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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報告

案件分析報告(5篇)

  在當下社會,報告十分的重要,其在寫作上有一定的技巧。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寫好報告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案件分析報告,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案件分析報告1

  一、涉外婚姻的概念:

  是指一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在我國,“涉外婚姻”也指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之間的婚姻。根據我國法律,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辦理。

  二、文書送達問題:

  1、如果涉外離婚當事人均在國內的其文書送達方式和國內居民離婚的文書送達方式一樣在此不在贅述。

  2、如果涉外離婚當事人有一方在國外的則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第一種情況是知道國外一方準確地址的:

  1)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2)法院一級級將訴訟文書轉到外交部透過外交途徑送達;

  3)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4)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5)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第二種情況是國內一方不知道在國外一方的準確地址的,這時候在國內起訴離婚的一方最好在起訴時明確告知法院,以免耽誤訴訟時間。這種情況一般採用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三、法院管轄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3條規定,對於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這些規定,涉外離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國境內居住的人,不管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離婚,中國法院都有管轄權,居住在中國境內的配偶,無論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外的外國人,還是居住在外國的中國籍公民,提出離婚訴訟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中國法院受理,審理時,均適用我國婚姻法。具體總結如下:

  1)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我國民法院有權受理。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結婚並定居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可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7)雙方當事人均是外國人的,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是在中國的,我國法院有管轄權,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在國外,此時我國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的,我國法院可以受理管轄,如上海靜安區法院就受理一對法國籍在法國結婚的的夫婦離婚案件。(法院受理的理由是他們兩人都在上海居住生活超過一年,因此上海已成為他們兩人的經常居住地。為此,靜安法院可作為當事人的經常居住地法院享有管轄權。此外,二人都書面同意透過靜安法院離婚。)

  四、婚姻效力及證書認證問題:

  一般來說婚姻效力應以符合婚姻締結地的法律為前提條件,只要在婚姻締結地合法,我國法院一般認定其合法性。但我國的法院要求對國外登記結婚的結婚證書進行認證。

  1、國外結婚證書的認證程式:

  當事人對在國外登記註冊的結婚證書在該國進行公證(該國的公證機關或有公證權的律師行),然後到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進行認證。

  2、臺灣地區結婚證書的認證程式:

  首先由臺灣地區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臺灣公證機關將公證書副本寄交上海公證員協會,大陸一方將公證書副本帶到上海公證員協會核證。

  3、香港地區結婚證書的認證程式:

  由我國司法部指定的公證律師做公證,然後至中國法律服務香港公司敲轉遞章。

  4、澳門地區結婚證書的認證程式:

  由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做公證即可。

  五、涉外離婚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公民和外國人或雙方均為中國公民在我國申請離婚,應按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辦理;對雙方均為外國公民,一方或雙方常住中國的可以適用中國法律。 由外國法院受理的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的離婚案件,按外國的法律規定辦理。

  六、涉外離婚子女的撫養問題

  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我國和國外法律規定差異較大,一般來說未成年子女在國外的,一般由國外一方撫養,如果相反在國內的也是一般由在國內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撫養。

  七、涉外離婚財產分割問題

  這種情況一般是協議解決,在國內的財產分割不是問題可以適用中國的法律予以分割,但對一些在國外的財產主要是證實問題,如果無法查證或證實的法院是不予處理。

  八、涉外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的效力問題

  1、國外的離婚判決書和調解書

  對國外的離婚判決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式問題的規定》辦理。

  2、我國的離婚判決書和調解書

  對中國和外國有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的,請求外國司法部門確認其域外效力,和中國沒有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的,或外國司法部門不確認其效力的,必須在境外重新進入司法程式解除婚姻關係。

  九、律師的代理許可權問題

  1、在國內的一方提出離婚訴訟,按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進行委託。

  2、在國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國就委託律師特別授權代理離婚。但當事人必須向法院出具委託書和意見書,委託書和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意見書包括同意離婚或不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要求離婚或同意離婚的,還要出具公證後的對有關財產的分割、子女扶養等的書面處理意見。

