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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服務合同

有關委託服務合同範文彙編9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委託服務合同9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委託服務合同 篇1

  委託人(甲方):

  地 址:電話:

  受託人(乙方):浙江某某律師事務所

  地 址:電話:

  乙方開戶銀行及帳號:浙江南潯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201000106537694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就下列法律服務事項達成一致,

  於20 年 月 日訂立本合同。

  一.法律服務範圍:

  甲方委託乙方處理下列在( )中的法律事務(以下簡稱“本事務”):

  (1)甲方與 糾紛一案的第 審

  訴訟 / 仲裁代理。如:委託一審的,不包含執行委託和上訴委託;委託二審的,不包括執行和再審。

  (2)甲方與 案的訴前調查。

  (3)甲方與 已生效判決/裁決的申請執行代理。

  (4)甲方與 之糾紛的非訴訟調解。

  (5)關於 事件/專案的諮詢 /談判 /出具法律意見書 /起草或審查合同。

  二.委託許可權:

  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的許可權為下列第()項範圍(具體以委託書為準):

  (1)一般代理(訴訟/仲裁),僅為程式代理,無實體處分權。

  (2)可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反(仲裁)申請或者上訴的特

  別授權訴訟/仲裁代理。

  三.承辦律師、實習律師/律師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律

  師/實習律師/律師助理為本事務的承辦律師(以下簡稱“律師” )。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師在認為必要時可將本事務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員或其

  它律師協助完成;其中“訴前調查”事務及其所衍生的其它必要取證事務(包括但不限於審計、鑑定、評

  估、論證、公證等)都可轉委託適當的專門機構協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律師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正常調動、離職、時間衝突、迴避、身

  體狀況等)無法繼續或暫時不能承辦本事務時,律師應及時告知甲方並由雙方協商重新安排律師接替或者

  由乙方另行指派其他合適的律師接替完成合同義務;如果甲方書面提出不同意其他律師接替的,視為甲方

  解除合同,本合同終止履行。

  四、律師費用結算方式:

  雙方商定按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應支付給乙方的律師費:

  (1)計件收費方式,本事務律師費總額為人民幣大寫 整。小

  寫¥元.如果提起反訴或者遭致反訴,按照反訴標的計算新增律師費。

  (2)分階段/績效/目標收費方式:,在沒有按照約定方式和期限支付律師費的,本合同不生效。

  四、律師費的支付與結算:

  律師費僅僅是指支付給乙方即律所的經營性收入。本合同第四條所約定的律師費,以下列第( )種辦法支付與結算:

  (1)計件收費方式的,於本合同簽訂之當日一次性付清,否則,本合同不生效。

  (2)計件收費方式的,於本合同簽訂之當日首付人民幣¥元,餘款於 之前付清,任何一期未付清的,本合同不生效。

  五、其它費用結算方式:

  雙方商定下列與本事務有關的費用開支由甲方負擔,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

  四條的律師費中:

  (1)代理直接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異地交通、住宿、通訊、電信、文印等);

  (2)代支間接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轉委託審計、鑑定費、公證費、評估費、查檔費,其它用於收集證據的費用);

  六、其它費用的支付與結算

  本合同第五條第(1)項所約定的其它費用中的代理直接費用部分,以下列第( )種辦法支付與結算:

  (1)於本合同生效之當日預付人民幣¥ 元,乙方完成受託事務或此預付款用盡後憑票據按實報銷。

  (2)於本合同生效之當日一次性支付人民幣¥元,乙方包乾使用。

  (3)本合同第五條第(2)項所約定的其它費用中的代支間接費用部分,實際發生時由律師通知甲方後甲方直接支付,或在緊急情況下由乙方以上列代理直接費用墊支後甲方立即(在五日內)按實單獨結算。

  七、發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師費應當向甲方出具正式稅務發票;按本合同第六條第(1)或者(3)種辦法支付的向甲方報銷相關費用時,應當提供相關票據憑證或者正式稅務發票。

  八、乙方及律師的義務

  (1)律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2)律師應當勤勉盡職,依法在本合同約定範圍內維護甲方的最大合法利益;

  (3)律師應當及時向甲方報告有關本事務的進展情況;

  (4)律師只能按照甲方的授權行事,無權超越甲方授權行事。如果確有需要,應當由甲方另行給予明確的授權;

  (5)律師無權要求在本合同約定的律師費和其它費用以外再要求客戶支付任何其他款項。

  (6)乙方或律師變更聯絡資訊的,應當及時通知甲方;乙方另行指派律師接替的,應及時告知甲方。

  (7)乙方和律師對因案件代理關係而獲取的甲方隱私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九、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提供虛假證據,不得虛假訴訟。甲方應向乙方和律師如實提供與本事務有關的真實的資料、真實性的證據,如實陳述與本事務有關的真實情況;

  (2)如與本事務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乙方或律師;

  (3)如變更住址、聯絡方式等,應當及時通知乙方和律師;

  (4)按照約定如期支付律師費和其它費用;

  (5)向乙方和律師提出的要求不應與法律以及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相沖突。甲方的訴訟目的和訴訟要求,應當合法、合情、合理。

