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考核制度> 安全生產考核獎懲管理制度(3篇)

安全生產考核獎懲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考核獎懲管理制度(3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產考核獎懲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安全生產考核獎懲管理制度1

  安全生產考核獎懲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目標,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生產安全文明進行,將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與獎勵、懲罰有機地結合起來,促進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安全生產工作規範化、科學化、制度化、標準化,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所有部門和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獎懲管理。

  3、考核依據

  3.1總經理簽署《安全承諾》,定期進行安全生產績效考核。

  3.2逐級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明確年度工作目標並予以考核。

  3.3每名員工與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與總經理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

  3.4員工調整工作崗位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的具體內容隨之改變。

  3.5綜合辦負責執行公司級安全考核與獎懲,重大安全責任事項的考核報總經理審批。

  3.6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績效考核,安全員負責監督。

  4、實施細則

  4.1一般規定

  4.1.1公司年終總結時,由各部門按照考核情況推薦,安全員按照獎懲細則稽核,提出獎勵建議,報總經理批准,給予獎勵。

  4.1.2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者,由部門推薦,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議,總經理批准給予獎勵。

  4.1.3發生安全事故後,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根據《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明確責任,確定責任人,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對責任部門、責任人、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4.1.4所罰款項由綜合辦從被罰部門或個人獎金中扣除,不得攤入生產成本。對所罰款項,財務科應立專使用者頭,列入暫存款——安全專款中,由財務科掌握用於安全生產工作。

  4.1.5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事求是的進行獎懲,並接受全員監督。

  4.1.6綜合辦負責編制、修訂本制度,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稽核,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4.2獎勵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其功績大小,分別給予精神表揚和物質獎勵。

  4.2.1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和規定,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年終總結被評為優秀的部門和個人,各獎勵200元和100元。

  4.2.2對於安全技術規程執行得好,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有顯著成績的部門、車間和個人,各獎勵100元。

  4.2.3由於認真檢查,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採取有效措施,積極參與搶險救災,避免重大火災、爆炸、人身傷亡、裝置停產、主要裝置損壞以及有其它顯著成績者,獎勵100元。

  4.2.4為保證安全生產,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有關部門審查,確有較大價值,列為安全技術措施專案,實施後,經實踐考核有效者,獎勵50元到500元。

  4.2.5對改善勞動條件,消除塵、毒和噪音危害,預防職業病發生,對環境保護貢獻較大的技術改進專案的主要成員,獎勵50元。

  4.2.6在發生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中,臨危不懼,奮勇搶救,保護公司財產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擴大,措施得力,成績突出者,獎勵200元到20xx元。

  4.2.7及時制止違章和誤操作並轉危為安者,獎勵200元到1000元。

  4.2.8舉報事故經確認屬實者,獎勵50元。

  4.3處罰

  安全生產處罰分為經濟處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經濟處罰:公司扣罰安全生產責任者的獎金收入。

  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檢討、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等。

  刑事處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按照國家法律,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3.1發生因工傷亡事故的處罰

  4.3.1.1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處以20xx元和500元的罰款,對責任部門進行通報批評,部門經理予以責令檢討,責任人予以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

  4.3.1.2發生輕傷事故,要對責任部門和責任者給予警告,責任人予以責令檢討,並分別處以200元和50元的罰款。

  4.3.1.3對於較大、重大未遂事故,要對責任部門和責任者給予警告、通報批評。

  4.3.2違章違紀處罰

  4.3.2.1對在生產作業中,不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的職工和管理人員,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檢討,並處以20元的罰款。

  4.3.2.2在生產作業中,未按本崗位操作規程操作,給予責令檢討、停職檢查,並處以50元的罰款。

  4.3.2.3對隨意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體的部門和個人,給予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並分別處以1000元和200元的罰款。

  4.3.2.4對生產區內機動車輛超速行駛,違章駕駛或違章乘車者,未造成事故者,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並處以20元的罰款。

  4.3.2.5對車間內安全通道不暢通的責任部門,給予警告處分,並處以100元的罰款。

  4.3.2.6對不按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制度進行工作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責令檢討、停職檢查,並處以200元和50元的罰款。

