,兩項合計86萬元。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人郭繼魁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依法重新判決郭繼魁與建築公司買賣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護上訴人的初始買受權。其理由概括為:建築公司是該房屋的施工單位,出賣此房是該樓房投資人經貿公司委託同意的,賣房款由經貿公司用於支付工程款。此後經貿公司於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又對建築公司買房行為再次予以確認。郭繼魁買房是19xx年6月7日,尹傑重複買該房合同是二年後的20xx年5月,同尹傑算帳“換據”是20xx年6月,均在經貿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之前。但尹傑的購房合同,此前賣房人已宣告廢止,而對上訴人購房協議,賣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又予確認。據此應認定初始購房合同有效,此後重複購房合同無效。 被上訴人經貿公司、建築公司、開發公司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異議,經貿公司同意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的損失。 被上訴人尹傑辯稱: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郭繼魁與經貿公司、建築公司、開發公司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購房款已按合同約定全部交齊。且被經貿公司以開具購房款收據的形式予以確認,因而尹傑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三、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析及認定 19xx年9月四平市計劃委員會批准開發建設座落於四平市鐵西區英雄大街20號:0204-39的站前批發市場專案。專案開發人是開發公司,投資並組織建築施工管理人是經貿公司,建築施工是建築公司。工程於19xx年6月開工。 19xx年6月7日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書》(建築公司對外銷售商品房是由經貿公司委託),郭繼魁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A-B軸,建築面積約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萬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積款13萬元,因該商網內部裝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xx年4月25日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銷(預)售合同》,尹傑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A-B,軸建築面積89.5平方米,按合同約定交付房款34.5萬元,建築公司開據了收據,經貿公司又自自己名義予以換據。該建築面積與郭繼魁購買的建築面積均為商網一層同一處房屋。起訴前,尹傑在未取得進戶手續,未經賣方同意的情況下,對該房屋自裝防盜門上鎖,予以佔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揚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經貿公司法律顧問)胡振儒的見證下,由中興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貿公司、開發公司三家相互關聯、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代表,對站前批發市場新建樓房(中興二期工程建築樓房)的所有權進行了確認。三方協商一致,確認該新建批發市場樓房為經貿公司所有,該公司對此批發市場樓房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20xx年7月29日經貿公司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對過去委託建築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購房協議再一次進行確認。20xx年9月6日開發公司以無權出售商網房屋為由,向尹傑送達瞭解除商品房銷售合同通知,並要求解決善後事宜。後因尹傑強行佔有了合同約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繼魁向鐵西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得協議約定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