案件分析報告2

  根據刑法規定,確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無外乎從犯罪構成的四個主客觀要件方面來分析,即犯罪的主體方面,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客體方面。現針對本案搶劫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對證據的要求作一個分析報告。

  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依照刑法、刑訴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並結合本案具體案情,認定王某、徐某搶劫罪的證據如下:

  一、認定王某、徐某犯罪主體的相關證據

  刑法中犯罪主體是指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行為的自然人與單位。只有行為主體具備了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與責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凡是年滿14週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故以下證據可證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體資格:

  (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證;

  (二)王某、徐某的戶口簿或戶口底卡檔案;

  (三)王某、徐某的醫院出生證明;

  (四)入學、入伍等登記中及個人履歷表中有關年齡證明;

  (五)出生地同一區域鄰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親友證詞;

  (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親屬證詞;

  在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上述證據過程中,由於實踐中經常發生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友透過塗改犯罪嫌疑人年齡的方法逃避刑罰的情況。對犯罪嫌疑人邊緣年齡的查證,僅依據身份證和戶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認定其犯罪主體資格的,故應取得上述證據中的第(三)、(四)、(五)項,以形成一證據鏈條,互相印證。

  透過對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能夠證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歲,被告人徐某今年39歲,在犯罪時均已滿14週歲,具備《刑法》規定的搶劫罪所要求的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故兩被告人均為適格的犯罪主體。

  二、搶劫罪主觀方面的相關證據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對其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態度。

  在主觀方面,搶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 關於認定本案兩被告王某、徐某搶劫罪主觀故意的證據有:

  (一)證明王某、徐某搶劫罪主觀故意的直接證據為兩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各被告共同實施犯罪進行了計劃分工並且各人分別實施了相應的具體犯罪行為。

  首先王某提出,尋找一個住人少、能包嫖宿的飯店,到深夜時搶劫“小姐”和飯店老闆,並商定由先王某一人事先嫖宿在飯店內,到深夜時分另給徐某、李某發簡訊,並開啟屋門讓兩人進屋,3人共同實施搶劫。 選定目標後,王某入住飯店,並給另外兩被告發簡訊,3人到王某嫖宿的房間,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芳,王某、李某兩人則來到飯店老闆孫某夫婦的房間,由王某把刀架在孫某的脖子上威逼其拿錢。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明被告人實施作案有動機、目的。

  即三個覺得打工掙錢太少,手頭拮据,於是想找一個省力又掙錢快的門路,由此想到劫取飯店以獲取錢財。並且被告均認識到劫取錢財會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失,並且在壓制其反抗的過程中可能會造成人身傷害,但為了非法獲得錢財的目的,仍然希望這種結果發生,這就具有搶劫罪的主觀故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各被告人對共同實施搶劫行為事先進行了商量,並且達成了共識。

  王某提出,尋找一個住人少、能包嫖宿的飯店,到深夜時搶劫“小姐”和飯店老闆,徐某和李某均欣然同意,並且共同商量了具體的實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各被告傷害被害人的時間是在搶劫行為當時,其目的是為搶劫排除障礙,而不是為搶劫完成後而實施傷害行為。此證據可證明行為人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實施壓制被害人反抗的行為,符合搶劫罪的主觀要件。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證據的基礎上,以下間接證據可進一步印證各被告的主觀故意。

  1、被害人陳述、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

  2、事先踩點場所的現場證據即現場勘查筆錄、證人證言、辨認筆錄,證明被告人已按計劃的內容準備工具、踩點印證其主觀故意的心理態度。

  3、提取的物證:西瓜刀、手機,能證明被告人在預謀時主觀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準備,以及積極按照事先預謀實施搶劫行為。

  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證明:

