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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仲裁協議書參考

股權轉讓仲裁協議書參考範文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下稱深圳分會)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中的仲裁條款,以及申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下稱仲裁規則)的規定,於xx年7月18日受理了雙方當事人關於上述合同爭議的仲裁案。

  申請人選定了仲裁員,被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選定而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主任代為指定了仲裁員與因雙方未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共同選定或委託指定而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員,於xx年9月11日組成仲裁庭審理本案。

  仲裁庭商深圳分會秘書處原定於xx年10月31日開庭審理,後仲裁庭因故延至xx年11月10日開庭。xx年10月29日被申請人申請延期開庭,因其不能提供相關證據,仲裁庭經研究決定,如期舉行開庭。申請人代理人出席了庭審,被申請人沒有出庭,仲裁庭根據仲裁規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進行了缺席審理。庭後申請人提交補充材料,深圳分會秘書處於xx年11月20日,將該材料轉給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在xx年12月16日之前,對申請人修改的部分仲裁請求提交答辯意見及其他材料。

  被申請人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及附件後,未提交答辯狀、反請求申請書及有關證據。在申請人修改仲裁請求後,被申請人也未在仲裁庭規定的時間內針對該修改請求部分提交答辯意見和提交其他材料。

  仲裁庭於1998年1月22日作出本裁決書。

  現將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見以及裁決分述如下。

  一、案情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xx年11月8日合資成立了××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合資公司),註冊資本為300萬美元,申請人佔51%股份。xx年12月1日,經合資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透過,申請人自願將自己在合資公司的51%股權以人民幣500萬元的轉讓價格全部轉讓給被申請人。同時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書”,協議書中與本案有關的條款如下:

  一、股權轉讓的價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即申請人,下同)將其所佔合資公司51%的股權以人民幣500萬元轉讓給乙方。

  2.乙方(即被申請人,下同)應於本協議生效之日後按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貨幣和金額按以下規定的方式付清給甲方。

  A.乙方應於1995年1月31日前付清人民幣100萬元給甲方;

  b.乙方應於1995年3月30日前付清人民幣150萬元給甲方;累計人民幣250萬元;

  c.乙方應於1995年6月30日前付清人民幣150萬元給甲方;累計人民幣400萬元;

  d.乙方應於1995年9月30日前付清人民幣50萬元給甲方;累計人民幣450萬元;

  e.乙方應於1995年12月31日前付清人民幣50萬元給甲方;累計人民幣500萬元。

  二、有關合資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分擔

  本協議生效後,甲方不再承擔所有的債權債務。

  三、甲方在10天內辦妥資產移交手續,20天內甲方人員撤出合資公司。

  四、違約責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權價款,每逾期二天,應支付逾期部分總價款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如因違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違約金不能補償的部分,還應支付賠償金。

  五、糾紛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在協議的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申請人於1997年6月17日依照雙方所訂協議第五條仲裁條款的規定,向深圳分會提起仲裁,並提出以下仲裁請求:

  1.償付尚欠股權價款人民幣84萬元;

  2.支付逾期違約金人民幣94.68萬元;

  3.承擔本案全部仲裁費用。

  申請人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如下:

  xx年12月1日,合資公司第一屆董事會會議在××市召開,經雙方協商並經全體董事一致同意,申請人決定將其在合資公司中所佔的51%股權以人民幣500萬元的轉讓價格轉讓給被申請人,同時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該協議經雙方簽字後生效,並於xx年12月9日經××省××縣公證處公證。

  申請人依照協議書第三條的規定,在10天內辦妥資產移交手續。被申請人在第一、二批付款到期日前亦依約支付了應付價款。到xx年6月份即協議規定的第三批付款到期日前被申請人支付110萬元,按照協議書第一條第二款C項的規定,該次被申請人應付款為150萬元,故該次被申請人少付應付款40萬元。到xx年9月份即協議規定的第四批付款到期日前,被申請人按協議第一條第二款D項應付款50萬元未付。xx年10月被申請人付款20萬元至××市D公司(系申請人認可的收款單位)。對xx年12月份到期應付款被申請人未能依約給付。被申請人又分別於xx年4月付款11萬元,xx年1月付款5萬元,另還付款20萬元至××市D公司,尚欠款84萬元一直沒有給付。按照協議第四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對其逾期支付的部分股權價款應償付日2‰的違約金,即94.68萬元。

  1997年11月10日庭審後,申請人變更了仲裁請求:

  1.裁決被申請人償付尚欠股權價款104萬元;

  2.裁決被申請人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3.裁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全部仲裁費。

  申請人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如下:

  關於第一項仲裁請求,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應依雙方股權轉讓協議書的規定,於xx年12月31日前給付申請人股權轉讓款500萬元,但至xx年1月止,被申請人僅付轉讓款396萬元,尚欠104萬元未付。申請人於xx年6月12日向深圳分會提起仲裁,因其中有20萬元原約定由被申請人代付××市D公司,故原仲裁請求被申請人給付股價款數額僅為84萬元。1997年11月3日,××市D公司致函E公司(申請人為其下屬公司),稱其於xx年6月28日依據股權轉讓協議有關條款委託××市F公司償還××市D公司欠款40萬元,到xx年6月份止僅還欠款20萬元,下餘欠款20萬元至今未還。被申請人此間並未代申請人付××市D公司20萬元欠款。故特將原仲裁請求做了修改,償付尚欠股價款為104萬元。

  關於第二項仲裁請求,申請人在庭後補充的材料中明確了違約金的數額為79.53萬元。申請人稱:協議書第四條規定違約金按逾期部分總價款的日2‰計,考慮該約定偏高,申請人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僅以日1‰計違約金,其計算方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