  十、證據和財物

  (1)乙方和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不收取或者代為保管證據原件;因庭審需要所取得的由甲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原件或原物,由甲方親自提交法庭或者法官,證據原件的所有權屬於甲方,本事務完成後甲方要求返還的,除依法應提交法院或仲裁機構且由其歸卷的外,可由甲方申請取回。重要證據材料的原件或原物,甲方不願交由法院或仲裁機構收取歸卷的,須在提供證據時,向法庭或者仲裁機構說明情

  況和原因,並經其許可案件審理結束後申請取回。

  (2)乙方和律師因代理案件執行所得或其它受託代收所得的財物,所有權屬於甲方,應由乙方和律師在合理時間內移交於甲方。

  十一、保管和留置

  雙方特別約定:本合同第十條所述的證據和財物,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視為甲方委託乙方代為保管,本條內容即視為保管合同內容,雙方保管合同關係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發生為條件而生效;保管期限不超過30天。

  (1)甲方未要求歸還證據原件、原物的(除司法機關必須留存歸檔的外);

  (2)乙方通知移交財物,甲方拒絕接受或者未予響應的;或者雖予響應但一

  直未來領取的;或者因甲方變更聯絡方式等,未通知乙方致使無法移交或不便移交的;

  乙方代為保管證據或財物期間,認為必要時可自行決定將該證據或財物移送公證機關提存,所產生的各種費用由甲方承擔。

  保管期限屆滿(自乙方書面明示可移交之日起計)後,乙方對所保管的證據和財物可作任意處分而不再負任何責任。但所保管的財物是人民幣現款的,應在甲方於任何時候主張權利時,歸還本金餘額,不計利息。

  乙方因保管(含提存)所產生的各種合理費用,甲方未予清償的,乙方有權對所保管的財物進行留置處理;也可直接以所保管財物中的現款抵付。

  十二、保密

  (1)乙方和律師對於甲方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應當保守秘密,在未徵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第三方洩露,但法定或約定應向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提供的除外。

  (2)客戶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應當另行簽訂保密協議,以保密協議的約定為準。

  十三、利益衝突

  乙方和律師應將已經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為與甲方有利益衝突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情況如實告知甲方。在發生利益衝突的情況下,甲方有權且應當選擇繼續簽訂/履行合同或改變委託許可權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權作出迴避的安排。

  十四、其他法律事務

  乙方和律師均無權利和義務代理甲方處理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範圍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務。甲方如確需乙方和律師提供有關其他法律事務的服務的,應當與乙方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行簽訂法律服務委託合同。如上訴、再審等。

  十五、完成受託事務

  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形,即視為本合同乙方完成受託事務:

  A、屬訴訟/仲裁/執行代理的:

  (1)本案本審次送達判決/裁決書、調解書或撤消訴訟、駁回起訴、不予起訴、撤銷案件、執行中止或終止裁定書;如一審委託不包括執行和上訴代理。

  (2)雙方當事人案外和解;

  (3)甲方解除合同、撤銷委託、解除委託關係;

  B、屬非訴訟事務的:

  (1)對方完成了滿足甲方要求的行為或者達到委託目的或者完成了法律文書製作;

  (2)甲方向對方作出了新的要約或承諾致使受託事務成為不必要;

  (3)調查或談判物件滅失、消滅或終止或者其他客觀原因而不能;

  (4)其它依照法律或約定或慣例應視為乙方義務已履行完畢的情形;

  (5)甲方解除合同、撤消委託、解除委託;

  十六、合同的解除、終止履行

  (1)經書面通知,甲方有權隨時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該解除通知在乙方

  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師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務,已經收取的律師費一律不予退還。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律師費逾期超過二十天的或者其他費用支付逾期超過三十天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但應書面通知甲方。

  (3)若甲方要求達到的目標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則乙方有權隨時終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但應書面通知甲方。

  (4)若乙方在受託處理本事務過程中發現甲方有故意隱瞞事實或虛假證據或者虛假作證等妨礙乙方正常完成受託事務的能力之情形,有權終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5)本合同因上列情形而解除時,約定以計件方式收費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師費不予退還,甲方欠付的應予以補足約定數額;以計時方式收費的,按解除時的實際工作小時結算律師費;以分階段/績效/目標/風險方式收費的,按實際所處的階段或績效或者目標或者風險結算律師費。

  十七、違約和賠償

  (1)甲方未能按時支付乙方律師費或經乙方書面提示而超過30天未給予律師報銷其它費用(約定包乾使用的除外)的,每逾期1天,按欠付金額的萬分之二另行支付延遲支付違約金給予乙方。

  (2)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因違法執業或其它過錯(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實際損失;乙方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八、訴訟風險提示告知和委託人(當事人)對證據真實性以及非虛假訴訟的承諾

  乙方和乙方律師已經在簽訂本合同前將委託的法律事務的訴訟風險已經充分告知了甲方。乙方和律師根據甲方陳述的事實和提供的證據,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斷或諮詢意見,均不可理解為乙方或律師就受託事務的結果作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乙方和律師提交的取保候審申請書、提供的有關法律意見或者發表的辯護意見,均不可理解為公安、司法機關就一定能給予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取保候審、從輕處罰或者適用緩刑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免於處罰或者無罪等有利的結果。

  甲方即委託人(當事人)對所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並承諾對進行虛假訴訟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十九、免責

  因委託人(甲方)未按期付清本合同約定的律師費或提供虛假證據進行虛假訴訟所導致的一切法律後果受託人乙方及乙方律師免責。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實際/繼續履行,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二十、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條款如因任何原因導致部分無效,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應當予以履行。