  (一)作為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該結果的發生。

  (二)對於共同搶劫犯罪,作為共同犯罪參與者,各被告人在主觀上都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實施的共同犯罪行為的組成部分。

  三、各被告犯罪客觀方面的相關證據。

  犯罪的客觀方面,是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的表現,具體說明某種犯罪是透過什麼樣的行為,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即犯罪客體進行了侵犯,以及這種侵犯造成了什麼樣的後果的事實特徵。

  在客觀方面,搶劫犯罪的行為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犯罪的本質特徵,也是它區別於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證明本案被告搶劫犯罪客觀方面的證據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證明預謀中及在具體實施犯罪過程中使用暴力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進行搶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壓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則使用西瓜刀這一作案工具架在孫某的脖子上威逼其交出財物,並在孫某的右手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以此威脅其拿錢,後孫某的妻子劉某在李某的威逼下告訴兩人的錢在抽屜裡。

  (二)被害人、現場目擊證人、旅社其他服務員的證言。證明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威脅的手段壓制被害人反抗而強行劫取財物。

  (三)案發現場或從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認處提取的物證:西瓜刀、手機作案工具,以及搜查筆錄、辨認筆錄。

  (四)鑑定結論。物證及其附著物上的血型鑑定、指紋鑑定、DNA鑑定、藥物鑑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證來源的相關證據:

  1、同案犯的言詞證據;

  2、證人或同案犯與本案各被告人的相互辨認筆錄;

  3、鑑定結論,從來源處提取的同類物及物證所作的同一鑑定。

  (六)搶劫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七)書證:傷情檢驗,證明被害人的傷害部位、傷口特徵與各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所證明的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的行為及所使用的兇器能否對應。

  (八)書證:醫院病歷資料,證明傷情檢驗結論的科學性。

  (九)住宿登記的筆跡鑑定。

  透過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可以相互印證證明:

  (一)各被告人使用了傷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脅;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指向的直接物件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財物;

  (三)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和當場取得財物。

  四、關於犯罪客體方面的證據要求

  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

  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其行為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往往造成人身傷亡。侵犯複雜客體,是搶劫罪區別於其他侵犯財產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權利罪的主要標誌。

  證明本案被告人實施搶劫犯罪客體方面的證據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權利

  1、戶籍證明、身份證;

  2、物證,提取的被害人隨身攜帶的物品及其提取筆錄;

  3、書證,被害人的傷情鑑定;

  (二)被害人的財產權利

  1、目擊證人的證言

  2、被害人陳述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4、書證,勘驗筆錄

  5、物證,現場照片

  透過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侵犯了雙重客體,即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案件分析報告3

  為了適應現實及發展的需要,我們設定了大量的行政副職,但在實際的行政活動及效果中我們卻發現由此而來的很多問題。比如機構臃腫、分工不明、效率低下;副職之間、正副職之間關係複雜,內耗嚴重;行政層級過多,管理成本過大;副職職責不清,角色不明等等,集中表現為副職的設定過多過濫。必須遏制“副職過多”現象。其中有三件事情非做不可:一是減事,基層常常抱怨“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並非沒有道理。所以,減事是減人的前提,政府不該管的事一定要放開,形式主義的事一定要清理,唯有這樣,那些忙而無用的崗位才能退出。二是減支出,公共財政預算的“錢袋子”管住了,吃財政飯的副職“帽子”才會減少。三是暢出口,幹部能上不能下,仍是當前一大突出問題,不出格、不到齡、不惹事,就難以通暢地退出領導崗位。在“官本位”的思維主導下,幹部出口很難拓寬。當務之急,是要實行嚴格的幹部任期制,屆期滿了必須退出崗位。

