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公開信> 蘭州晨報公開信原文

蘭州晨報公開信原文

蘭州晨報公開信原文

  昨日有媒體報道《甘肅記者涉敲詐勒索被捕 報社:警方或“釣魚執法”》,文中提及:28日晚,蘭州晨報負責人告訴上游新聞記者,就在記者張永生被批捕的當日,該報撰寫了《致武威市涼州區委政法委的 一封公開信》,闡述報社瞭解到的情況,並表示,案情存在諸多疑點,當地公安或“釣魚執法”。

  以下是中國人才網的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公開信內容原文:

  武威市涼州區委政法委:

  蘭州晨報新聞調查部記者張永生因“涉嫌敲詐勒索”,1月25日被涼州區檢察院批捕。此前,1月7日下午,涼州區刑警隊以涉嫌嫖娼拘留張永生,並處以行政拘留5天的治安處罰;1月14日,又以涉嫌敲詐勒索刑事拘留。

  張永生於2000年5月份應聘到蘭州晨報社工作至今,具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頒發的新聞記者證和從業資格證。

  事發後,我報態度很明確:不干涉涼州區公安局的正常辦案,尊重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式,並配合涼州區辦案民警的調查工作。現在,為了讓這一案件公開、透明、公正進行,就我報掌握的一些情況,謹向您處和社會各界公開並請重視。

  一、事發經過

  1月7日15時40分許,武威市浙江大廈附近進行消防演練,點火後因處置不當引發火災。經微信微博傳播,此訊息迅速擴散。16時許,張永生和妻子分手,駕車從家裡出發,將隨行的孩子安頓到朋友家中離去。是否前往現場採訪,至今無從核實。

  16時40分許,蘭州晨報獲知該訊息後立即聯絡張永生,想讓他核實火災情況並予以採訪,但電話無人接聽,一直到當日18時許,電話仍處於無人接聽的狀態。

  據家屬反映,火災發生後,張永生接到當地宣傳部門某人的簡訊通知,明確告知張永生當地相關領導要求不得采訪刊發火災新聞報道。

  由於擔心張永生在採訪中出事,1月8日晚20時分許,蘭州晨報派出工作人員連夜趕往武威瞭解情況。

  8日晚8時14分,家屬接到刑警隊工作人員通知:張永生涉嫌違法被扣在武威市涼州區刑警隊,但並未告知家屬涉及何罪,只要求家屬前來把車開走。

  當晚23時20分許,蘭州晨報工作人員抵達涼州區公安局刑警隊辦公所在地。經瞭解,得知張永生確實被扣此處,刑警隊工作人員稱該事件已向家屬通報。

  1月9日中午,家屬接到警方通知,讓家屬前往刑警隊開走張永生的車輛,拿走該記者隨身攜帶的錢包、現金、腰帶等物品。當天下午又接到警方通知:張永生涉嫌嫖娼被行政拘留5天,並被帶往拘留所。家屬隨即趕往拘留所,要求見人,隨後被告知13日早上9點30分放人,不允許看望。

  1月13日,家屬前去拘留所接人,被告知算錯日子了, 14日放人。

  1月14日九點多,家屬前去接人,被告知張永生涉嫌敲詐勒索,被刑事拘留。

  1月14日早上,涼州區刑警隊副隊長李小云、張斌德前來我報調查張永生的基本情況並核實四件他們認為的負面新聞的線索獲取及稿件刊發情況,報社安排專人予以回答並出具了書面報告。

  他們具體調查的稿件分別是:一、2009年武威未成年人賣血事件;二、武威民警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假戶口事件;三、武威一鄉幹部自殺身亡事件;四、武南鎮鄉村幹部喝酒身亡一事。

  就張永生緣何被刑拘,涼州區刑警隊副隊長李小云給報社的回覆是:張永生在某洗浴城涉嫌嫖娼被抓了現行。

  1月25日,張永生因“涉嫌敲詐勒索”被武威市涼州區檢察院批捕。

  二、諸多疑點

  案發後,我報態度很明確:不干涉涼州區公安局的正常辦案,尊重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式,並配合涼州區辦案民警的調查工作。現在,為了讓這一案件公開、透明、公正進行,就我報掌握的一些情況,謹向您處反映並請重視。