  二十一、通知

  與本合同履行有關的通知應當以書面方式提交對方,送達方式可為郵寄、掛號郵寄、快件、專人送達、傳真、電子郵件、QQ、微信等。各方均可分別視需要選擇較為合適的送達方式。

  二十二、爭議的解決

  (1)雙方之間就律師費和其他費用發生爭議的,應當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甲方應先向乙方主管司法行政部門南潯司法局投訴,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門進行調解。

  (2)雙方同意,在無法透過協商和調解方式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南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三、其他約定:

  除上述條款約定外,乙方和甲方就如下內容達成一致的約定:

  二十四、生效條件

  本合同在雙方簽署並由甲方實際支付了約定的律師費後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沒有義務向甲方提供任何法律服務,但律師在簽訂合同前已提供的預備性法律服務包括在本合同內。

  二十五、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定之日起至本事務完成止。

  二十七、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效力相同。

  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受託人:浙江某某律師事務所

  代表人: 簽署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委託服務合同 篇2

  委託方(甲方):

  受託方(乙方):

  甲方因公司改制事項,委託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託,指派許、李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律師根據甲方要求,認真負責地完成甲方委託事項,並向甲方作書面或口頭彙報結果。

  三、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律師敘述委託事項背景情況並提供乙方律師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敘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根據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下列規定收取交納費用:

  1.甲方向乙方預交律師費 萬元,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將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逾期則乙方有權中止合同;

  2.元律師費中的萬元系律師從事非訴訟調查(如果必要)、代表職工或企業與有關部門談判(如果有)、向相關當事人傳送律師函(如果必要)的固定代理費用。

  3.元律師費中的萬元系預收費用,凡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工作中產生的差旅費、住宿費、文印打字費、通訊費、餐飲費,憑發票在萬元中進行支付;凡在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生了必要的訴訟(如果有),雙方協商另立合同,代理費再從萬元剩餘餘額中支付。

  五、如甲方無故終止履行委託合同,律師費不予退回;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律師費全部退還甲方。

  六、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須經對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委託事項完成之日終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為受託方所在地。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託服務合同 篇3

  委託方(甲方):

  受委託方(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承擔本建設專案城市規劃技術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及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委託服務的建設專案概況:

  1.1專案名稱1.2專案地點1.3擬建建設專案規模

  用地面積:平方米 層 數:

  建築面積:平方米 層 數:

  其中含

  商服面積:平方米 層 數:

  住宅面積:平方米 層 數:

  管線名稱: 長 度:

  1.4其 它:

  第二條委託服務內容:

  2.1建設專案現場踏勘

  2.2建設專案選址定點

  2.3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和有關資料

  2.4比選規劃設計方案

  2.5提供城市規劃法律法規和規劃技術標準諮詢服務。

  2.6其他

  2.7任務完成日期

  第三條甲方按時向乙方提供有關檔案和資料

  檔案資料名稱內容要求份數提交時間

  第四條委託服務費用及支付方式

  4.1甲乙雙方支付或收取的服務費用標準按省物價局黑價聯[20xx]162號檔案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4.2本合同簽訂後天內,甲方一次性支付規劃技術服務費(大寫)萬元(小寫萬元);或本合同簽訂後天內,甲方支付規劃技術服務費總額度%,即(大寫)萬元(小寫萬元),專案服務內容完成後天內,甲方支付乙方剩餘全部費用,即(大寫)萬元(小寫萬元)。

  第五條雙方責任

  5.1甲方責任

  5.1.1甲方委託規劃技術服務任務時,必須向乙方提供相關檔案資料和明確要求,並對所提供的檔案材料真實性和時限負責。

  甲方提供的檔案資料超過規定期限10天以內,乙方完成規劃技術服務成果的時間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相應順延;規定期限超過10天以上的,乙方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規劃技術服務成果的時間。

  5.1.2甲方變更委託服務專案或提供檔案材料有誤,導致乙方返工時,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合同。甲方應按乙方因此返工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費用,具體標準雙方協商確定。

  5.1.3合同生效後,甲方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開展服務工作的,乙方應當返還甲方已支付費用的50%;乙方已開展工作的,甲方應當按合同規定的服務費用總額支付給乙方。

  5.1.4甲方應按本合同第三款規定的費用金額和時間向乙方支付規劃技術服務費。甲方逾期支付一天,應向乙方多支付相應金額千分之一的逾期滯納金。

  5.1.5甲方應向乙方工作人員提供工作、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條件。

  5.2乙方責任

  5.2.1乙方應按省物價局黑價聯字[20xx]162號和黑建規[20xx]41號及有關規定開展規劃技術服務活動。

  5.2.2乙方對提交的委託專案規劃技術服務成果質量負責。

  5.2.3合同生效後,乙方提出中止或解除合同,應返還甲方所支付的服務費用。

  5.2.4因乙方延誤規劃技術服務成果提交時間,每延誤一天,乙方核減該專案規劃技術服務費總額的千分之一,核減的最高限額為甲方向乙方所支付的全部費用。

  第六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其他事項

  7.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應當及時協商並共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7.3雙方共同履行完本合同規定的責任義務後,本合同即終止。