  一、案例概要

  (一)案例來源

  關於副職幹部過多過濫問題案例來自於《半月談》(內部版)xx年第2期。

  (二)案例內容概要

  最近,在陸續召開的地方“兩會”上,副職過多的問題也再次成為代表委員的議論話題。一些地方配備的副市長、副秘書長等竟然超過了兩位數。

  客觀上說,領導幹部的職數配備有嚴格的規定。特別是xx大前的新一輪地方黨委政府換屆中,中央對地方黨委“副書記”職數作出了減少的統一規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還是出現了副職幹部過多、甚至過濫的問題,副秘書長10多個,副鎮長一大桌還坐不下。其原因有三:一是減牌子難減人。一些地方啟動了大規模的撤鄉並鎮工作,牌子好撤,但官員難消化,所以只能都擠在一個牌子下;二是增新人難減老人,幹部退出機制不暢,導致幹部走得少,來得多;三是掛職幹部“身份需要”。雖然掛職幹部不佔職數,但客觀上還是多出了不少帶有副職名頭的官員。

  二、案例分析及對策

  (一)案例中發現的問題

  第一,機構臃腫,人浮於事,嚴重存在“十羊九牧”,官多民少。對於高層的領導來說,多幾個副職的位子便於他們控制下屬,層層設人,領導不必躬身於職工和群眾當中;副職多是導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設副職,豈不“精壯”?副職配多必然引起權力均衡、利益均等、關係協調等問題,最後歸結為加重百姓負擔。荀子曰“士大夫眾則國貧”。南宋的史堯弼指出:冗員多生曠職,無其事虛設其官,無其功空食其祿,坐無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祿,盡無窮之慾而有窮之財。致使財政入不敷出,農民負擔苦不堪言。

  第二,副職過多,分工不明確,職能交叉,有利的事爭著辦,無利的事互相推諉,造成出勤不出力,辦事效率低下。有人不無諷刺道:三分之一干,三分之一看,三分之一在搗蛋。現實中副職之間互相扯皮導致工作效率低下且從事一線工作的人手嚴重不足的例子卻屢見不鮮。凡是副職過多,冗員過剩的單位和部門,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難調動和發揮廣大幹群的積極性,最終下場難逃“為官一任,山河依舊,星星還是那個星星,月亮還是那個月亮”的結局。教人做事要精益求精,否則,即使有一千隻手也解決不了問題。

  第三,官多必令出多門,互相制肘,無所適從。副職也都不是省油的燈,為了一點實權也是明爭暗鬥,正職整天疲於平衡關係,權力要平衡,待遇要均分,利益要均攤,不能有絲毫的偏心和馬虎大意。否則,矛盾不斷,小事難辦,大事叫你出亂。醉翁之意不在酒,在於“權”力之乎也,權是角逐的最終目的。多位子可以便於他們平衡關係,你塞一個人,我也塞一個人,皆大歡喜;多位子也有利於某些有心搞腐敗的領導批發官帽,坐地收錢。當然,還有重要的一條,因為多設副職的位子產生的各種成本由國家埋單,領導個人並不掏半文錢。

  (二)行政管理學理論依據

  第一,主體部分失靈,政府機構與人員設定的體制出現問題,現在更多的是根據上級的好惡來設定官位的多寡。管組織人事幹部任免編制部門沒有決策權,不管編制的手裡握著使用權。編制都是行政一把手擔任機構編制委員會主任;可是提拔使用幹部的決定權卻在黨委部門的一把手;這樣自然會造成管事者說了不算,不管事者說了絕對管用。有時再加上檔案規定有彈性,諸如可配副職若干和可適當增配副職,無形告之副職配置可隨意性,久而久之,副職便失去了限制;像副秘書長任用程式簡單,又無需人大部門透過,更為副職氾濫開了綠燈。

  第二,作為監管人事任免和具有選舉權的人大和人大代表,有時為了一團和氣和怕得罪黨委政府,放棄監督權和主張權,褻瀆了人民賦予的職責和權力。副職的多而濫增加了國家的執行成本,而這些成本最終要轉嫁到納稅人的頭上,加重他們的負擔。社會上現在都質疑大量超員的副市長、副縣長、副鄉長是怎麼能透過人大被任命的。附件器官失效也應承擔責任,不能一推了之。監督者不主張自已的權力,就必然導致有權力的人濫用權力。

