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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公司章程

簡單的公司章程範本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最新公司章程範本下載,歡迎大家參考寫作。

  簡單的公司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公司章程範本。

  第二條 公司名稱:寧夏廣軟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銀川市民族南街184號

  第四條 公司由 王濤 郭軍儉 霍禮鈴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銀川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公司經營期限為10 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自主創新、專注務實,服務社會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範本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範本經全體股東討論透過,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範圍:計算機系統整合,通訊工程,安防工程。

  第十二條 本公司註冊資本為 貳佰 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 股東的姓名

  王濤 郭軍儉 霍禮鈴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取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辦理公司註冊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3、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王濤 以現金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67 萬元整,佔註冊資本的34 %。

  股東乙:郭軍儉 以現金出資,出資額為66人民幣萬元整,佔註冊資本的 33%。

  股東丙:霍禮鈴 以現金出資,出資額為66人民幣萬元整,佔註冊資本的 33%

  第五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並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透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透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範本中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全體股東簽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