  ┌────┬───────────┬───────────────┬──────────┐

  │委託方(│ 單位名稱 │││

  │ 甲方) ├───────────┼───────────────┤│

  ││法定代表人│ (簽字) ││

  │├───────────┼───────────────┤(單位公章)│

  ││經辦人│ (簽字) │ 年 月日│

  │├───────────┼───────────────┤│

  ││ 單位地址 │││

  │├───────────┼───────────────┤│

  ││電 話 │││

  │├───────────┼────────┬──────┼──────────┤

  ││ 開戶銀行 ││ 帳 號││

  ├────┼───────────┼────────┴──────┼──────────┤

  │受委託方│ 單位名稱 │││

  │(乙方)├───────────┼───────────────┤│

  ││ 營業執照編號 │││

  │├───────────┼───────────────┤│

  ││ 資質等級 │││

  │├───────────┼───────────────┤│

  ││ 資質證書編號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簽字)││

  │├───────────┼───────────────┤│

  ││經辦人│ (簽字) ││

  │├───────────┼───────────────┤│

  ││電 話 │││

  │├───────────┼────────┬──────┼──────────┤

  ││ 開戶銀行 ││ 帳 號││

  └────┴───────────┴────────┴──────┴──────────

委託服務合同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將武警醫院住宅小區委託於乙方實行物業服務,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型別:小區物業服務

  座落位置:烏魯木齊沙依巴克區武警總隊醫院

  建築面積:高層 平方米(含車庫), ;

  第三條 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應對履行本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 委託服務事項

  第四條 物業服務內容

  1、共用裝置設施的日常維修、養護管理、共用照明、共用的上下水管道;

  2、共用設施和附屬建築物、構築物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

  3、公共區域的綠化養護管理;

  4、公共環境衛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 垃圾收集;

  5、維護公共秩序,包括門崗服務,物業區域內巡查;

  6、維護物業區域內車輛行駛秩序,對車輛停放進行收費管理;

  7、房屋裝修管理;

  8、消防管理服務,包括公共區域消防設施裝置的維護管理;

  9、其他委託事項。

  第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質量

  1、房屋外觀:完好、整潔、小區有明顯的層號、棟號、房號引路方面標記。

  2、裝置執行:良好,執行正常,無事故隱患,保養、保修制度完善。

  3、房屋及設施、裝置的維修,保養。

  4、公共環境:環衛裝置完備,設專職保潔人員和明確的責任範圍,實行標準化管理;

  5、綠化:公共綠地定期澆水和養護。

  6、交通秩序:道路通暢、路面平整,井蓋無缺損、無丟失,機動車輛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責任明確,車輛進出有登記;

  7、秩序維護:負責小區的安全秩序維護及消防工作,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8、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小修和急修:24小時服務熱線,工作日上門服務;

  第三章 委託服務期限

  第六條 本合同委託服務期限為一年半。自 起至 止。

  第四章 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甲方權利義務

  1、代表和維護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2、制定並監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公約;

  3、審定乙方擬定的物業管理制度;

  4、檢查監督乙方服務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5、審定乙方提出的物業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及決算;

  6、委託乙方管理的房屋、設施、裝置應達到國家驗收標準要求。如存在質量問題,按以下方式處理: 負責返修; 委託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費用;

  7、負責收集、整理物業管理所需全部圖紙、檔案、資料,並於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乙方移交;

  8、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時,協助乙方催交或以其它方式償付;

  9、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內按政府規定向乙方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產權屬甲方)20平方米,由乙方無償使用。

  10、向乙方提供售水、電卡裝置及軟體,由乙方無償使用。

  11、協調、處理本合同生效前發生的管理遺留問題:

  (1)水費:本合同生效之前費用由甲方負責清交。

  (2)電費:本合同生效之前費用由甲方負責清交。

  12、協助乙方做好物業服務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13、負責處理非乙方原因而產生的各種糾紛;

  14、法規政策規定由甲方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本合同的`規定,制訂物業管理制度;

  2、遵照國家、地方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規定,嚴格按合同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不得擅自加價,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

  3、負責編制房屋及附屬設施、裝置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和大中修方案,經雙方議定後由乙方組織實施。

  4、有權依照法規政策、本合同和業主公約的規定對違反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的行為進行處理;

  5、可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的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6、接受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及有關政府部門的監督、指導,並接受甲方和業主的監督;

  7、每年年末向全體業主張榜公佈一次管理費用收支賬目。

  8.對本物業的公用設施不得擅自佔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業內改擴建完善配套專案,須報甲方和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9、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告知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告知有關限制條件,訂立書面約定,並負責監督;

  10.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必須向甲方移交管理用房及物業管理的全部檔案資料。

  11.不承擔對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的人身、財產的保管保險義務(另有,專門合同規定除外)。

  第五章 物業服務費及其他費用

  第九條 物業服務費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

  1、 按政府規定的標準向業主(住戶)收取,即多層住宅按建築面積0.40元/月/平方米;多層出租房屋、商鋪按建築面積0.40元/月/平方米。

  2、 高層住宅按建築面積1.50元/月/平方米;高層出租房屋、商鋪按建築面積1.50元/月/平方米收取。

  3、物業服務費用構成: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公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執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公用部分、共用設施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10)稅金(5.5%)。