  第三,官本位是我國舊體制帶來的老病,只要沒有“新藥”對症下藥,很容易舊病復發。比如特權思想和官官相護等,一旦發作就像流行瘟疫一樣迅速蔓延。身體多病最容易被細菌乘虛而入,是貪官腐敗的時機,收了人家的錢不提撥人家怕被“撕票”,違規提拔又怕出問題,只好給人搞個容易的“肥缺”(副職),多一個少一個都無所謂,最起碼不會踩紅線犯錯誤。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第一,制度管人,法律治事,真正讓法律使想犯錯誤的人不敢犯錯,讓制度使有機會犯錯的人犯不了錯,讓正義使有機會犯錯的人不願犯錯,讓道德使犯了錯的人自已認錯,讓良心使犯了錯的人感到懺悔和自責。用法律和制度去約束手中的權力,改變權大於法,人管制度的本末倒置的現象,科學設定機構編制數額,精兵簡政,不因事設廟,因事設人,建立高效的幹部隊伍。

  第二,尋求良方,深化人事幹部制度改革,標本兼治。對非法設定的機構和副職一律砍掉,新提撥副職採取競爭上崗,公平競爭,能者上庸者下。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公開用人條件,公開缺位職數,公開選撥程式,公開公平競爭,公開競爭結果,才能讓人心服口服,彰顯競爭魅力。對違規提撥副職者實行追究制,負連帶責任,輕者丟官,重者法辦。歷史不會重複它的事實,歷史會重複它的規律,對待副職過多的方法是對症下藥,的狀態是正常,最有效的手段是平衡,的境界是自然。

  第三,有了法規,還要加強對執行的監督和檢查。組織和人事部門對下屬單位報批的幹部提升報告應當嚴格把關,違反規定的堅決不預批准。人大和人大代表要加強對機構編制和副職設定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職能部門要自覺接受監督,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各司其職,各盡其力,有監督職能的盡到監督責任,有實施設定職能的要盡到科學合理的責任,有權力提拔副職的要盡到不違規的責任。管好一個職位,選好一個人,避免勞民傷財,提高辦事效能。克服職能交叉,多頭管理,造成管理成本加大,人力資源浪費。

  三、分析的結論及其推論

  (一)結論

  民意希望政府精簡不合理的官員設定、切實減輕地方財政負擔、克服人浮於事弊端、提高行政效率。近些年,黨中央、國務院三令五申要精簡機構、精簡人員,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設“廉潔、高效政府”。但不少地方政府反而越來越甚,機構設定越來越多,人員越來越臃腫,幹部隊伍越來越龐大,副職配備越來越豪華,幹部級別越來越高,無限度、無節制、無約束地配備和任命副職的豪華陣容,副職過多過濫似乎成了一種趨勢,大有蔓延擴充套件之勢。冗官冗員似乎成了中國的一大特色。冗官冗員不僅佔用了過多的公共資源,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增加了財政預算和行政開支,而且人浮於事,一些官員互相制肘,互相推諉,互相扯皮,行政效率低下,同時也助長了幹部的官本位思想,和為人民服務的公僕意識錯位,實在是弊大於利。

  (二)理論及實踐推論

  行政效率是指公共組織和行政工作人員從事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所投入的各種資源與所取得的成果和效益之間的比例關係。這裡所說的各種資源,是指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以及其他各種有形無形的各種資源;這裡所說的成果,是指管理成果;它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質成果,也可以是無形的精神成果;這裡所說的效益,既是指社會效益,也是指經濟效益,但主要是指社會效益,實現公共利益的程度是衡量社會效益的主要標準。按照行政組織的一般規則,行政首長負責制是最為重要的一種組織制度。在一個行政組織中,必須也只能有一個行政首長握有組織的決策權力並對組織的行為負實際的責任。而在設定了副職特別是設定了較多的副職的情況下,副職必然要從正職那裡分解一部分權力和責任,這樣也就勢必導致正職的應有權力和責任受到削弱。由於副職的增多,無論是正職還是副職抑或下屬,都需要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調整關係,協調矛盾。增多的人員和機構造成了管理時間、人力、物力、財力上的浪費,使得管理上的經費開支、人員配備、裝置安排以及其他待遇等等都得增加,從而增加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三)感想

