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協議書例文大全
篇一:離婚調解協議書
離婚調解協議書
法院離婚調解書範本
男方:年齡,姓名,工作單位,住址;
女方:年齡,姓名,工作單位,住址;
男女雙方因感情問題本著友好的態度達成如下協議:
1、男、女雙方同意離婚。
2、婚生女___由男方撫養,女方每月支付撫養費___元整(¥:___元)。撫養費以半年為單位支付,支付時間不遲於當年___日、___。
3、女方有探視___的權利,每週末可視情況接女兒回女方處居住。
4、雙方所欠___元整(¥:___元)債務,男女雙方各承擔___元整(¥:___元)。男方應承擔的份額交女方歸還債權人。
5、現住址處電器歸男方所有,男方自願補償女方___元整(¥:___元)。
6、男、女雙方位於__區的房產一處,雙方同意由女方配合男方在3個月之內出售,出售後10日內男方支付給女方___元整(¥:___元)。
7、本協議第4項、第5項、第6項約定的款項在男方售房後10日內支付給女方。如男方到期後未支付,女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8、男方自願承擔本案訴訟費用___元。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的內容,自雙方在調解協議筆錄上簽名或捺印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男方:
女方:
日期:
年 日 日
篇二:夫妻協議書範文(離婚協議書)
夫妻協議書範文(離婚協議書)
男方:趙某,身份證號:
女方:錢某,身份證號:
男女雙方於某年在某地辦理結婚登記,因性格不和導致感情破裂,雙方自願協議離婚,雙方經協商,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子女撫養:
婚後有生育一兒一女,兒子趙某,現年三歲,女兒趙某某,現年九歲,離婚後歸男方撫養,同男方一起共同生活,女方依法享有探視權。
男女雙方一致同意,女方支付兒女撫養費(含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問題在財產分割中解決,即女方放棄要求分割部分夫妻共同財產衝抵兒女撫養費,視為女方已將兒女撫養費一次性全部支付給男方。
2、財產分割:
雙方確認以下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並達成如下分割協議:
(1)住房情況:位於某地房屋一套。房產證號: 房權證 字第 號,房屋所有權人:趙某,歸男方所有,女方放棄要求分割,該處房產佔有、使用、收益、處置及還貸均與女方無關。
(2)傢俱、家電:歸男方所有。
(3)存款:各自存款歸各自所有。
(4)其它:女方婚後生育一男一女兩個小孩,體弱多病,離婚時,男方一次性補償女方人民幣 元作為經濟補償。
3、雙方債權債務:無。
4、雙方老人各自贍養。
5、離婚後男女雙方不得干涉對方的婚姻自由。
6、本協議一式三份。男方、女方、婚姻登記處各執一份,法律效力同等。
7、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真實屬實,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本協議未盡事項,由雙方協商解決或透過司法程式解決,與婚姻登記處無關。
男方簽署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女方簽署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注:本《離婚協議書》僅僅是一個範本,一個參考。夫妻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變更與完善,才能儘可能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避免以後不必要的糾紛與麻煩。
篇三:離婚調解協議書
甲方:XXX,男,現年24歲,住店集鎮鎮東行政村王橋自然村。
乙方:XXX,女,兩年24歲,住店集鎮姚灣行政村徐樓自然村。
20xx年王顯文與徐莉娟結婚後,20xx年9月24日生一男孩,名叫王雨澤。王顯文要求與徐莉娟到民政部門一起辦理結婚證,徐莉娟一直不願辦理結婚證。因感情不合,徐莉娟與王顯文分居2年,現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如下:
1.乙方徐莉娟沒有任何理由經濟財產糾紛,同意一男孩王雨澤給甲方王顯文監護撫養。
2.甲方王顯文允許五年後在協調人監護下看望王雨澤。
3.雙方不得干預個人家庭,違者追究個人責任。以上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4、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調解人一份。 甲方: (簽字)
乙方: (簽字)
調解人: (簽字)
年 月 日
篇四:試離婚協議書.