  (11)物業服務企業利潤(2-5%)。

  2、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按標準按季、年支付物業服務費,支付方式為現金。

  第十條 其它有償服務費用

  按乙方提供的有償服務標準或政府指導價執行。

  第十一條 代收代繳收費服務

  受單位委託,甲方可提供水費、電費收繳工作,收費標準執行政府規定。

  第十二條 停車服務費

  停車服務費執行烏髮改房[20xx]5號檔案。

  第十三條 因甲方責任而造成的物業空置併產生的服務費用,由甲方承擔全部空置物業的服務費用。

  第十四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延期交納應交的物業服務費及代收代繳的水電費,從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應交物業服務費的3交納滯納金;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不交的,物業公司可採取限水、限電等催繳措施。

  第十五條 房屋建築(本體)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與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經雙方議定後實施,所需經費按規定在房屋本體維修資金中支付。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的收取執行市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標準。甲方有義務督促業主繳交上述基金並配合維護。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甲方違反合同第七條的約定,使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內解決,逾期未解決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應給予乙方經濟賠償。

  第十七條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經濟賠償。

  第十八條 因甲方房屋建築或設施裝置質量或安裝技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擔責任並負責善後處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當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擔責任並負責善後處理。(產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關部門的鑑定結論為準)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如有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而取得管理權或致使對方失去管理權,或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者進行如下物業管理活動時,對業主造成的財產損失可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1、為救助人命而造成必要財產損失:

  (1)比如有人在房間內企圖自殺,為救助人命不得不破門、破窗而入;

  (2)為避免業主或使用者財產受損或可能受損而造成的必要財產損失(比如業主房間漏水、失火又無人在內,為不使其造成巨大損失,物業管理者強行入內處理);

  (3)為抓捕違法犯罪分子,制止不法侵害行為而造成的必要財產損失;

  (4)其它類似上述情況。

  第二十一條 甲乙任一方無正當理由提前終止合同的,應向對方支付10000元的違約金;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給予賠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天內,根據甲方委託管理事項,辦理完交接驗收手續。

  第二十三條 合同期滿後,乙方全部完成合同並且服務成績優秀,大多數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反映良好,可續訂合同。

  第二十四條 雙方可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修訂更改或補充,以書面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條 合同規定的管理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如續訂合同,應在該合同期滿30天前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並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裁決(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託服務合同 篇5

  委託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受託方(乙方):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甲方因____________公司改制事項,委託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託,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律師根據甲方要求,認真負責地完成甲方委託事項,並向甲方作書面或口頭彙報結果。

  三、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律師敘述委託事項背景情況並提供乙方律師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敘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根據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下列規定收取交納費用:

  1.甲方向乙方預交律師費_______萬元,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內將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逾期則乙方有權中止合同;

  2.律師費中的____________萬元系律師從事非訴訟調查(如果必要)、代表職工或企業與有關部門談判(如果有)、向相關當事人傳送律師函(如果必要)的固定代理費用。

  3.律師費中的__________萬元系預收費用,凡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工作中產生的差旅費、住宿費、文印打字費、通訊費、餐飲費,憑發票在 __________萬元中進行支付;凡在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生了必要的訴訟(如果有),雙方協商另立合同,代理費再從____________萬元剩餘餘額中支付。

  五、如甲方無故終止履行委託合同,律師費不予退回;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律師費全部退還甲方。

  六、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須經對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委託事項完成之日終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為受託方所在地。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受託方:______律師事務所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託服務合同 篇6

  合同編號:

  委託人(甲方):

  受託人(乙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及帳號: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於 年月日訂立。

  一、法律服務範圍

  1、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律師,為甲方下列在〔 〕中標有√符號專案的法律事務(以

  下簡稱“本法律事務”)提供服務。

  (1)刑事訴訟案件。偵查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 〕,一審〔 〕,二審〔 〕,

  再審〔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審〔 〕,刑事附帶民事部分二審〔 〕,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申請執行〔 〕。

  (2)民事訴訟案件。一審〔√〕,二審〔 〕,申請再審〔 〕,申請抗訴〔 〕,申請

  執行〔 〕。

  (3)行政訴訟案件。聽證〔 〕,申請複議〔 〕,一審〔 〕,二審〔 〕,再審〔 〕,

  申請國家賠償〔 〕,申請執行〔 〕。

  (4)仲裁案件。代理仲裁〔 〕,申請執行,或者申請撤消仲裁/不予執行〔 〕。

  (5)非訴訟法律事務委託代理〔 〕。

  2、刑事訴訟案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為一案中的提供法律幫助/

  擔任辯護人。

  3、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案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為甲方與(民事/行政/仲裁)一案的訴訟/仲裁代理人。

  4、非訴訟法律事務。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就 事宜/專案提供見證/諮詢/ /法律服務。

  二、委託許可權

  乙方授予甲方的委託許可權為(在選定的專案後打√)

  〔 〕1、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處分被代理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訴訟代理行為)。

  〔√〕2、特別授權(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處分被代理人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訴訟代理行

  為,以下為選擇項)代理人有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仲裁請求,〔√〕進行和

  解,〔√〕接受法律文書送達,〔√〕申請調查取證和證據保全、財產保全〔√〕提起反訴/反(仲裁)申請或者上訴。

  〔 〕3、非訴法律事務委託許可權:。

  如甲方另行出具授權委託書且委託許可權與本條約定不同的,委託許可權依授權委託書為

  準。

  三、律師

  乙方指派 律師、 律師、律師、

  律師為本法律事務的承辦律師(以下簡稱“律師”)。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律師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正常調動、離職、時間衝突、迴避、身體狀況等)無法繼續或暫時不能承辦本法律事務的,律師應當及時告知甲方並由雙方協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適的律師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師接替的,視為甲方撤銷委託解除合同,本合同終止。

