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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

【精品】贈與合同模板集錦八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贈與合同8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贈與合同 篇1

  所謂附義務贈與,是指受贈人負一定給付義務的贈與。史尚寬先生指出,附義務贈與,謂以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或第三人負有為一定給付債務為附款之贈與①。因此,附義務贈與合同與一般的贈與合同最大的不同就是受贈人負有一定給付義務。這一“給付義務”在我國民法學界均稱之為“負擔”,我國《合同法》第190條明確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在實踐的生活中因為贈與關係的複雜性,對於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存在著許多的爭議。

  一、概述

  (一)相關概念的辨析

  1.附義務贈與與附條件贈與。雖然附條件贈與合同的概念是明確的,但因為在實際運用過程中的混亂,以至於附條件贈與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附條件贈與指的是條件在贈與人一方的附條件贈與。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附義務贈與和廣義上的附條件贈與構成了種屬關係,而與狹義上的附條件贈與是一種並列關係。有學者這樣區分:“附條件贈與合同所附條件不成就時,贈與合同不生效,而在附義務贈與合同中所附義務的履行與否並不影響贈與合同的生效。②”可見這裡的附條件贈與僅僅是指狹義的附條件贈與。

  2.附義務贈與與目的性贈與。附義務贈與與目的性贈區別在於:第一,由於附義務贈與,在於使受贈人負有為一定給付之義務,因此如果其不履行義務,贈與人可以訴請履行或撤銷贈與;反之,目的性贈與,受贈人之行為並非義務,因此如果受贈人不為符合該目的之行為,贈與人無法訴請履行,只能主張雙方之締約目的無法達成,構成締約基礎喪失,而依不當得利請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第二,義務是從贈與之財產中所為之給付,因此其給付通常是有財產價值之給付。反之,目的性贈與,受贈人所為之行為通常未必是財產上之給付。是以如果受贈人所應給付者與財產上之給付無關,而是勞務,則應屬非義務,而是目的性贈與③。

  (二)附義務贈與合同的特徵

  贈與合同的義務並非雙務合同中雙方均須履行的義務,大多數情況下只是對受贈人使用贈與物的一種限制,但受贈人的履行行為不包括或不應是向贈與人支付某種利益。

  1.義務是贈與合同的內容。贈與合同所附的義務,是贈與合同約定的受贈人應負的義務,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而非另外一個附隨於贈與合同的從合同。但贈與合同所附義務,並非贈與財產的對價,兩者之間不存在條件關係。

  2.贈與所附義務是贈與履行後之義務。原則上贈與人履行其義務後,受贈人始有履行其負擔的義務。但當事人約定先由受贈人履行其義務的,是否為贈與,則主要看該義務是否與贈與財產形成對價,如果形成對價,則不為贈與合同。

  3.受贈人的義務,可以是對贈與人本人的義務,也可以是對第三人的義務。如果不履行其義務的,不管是對贈與人的義務,還是對第三人的義務,贈與人有權要求其履行。

  4.贈與所附義務,應當為有法律意義的義務。該種義務可以是作為的也可以是不作為的。

  二、對“義務”的分析

  (一)義務性質的辨析

  上述敘述已經說明了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的特徵,但是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給予的無償性”和“合同的單務性”是贈與合同的本質特徵。那麼附義務贈與究竟是否因為其附加了一定的義務是否與其本質的特徵相互違背呢?在此有必要闡釋附義務贈與合同中的“義務”。

  對此問題學界存在著諸多的爭議,有學者主張“附義務贈與仍為單務無償合同”,認為“負擔不是贈與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負擔為抗辯。原則上贈與人履行給付義務後,受贈人才發生履行其負擔的義務④”,因此其單務無償性質沒有改變。史尚寬先生認為“無償即不受任何對價,是否為無償,應視主觀決定之。縱令使相對人負擔多少之義務,如其負擔較其所取得之利益為微小,當事人不以為有對價之意義的,仍為贈與⑤”。

