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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

【必備】贈與合同範文錦集9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贈與合同9篇,歡迎大家分享。

贈與合同 篇1

  甲方(贈與人): 父親: ,身份證號:。

  母親: ,身份證號:。

  乙方(受贈人): 兒子: ,身份證號:。

  甲方乙方系父母與兒子關係。甲方自願出資為乙方購買房產贈與乙方,並將產權登記在乙方名下。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願達成贈與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願出資給乙方用於購買的房產並贈與乙方一人所有,乙方自願接受該購房款及房產。

  該房產具體狀況如下:

  (一)該房產位於 ,建築面積 平方米。

  (二)贈與房產的所有權證證號為。

  (三)房產平面圖及其四至範圍參考詳細圖紙。

  (四)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為出讓 。

  該房產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產一併贈與乙方一人。該房產的相關權益隨該房產一併贈與乙方一人。

  第二條:此房產所有房款和稅費均由甲方代乙方支付。甲方陪同乙方出面與開發商簽訂房產買賣合同,辦理此房產相關手續並取得該房產所有權證。

  第三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此房產抵押及出售。

  第四條:本合同簽訂時,乙方已婚。根據甲方的意願,甲方實際出資以乙方名義購買的該套商鋪是甲方對乙方的一人贈與,並不贈與乙方的妻子。

  第五條:甲方保留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收回該商鋪的權利。乙方未經甲方允許出售該商鋪,甲方有權索要乙方出售該商鋪時的所有房款。

  第六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贈與合同 篇2

  甲方:乙方:

  地點:地點:

  郵編:郵編:

  德律風:德律風:

  法定代表人(拜託代辦人):法定代表人(拜託代辦人):

  開戶行:開戶行:

  帳戶:帳戶:

  甲乙兩邊為聯袂互助,增進成長,滿足長處,明瞭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干法則,本著誠篤名譽,互惠互利原則,聯合兩邊實際,會商同等,特簽訂本公約,以求互助堅守:

  甲乙兩邊就奉送(贈與的標的物)事件達成和談以下:

  1、甲方將其掃數的(標的物)奉送給乙方,其掃數權表明為:(寫明表明甲方具有掃數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掃數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2、贈與物的交付

  (寫明交付的前提,在甚麼時候、甚麼處所交付,辦理甚麼手續等等)

  3、乙方應在期限內辦理掃數權轉移的手續,過期不辦的,視為謝絕贈與(也能夠商定別的前提)。

  4、本公約自日起見效(可以寫自分證之日起見效)。

  5、本公約一式兩份,兩邊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印)乙方:(簽字、蓋印)

  簽約日期:年月日

贈與合同 篇3

  附有停止條件之動產贈與合同 附有停止條件之動產贈與合同

  贈與者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受贈者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就贈與事宜締結契約:

  第一條 甲方於乙方完成第二條所列的條件時,贈與乙方_________制___________牌鋼琴一臺。

  第二條 本贈與契約生效的條件為乙方必須透過大學入學考試。

  第三條 乙方達成第二條的約定時,甲方應於一個月內購得________制_____________牌鋼琴一臺贈與乙方。

  第四條 甲方於乙方尚未達成第二條所列的條件前死亡時,本契約即告失效。

  第五條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___

  受贈與(乙方):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有停止條件之動產贈與合同 附有停止條件之動產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 篇4

  甲方(贈與方):

  乙方(受贈方):

  甲乙雙方以攜手合作,共同促進 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的發展,明確雙方的權益和責任為宗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之規定,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股權贈與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甲乙雙方就贈送股權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某公司的公司概況、股東及股權比例結構)

  二、甲方作為某公司的股東之一,擁有某公司 %的股權,現根據《公司章程》及《股東會決議》,甲方同意將 %的股權贈與乙方,乙方願意受贈股權並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保證對其向乙方贈與的股權享有完全獨立的權益,沒有設定任何質押,未涉及任何爭議及訴訟。