  四、乙方及律師的義務

  1、律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2、律師應當勤勉盡職,在本合同約定範圍內,

  依法維護甲方權益。3、律師應當及時向甲方報告事務的進展情況。4、律師不得超越甲方授權行事,如果確有需要,應當由甲方另行出具委託書。5、乙方及律師變更聯絡資訊的,應當及時通知甲方。6、乙方及律師負有保密義務。乙方及律師對於甲方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應當保守秘密,在未徵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第三人洩露;但依法或徵得甲方及其近親屬同意後,可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新聞媒體等相關部門披露所涉及秘密的除外。

  五、甲方的義務

  1、與乙方律師誠實合作,向乙方律師如實提供與本事務有關的資料、證據,如實陳述與

  本事務有關的情況。2、如與本事務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乙方律師。3、如變更聯絡資訊,應當及時通知乙方律師。4、按照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它費用。5、向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不應與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相沖突。否則,乙方律師有權拒絕其要求。

  六、律師費及其支付(在選定的專案後打√)

  1、〔√〕甲方委託乙方承辦的本法律事務以計件方式收取律師費,律師費總額為人民幣

  () 元。

  律師費支付方式:

  〔√〕由甲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即 日內一次性支付。

  〔 〕由甲方按下列期限分期支付: 。

  2、〔 〕甲方委託乙方承辦的本法律事務以計時方式收取律師費,計時收費的標準為:每小時人民

  幣元,計時收費的最小單位為一小時。律師完成本法律事務所需時間由甲乙雙方另行籤具《律師用時確認單》。

  律師費支付方式:由甲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預付 元。乙方律師根據服務時間,

  以《律師費用清單》方式通知甲方已支律師費和其他費用及餘額,並可通知甲方及時補充預付律師費及金額。乙方完成本項法律事務或本合同解除時,雙方結算律師費,多還少補。

  3、〔 〕雙方經協商後確定,甲方委託乙方承辦的本法律事務以風險代理收費方式收取律師費。

  具體約定為:。

  七、其他費用

  律師在辦理本項法律事務中所發生的以下其他費用並不包含在上述律師費內,應由甲方另行承擔:1、代理活動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異地差旅費等);2、代委託人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鑑定費、公證費和查檔費等)。

  八、利益衝突

  乙方及律師應當將已經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與甲方有利益衝突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情況如實告知甲方。在發生利益衝突的情況下,甲方有權選擇繼續簽訂合同、履行合同或變更委託許可權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權作出迴避的安排。

  九、委託事務的完成與合同的有效期限

  屬於訴訟/仲裁/代理的,委託法律事務以判決、裁定、調解、案外和解、撤訴、撤銷案件、終止訴訟/仲裁/執行等方式結案,或者甲方原因單方撤銷委託解除合同的,均視為乙方完成委託法律事務;屬於非訴訟法律事務的,本合同約定的法律事務完成,或者甲方撤銷委託解除合同的,均視為乙方完成委託法律事務。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委託法律事務完成或者甲方撤銷委託、解除合同時止。

  十、合同的解除

  1、經書面通知,甲方有權隨時以任何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該解除通知到達乙方之日生效。合同一旦解除,乙方及律師應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務。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但應書面通知甲方。3、若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現甲方存在故意隱瞞事實或虛假作證等妨礙乙方及律師正常完成受託法律事務情形的,有權解除本合同。

  十一、違約和賠償

  1、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或者《律師費用清單》提示及時足額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的,應當承擔遲延履行違約金。遲延履行違約金按甲方應支付款項每日萬分之二計算至支付之日止。2、乙方及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因違法執業或其他過錯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實際直接損失。

  十二、通知

  與本合同履行有關的通知可以用書面(包括郵件、傳真、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送達。

  十三、不保證與風險提示

  乙方及律師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斷和意見,均不可理解為乙方或律師就本法律事務作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甲方在訴訟或仲裁中可能存在包括但並不限於以下幾種風險,甲方應儘量予以避免:1、訴訟或仲裁請求不明確、不具體、不完整會導致承擔不利後果。隨意擴大請求如得不到支援要額外負擔相應的訴訟費用。請求的增加、變更或者提出反訴、反請求應在許可或指定的期限內完成,否則可能不被審理。2、提供證據應當及時、充分,超過指定的時限提供證據、不提供原始證據、證人不出庭作證、未在指定的時限內申請調取證據或申請鑑定都可能影響證據效力,甚至不被採信。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會導致承擔法律制裁的後果。3、不按時出庭或者中途退庭會導致缺席審理或按自動撤回訴訟或仲裁請求處理。4、不準確提供送達地址造成訴訟或仲裁及相關文書被退回也視為已送達。在委託期間,變更聯

  系地點或方式未告知乙方及律師的,可能會導致無法及時送達通知及代交法律文書等後果。

  5、應在裁決書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上訴,否則會喪失上訴權。6、申請人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超過上述期限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7、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會導致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雙倍債務利息,或者支付遲延履行金,還可能遭受民事制裁(如司法拘留等)。

  十四、爭議的解決(在選定的專案後打√)

