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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釋人員重新犯罪情況的調查報告

關於刑釋人員重新犯罪情況的調查報告

  黨的十七報告中指出,社會穩定是人民群眾的共同心願,是改革發展的重要前提,深刻闡明瞭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的重大意義。當前,我國的刑釋人員重新犯罪現象居高不下,極大地威脅著社會的經濟發展環境和公民的生活環境。因此,降低重新犯罪率是我們淨化社會環境、發展經濟的當務之急,是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迫切要求,是國家和社會長治久安的一個主要方面,也是監獄機關履行的神聖職責。現針對刑釋人員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的問題,我透過調查歸納總結去下:

  一、 對重新犯罪人員的調查情況分析

  採取查閱資料、問卷調查、隨機訪問、談話以及向他犯了解等形式,對兵團某監獄一監區70名重新犯罪人員進行摸底調查、統計分析、發現重新違法犯罪人員構成以下顯著特點:

  (一)重新犯罪的比例高。70名重新犯罪人員中,“二進宮”的52人,佔74.3%,“三進宮”的16人,佔22.9%,“四進宮”的2人,佔2.8%。

  (二)侵財性犯罪突出。重新犯罪人員中,涉及罪名12個,犯盜竊罪、搶劫罪、販賣毒品罪的`位居前三名,其中,犯盜竊罪的27人,佔重新犯罪的38.6%,犯搶劫罪的14人,佔20%,犯販賣毒品罪的12人,佔17.1%。

  (三)文化程度低下。農村閒雜人員較多,在重新犯罪人員中小學文化37人佔52.9%,初中文化29人佔41.4%,文盲4人佔6.7%。

  (四)手段趨向專業化。如被告人付某某曾先後兩次被判刑,刑滿釋放後不思悔改,邀約他人研究總結了一套如何撬盜保險櫃、防盜門,如何斷開摩托車方向鎖並重新啟動發動機等盜竊作案的方法,在近3年時間內先後夥同田某某、易某某等人盜竊作案數十起,盜竊現金及物資數十萬元。

  (五)重新犯罪的間隔時間相對集中。在審查起訴的重新犯罪人員中,刑滿釋放後1至2年內重新犯罪的居多,共62人,佔88.6 %。可見,此階段是刑釋解教人員重新犯罪的多發期,也是預防減少重新犯罪的關鍵時期。

  二、 重新違法犯罪的原因探討

  根據對部分重新犯罪人員的調查進行綜合分析,多數刑釋人員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監獄方面的原因,也有個體原因,同時與社會方面密切相關。

  (一)監獄行刑因素

  1.刑事行政懲罰制度滯後。具體表現為該嚴不嚴,該寬不寬。獄務公開後,罪犯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的保障,罪犯獲得刑事獎勵和行政獎勵較以前為容易和透明公開了,但對罪犯刑事行政懲罰制度,卻遠遠落後現實執法環境和文明執法程序,重賞輕罰,造成不少重新犯罪人員不怕監獄的懲罰,認為接受懲罰是隔靴搔癢,不痛不癢,助長了獄內改造歪風。監獄對一些明知沒有改造好的重新犯罪人員到了刑滿,不得不依法將其釋放出獄。

  2. 警力不足,監管壓力大。由於兵團監獄罪犯大多是內地調疆抗改分子,反改造思想嚴重,有些更是三進宮以上,改造難度大。其次以全國最低的警力比例管理改造罪犯,監管風險驟增。監獄為了絕對確保監管安全穩定的工作指標壓力把監獄管理的注意力大部分放在了“力爭不出事,確保不出大事”這一監管安全要求上。在對罪犯的管理工作中,以達到罪犯在獄內遵規守紀的目標為滿足,淡化了運用教育管理來促進罪犯改造的功能。

  3.監獄分類分管存在弊端。現行監獄的分類分管模式已難於適應新要求,弊端日趨明顯。分類關押不徹底,罪犯相互之間交叉感染難於避免,同一所監獄同時關押多種犯罪型別,不同型別罪犯的人身危險程度和主觀惡習程度差異較大,不利於統一開展分類教育和監管安全防範,使監管安全工作防不勝防,大大增加了監管成本。同時不同級別的處遇差別不大,不利於充分調動罪犯改造積極性,不同級別罪犯的處遇不同,管理有嚴有松,在不同級別罪犯混押的監區同時採取嚴格管理和寬鬆管理措施,實際執行中難於把握。