  2、簽訂本協議時,甲方確保其將股權贈與乙方的議案已經某公司股東會全體股東決議同意,並形成書面決議檔案。

  3、本協議簽訂後 天內,甲乙雙方應到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門辦理股東變更及股權變更手續,雙方均應對辦理變更登記等法律程式提供必要的協作與配合。(如果不需要到工商局辦登記,可刪掉)

  4、股權變更手續辦理完成後,乙方即具有某公司 %的股份,按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享受相應的股東權益。

  5、乙方成為股東後,在某公司任職 ,負責某公司的經營管理, 。

  四、保密義務

  本協議簽訂前或簽訂後,協議生效前或協議生效後或協議終止後,不管雙方是否繼續合作,雙方均應對本協議所涉及的一切內容予以保密,如因洩密行為導致某公司或對方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1、本協議的變更,必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並訂立書面變更協議。如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本協議繼續有效。

  2、雙方一致同意終止本協議的履行時,須訂立書面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方可生效。

  3、本協議生效後,乙方如不願與甲方繼續合作經營某公司,可將所受贈的股權以同樣的形式回贈給甲方,回贈給甲方的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後,本協議即終止。

  六、違約責任

  1、本協議正式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經濟損失。

  2、乙方受贈股權後,不得擅自將股權轉讓或贈與給甲方以外的第三方,否則需賠償甲方 萬違約金。

  3、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七、適用的法律及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當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權向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協議的生效及其他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閱讀拓展:股權轉讓協議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間也好,股東與非股東間也罷為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及為了避免日後發生糾紛,均應當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協議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 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等;

  二、 公司簡況及股權結構;

  三、 轉讓方的告知義務;

  四、 股權轉讓的份額,股權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

  五、 股權轉讓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六、 股東身份的取得時間約定;

  七、 股權轉讓變更登記內容,實際交接手續約定;

  八、 股權轉讓前後公司債權債務約定;

  九、 股權轉讓的權利義務約業;

  十、 違約責任;

  十一、 適用法律爭議解決;

  十二、 通知義務、聯絡方式約定;

  十三、 協議的變更、解除約定;

  十四、 協議的簽署、生效;

  十五、 訂閱時間、地點。

贈與合同 篇5

  甲方(贈與人)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

  甲方自願將其下所有的不動產房產贈與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願達成贈與房產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願將其房產贈與給乙方,乙方自願接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座落於_____,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

  (二)贈與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_____;

  (三)房屋平面圖及其四至範圍見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併贈與。

  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併贈與。

  第二條:因甲方_____,此房產所購的所有房款和稅費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購該房產並取得該房產房產所有權證。經協商一致甲方願將該房屋贈與乙方,並在乙方能辦理過戶手續時積極協助辦理。

  第三條:甲方保證房屋在此贈與合同簽訂前以及合同簽訂後一直到過戶完畢期間該房屋權屬狀況完整和其他具體狀況完整,並保證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條:甲方沒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此房產抵押、轉賣或出租給他人,否則抵押、轉賣或出租行為無效。如因上述行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贈與房產的,甲方應如數補償或退還乙方代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稅費。

  第五條:甲方贈與乙方房產,本合同在雙方簽訂經公證處公正後不可撤銷。

  第六條:在乙方能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時,甲方應按約定積極協助乙方轉移辦理過戶手續。

  第七條:甲、乙雙方定於_____時正式辦理過戶該房屋,雙方定於_____前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附屬設施和相關權益的更名手續。在乙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後,按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該房屋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甲方未按規定履行以上義務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甲、乙雙方確認,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未作記載,但依法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贈與給乙方。

  第九條:本契約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契約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到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執_____份,乙方留執_____份,為公正留執公證處_____份,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一份。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約定補充條款如下:

  附件一

  文字:房屋平面圖。

  甲方(簽章)_____ 乙方(簽章)_____

  證件身份證號碼:_____ 證件身份證號碼:_____

  地址:_____ 地址:_____

  聯絡電話:_____ 聯絡電話:_____

  簽約日期:_____ 簽約日期:_____

  土地贈與合同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當事人在_________簽訂:

  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為明確雙方本次贈與房屋行為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決定將位於_________區_________街_________樓_________層_________號的房屋一套,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無償贈與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贈與。

  第二條甲方保證其對上述房屋擁有所有權。

  第三條甲方保證本次贈與並無任何惡意,而且已將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內的注意事項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證本次贈與物完全無瑕疵),否則,願意對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應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證將房屋不用於違法(或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事項。

  第五條乙方違反第四條的約定,甲方有權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條在本協議生效後,甲方應在_________日內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並應在_________日內協助乙方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手續。

  第七條乙方無須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但與移交上述房屋有關的費用包括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稅應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為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違約方應向對方賠償一切損失。

  第十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本協議在雙方籤後生效。

  甲方:(籤)_________乙方(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贈與合同 篇6

  甲方(贈與方):_____(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

  乙方(受贈方):_____(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贈與標的的狀況_____

  2.贈與方的權利義務_____

  3.受贈方的權利義務_____ 4.贈與標的的交付_____(包括時間、地點、相關手續的辦理等) 5.其它

  甲方:_____名稱:_____住址:_____

  電話: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_____蓋章:_____

  乙方:_____名稱:_____住址:_____電話: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_____蓋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贈與合同 篇7

  贈與人: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

  贈與人根據自己的意願,在沒有任何外界干擾的情況下,決定將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贈與人下列人員:

  1、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坐落於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大街_________號平房五間,房產權證號為:no:_________。

  2、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坐落於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街_________弄_________號_________樓公寓房一套。房產權證號:sh—no:_________。

  3、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贈與人珍藏的圖書、字畫、古董共_________冊(幅、件)。清單附後。財產贈與合同範文節選!

  4、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贈與人所創辦的_________企業股份。贈與人擁有該企業的股份共_________股,佔該企業全部股份的_________%。這些股份全部歸其所得。贈與人所擔任的董事長一職,由其擔任至屆滿。屆滿之後是否繼續擔任,由董事會決定。

  以上條款,在贈與人正式簽字並公證之後生效。在本合同生效之後,由受贈人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贈與人給予應有的協助。登記費用由受贈人自負。財產贈與合同範文節選!

  贈與人(簽字):_________ 受贈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贈與合同 篇8

  【摘要】贈與合同作為有名合同的一種,在現實生活中時有發生,合同法將其作為一章加以規定有其必要性。但是,由於成文法本身的侷限性,使得法律的制定,或目概念不夠明確,或因法條之間有矛盾或牴觸之處,總須藉助於法律解釋,才能充分發揮法律的作用。因此,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解釋,以促進法律的妥當適用,應是不可迴避的問題。作者在此就贈與合同的標的、任意撤銷權以及捐贈等法律性質方面的問題進行論述,以期能對贈與合同在法律上的適用有所裨益。

