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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費附加減免規定

教育費附加減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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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費附加減免規定

  教育費附加減免規定:

  1、對海關進口的產品徵收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徵收教育費附加。

  2、對由於減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而發生退稅的,可以同時退還已徵收的教育費附加。但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徵的教育費附加。

  3、對機關服務中心為機關內部提供的'後勤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12月31目前,暫免徵收教育費附加。

  4、對新辦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稽核,3年內免徵教育費附加。

  5、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咖、氧oB#1,)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教育費附加。

  6、自2004年1月+1日起;對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咖、氧吧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稽核,3年內免徵教育費附加。

  對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商業零售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稽核,3年內免徵教育費附加。

  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國辦發[2004]10號文下發後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咖、氧氣吧)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教育費附加。

  7、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於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用其財產清償債務時,免徵被撤銷金融機構轉讓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應繳納的教育費附加。

  8、從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12月31日止,對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取得的證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經手費20%和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0、5%繳納t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收入和申購凍結資金利息收入、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收入以及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暫免徵教育費附加。

  知識拓展:

  教育費附加的稅額計算:

  (一)計費依據:

  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費 依據。

  (二)計算公式:

  應納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稅額)×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