  從學者的觀點中,筆者認為學者們對於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是贈與合同中的一種是作出肯定的`回答的,其無償性的特徵也得到了學者的肯定。但是參照國外先進立法,筆者卻發現了一個不可迴避的問題,那就是各國在司法實踐中卻按照合同的雙務性來解決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德國和日本即是如此。雖然如此,筆者仍贊同學者們的觀點,即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具有無償單務性的特點,它是贈與合同中的一種形式。合同以當事人是否有對價關係之債務為標準,可以區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各當事人互負對價關係的合同⑥。更確切地說,雙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對於他方,互有債權債務而彼此給付為對價關係的法律行為⑦。也就是說,成立雙務合同,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當事人雙方互有債權、債務;二是雙方的債務必須成立對價關係。二者缺一不可,否則就是單務合同。儘管各國立法在制度的設計上突出了它的雙務性特徵,但筆者認為這是為了實踐中操作的便利性,與理論中形成的觀點沒有直接的矛盾和衝突。更深入的研究我們發現,在各國立法中,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的所謂的“雙務性”與真正的雙務合同存在著本質的區別:附義務贈與人沒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而僅僅能在自己履行後以受贈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為由撤銷贈與。

  筆者認為,這種的義務的主要作用與雙務合同的義務其所起到的法律意義是不一致的,此處“義務”是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行使,加重了贈與人對贈與財產的瑕疵擔保責任,從而實現了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利益的公平。

  (二)“義務”的效力排除

  義務內容是贈與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它的效力將直接影響附義務贈與合同本身的效力。所以並不是所有附加的義務都能夠成為贈與合同附加的內容。

  第一,義務不應當是法定義務。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之間是並列的關係,當贈與人將法定的義務作為贈與合同中的義務加以約定時,筆者認為,這種義務的約定等於沒有約定。筆者認為此時贈與合同的其餘部分繼續有效,即贈與合同為一般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或者變更其義務的內容。.CoM

  第二,義務內容應當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或者違背公序良俗。雖然贈與合同中的附加義務與其他合同中的義務有所區別,但是義務的內容本身應當與其他義務一樣,遵循法律適當的規制。如果義務的內容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有違公序良俗,則義務的內容應當是無效的。那麼此時如何判定贈與合同的效力呢?我們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贈與合同所附之義務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足以導致整個合同亦有違法之嫌者,無論其所附義務在性質上屬於停止條件抑或解除條件,贈與合同自始無效。如果違反公序良俗之義務尚未足以至整個贈與合同違法時,依《德國民法通說》“於附停止條件之情形,由於停止條件系合同不可分離之部分,故該不法義務將使整個合同不生效力。而於解除條件之情形,因解除條件具有不同功能”,故“合同雖部分無效,但是除去該部分亦可處理者,其他部分有效”之規定得以適用⑧。

  第三,義務應當在合同形成之時可以履行。當贈與合同生效之後,發生義務不能履行之時則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但是如果在合同成立的過程中就發生了義務不能履行的情節呢?筆者認為,此時合同無效。

  三、附義務贈與合同的履行

  附義務贈與合同相比較其他贈與合同,具有其獨特的複雜性。筆者參照學者們的研究成果,發現在附贈與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著兩個問題:一是受贈人如何履行其所承擔的義務;二是受贈人的利益在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時如何得到保護?

  (一)受贈人應當如何履行所附義務

  從附義務贈與合同的特徵中,可以得出受贈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並不構成合同的對價。一般而言,贈與合同中義務較之本身的財產價值是很微小的。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而言,受贈人履行義務當然以贈與的財產價值為限。一旦所附的義務超過了贈與財產本身,其贈與合同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也就不再是贈與合同了。所以當超過財產價值限度時,受贈人可以拒絕履行超過部分的義務,當義務不可分時,受贈人可以拒絕履行,此時的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二)受贈人的利益在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時如何得到保護