  【關鍵詞】贈與合同;標的;任意撤銷權;捐贈

  一、贈與合同的標的

  《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由此可見,只要是贈與人以自己之財產而為贈與的,均無不可。而依我國許多學者的觀點,贈與合同移轉的是標的物之所有權因此,贈與的標的物可以是各種法律不禁止的實物、貨幣和有價證券。不以有價證券表示的權利不能成為贈與的標的物。作者認為前述觀點有失偏狹。因為贈與之根本目的在於使受贈人無償獲得利益,因此,凡是能夠在客觀上給受贈人帶來經濟利益,而受贈人此種利益之取得與贈與人利益之所失又有對應關係,即只要能滿足贈與法律關係要求且不屬於法律禁止的財產,均可成為贈與合同之標的物。故除移轉所有權的情形以外,“為他人設定某種物權,而不取對價,或無償的免除責任”的,以及以智慧財產權、債權,甚至是將來可以取得的某種權利為無償給予的,均可成立贈與。如擔保人以其物為債務人利益設定擔保而不要求債務人提供對價的情形,擔保人之物在物理上雖未貶值,但擔保人在出賣該物之時,由於其上存有擔保物權,買受人在同等條件下可能會因此而不願購買此物,或因此而要求擔保人降低其物之價格以抵消其將來可能之不利益時,對擔保人而言,因其物之價值評價降低或因此而無法售出其物的,亦為一種不利益。而債務人將因此擔保之存在而獲得貸款,或因此而可以被債權人同意延期清償債務的,亦為一種利益之獲得。此種利益之獲得與擔保人之不利益(包括其物不易售出或其物被拍賣償債的風險),有對應的關係,因此這種無償獲得利益的行為也完全可以認為是一種贈與關係。再如,專利權人允許其他人在某一特定地域內可以無償地利用其專利技術的,雖屬對無形財產權而為之,並非轉移某實物之所有權。然而其利益之授予關係也十分明顯,應為贈與無疑。由此可見,贈與合同之標的物非必限於前述學者所稱之實物、貨幣、有價證券這一範圍,而且稱贈與乃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說法也不甚恰當。因為畢竟不能說無償設定擔保物權之贈與移轉的是擔保物權的所有權。在僅贈與專利之使用權的場合也同樣如此。

  實際上,傳統的僅以有形物之所有權為贈與合同標的看法,在現代社會已經不能完全適應需要了。因為,現代社會中財產的範圍日益廣泛,已遠遠突破傳統的以有形物為財產物件的範圍,而且對物的評價也已經由重視物之所有轉向重視物之利用。前者如智慧財產權、企業的商譽權甚至於網路、通訊頻率的利用也被作為現代社會的重要財產等;後者則突出表現為擔保制度的發達,如浮動擔保、財團抵押、最高額抵押,以及將抵押權證券化從而使其能廣泛流通的抵押證券制度的發達等。因此,對財產範圍的理解要適應這一趨勢。

  二、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

  (一)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性質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無須具備法定情形,可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制度。作者認為,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與合同一般撤銷權有很多不同,從根本上講,它相當於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原因如下。第一,從適用範圍看,任意撤銷制度中的物件為一般性贈與合同,其為諾成合同,承諾生效則合同成立生效,而合同的解除正是適用於確定生效的合同,並非像撤銷那樣欠缺生效要件。第二,從發生的原因看,任意撤銷權是據贈與人自己的意思,而非像合同的撤銷那樣是依據法律的明文規定,因而它是一種對合同的任意解除權。第三,從程式上看,任意撤銷權是權利人自己行使,不需經仲裁程式或法院的訴訟程式,只有在爭議時才提請仲裁或訴訟,不像行使撤銷權那樣一定要經過訴訟或仲裁程式,這一點也正好體現瞭解除權的特徵。因此,將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定性為一種合同的任意解除權更接近於它的本質。

  (二)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限制。CoM

  因任意撤銷權從根本上說就是一種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全依權利人之意思表示,如無限制,則贈與合同缺乏應有的約束力,故各國民法均為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設定一定的限制。

  首先是在主體方面的限制。據《合同法》規定,任意撤銷權的.主體僅限於贈與人,而不包括受贈人。《日本民法典》規定與我國這一規定有所不同。《日本民法典》第550條規定:“不依書面所進行的贈與,各當事人可以撤銷。但已履行的部分不在此限。”可見,《日本民法典》對贈與合同的主體未作限制。所以,有學者認為,法律應當平等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受贈人在接受贈與財產之前,完全有權拒絕贈與,因此,應從立法上賦予受贈人任意撤銷權。若起初受贈人承諾接受贈與,而後來由於各種原因而又不接受贈與財產,則贈與合同是否可以被撤銷或解除呢?據平等原則,在受贈人未接受贈與財產之前,受贈人應當與贈與人具有平等的撤銷權。作者並不贊同此觀點。事實上,平等也是相對的,平等原則不能濫用,從根本上說,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設定的目的是為保護贈與人的利益來實現當事人的利益的平衡,若再賦予受贈人以任意撤銷權,則有悖於該制度設定的初衷。因此,作者認為,任意撤銷權的主體只限於受贈人。

