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
關於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
財建[2013]5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局、科委)、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
為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推進節能減排,促進大氣汙染治理,報經國務院批准同意,2013年至2015年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現將有關補貼政策通知如下:
一、依託城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
(一)繼續依託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重點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細顆粒物治理任務較重的區域,選擇積極性較高的.特大城市或城市群實施。
(二)示範城市或區域須滿足以下條件:
1.2013-2015年,特大型城市或重點區域新能源汽車累計推廣量不低於10000輛,其他城市或區域累計推廣量不低於5000輛。
2.推廣應用的車輛中外地品牌數量不得低於30%。不得設定或變相設定障礙限制採購外地品牌車輛。
3.政府機關、公共機構等領域車輛採購要向新能源汽車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務、物流、環衛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於30%。
4.地方政府對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公交車運營、配套設施建設等方面已出臺具體明確的政策措施。
5.相關城市須接受年度考核評估,未能完成年度推廣目標的將予以淘汰。
(三)能夠滿足上述條件的城市,可編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於10月15日前逐級上報至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資訊化部、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四部委)。四部委將對上報方案進行稽核評估,擇優確定示範城市名單。
二、對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給予補貼
(一)補助範圍。納入中央財政補貼範圍的新能源汽車車型應是符合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重點加大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公交等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力度。
(二)補助物件。補助物件是消費者,消費者按銷售價格扣減補貼後支付。
(三)資金撥付。中央財政將補貼資金撥付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實行按季預撥,年度清算。生產企業在產品銷售後,每季度末向企業註冊所在地的財政、科技部門提交補貼資金預撥申請,當地財政、科技部門稽核後逐級上報至財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組織稽核後向有關企業預撥補貼資金。年度終了後,根據核查結果進行補貼資金清算。
(四)補助標準。補助標準依據新能源汽車與同類傳統汽車的基礎差價確定,並考慮規模效應、技術進步等因素逐年退坡。2013年具體補助標準見附件。2014年和2015年,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純電動專用車、燃料電池汽車補助標準在2013年標準基礎上分別下降10%和20%;純電動公交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公交車標準維持不變。
三、對示範城市充電設施建設給予財政獎勵
中央財政將安排資金對示範城市給予綜合獎勵,獎勵資金將主要用於充電設施建設等方面。具體獎勵辦法及標準另行制定。
附件:2013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
財 政 部
科 技 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
發 展 改 革 委
2013年9月13日
2013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