  1、案發前,張永生因“負面報道”曾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脅。案發之前,張永生在當地從事正常的新聞報道,但其報道內容,被當地有關部門視為“負面報道”受到不同程度的阻撓和威脅。據張永生自己講,涼州區公安局主要負責人曾致電張永生,要求其刪除網上的有關涼州區原副區長受賄被公開審判的報道,張永生明確回答自己做不到(其實記者也無法做到);後來因刊發《兒子涉案被拘留父母“想不開”自殺身亡》一文,同樣接到涼州區公安局主要負責人要求不要刊發稿件的電話,遭到拒絕之後,該負責人在電話中威脅張永生:小夥子,你是武威人,你這樣做,你等著。據瞭解,阻礙正常新聞報道,威脅記者不要發稿,採取不正當手段的人員有市、區、鄉(鎮)的.領導幹部。

  1月7日早上,張永生和我報新聞調查部記者曹勇聊天,在聊天記錄中,張不止一次感嘆:自己被“武威公安盯上了”、“就希望我們報道政府的業績,什麼案子呀一篇社會新聞都不讓發”、“宣傳部門恨不得把我趕出武威”等等內容。

  2、官方公佈被拘原因,多個版本說法不一。警方是否存在“釣魚執法”?從上述情況來看,1月7日下午,涼州區公安局刑警隊以涉嫌嫖娼拘留張永生,並處以行政拘留5天的治安處罰。1月14日,又以涉嫌敲詐勒索刑事拘留至今。

  張永生從涉嫌嫖娼到“涉嫌敲詐勒索政府和個人”,此事經網路媒體報道之後,引起軒然大波,給本報帶來極大的影響。我們尊重當地公安民警辦案的正常程式,但涼州區公安局辦案民警接受外地媒體採訪,通報相關情況,而根據已經公開的情況來看,卻前後矛盾,讓人非常懷疑當地公安辦案的嚴肅性和辦案程式問題:

  警方1月14日給蘭州晨報通報說,張是在洗浴城涉嫌嫖娼被抓的;當地宣傳部門給省上有關部門彙報時說,張是警方在辦案過程中發現違法線索被抓的,主要違法事實是:“利用記者的特殊身份,借輿論監督之名,以報道熱點敏感事件或掌握的新聞線索為要挾,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武威日報在1月19日的通報中說,張說自己是當地警方在治安大清查中因違法被抓的;據家屬轉述辯護律師的說法,張說自己是在西關大街上被抓的。被抓的原因如此之多,究竟哪一個才是真的、準確的?其中警方是否存在“釣魚執法”?

  3、律師行使正當會見權,要求會見當事人卻屢次遭到警方拒絕最終艱難會面,而偵查期間本不應安排家屬與嫌疑人會面,辦案機關卻安排家屬與嫌疑人會面。1月20日,家屬委託的兩名律師從蘭州前往武威,瞭解該案的相關情況,要求會見當事人。1月20日下午,張永生的兩位律師持律師證、委託函、律師事務所所函向武威市涼州區公安局看守所提出會見請求,看守所值班人員一聽張永生的名字立即警覺起來,明確告知律師不能會見,律師向其宣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說明此類案件會見沒有前置審批程式。值班人員不聽宣讀,告知律師辦案單位有函,會見張永生必須經過辦案單位涼州區公安局同意。律師又趕赴辦案單位涼州區公安局,向刑警隊反映看守所不允許會見的情況,尋問會見須經辦案單位批准的法律依據。刑警隊辦案警察告訴律師,他們沒有向看守所發過函,也沒有口頭提過此項要求,讓律師再找看守所。兩位律師再次返回看守所,告訴值班人員辦案單位的答覆。但值班人員還是以必須經辦案單位批准方可會見為由拒絕。當日下午,律師以違反《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為由,向涼州區人民檢察院控訴申告部門反映遭遇。區檢察院要求律師當場寫了書面控告書,並向分管檢察長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