  4.3.2.7除上述情況外,對其它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可參照獎懲細則酌情處罰。

  4.3.3存在事故隱患的處罰

  對存在事故隱患的部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酌情給予處罰。

  4.3.3.1各種生產裝置、儀器、儀表和生產場地的防護裝置、安全裝置、指示訊號裝置要齊全、有效、可靠,對不符合要求的相關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處分。

  4.3.3.2對各種安全裝置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校驗的,給予警告處分。

  4.3.3.3經檢查認定為事故隱患,在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後,對在限期內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部門不能消除,但應制訂臨時安全措施而不制訂的;本部門不能消除,但應提出上報而未提出上報的部門,給予責令檢討、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並處以500元的罰款。

  4.3.4加重處罰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加重處罰,具體加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決定。處罰方式包括對當事人罰款、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

  4.3.4.1違章指揮,造成因工死亡、重傷、輕傷、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

  4.3.4.2發生事故後仍不採取有效措施,不認真吸取教訓,致使事故重複發生的。

  4.3.4.3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時間不報的。

  4.3.4.4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後不按期排除隱患或未採取有效措施而發生事故的。

  4.3.4.5對工作不負責任,因故發洩私憤,有意擾亂操作,造成經濟損失和違反勞動紀律,不嚴格執行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4.3.4.6對已列入安全技術措施專案,不按期實施又不採取應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7對忽視勞動條件,削減或取消安全裝置、設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8對裝置長久失修,備用裝置起不到備用作用,帶病運轉又不採取緊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9對違章設計、製造、安裝或不按設計方案施工造成事故的。

  4.3.4.10凡阻止、干擾、刁難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正常工作或無理取鬧、拒絕安全管理人員檢查的。

  4.3.5減免處罰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酌情減免處罰,具體減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4.3.5.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4.3.5.2發生工傷事故屬於本部門以外其它原因的。

  4.3.5.3對事故隱患積極採取治理措施,但限於技術水平,在限期內未達到規定的。

  4.3.5.4發生事故後,能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較好,能積極組織(配合)調查,認真進行事故分析,並能配合制訂防範措施的。

  4.3.6其他處罰

  4.3.6.1發生事故時,對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3.6.2發生事故需賠償經濟損失的,其賠償金額由公司研究決定,賠償款應從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罰款後的剩餘部分,不應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直至逐月扣完。

  5、附則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考核獎懲管理制度2

  1

  總則

  1.1

  為維護國家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保障公司員工在生產過程中人身安全,推動公司生產經營發展,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1.2

  安全生產獎懲考核,以法制手段與行政手段、思想政治教育與經濟制裁相結合,實行憑功受獎、論過受罰、賞罰嚴明的.原則。

  1.3

  安全生產獎懲考核由安技部門歸口管理,各分廠(分公司)、部門均應把安全生產獎懲列入員工考核內容。

  2

  獎懲條件

  2.1

  對於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群體和員工,由安技部門或由其提請公司主管領導批給子一次性獎勵。

  2.1.1

  在勞動保護方面有創造發明,積極推廣新技術,對防止職業危害及人身傷害事故取得突出效果的;

  2.1.2

  對勞動安全工作提出切合實際、行之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議的;

  2.1.3

  發現事故預兆及時採取果斷措施排除險情,避免了重大傷亡事故發生的;

  2.1.4

  在事故搶救中不畏危險,奮不顧身使國家和人民的財產生命免受損害或減輕損害的;

  2.1.5

  敢於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因而避免發生事故的;

  2.1.6

  忠於職守,積極負責,發現重大不安全隱患及時報告有關領導部門的。

  2.2

  對以上群體和員工的獎勵分為:表彰、記功、晉級、授予榮譽稱號和發給的一次性獎金。

  2.3

  獎勵經費從公司獎勵基金或稅後留利中專項列支。

  3

  處罰條件

  3.1

  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群體和員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予以嚴肅處理:

  3.1.1

  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規不力,分廠(分公司)、部門管理混亂,員工無章可循,造成重大傷亡、火災、爆炸事故的;

  3.1.2

  安全教育與檢查督促不力,事故隱患未及時採取預防措施進行整改而造成各類重大事故的;

  3.1.3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責任者;

  3.1.4

  由於違反規章制度,翫忽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責任者;

  3.1.5

  由於擅自動用他人裝置,損壞或拆除安全設施等原因而造成各類重大事故者;

  3.1.6

  新建、改建、擴建及革新、挖潛專案未執行“三同時”評審的;

  3.1.7

  違反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責任者;

  3.1.8

  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及女員工進入作業場所不戴安全帽者;

  3.1.9

  危險作業不辦理審批手續者;

  3.1.10

  無操作證而單獨操作者;

  3.1.11

  帶小孩進入作業場所者;

  3.1.12

  穿拖鞋(有限定的除外)、赤膊、敞衣、穿裙、穿高跟鞋進入生產作業區域者;

  3.1.13

  交通運輸車輛人物混裝者或者未戴安全防護排氣罩進入油化庫的車輛駕駛人員。

  3.2

  凡屬觸犯上列各條之一的責任部門和個人應列入經濟責任制考核,有關責任者應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政紀處分或經濟處罰(可並處),特別嚴重的還要追究法律責任。

  3.3

  行政紀律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安全生產考核獎懲管理制度3

  1 目的

  為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目標,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生產安全文明進行,將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與獎勵、懲罰有機地結合起來,促進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安全生產工作規範化、科學化、制度化、標準化,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梅縣富力專案部所有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獎懲管理。

  3 考核依據

  3.1 專案經理簽署《安全承諾》,定期進行安全生產績效考核。

  3.2 逐級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明確年度工作目標並予以考核。

  3.3 每名管理員與專案經理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

  3.4 管理員多崗位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的具體內容隨之改變。

  3.5 專案副經理負責安全考核與獎懲,重大安全責任事項的考核 <>報專案經理審批。

  3.6 各主管負責本各自片區的安全生產工作的績效考核,安全員負責監督。

  4 實施細則

  4.1 一般規定

  4.1.1 專案部年終總結時,由各主管按照考核情況推薦,安全員按照獎懲細則稽核,提出獎勵建議,報專案經理批准,給予獎勵。

  4.1.2 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者,由主管推薦,公司安全主任審議,專案經理批准給予獎勵。

  4.1.3 發生安全事故後,由公司安全主任根據《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明確責任,確定責任人,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對責任片區、責任人、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4.1.4 所罰款項由財務科從被罰主管部門或個人獎金中扣除,不得攤入生產成本。對所罰款項,財務科應立專使用者頭,列入暫存款--安全專款中,由財務科掌握用於安全生產工作。

  4.1.5 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事求是的進行獎懲,並接受全員監督。

  4.1.6 安全員負責編制、修訂本制度,公司安全生產副經理和安全主任稽核,專案經理批准後實施。

  4.2 獎勵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其功績大小,分別給予精神表揚和/或物質獎勵。

  4.2.1 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和規定,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年終總結被評為優秀的片區和個人,各獎勵200元和100元。

  4.2.2 對於安全技術規程執行得好,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有顯著成績的片區和個人,各獎勵100元。

  4.2.3 由於認真檢查,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採取有效措施,積極參與搶險救災,避免重大火災、爆炸、人身傷亡、裝置停產、主要裝置損壞以及有其它顯著成績者,獎勵100元。

  4.2.4 為保證安全生產,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有關主管審查,確有較大價值,列為安全技術措施專案,實施後,經實踐考核有效者,獎勵50元到500元。

  4.2.5 對改善勞動條件,消除塵、毒和噪音危害,預防職業病發生,對環境保護貢獻較大的技術改進專案的主要成員,獎勵50元。

  4.2.6 在發生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中,臨危不懼,奮勇搶救,保護公司財產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擴大,措施得力,成績突出者,獎勵200元到20xx元。

