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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制定與修改方法

公司章程的制定與修改方法

  公司章程是如何制定及修改的呢?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公司章程的制定與修改方法,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公司章程的制定與修改方法

  一、公司章程概述

  章程作為公司設立時必備的法律檔案,其制定主體和程式會因公司的種類不同而有所區別,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制定與股份公司章程的制定不同,採取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章程的制定與採取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章程的制定也有所不同。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必備的重要檔案,法律對其設有嚴格的要求。章程屬於要式檔案,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且必須經過登記。根據公司法第三十條、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公司章程是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必須報送的重要檔案之一。同時公司章程修改變更內容之後,也必須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登記程式的設定是保證章程內容合法和相對穩定的措施之一。

  二、公司章程的制定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即是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此處的“股東”實際上應理解為公司發起人,因為只有在公司成立之後,才有股東之稱謂,而公司章程制定之時,公司尚未成立,股東之稱根本無從談起。“共同制定”要求章程必須反映全體發起人的意志,經全體發起人一致同意,由全體發起人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公司法修訂後,對一人公司進行了明確認可,公司法第六十一條也對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制定予以了明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可見,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制定與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制定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即章程都必須反映發起人的意志,並由股東簽名蓋章。但國有獨資公司作為一種特殊型別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章程的制定也具有特殊性。我國公司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除此之外的任何機關、團體均無權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

  採取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公司,由於其成立之後並不向社會公眾開放,所以其股東仍然只限於發起人,發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將會反映公司全體股東的意志。在這點上,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章程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具有更大的相似性,即章程也必須由發起人簽訂,必須反映全體發起人的意志,由全體發起人簽名蓋章表示接收和認可,才能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

  對於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而言,由於其具有很強的社會性,公司股東並不限於公司發起人,還有很多認購人,因此發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並不能反映全體股東的意志,因此,法律規定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章程經發起人制定後,必須召開創立大會,以討論審議公司設立的有關事宜,其中之一即是討論透過公司章程。只有經過創立大會討論透過的公司章程才能反映公司設立階段的全體股東的意志,並且只有經過依照法定期限和程式召開的公司創立大會透過的章程,才能作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最終文字。根據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制定後,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透過。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原則上公司章程所記載的事項,只要確屬必要,均可修改。但是公司章程的修改不是任意的,其修改應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則和法定的程式,根據公司法規定,只有公司的權利機構才有權修改公司章程。並且由於章程的修改涉及到公司組織及活動的根本規則,而且還可能涉及到其他不同主體的利益關係,所以必須由權利機構以特別決議表決透過。我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透過。公司章程修改後,還應該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在哪些情況下需要變更?

  公司章程是公司取得法人資格的必備要件,是公司組織與活動的基本規則,所以公司章程生效後應保持內容相對穩定性,不得任意變更。公司章程是靜態的,但公司的經濟環境是變化的。社會經濟形勢、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內部情況變化,“為保護合法權益、滿足擴大經營、防止資本沉澱以及應對市場風險的客觀需要,應允許公司依法變更章程。”

  一般在三種情況下,公司章程需要變更。

  一是,《公司法》或有關法律、法規修改,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牴觸。公司章程是依據《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公司章程制定依據的修改,必然會引起公司章程的修改。比如:公司章程依據修改前的《公司法》第32條規定,規定股東的查閱權僅包括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而修改後的《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這樣的變化,需要公司章程對股東的查閱權作擴大變更。

  二是,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比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將其股份轉讓給他人,公司章程中的股東姓名或者名稱應修改。

  三是,股東(大)會決定修改公司章程。這種情況導致的公司章程變更為常態。公司作為一個重要的商主體,要在變幻莫測的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需要調整經營範圍以及變更註冊資本等。這些事項變更之後,需要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變更公司章程。

  章程變更後應當及時登記,以便讓投資者和社會公眾瞭解公司,並且還可以吸引潛在股東投資。同時還可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美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