試離婚協議書
男方: 出生於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 戶籍地址
女方: 出生於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
戶籍地址
雙方於2010年3月16日在吉林省長春是綠園區 登記結婚,現因感情破裂,自願離婚,經雙方協商一致,對有關事項,依《婚姻法》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男方 與女方 自願離婚。
二、 子女監護、撫養及探視:
1. 雙方於2007年4月16日生育一女兒。取名:王詩淇,離婚後女兒由男女雙方共同撫養。
2. 女兒的託養費、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有雙方共同承擔。
3. 考慮到孩子的年齡孩子每星期的週一、週三、週五由女方撫養,週二、週四、週六由男方撫養。每個月的第一個週日和三個週日孩子歸女方負責,第二個週日與第四個週日由男方負責。每週週末下午4點把孩子交給對方,交接的時候前一方必須親自把孩子送到後方的手中。
4. 孩子上小學,雙方各負責一週,第一個星期又女方負責。每週週末下午4點把孩子交給對方,交接的時候前一方必須親自把孩子送到後方的手中。寒假暑假雙方各負責一星期,每週週末下午4點把孩子交給對方,交接的時候前一方必須親自把孩子送到後方的手中。
5. 孩子上中學,雙方各負責一週,第一個星期又女方負責。每週週末下午4點把孩子交給對方,交接的時候前一方必須親自把孩子送到後方的手中。寒假暑假雙方各負責一星期,每週週末下午4點把孩子交給對方,交接的時候前一方必須親自把孩子送到後方的手中。
6. 孩子上高中,探望權的行使應尊重女兒的意見,不可強行按本協議執行。
7. 雙方如有一方結婚,孩子的撫養權歸沒結婚的那一方所有。男方先結婚,孩子的撫養權歸女方所有,男方於每月1-5日付2000元人民幣作為孩子的撫養費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銀行帳號。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兒一次或帶女兒外出遊玩,但應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應保證男方每週探望的時間不少於兩天。)
8. 女方先結婚,孩子的撫養權歸男方所有,女方於每月1-5日付500元人民幣作為孩子的撫養費交到男方手中或指定的銀行帳號。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女方可隨時探望男方撫養的孩子。(女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兒一次或帶女兒外出遊玩,但應提前通知男方,男方應保證女方每週探望的時間不少於兩天。)
9. 在撫養孩子期間,雙方各自承擔孩子的生活費。寒暑假生活期間,如帶孩子外出,必須告知對方具體地點,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如果交接孩子的時間不及時,需提前打電話告知對方,違者交付對方300遠人民幣。並失去照顧孩子一週的權利。
10. 每年的農曆大年除夕至大年初三,由男、女方輪流與子女共度,第一年由女方開始。倘與雙方方共度之該年度恰和寒假共同生活之七天重迭,則雙方方同意順延並補足該重迭日數。
11. 為求確實依上述約定探視子女,保護子女之最佳利益,雙方同意必須將其實際住所、工作場所之地址及聯絡電話告知對方,倘有變動時亦同。
12. 除上述約定探視方法外,雙方方得以電話、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與孩子交往,惟不得影響對方、孩子之生活、工作、就學。
三、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雙方生活期間無共同財產。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
四、 債務的`處理:
男方於2010年01月01日欠女方孃家2000元由男方自行承擔。
五、 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傢俱、家電及銀行存款外,並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於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 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並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六、 經濟幫助及精神補償:
因女方生活困難,如女方先結婚,每月付500元作為孩子的撫養費。
七、 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義務的,應付違約金1萬元給對方
八、 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九、 如本協議生效後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 本協議書於男女雙方及證人簽章並協同至民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正式生效,此後任何人不得藉故打擾他方生活。
十一、 試離婚規定:
①. 兩人試離婚期間,雙方生活在一起,互補干涉對方生活,互不說話,互不查閱對方電話,不接對方電話,兩人之間形同陌路。
②. 洗衣做飯各自照顧自己,上午8點到12點為女方上網的時間,其餘時間歸男方。到點自動讓出。
③. 打掃屋子每人負責一天。孩子的衣物由當前監護人清洗,不得拖延。接管時孩子不能穿前一天的衣物,如發現則付被接管人洗衣費50元。
此協議於 年 月 日後生效,直至 年 月 日時,如雙方依舊堅持離婚,則遵守上述離婚協議內容,攜本人身份證及身份證影印件、戶口本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
立協議書人:
男方: 身份證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地址:
聯絡電話:
女方: 身份證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地址:
聯絡電話:
年 月 日
篇五:離婚調解協議書
當事人:XXX,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漢族,重慶市人,家住重慶市忠縣白石鎮打泉村十一組26號附1號,身份證號碼:512223197308268652 (以下簡稱男方)
當事人:XXX,女,1975年5月18日出生,漢族,江陵縣人,家住江陵縣沙崗鎮吳興淵6組。身份證號碼:42242119750518582X (以下簡稱女方)
案由:離婚糾紛。
經審查上列男、女雙方當事人於1995年11月29日在重慶市忠縣白石鎮婚姻登記,婚後因性格或感情不和等原因,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雙方自願申請要求離婚;據此,本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雙方當事入申請並在完全自願的前提下,依法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調解,在調解過程中,經雙方協商一致,特自願簽訂如下離婚調解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
第二條:雙方婚生子:王巧雲,女,現年16歲,由女方監護撫養,男方每月支付300元撫養費。
第三條: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債權債務分割。
第四條:在婚姻關係存續期的財產分割如下:位於白石鎮打泉村11組26號附1號一棟老宅歸男方所有。
第五條:男、女雙方離婚時,沒有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雙方不知道而署名在各自名下的債務由各自承擔,任何一方均不對此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第六條:男、女雙方自依法領取離婚證書之日起,即為婚姻關係解除,任何一方不得干涉他(她)方的婚姻自由和無故打擾他(她)方的正常生活,否則,對此所產生的一切後果,由過錯方全部承擔。
第七條:本協議是男、女雙方在完全自願的前提下籤訂的,是各自的真實意願表示,自簽訂之日起必須全面履行“協議”所規定的義務,並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協議”;更不得在財產分割中故意隱瞞、藏匿、抽逃、轉移家庭共同財產,若出現上述行為,任何一方均有權依據本協議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本協議男、女雙方當事人親筆簽名並在婚姻登記機關正式領取“離婚證書”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其它事項:無。
第十條:本協議一式四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另兩份分別由婚姻登記機關和本所存檔備查。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主持調解單位:忠縣白石鎮法律服務所
調 解 員: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