  4.2.7 及時制止違章和誤操作並轉危為安者,獎勵200元到1000元。

  4.2.8 舉報事故經確認屬實者,獎勵50元。

  4.3 處罰

  安全生產處罰分為經濟處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經濟處罰:公司扣罰安全生產責任者的風險抵押金收入。

  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檢討、停職檢查等。

  刑事處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按照國家法律,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3.1 發生因工傷亡事故的處罰

  4.3.1.1 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處以20xx元和500元的罰款,對責任片區班組進行通報批評,責任人予以責令檢討或停職檢查。

  4.3.1.2 發生輕傷事故,要對責任片區班組和責任者給予警告,責任人予以責令檢討,並分別處以200元和50元的罰款。

  4.3.1.3 對於較大、重大未遂事故,要對責責任片區班組和責任者給予警告、通報批評。

  4.3.2 違章違紀處罰

  4.3.2.1 對在生產作業中,不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的工人和管理人員,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檢討,並處以20元的罰款。

  4.3.2.2 在生產作業中,未按本崗位操作規程操作,給予責令檢討、停職檢查,並處以50元的罰款。

  4.3.2.3 對隨意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體的班組和個人,給予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並分別處以1000元和200元的罰款。

  4.3.2.4 對生產區內機動車輛超速行駛,違章駕駛或違章乘車者,未造成事故者,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並處以20元的罰款。

  4.3.2.5 對施工現場安全通道不暢通的主管片區,給予警告處分,並處以100元的罰款。

  4.3.2.6 對不按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制度進行工作的班組和個人,給予責令檢討、停職檢查,並處以200元和50元的罰款。

  4.3.2.7 除上述情況外,對其它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可參照獎懲細則酌情處罰。

  4.3.3 存在事故隱患的處罰

  對存在事故隱患的部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酌情給予處罰。

  4.3.3.1 各種生產裝置、儀器、儀表和生產場地的防護裝置、安全裝置、指示訊號裝置要齊全、有效、可靠,對不符合要求的相關管理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處分。

  4.3.3.2 對各種安全裝置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校驗的,給予警告處分。

  4.3.3.3 經檢查認定為事故隱患,在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後,對在限期內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班組不能消除,但應制訂臨時安全措施而不制訂的;本班組不能消除,但應提出上報而未提出上報的班組,給予責令檢討、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並處以500元的罰款。

  4.3.4 加重處罰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加重處罰,具體加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決定。處罰方式包括對當事人罰款、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

  4.3.4.1 違章指揮,造成因工死亡、重傷、輕傷、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

  4.3.4.2 發生事故後仍不採取有效措施,不認真吸取教訓,致使事故重複發生的。

  4.3.4.3 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時間不報的。

  4.3.4.4 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後不按期排除隱患或未採取有效措施而發生事故的。

  4.3.4.5 對工作不負責任,因故發洩私憤,有意擾亂操作,造成經濟損失和違反勞動紀律,不嚴格執行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4.3.4.6 對已列入安全技術措施專案,不按期實施又不採取應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7 對忽視勞動條件,削減或取消安全裝置、設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8 對裝置長久失修,備用裝置起不到備用作用,帶病運轉又不採取緊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9 對違章設計、製造、安裝或不按設計方案施工造成事故的。

  4.3.4.10凡阻止、干擾、刁難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正常工作或無理取鬧、拒絕安全管理人員檢查的。

  4.3.5 減免處罰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酌情減免處罰,具體減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4.3.5.1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4.3.5.2 發生工傷事故屬於本專案部以外其它原因的。

  4.3.5.3 對事故隱患積極採取治理措施,但限於技術水平,在限期內未達到規定的。

  4.3.5.4 發生事故後,能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較好,能積極組織(配合)調查,認真進行事故分析,並能配合制訂防範措施的。

  4.3.6 其他處罰

  4.3.6.1發生事故時,對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3.6.2 發生事故需賠償經濟損失的,其賠償金額由公司研究決定,賠償款應從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罰款後的剩餘部分,不應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直至逐月扣完。

  5 附則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