  贈與合同中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要求贈與人返還財產。這是贈與人依法保障自己權利的方式。但是如果受贈人依約履行了義務,而贈與人卻拒絕履行給付義務時,受贈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呢?學者們認為,贈與應當先履行贈與,然後受贈人才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但是在實踐中情形千變萬化,贈與合同作為無償合同,其本身具有著諸多的道德因素在內,如果強調必須先給付財產再履行義務,對贈與人而言,非常容易影響其積極性。

  筆者認為英美法系國家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鑑。英美法系“允諾禁反言”成功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允諾禁反言是指:“於適當之個案或者情況下,使贈與人允諾或無償之允諾生拘束力,而得加以強制執行之原則”。⑨該規則是基於信賴而產生的,成為非正式合同得到強制履行的基礎。由此,在附義務贈與契合同的情況下,受贈人因此信賴而履行了約定義務。儘管這樣的義務似乎不構成對價,但贈與人仍然要求履行其財產給付義務。這樣就把問題解決的方式提高到了法律精神的層面,不但在解決這個問題上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解決其他法律問題時,方法本身也具有借鑑意義。

  當受贈人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之後,贈與人不履行約定的贈與義務時,此時就可將此單獨作為一個問題解決。筆者認為贈與人此時可以行使其法定撤銷權,但是受贈人可以就因為相信允諾人的允諾而產生的信賴利益遭受的損失要求贈與人賠償,尤其是受贈人為此蒙受了較大的損失而贈與人卻因此獲利的情形。

  註釋:

  ①史尚寬.債法各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138.

  ②費安玲.委託、贈與、行紀、居間合同實務指南.北京:智慧財產權出版.20xx.178.

  ③黃立.民法債編各論(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180.

  ④郭明瑞,王軼.合同法新論·分則.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65.

  ⑤史尚寬.債法各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5.

  ⑥黃立.民法債編各論(上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179.

  ⑦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3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136.

  ⑧趙守東,徐旭.附負擔贈與合同性質辨析.邊疆經濟與文化.20xx(4).35.

  ⑨楊楨.英美契約法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xx.4.

贈與合同 篇2

  方(贈與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___(贈與的標的物,如贈與微機一臺,應寫明“浪潮386型微機一臺”,如其他物品,也應寫明該贈與物是什麼、在什麼位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割

  (寫明交割的條件,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交割,辦理什麼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_________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四、本合同自_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贈與合同 篇3

  甲方(贈與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___(寫明贈與標的物)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_________(寫明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_(寫明證明甲方所有權的證據名稱)

  二、贈與財產的狀況:

  1.名稱:_________

  2.數量:_________

  3.質量:_________

  4.價值:_________

  三、贈與目的:_________

  四、合同生效的條件:_________(寫明將來合同生效的條件)

  五、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當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七、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贈與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贈與合同 篇4

  贈與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贈人:(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締結如下贈與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其所有的不動產依以下各條約定贈與乙方。

  第二條 甲方會同乙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進行登記的不動產轉移登記及轉讓手續。

  第三條 前條的轉讓系以現有狀況下交付乙方。而自簽約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可以繼受為不動產建築物的出租人。甲方須將前述房屋租賃合同交付予乙方。

  第四條 乙方受贈不動產後,應負撫養甲方夫妻之責。但,乙方應自不動產租賃所得租金___________元於每月前交付予甲方。但,當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時、或乙方生於時,雙方可重新酌商前述但書的約定。

  第五條 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撤銷本合同:

  (1)無法履行前述的撫養義務時。

  (2)對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條 乙方若因前條任一事由遭致撤銷合同時,不得將不動產轉讓,並應立即將之歸還甲方。

  第七條 根據第二條所述不動產於辦理移轉登記或交付日之前損壞時,則撤銷不動產建築物的贈與,而僅贈與土地使用權。

  第八條 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條但書中的撫養費。

  第九條 不動產標示:

  (1)土地使用權:坐落於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號面積:___________畝

  (2)建築物本房屋二層面積:一樓___________畝二樓___________畝上列建築物正租賃中。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受贈人(乙方):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贈與合同 篇5

  公益捐贈撤銷條件

  20xx年6月,某縣發生七級地震,導致人員傷亡並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四海公司透過媒體聯絡到了該縣政府,表示願意透過縣政府為受災群眾捐款五百萬。承諾作出後四海公司還在各個媒體上對外宣傳此事,使公司名譽度大大增加。但受災縣政府及民眾遲遲沒有受到該筆捐款。後透過媒體記者聯絡到四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法定代表人稱經公司股東會決定,撤銷本次贈與。問,四海公司對災區的贈與可以撤銷嗎?