  1、〔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的,先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以提請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調解處理。雙方同意,就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議,在無法透過協商和調解方式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溫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的,先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以提請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調解處理。雙方同意,就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議,在無法透過協商和調解方式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其他約定

  除上述條款約定外,甲乙雙方就如下內容達成一致約定:

  1、乙方如完成委託事務,或者甲方單方解除委託合同、撤銷委託,律師費不予退還、減免。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十六、生效條件(在選定的專案後打√)

  〔√〕1、本合同由雙方簽署後生效。

  〔 〕2、由甲方實際支付首次付款後生效。

  在此之前,乙方及律師沒有義務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但律師在簽訂合同前提供的法律服務包括在本合同內。

  十七、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效力相同。

  委託人(甲方): 受託人(乙方):

  代表: 代表:

委託服務合同 篇7

  保安服務委託合同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委託乙方的專業保安服務事宜,簽定本合同:

  第一條、委託服務區域:

  第二條、委託服務期限:

  1、自 年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為期 年

  2、委託人員數量,共 人,其中包括隊長1名。人員分佈為東、西出入口24小時門衛崗6人、園區24小時巡視崗共4人。

  第三條、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對乙方及乙方保安人員履行本合同約定條款進行工作指導和監督。

  2、甲方有權稽核並要求乙方修改執勤方案和工作服務標準。

  3、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改進並完善保安服務工作,並接受乙方對關於安全防範、消防隱患等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4、甲方保衛部負責對乙方保安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考核,對發現工作表現不稱職的隊員,有權向乙方提出撤換,屢教不改者,按照甲方《員工手冊處罰條例》處以相應的經濟處罰。

  5、依據本合同條款及附件內容,由於乙方保安人員進行保安服

  務工作時的過失(脫崗、串崗、睡崗)或故意行為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要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6、甲方有根據具體情況臨時調整乙方保安人員工作內容、崗位、時間的權利,乙方保安人員應服從甲方的調整安排。

  7、小區內發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突發事件時,乙方應及時採取相應措施,甲方應協助乙方會同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妥善解決。

  8、甲方為乙方保安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包括值班室、桌椅、組織學習、訓練的場所等。

  9、甲方負責教育本單位工作人員自覺遵守和維護安全管理規定,配合乙方保安人員履行保衛職責。

  10、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和方式向乙方支付保安服務費。

  第四條、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時支付本合同約定的保安服務費用。

  2、乙方有權拒絕履行合同外甲方提出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保安服務的要求。

  3、乙方向甲方提供門衛(崗)服務、巡邏及其他因甲方管理面積增加需委託給乙方的服務。

  4、乙方向甲方提供各崗位職責和工作標準、各類突發事件處理方案。

  5、乙方應當提供符合本合同約定條件、執勤方案要求能達到甲方滿意的保安服務人員質量和數量。

  6、乙方保安人員包括但不限於工資標準、各項福利待遇、社會

  保險等均與甲方無關,由乙方全權負責承擔。乙方及乙方人員在履行合同義務時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及給他人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均由乙方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甲方對此不承擔連帶責任。

  7、乙方提供的保安人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條件的或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乙方應當於甲方提出更換要求之日起 5 日內予以更換合格人員。

  8、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與公安、消防、城管、市容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並保持良好關係。

  9、乙方保安人員在執勤時發現治安、刑事案件、火情等事故,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並及時報告甲方保衛部人員,同時注意保護現場。

  第五條、人員要求

  1、乙方保安人員年齡須在50歲以下,身高170cm以上,胖瘦適中,形象端正,身體健康,具備一定的身體素質要求。

  2、乙方需為乙方保安人員提供統一工服、工鞋等,並隨季節更替變換工服。

  3、乙方保安人員應具備政府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安人員任職條件及合法手續。

  4、乙方保安人員應具備良好的服務意識,個人品行端正,無治安拘留等違法犯罪記錄。

  5、甲、乙雙方對保安人員進行月度考勤統計,如發生對保安人員服務行為的投訴的,第一次提醒,第二次警告,第三次給予相應處罰並更換人員。

  6、乙方應經常檢查乙方保安人員的文明執勤、禮貌用語,注重維護甲方企業形象,確保小區的治安穩定和安全,盡心盡責做好小區的衛士。

  7、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所派人員的花名冊、籍貫、身份證影印件等。

  第六條、保安服務費及支付方式

  1、保安服務費為 元/人/月,年費用合計為元。

  2、支付方式:甲方依據保安月度服務表的月度統計情況,在次月10日前以支票形式支付保安服務費,乙方需提供正式發票。

  第七條、合同變更及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後在合同有效期內可變更本合同。

  2、在合同有效期內單方提出終止合同的,須向對方支付兩個月的保安服務費作為違約賠償金。

  3、乙方提供的保安人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任職條件的,視為未提供相應的保安人員。

  4、乙方提供的保安人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數額的,乙方應於接到甲方電話或書面通知時,5日內予以補足;否則,甲方有權按照缺崗天數及數額扣除相應服務費用。逾期十天,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八條、不可抗力

  1、本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因遭遇不可遇見、不可避免或不可克服的事件導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2、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當於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立即通

  知另一方。

  第九條、爭議解決

  乙雙方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所屬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訴訟。