  其次是在行使條件上的限制。行使物件僅限於一般贈與合同,不屬於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書面的贈與合同所謂道德義務是指依一般社會觀念,符合社會倫理道德準則而承擔的義務。有時,為協調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微妙關係,使法律之規定能夠符合一般社會倫理道德準則,法律將某些道德上的義務視為法律義務,即道德義務法律化。就該種贈與而言,贈與人在為給付前已收到了“道德上”的對待給付,故不得任意撤銷。此為各國民事法律的共同準則。如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社會公益贈與,則不利於倡導扶貧濟困的社會道德風尚,甚至方便了欺世盜名,而與贈與本身的價值和社會目的相悖。我國法律將道德義務延伸到社會公益性的贈與合同中,體現了對贈與的道德風尚的肯定與倡導,作者認為符合我國傳統與的國情。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和書面贈與合同也不得任意撤銷,主要考慮到贈與人若採取此兩種方式與受贈人訂立贈與合同,則應當已經考慮周詳,若再授予贈與人以任意撤銷權,既有失合同的嚴肅性,也使受贈人處於明顯不利地位。我國合同法中未規定書面贈與合同不得任意撤銷,此為立法的不足。

  三、捐贈的相關法律問題

  《合同法》第188條規定:“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

  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且依186條第2款此類贈與為不可任意撤銷合同。實際上這些規定在學者建議稿中本來也有,但在1998年9月公佈的向全民徵求意見稿中被刪除,也許是考慮到當年一些賑災募捐中有認捐人事後拒不交付的問題的發生,在最終透過的《合同法》中又加入了這些內容。從這一點上推測,該條的目的也許在於應對前述認捐人拒不交付的問題。因此也有學者認為,如1998年夏天我國南方諸省遭受洪災,中央電視臺和民政部等舉辦了賑災捐贈活動,一些單位當場認捐錢物,但事後拒不交付,對這類情況受贈人可以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與此同時,我們應該看到,經過十來年的司法實踐,使得近幾年來在汶川地震、玉樹地震以及舟曲特大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出現後的賑災捐贈活動中已很少看到單位或個人在當場認捐錢物,但事後拒不交付的現象了,這不得不歸功於合同法頒佈十幾年的所取得的成果和作用。

  實際上關於無償給與的情形,除贈與合同以外,尚有其他情形被總稱為“捐贈”或“捐助”的。所謂捐贈,是指贈與人為了特定公益事業、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將其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的行為。不過,“捐助之內容頗為複雜多歧,捐助不過為一總括名詞而已,如涉及法律問題時,自應究明其實際情形,而決定其性質,俾適用有關之法規。”但總的說來,可以將捐贈分為可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的捐贈與不能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的捐贈兩類。

  第一類:可以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捐贈。這類捐贈既有明確的贈與人,也有明確的受贈人,故就其實質而言,與普通之贈與在法律關係上並無不同,可以直接適用贈與合同的有關規定。此類捐贈如為某校捐贈50萬由其自由支配,或向某已成立的基金會(財團法人)捐款若干等。當然此類捐贈也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如限制捐贈款專案的用途等即為此類。

