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論文> 大學生交通運輸專業的論文

大學生交通運輸專業的論文

大學生交通運輸專業的論文

  交通運輸是研究鐵路、公路、水路及航空運輸基礎設施的佈局及修建、載運工具運用工程、交通訊息工程及控制、交通運輸經營和管理的工程領域。下面是交通運輸專業的論文,請參考!

  交通運輸專業的論文

  交通運輸業營改增的稅制與會計變化

  行業的盈利和營運都會受到稅制改革政策的影響,而國民經濟狀況又會受到行業狀況的影響,由於交通運輸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行業,因此,作為營改增政策的試點行業之一,交通運輸業的稅制改革更容易對國民經濟產生作用,交通運輸業在此次稅制改革中的變化和所受的影響也要比其他試點行業更值得關注,以交通運輸業為例,研究營改增政策對交通運輸業績效的影響。

  一、交通運輸業試行營改增的稅制變化

  稅率的變化和計稅方法的變化是營改增政策在交通運輸服務領域體現出的最主要的稅制變化,在四大類交通運輸業的營改增應稅服務中,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的稅制變化是最徹底最明顯的,營改增政策試行後,這兩大類服務的稅率都由之前的3%變為之後的11%,且都按照一般計稅方法徵收增值稅;而陸路運輸服務和水路運輸服務這兩大類應稅服務的稅制變化情況則比較複雜,稅率的變化和計稅方法的變化都與不同的服務業態相關,在陸路運輸服務中,道路客運服務在營改增後的稅率由3%變為11%,計稅方法也改為進項稅抵減銷項稅的一般計稅方法,而如軌道運輸、長途客運等服務稅率在營改增後則沒有發生變化,仍按3%稅率徵收增值稅,計稅方法是不進行進項稅抵扣的簡易計稅方法;水路運輸服務的稅制變化更為複雜,主要分為國際海運、國內運輸、輪期租和輪客渡等業態,其中,國際海運服務在營改增前免徵營業稅,因此,雖然納入了營改增的範圍,但營改增後按零稅率計稅,也就是說,營改增政策對國際海運服務不會產生太大的影響,國內運輸服務是水路運輸的各種服務業態中稅制變化最明顯的,稅率也是由3%變為1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輪期租服務的稅制變化也比較明顯,與國內運輸服務不同的是輪期租服務的稅率是由5%變為11%,輪客渡服務的稅制變化與陸路運輸中的軌道運輸等服務的稅制變化相同,都是按稅率3%的簡易計稅辦法徵稅。

  二、交通運輸業試行營改增的會計確認變化

  1.營改增差額徵稅的會計確認。

  營改增的差額徵稅問題是由營改增政策行初期試點的區域性性導致的,交通運輸業在試行營改增政策之前,有一部分業務實行的是營業稅差額徵稅辦法,試行營改增後,理論上這部分差額徵稅業務應該可以透過增值稅的進項稅抵扣來實現與原來的營業稅差額徵稅相同的避免重複徵稅的效果,但是,由於營改增政策試行初期,試點範圍僅限於部分省市,因此對於與非試點地區納稅人有業務往來的試點地區納稅人來說,就需要用一種新的政策來實現原來營業稅差額徵稅的政策效果,由此產生了營改增的`差額徵稅問題。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1〕111號)的規定,納入營改增試點的納稅人所提供的應稅服務中,如果有在試點前實行營業稅差額徵稅的應稅服務,那麼在營改增政策試行後,該部分服務應該確認的銷售額,等於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非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的價款。從這一角度來說,營改增的差額徵稅主要是用來抵減應納稅收入,而對於差額部分所減少的應交稅費則用來衝減主營業務成本。對於這一問題,一般納稅人需要在“應交增值稅”科目下新設“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在進行會計確認時需要將由於差額徵稅而導致的少繳的增值稅額計入該科目的借方;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不同,不需要設定新的科目,只需將少繳的增值稅額計入“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的借方即可。

  2.發生期末留抵稅額的會計確認。

  對於兼有增值稅應稅服務的試點一般納稅人,期末留底稅額是這類納稅人在營改增後可能面臨的新問題,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這類納稅人在開始試點之前的增值稅留抵稅額,在試點開始後應該作為進項稅轉出,不能抵扣銷項稅,應該先在備抵類賬戶“增值稅留抵稅額”中確認,如果後期還能夠發生這種增值稅應稅服務,這些留抵稅額才可以抵扣這些增值稅應稅服務產生的銷項稅,否則就不能進行抵扣。例如,A公司是營改增試點地區的一家交通運輸業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試行營改增政策,該公司在營改增之前屬於兼營增值稅應稅服務的一般納稅人,2011年發生期末留抵稅額3萬,2012年1月發生銷項稅額共3萬,進項稅額共1.2萬,其中,原有的增值稅服務發生銷項稅額2萬,營改增專案發生銷項稅額1萬。在本例中,2011底應將3萬元期末留抵稅額先計入“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借方,2012年1月份原有的增值稅應稅服務銷項稅額佔總銷項稅額比例為2/3,因此該部分應稅服務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2×2/3,為0.8萬元,本月進項稅額中剩下的0.4萬元屬於營改增專案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而2011年的3萬元期末留抵稅額只能與0.8萬一起抵扣原有增值稅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本期可以抵扣2萬元減0.8萬元,為1.2萬元,這樣期末留抵稅額還剩3萬減1.2萬,還剩1.8萬沒有抵扣完,即增值稅留抵稅額賬戶有借方餘額1.8萬。這樣以此類推,直至“增值稅留抵稅額”賬戶餘額為零。

  3.取得過渡性財政扶持資金的會計確認。

  營改增政策的試行是逐步進行的,由於各地試行營改增政策的時間不同,可能會導致部分地區的部分試點行業實際稅負出現暫時性加重的情況,這就可能會需要政府透過財政資金的方式加以支援。如果公司申請了這部分資金,那麼在收到資金時,應按實際金額計入其他應收款並確認營業外收入。

  4.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的會計確認。

  增值稅納稅人如果有在2011年12月1日後第一次購置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以及後期對裝置進行維護產生維護費用的,購置及維護費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就可以全額抵扣增值稅納稅額,如果納稅額不足抵扣,還可以遞延至下期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進行抵扣;而如果不是第一次購買,那麼費用就必須由自己負擔。關於這一問題,營改增政策對兩種納稅人的規定是有差別的,對於一般納稅人來說,如果發生上述情況抵減增值稅,需要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設定“減免稅額”的明細科目,專門用來核算營改增後由於第一次購置增值稅稅控專用裝置以及對裝置進行技術維護而產生的可以抵減的增值稅額;而對於小規模納稅人來說,如果發生上述情況,只需要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裡面直接衝減掉要抵減的增值稅額即可,不需要像前者一樣新設定“減免稅額”科目,這樣的核算方式要比前者簡單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