  (二)個人因素

  1、悔罪感減弱。由於受社會多元化的影響,部分刑釋人員迷戀活色生香的奢侈生活,幻想有快速致富的直捷,但又怕吃苦受累,不勞而獲思想嚴重,認為人生是短暫,要及時行樂,今朝有酒今朝醉。既然坐過牢了,還有什麼怕了,再博一次也值得。於是為了達到享樂目的,不擇手段進行再犯罪,而且再犯罪手段更加殘忍,手法更加成熟,不計後果,社會危害大。

  2、法律意識淡薄。由於重新犯罪人員的文化程度普遍較低,社會辨別能力較差,做事易產生肓目衝動行為,監獄開展法制教育的針對性、實效性不強,造成罪犯在接受法制教育時,產生不了主動學習的積極性,上課時人在心不在,法制教育效果不明顯,因此他們對法律沒有產生敬畏感,法律意識淡薄。 3.反社會心理強烈。少數罪犯被刑滿釋放出來後,認為自己坐牢是社會造成的,對社會充滿仇恨,人格扭曲。在初次服刑時為了達到儘快出監,他們會把個人仇恨深埋在內心上,不易被警察發現,表面上靠攏政府,積極改造,爭取多減刑,早日出監。與之同時在服刑時,透過與其他罪犯交流作案經驗,總結失敗教訓,知道如何以最小的代價獲得最大的利益,犯罪手法更加成熟和理性,反社會傾向進一步強化和內化,出獄後,伺機瘋狂作案,把對社會的不滿發洩到人民群眾中去。

  (三)社會因素

  1、價值觀多元化。由於我國目前正處於全面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時期,市場經濟在促進社會經濟活力、提高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的同時,也嚴重衝擊著原有的價值準則和社會秩序,引發了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盛行,導致了社會價值觀的日趨異化,成為引發違法犯罪的重要思想淵源。同時,價值觀的多元化又在客觀上增加了社會控制的難度,受社會亞文化的負面影響,社會價值導向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偏頗和混亂,導致一部分人過於注重自我和實現自我價值,缺乏起碼的社會責任感,當自己超常的物質慾望和精神慾望不能透過正常途徑得到滿足時,便採取越軌手段以求解決和解脫,造成社會犯罪率不降反升。

  2、貧富差距形成社會心理失衡。收入差距拉大致使一部分人的,在各種利益集團之間產生了激烈的矛盾和衝突,進而引發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增多。貧富懸殊、失業人口增多、城鄉差距和地區差距拉大、社會矛盾加劇等問題,導致經濟社會發展長期徘徊不前,甚至出現社會動盪和倒退。國際上通常把這個時期稱之為關鍵時期。而我國目前就正處於這樣一個危險時期。隨著社會矛盾的加劇,重新違法犯罪現象自然會隨之日趨嚴重。

  3、安置幫教工作進展緩慢。由於各地方經濟發展不平衡,地方政府對安置幫教工作重視不足,物質投入存在一定差距。刑釋人員迴歸社會後,安置幫教工作沒有及時銜接,沒有及時對刑釋人員進行監督、幫助和扶持。刑釋人員為了生存和發展,不得不加入了“流動大軍”的行列,離開原居住地到城市打工或尋找就業機會,造成幫教工作脫節,刑釋人員失控,為重新犯罪埋下了火種。

  三、降低刑釋人員重新犯罪率的幾點合理化建議

  (一)加大打擊力度。刑釋人員重新犯罪說明了其思想改造效果不好,有很大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所以必須對其從嚴、從重、從快打擊,才能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二)重視思想改造。糾正重勞動改造、輕思想教育的錯誤傾向,深挖犯罪根源,剖析犯罪的危害,促使罪犯認罪服法,最根本的要促使其從思想上徹底脫胎換骨。

  (三)落實安置政策。充分發揮基層政府及組織的作用,落實好安置幫教政策,對刑釋人員要多關心,多幫助,並藉助親情、友情的特殊作用,為他們重新做人創造良好條件。

  (四)培養勞動技能。設立“監獄技術課堂”,採取各種有效途徑,加大對服刑罪犯的職業技術培訓力度,使罪犯能夠掌握一技之長,為其迴歸社會再就業奠定基礎。

  (五)提高管教水平。罪犯社會經驗比較豐富,抗拒改造手段不斷翻新。相對而言,管教人員年輕化、閱歷淺,對罪犯教育效果不佳。只有提高管教水平,才能有效利用法律手段,打擊抗拒改造行為,減少重新犯罪。

  (六)強化監外管理。司法機關要與公安、法院建立聯絡制度,共同探索對監外執行罪犯監督管理的新路子,減少重新犯罪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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