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營銷工程師聘用合同書
甲方(聘用單位):乙方(受聘人):甲乙雙方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規、規定,按照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1、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聘用關係自然終止。
2、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滿後,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 工作崗位1、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崗位意向,與乙方簽訂崗位聘用合同,明確乙方兼職營銷工程師崗位及職責。
2、乙方負責甲方在武漢市市區內的市場營銷、產品售前服務、專案實施等工作,並全力協助專案(單)的回款。
3、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業務、工作能力和表現,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重新簽訂崗位聘任合同。
第三條 工作條件、勞動保護1、甲方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的實際情況,實行靈活的工作方式,不限制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乙方只須及時上報進行兼職工作的情況,保證在一個月內至少有十個工作日進行兼職工作。
2、甲方為乙方提供開展工作所需要的產品光碟、推廣資料。
3、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乙方進行必要的業務培訓。
第四條 工作報酬、獎勵1、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回款情況,分月計提、結算乙方工作報酬。工作報酬計算辦法:當月已回款的實際銷售額×50%
2、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回款情況,分月進行獎勵。獎勵計算辦法:當月已回款的實際銷售額×獎勵係數
獎勵係數:
在一個月內完成一個專案(單)或銷售額達1800元以上,且收回全部款項,獎勵係數為5%;
在一個月內完成兩個專案(單)或銷售額達3600元以上,且收回1800元以上款項,獎勵係數為7%;
在一個月內完成兩個專案(單)或銷售額達3600元以上,且收回全部款項,獎勵係數為10%。
3、乙方業績特別突出或年度累計銷售額達5萬元的另行專項獎勵。
4、甲方應在按月結算後及時支付給乙方勞動報酬及獎勵,最遲不得超過當月最後一個工作日。
第五條 工作紀律、懲處1、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
3、乙方如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甲方按市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經予處罰。
第六條 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後,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在聘用合同期滿一個月前,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經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工作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務,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乙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3)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工作期內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7、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條 其它事項1、甲乙雙方因實施聘用合同發生人事爭議,按法律規定,先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一式叄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3、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定勞動合同時注意事項
簽訂勞動合同可不是一件輕鬆的事,由於用人單位和求職者雙方當事人在勞動相關法規知識和法律知識上掌握程度的不平等,求職者明顯處於劣勢,因此求職者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下面的事項:
1、如果求職者進入到單位是透過熟人牽線的,礙於情面關係,求職者或者用人單位只是簡單地達成了口頭用工協議合同,但這種口頭合同對求職者是相當不利的,因為一旦日後求職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利益糾紛後,用人單位可以隨意對待求職者,而求職者本人因無字據為證,只能承受可能發生的一切損失。為了保障個人的利益,求職者在正式進入到用人單位工作時,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定正式的用工合同,以便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2、在求職者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許多個人單位常常事先起草了一份勞動合同文字,在文字中約定的責、權、利明顯對單位,正式簽定合同時用人單位只需要求職者簡單地籤個字或者蓋個章就可以了。但求職者仔細推敲合同後,發現條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而切合同內容只約定求職者有哪些義務、要何遵守單位的各項制度,若有違反要承擔怎樣的責任等等,而關於求職者的權利,除了報酬外幾乎一無所有。為穩妥起見,筆者建議求職者在正式簽定勞動合同時,最好要求用人單位到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事務諮詢事務所進行勞動合同文字鑑定為好。
3、求職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本意就是想透過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利益,但是如果簽定的合同本身就是違法的,那麼求職者的權益照樣得不到法律保護。為此,求職者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簽定的勞動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包括:用人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私營企業必須符合法定條件。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權利與義務)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勞動政策,不得從事非法工作;此外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式、形式必須合法。
4、為了更好地用法律武器保障和維護自己的個人利益,求職者在簽定合同之前,最好應該認真學習和了解一些勞動法律和法規方面的知識,例如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和解除,勞動保護和保險,法律責任等,這樣求職者在與用人單位起草勞動合同文字時,就能爭取一些對自己有利的權利和義務,或者一旦日後用人單位違反合同規定,求職者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益。
5、一份正式的合同應該條款齊全,日後雙方一旦發生利益衝突,可以便於查證核實。為此,求職者在簽訂前一定要讓單位負責人拿出合同原文,仔細審看合同條款是否齊全,如名稱、地點、時間、勞動規則、具體工作內容和標準、勞動報酬、合同期限、違約責任、解決爭議方式、簽名蓋章等。如無異議,再當面同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以防某些單位負責人利用簽字時間不同而在合同上動手腳。
6、如果求職者所進的單位主要從事一些對人身安全有較大威脅的行業時,求職者一定要向用人單位確認,遇到工傷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處理。現在不少單位只知道要求職者為他們賣命,一旦求職者傷殘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後,他們就毫不留情地一腳把求職者踢開,因此用人單位在起草合同時,為逃避承擔的責任,要求職工工傷自理,或只是約定一些無關痛癢的條款,與國家法定的償付標相關很遠。
7、許多私營單位為了達到要挾、控制求職者的目的,常常在簽定合同之前要求求職者先交納一定的上崗抵押金,這樣求職者一旦違反約定,其上崗抵押金就會被沒收,而用人單位因此有了有恃無恐的把柄,求職者只好惟命是從。為此,求職者應該首先弄清單位收取抵押金的用意,另外可以私下向內部員工打聽一下該單位的聲譽,以權衡一下到底是否應該交納抵押金。
8、最後求職者還應該瞭解一下其他的細節問題,例如當合同涉及數字時,一定要用大寫漢字,以使單位無隙可乘;另外要注意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和附加條件(如簽證、登記);合同至少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妥善保管;雙方在簽訂時如有糾紛,應透過合法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