  第十條、合同續簽

  本合同執行完畢後,甲、乙雙方同意繼續簽訂的,應提前 30 日提出書面意見,如單方提出不再繼續簽訂的,應提前 60 日書面通知對方。

  第十一條、附則

  1、甲、乙雙方須遵守商業道德標準,除法律要求或履行合同必須外,不得向本合同外任何第三方洩露對方的企業資訊。

  2、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簽字:簽字: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日期:日期:

委託服務合同 篇8

  保安委託服務合同

  甲方:

  乙方:石家莊金衛偉業保安服務有限公司

  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保安服務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條款,以期共同遵守。

  一、保安服務範圍

  乙方為甲方提供保安服務的地點及範圍為:

  二、保安服務內容

  乙方應甲方要求委派 柒 名保安人員(人員必須達到:身高1.80米至1.85米,五官端正,形象佳,年齡20至30週歲)為甲方提供保安服務。甲方應在合同簽訂之日,將本單位對保安崗位的職責、要求。任務明確界定。並經乙方確認後,由乙方保安人員嚴格遵照執行。

  三、服務時間

  服務期為 壹 年,自 20xx 年 2 月 1 日起至20xx 年 1 月 31 日止。

  工作崗位安排為:甲方崗位為內部巡邏崗、門衛形象崗、迎賓引領崗三個崗位,每天每個崗位從上午八點至晚八點不間斷單人執勤,兩班輪換制。每名保安員,每週休息一天。具體崗位人員由乙方安排,但需甲方批准後執行。

  保證三個崗位在工作時間都各有一人執勤。其中一人為輪休備用人選,特殊情況下,若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和環境條件,確需變更乙方保安人員的工作,延長工作時間以及臨時增派保安人員的,應經過乙方的書面同意,並對延長的工作時間,向乙方另行支付額外服務費用。

  四、保安費用及支付 服務費為每人兩仟元/月(不含稅費),由甲方在每月12日之前將上月的保安服務費用一次性向乙方付清,如甲方需要發票,由乙方負責開具,甲方承擔稅費。乙方不再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費用要求。

  五、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監督乙方派遣人員的全面工作,有權向乙方提出改進保安管理服務工作意見。

  2、乙方須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管理制度(附後)。對不嚴格履行崗位職責的保安人員,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更換,提出後7個工作日內乙方保證換人。

  3、 甲方應加強和完善自身的安全防範措施,並負責教育本單位工作人員自覺遵守和維護安全管理規定,協助乙方做好保安工作。

  4、 甲方向乙方保安人員提供三部對講機和日常辦公低值易耗品,並免費提供午餐、晚餐及帶有七個床鋪的宿舍一間。

  5、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工作人員從事違背法律及超過保安合同內容的工作。

  六、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需保證在任何工作時間內,派遣至甲方的保安員達到本合同規定的人數且應加強對保安人員的培訓,並向甲方提供適合其工作要求的保安人員。

  2、乙方保安人員應嚴格按照甲方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履行自己的崗位職責,保護甲方的合法財產和權益不受侵害。

  3、 乙方保安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應忠於職守,盡職盡責,文明執勤,禮貌待人,對執勤區域內正在發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災害事故應採取緊急措施予以製作,及時報告給當地公安機關和甲方單位,並採取相應措施。

  4、 乙方保安人員發現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隱患時,應及時向甲方報告。

  5、 乙方保安人員在按照甲方要求進行執勤時,對手續不符合規定和由明顯問題的,有權堅持原則履行職責,甲方領導或有關部門應予以支援配合,並不得進行干涉。

  七、違約責任

  1、甲方應按時支付保安費,逾期20天未付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擔由此引發的責任,甲方仍需支付拖欠的保安費。

  2、因乙方保安人員未遵守本合同的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所遭受的損失。因乙方保安人員未遵守本合同的規定,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整改,經乙方整改,仍未達到本合同的規定標準。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擔由此引發的責任。

  八、賠償限制

  1、 由於不可抗力或非乙方保安人員失職造成的財產損失,乙方不予賠償。

  2、 對甲方存在的安全隱患,乙方保安人員提出合理書面建議後,甲方仍未採納,由此造成的損失,乙方不予賠償。

  3、 甲方因乙方保安人員拒絕履行其與法律法規相悖的不合理要求而造成損失,乙方不予賠償。

  九、爭議解決

  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糾紛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合同生效及終止

  1、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生效:

  2、 如合同到期未及時辦理續簽手續,本合同繼續有效。

  十一、其它

  1、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繼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雙方各持兩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託服務合同 篇9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共同簽訂並履行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

  甲方安排乙方工作,乙方應完成該崗位的各項工作內容,乙方工作時不能偷懶,必須認真高效地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若在規定的時間不能完成,甲方有權批評乙方。若乙方工作效率實在太低,甲方有權扣乙方工資,解僱乙方;若乙方能吃苦耐勞,工作表現好,視情況可獎勵報銷乙方年底回家路費。

  三、乙方上下班時間根據工作需要和甲方的安排而定,乙方外出必須向甲方申請,得到甲方批准後方可外出。

  四、甲方保證每月按時發給乙方工資,工資底薪1600元,全勤獎金50元,住房補貼100元。如乙方一個月內有遲到、請假,甲方有權扣除乙方獎金及補貼共計150元。甲方有權扣留乙方第一個月工資的一半計800元作為押金,合同期滿後退還。

  五、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合同依法簽訂後,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合同履行期間,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按不滿合同規定的期限,押金800元作為違約金賠償給甲方。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