  律師解答

  按照上述情況,在四海公司與受災縣政府之間形成了贈與合同關係。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除法定的贈與合同外,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法律明確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災區政府有權要求四海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贈與財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我們認為本案中所涉及的贈與合同經過公證程式,故當事人不得任意撤銷。原告要行使撤銷權需以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形出現為條件,只要具備了法定事由,贈與人即享有撤銷權。被告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符合《合同法》第192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屬於行使撤銷權的法定事由。原告要求解除公證贈與合同的請求,符合法律之規定,應當予以支援。

  捐款贈與合同不可隨意撤銷

  案情回放:

  20xx年,某私企老闆張某參加某小學危房改建工程,張某當場承諾捐款10萬元,小學校長代表學校接受了捐贈。張某承諾回去後,就會將捐款匯給學校。但經過數月之後,學校未等到張某的捐款,再打電話時,張某聲稱:“你們就當我是開玩笑吧。”學校遂將張某告上法院。

  律師解析: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即受贈人無須支付任何對價。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只有贈與人一方承擔義務。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贈與合同自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時生效,不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贈與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不以特定形式為必要。

  贈與人具有任意撤銷權,但須在贈與財產轉移之前進行。交付後,不能再撤銷。但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和受贈人的信賴利益,法律規定了兩種不允許贈與人撤銷的贈與合同,即贈與合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經過公證的。

  因此,張某作為贈與人不可任意撤銷贈與,必須按約履行。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在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情況下,贈與人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贈與合同 篇6

  贈與人:(以下稱甲方)

  受贈人:(以下稱乙方)

  甲方黃秀顏與乙方系母女關係,甲方黃谷麗和黃谷美與乙方系同母異父姐妹關係,由於甲方黃秀顏年老體弱且經濟相當困難,為了其能安度晚年,乙方願意提供經濟條件給予適當照顧。甲方為了感謝乙方對老母親的支援照顧,現決定將位於南寧市良慶區良慶鎮新村生產隊範圍內由生產隊分配所取得的宅基地全部無償贈與給乙方建住房使用。此協議經甲、乙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

  贈與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受贈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在場人:

  20xx年11月日

贈與合同 篇7

  贈與人:

  受贈人:

  贈與人根據自己的意願,在沒有任何外界干擾的情況下,決定將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贈與人下列人員:

  1、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坐落於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大街_________號平房五間,房產權證號為: _________。

  2、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坐落於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街_________弄_________號_________樓公寓房一套。房產權證號:_________。

  3、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贈與人珍藏的圖書、字畫、古董共_________冊(幅、件)。清單附後。

  4、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贈與人所創辦的_________企業股份。贈與人擁有該企業的股份共_________股,佔該企業全部股份的_________%。這些股份全部歸其所得。贈與人所擔任的董事長一職,由其擔任至屆滿。屆滿之後是否繼續擔任,由董事會決定。

  以上條款,在贈與人正式簽字並公證之後生效。在本合同生效之後,由受贈人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贈與人給予應有的協助。登記費用由受贈人自負。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執_____份,乙方留執_____份,為公正留執公證處_____份,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一份。

  贈與人(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受贈人(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贈與合同 篇8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贈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條 贈與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和價值

  一、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質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價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贈與的財產屬不動產的,該不動產所處的詳細位置及狀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贈與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本贈與合同(是/否)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所附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贈與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指贈與物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贈與財產的交付時間、地點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贈與人(章):

  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號碼:委託代理人:電話:郵政編碼:受贈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號碼:委託代理人:電話:開戶銀行:賬號:郵政編號:

  監製部門:_____________________ ?印製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