  第二類:無法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的捐贈。這種捐贈或者由於捐贈時受贈人並不明確,因此無法成立贈與之合意,故而無法形成贈與合同;或者由於捐贈人雖有使受贈人受益之目的,受贈人也明確,但贈與之財產並非直接交給受贈人的,也不同於一般的贈與關係。故就此仍需區分兩種情況:(1)在捐贈人承諾捐贈之時,受贈人為誰尚不明確的,由於此時缺少合同的相對方,故而雙方之間不能就贈與達成合意。如前述提及1998年夏我國很多地方水災,中央電視臺與民政部的舉辦的賑災晚會中,有些單位當場認捐,但事後並不交付的,由於捐款人當時並不是捐給中央電視臺和民政部的,他們不是受贈人。故而此時作為賑災活動發起人的民政部及中央電視臺此時不可能依贈與合同請求對方交付。有學者認為,此時發起人並不因此而受利益,不應認為受贈人,應認為有為募集目的使用之義務之信託的讓與。依日本大正十二年五月十八日刑事判例,某鎮為收買道路基地捐助於市,以促進道路修建之目的,募集捐款,而從事募集之道路委員三人,擅支用其保管之金錢,日本大審院以其募集金錢信託的歸屬於發起人團體,認為構成侵佔罪。從而,依此種信託讓與的規定,發起人負有依約向受贈人交付財產之義務。但是,我國《合同法》並未承認信託為一種有名合同,因此無法適用這種“信託讓與”的規定。但我國法律上有關於委託合同的規定,因此可認為構成“委託贈與”關係,依委託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2)對於由非受贈人募集,但受贈人明確的捐贈,如為某因貧困無錢交學費的學生募集學費的,此時當事人關係構成第三人利益合同,因此可依贈與及《合同法》第64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共同規範之,使受贈人可直接向其請求履行,當然此時受贈人請求履行也須依誠實信用原則為之。

  此外,還有所謂義演、義賣的問題。在此關係中,對於義演人、義賣人取得之收入,購買人及買票參觀者均得請求其向受贈人履行交付義務。也有學者認為,應依購買人與義賣人何人將收益交付給對方二種情形來確定誰為捐助人,從而確定是在購買人與對方還是義賣人與對方之間成立捐贈關係。我們認為這只是對這種情況的事後陳述,即只有在收益交付之後才能作出判斷,因此,這種區分並無多大實際作用。作者認為在義演、義賣之時,如購買人直接將錢款等交付給受贈人的,則直接在購買人與受贈人之間成立贈與合同。如由義演人、義賣人將其義演、義賣收入歸為自己以後再交給受贈人的,如其在義演、義賣前未宣告其表演或拍賣等有捐贈目的的,則應認義賣人、義演人為贈與人;如在此之前已宣告有為捐贈之目的的,則與前述之第三人利益合同作相同處理更為合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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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鄭立、王作堂:《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3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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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粱慧星:《民法解釋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251頁

  [6]盧平平:《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制度的分析與完善》,《法制與社會》,20xx年第2期

贈與合同 篇9

  贈與方(簡稱甲方):

  受讓方(簡稱乙方):

  甲、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就宅基地贈與事宜,達成以下一致條款:

  第一條、贈與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為 宅基地(以下簡稱“該宅基地”)的所有者。“該宅基地”使用證號為“ ”。

  “該宅基地”四至為: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該宅基地上無任何房屋以及其他建築物。

  第二條、贈與情況

  甲方將該宅基地全部所有權贈與給 。

  乙方同意按照上述分配比例接受甲方的贈與,並按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

  第三條、宅基地及其地上所建房屋的交付。

  甲方應該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三天內將“該宅基地” 及其地上附著物按現狀按照乙方要求交付給乙方各人所有。

  第四條、甲、乙方應互相配合,根據相關部門的要求及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辦理房屋產權和另一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手續。因年齡問題乙方可不辦理房屋產權和另一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手續,上述變更登記的稅及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

  第五條、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保證其贈與給乙方的宅基地四至明確,界線清楚,沒有任何爭議、不存在抵押、質押等限制使用權的情形,具有完全的處分權;

  2、乙方必須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宅基地。

  第六條、簽訂本贈與協議後,該贈與行為是不可撤消的贈與。

  第七條、本協議公證後生效,如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依法賠償守約方因此造成的實際損失。本協議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時,可以到房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和乙方各執 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贈與方(簽字、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受讓方(簽字、蓋章): 日期:年 月 日

  證明人: 村民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