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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的證明

離職的證明(15篇)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要用到證明的地方還是很多的,證明就是用可靠的證據證明有關人員或事情的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什麼樣的證明才是規範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離職的證明,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離職的證明1

  1、用人單位防止就業人員同時兼任兩分以上工作,減少公司機密洩露的機率或其他特殊需要,離職證明的作用。

  2、新單位擔心你和原單位還有未了結的涉及勞動關係方面的事情。如果他錄用了還未與原單位解除勞雲動關係的勞動者,新的用人單位是要承擔責任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

  3、離職的時候一定要單位開具離職證明,沒有離職證明,就表明你仍然是該單位的員工,社保中心不會受理你的任何請求,無論是主動離職,還是被動離職均需要單位開具離職證明,起碼是一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的通知書。

  有社保轉移單也能證明你在前家公司工作過,但離職證明主要是瞭解你曾所在的公司工作方面是否正常,有些公司要求提供離職證明主要是擔心求職者曾在前一家公司有留下不良現象,如被前一家公司開除或辭退的話,則一般是不會幫你開立證明的。所以有一個就最好了,說明你曾在工作中能力被得到認可,離職證明《離職證明的作用》。

離職的證明2

  甲方:xxx

  乙方:xxx身份證號:xxx

  乙方原為甲方xxxx(部門)的xxx(職務),於20xx年x月x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係。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並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xxxx

  乙方簽字:xxxx

  甲方代表簽字:xxx

離職的證明3

  離職證明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於___個人______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離職,幾乎是一般人的職業生涯中都要經歷的事情。正確的離職,會將你帶入職業成長的快車道,而錯誤的離職,則將你帶往職業生涯的停車

離職的證明4

  茲證明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證號碼:______,原系我單位______部門員工,因______原因主動申請離職,經單位慎重考慮同意其離職,現離職交接手續已辦清。雙方勞動合同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解除,勞動關係自離職之日起解除。

  特此證明!

單位名稱(加蓋公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離職的證明5

  xxxxxx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自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xxxxxxxxxxxxxxxxxx職務,至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xxxxxxxxxxxxxxxxxx(加蓋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離職的證明6

  XXX同志於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任職於XXX公司,於X年X月X日正式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特此證明,離職證明格式《原單位離職證明格式》。

  XX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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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的證明7

  xxx先生/女士自xxx年x月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xxxxx職務,至xxx年x月x日。因xxxxxxxxxxxxxxxxx原因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xxx年x月x日

離職的證明8

  一、一個定性:離職證明的法律屬性

  如何給離職證明進行法律上的定性?屬於合同義務還是屬於後合同義務?抑或是屬於附隨義務?筆者認為,離職證明的'立法本意是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一項附隨義務。附隨義務的典型特徵是不屬於合同內容,但法律規定合同當事人必須履行。離職證明顯然屬於附隨義務。這一屬性,決定了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履行。無論是協商解除還是單方解除,還是勞動合同終止均需要依法出具。

  二、兩種責任:未出具離職證明的法律責任

  附隨義務也是法定義務,違反法定義務當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89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出具離職證明的,需承擔兩種責任:一是行政責任,即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二是賠償責任,即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需承擔賠償責任。

  三、三大功能:離職證明的作用和價值

  第一,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並辦理完離職手續的證明。這是離職證明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功能。因為勞動關係解除和終止只涉及到勞資雙方之間,具有相對性或一定的私密性,缺少一定程度的公開和公示。因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一方面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終結勞動關係的明確證據,另一方面也是對其他用人單位和社會的公示。

  第二,勞動者轉移社保和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證明和必要材料。根據失業保險相關立法規定,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同時,還要進行失業保險報備或登記,勞動者再憑離職證明申領失業金。實務中,大部分與離職證明有關的爭議,都是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出具離職證明而導致勞動者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進而要求單位賠償的爭議。

  第三,離職證明還有一個附帶功能就是工作經驗的證明。離職證明一定程度上能佐證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齡、崗位及相關工作經歷,而上述資訊對該勞動者的再就業能起到輔助證明作用,無論是新的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個人,都可以利用離職證明進行相應的佐證。

  四、四項內容(必備項):

  1、必備項,即上述四大項內容的寫法

  值得注意的是,離職證明出具的物件是其他用人單位或社保部門,故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寫開具證明的具體日期,並加蓋公司公章。

  2、工作年限或在職時間不能隨意填寫

  有時候勞動者基於增加工作經驗或其他原因的考慮,要求單位多寫在職時間或工作年限,此後卻因各種原因導致爭議,從而對單位不利。

  3、關於離職原因是否要寫以及如何填寫的問題

  實務中,關於離職證明中的離職原因問題有三種典型的觀點或操作模式:第一,不寫離職原因;第二,按照單位的意思寫離職原因;第三,按勞動者的意思寫離職原因。事實上,立法規定不需要寫離職原因,因為離職證明的立法本意是為了證明勞動關係終結,而非證明勞動關係因何種原因而終結。所以,離職原因是可備項,如果要寫離職原因,就應該如實填寫,不能按照勞動者的意願隨意填寫,否則,有法律風險。

  同樣,用人單位也不能隨意填寫勞動者的離職原因,特別是勞動者嚴重違規,且違規行為是有違道德標準的“不光彩”行為時(實踐中,通常稱為“汙點材料”),即使是事實也不能填寫,我們暫且稱之為禁止項。有很多HR從業人員不理解為何不能如實填寫勞動者嚴重違規的離職原因。筆者認為,除了立法規定的四項內容和離職證明的本質功能兩個原因外,最根本的原因在於勞動者的就業權或擇業自主權受法律優先保護。離職證明中如果有“汙點資料”,則必然會影響勞動者的再就業,從而影響其勞動力的再生產及其家庭生活,最終會影響社會和諧。

離職的證明9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自2x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xx-x年07月3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xx-x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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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的證明10

  茲證明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市場開發部職員,在職時間為xx年01月01日至xx年07月31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xxx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離職的證明11

  xx先生/女士自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學校擔任xxxx職務,至xx年x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學校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學校名稱(加蓋公章)

  xx年xx月xx日

離職的證明12

  離職證明

  _____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__________ )自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入職我公司擔任_____部_____職務,至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_____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xxx公司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離職的證明13

  茲有xxx於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期間在我司擔任xxxx職務,在職期間,工作努力,無不良工作表現。現因xxxxx原因申請離職,並已正式辦理離職等相關手續。以後其一切相關事宜均與我司無關。

  特此證明

xxx

20xx年xx月xx日

離職的證明14

  XXX 同志於 X年 X 月X日至 X 年X月X日任職於XXX公司,於X年X月X日正式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特此證明,公司離職證明樣本。

  XX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X 年 X 月 X 日

  特別註明:

  1、上述的離職證明有時候為更加嚴謹,也可以在XXX 同志後加上“身份證(1234567890)”的身份標示,一般是不需要的。

  2、一般來講,如果你已離職超過6個月,是不需要提交離職證明的,或者你直接說丟失可以,大公司一樣如此,沒有問題。

  3、離職證明的目的是新公司用來劃清你與原公司之間界限的法律依據,主要用來保護新公司權益的。

離職的證明15

  茲證明xx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市場開發部職員,在職時間為xxxx年xxxx月xxxx日至xxxx年xxxx月xxxx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xxx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