  官職本是一種公共資源,其數量和範圍應該受到嚴格的限制,過度開發和使用就會引發諸多社會問題。解決無限度、無節制、無約束地任用幹部尤其是副職,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待破解的沉重話題。副職過多過濫造成分工過細、職能交叉又各自獨立成圈,反而愈發難以協調和統籌兼顧。它直接導致層級和環節的增多,摩擦增大,效率低下。有的事看似人人都管,實際卻誰也不管;有利的事又人人搶著管,棘手的事卻個個都推諉。一個合理的解釋是所謂的領導是人民公僕是觀念已經異化了,異化成真正的享有特權的官僚了。其實,對於行政工作來說,金字塔的結構才是合理的結構,越處於上面的領導越是少,而需要的是大量普通工作人員組成塔基,因為決策的人並不需要太多,大量的`人員是要到一線中幹具體事情。如此,才能讓工作有效開展,也才能體現行政效率。

案件分析報告4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原告人張某(愛害人),男,漢族,1976年9月日出生,現住鄭州市金水區三全路。

  被告人陳某(肇事方),男,漢族,1972年3月日出生,現住鄭州市金水區柳林鎮沙門村。

  二、案情簡介:

  20xx年5月27日,陳某駕駛豫AKB888號廣州雅閣小型轎車沿國基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國基路163路公交站牌處,與張某駕駛的輕騎牌電動車相撞,致張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後,肇事者陳某不旦沒有求助受傷者(張某),反而駕車逃逸。

  事故發生後,群眾報警,張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總醫院(以下簡稱煤炭醫院)進行治療,診斷為:1、創傷性失血性休克;2、腦外傷;3、左側第6肋骨骨折;4、脾破裂;5、左膕窩處皮膚挫裂傷,肌腱斷裂;6、面部皮膚裂傷;7、腸粘連,腸繫膜裂傷等。治療至20xx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張某無錢繼續治療而被迫出院。出院證上顯示:1、建議繼續治療;2、加強左下肢膕窩處傷口換藥;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強下肢活動預防血栓形成等。

  20xx年6月18日,鄭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第五大隊(以下簡稱交警五大隊)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事故認定書),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不負事故責任。

  20xx年6月23日,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鑑定所(以下簡稱事故鑑定所)依法對受害者張某傷情程度作出《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以下簡稱損傷鑑定書),結論為“張某傷情程度評定為重傷”。

  20xx年6月16日,陳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20xx年(批捕沒)。即將被移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審查**。

  三、本案爭議焦點:

  1、交警五大隊依法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是否有瑕疵

  2、事故鑑定所依法作出的損傷鑑定書是否有瑕疵。

  3、誤工費的的賠償期間是多久

  4、陪護費的賠償時限及陪護人數(病歷不明確)的確定問題。

  5、交通費賠償多少的問題(我方有沒有票據)。

  6、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時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7、受害者出院後所賣的藥有無票據及醫囑單(沒有顯示)上的內容是什麼

  8、殘疾賠償金該賠償的數額是什麼(對受害者沒有進行傷殘鑑定,因此傷殘等級暫時無法確定,數額也難以計算。)。

  9、精神撫慰金如何主張(些問題是個難題,因當前法律不予支援)

  10、後期治療費用是否應該賠付,數額如何計算

  四、爭議焦點分析:

  1、交警五大隊依法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是否有瑕疵

  該事故認定書從形式角度講,載明瞭:交通事故時間,交通事故地點,當事

  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經過,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意外原因,以及落款,基本符合法律構成要件。如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存在瑕疵,該認定書是應該被司法機關所採納。

  2、事故鑑定所依法作出的損傷鑑定書是否有瑕疵。

  該鑑定書是依據煤炭醫院住院病歷和輔助檢查(沿未看到)所作出的鑑定,而且形式要件基本符合要求。即使被告人申請重新鑑定該鑑定書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意外情況的發生。

  3、誤工費的的賠償數額及期限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但從煤炭醫院的病歷上沒有顯示誤工情況亦未單獨出具誤工證明,需與煤炭醫院方面進行溝補正(現今已出院,醫院配合與否)因此該部分損失額暫時無法計算。

  4、陪護費的賠償時限及陪護人數(病歷不明確)的確定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但從煤炭醫院的病歷上沒有顯示誤工情況亦未單獨出具誤工證明,需與煤炭醫院方面進行溝補正(現今已出院,醫院配合與否)因此該部分損失額暫時難以計算。

  5、交通費賠償多少的問題(我方有沒有票據)。

  依據《/SPAN>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因此,受害方應就該部分提供適當的票據加以證明方可。

  6、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時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據河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的規定1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30元:期間為從入院到出院(目前13天),數額大約為(30×15﹦450)450元。

  說明:住院期間較短,所以數額較底。

  7、受害者出院後所賣的藥有無票據及醫囑單(沒有顯示)上的內容是什麼

  受害者出院後購買四千元藥物繼續用藥進行治療,但沒有正式票據。

  訴訟是以證據為基礎的,如沒有證據則對負有舉證責任方是不利的,本案中受害者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該部分費用將不被支援。

  8、殘疾賠償金該賠償的數額是什麼(對受害者沒有進行傷殘鑑定,因此傷殘等級暫時無法確定,數額也難以計算。)。

  受害者還沒有做傷殘鑑定,因此傷殘等級暫時無法確定,數額也難以計算。

  9、精神撫慰金如何主張(些問題是個難題,因當前法律不予支援)

  純粹從民事角度講精神撫慰金是應該得到司法部門的支援,但本案系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精神撫慰金爭議較大,如判決難以獲得支援,但是我們應抓住在判決前的機會力爭透過調解得到較大的賠償。

  10、後期治療費用是否應該賠付,數額如何計算

  在第一次受害者住院13天后被迫出院是因沒錢治療而且肇事都駕車逃逸亦未給任何治療費用。後期治療費用可透過鑑定或待二次手術發生後另行主張權利。

  五、相關法律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4、山東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的規定1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在縣境內出差3元;在省轄地級市、行署轄區內出差6元;在省內其他地區出差元;

  5、《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一百三十八條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件分析報告5

  最近,***礦紀委根據領導批示,對***轉辦的電話舉報反映一採區書記XXX從工人工資中扣款問題進行了初核。經查,一採區支部書記XXX存在從工人工資中扣款的事實,但罰款是按職教科檢查處罰制度《***煤礦關於下發安全培訓“必知必會”考核評比辦法的通知》及採區管理規定進行,未發現無故罰款和超額罰款等違規現象。案後,***煤礦紀委透過對其他採區的走訪調查,發現這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共性現象,每個採區都存在因安全培訓檢查不合格罰款的現象,而規定製度的貫徹學習不到位,監督環節的不完善,都可能導致群眾不理解不滿意,幹部**的情況。那麼我們如何來避免這一情況的發生呢。

  一、基本案情

  XXX,男,漢族,大專文化,19xx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參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xx年8月至今任一採區支部書記,正科級。

  每月,職教科對採區安全培訓工作的檢查中,如發現筆記本不全、沒有筆記、不參加技術考試和考試不合格等不合格情況,職教科都會按《***煤礦關於下發安全培訓“必知必會”考核評比辦法的通知》直接向採區罰款。負責採區安全培訓工作是採區支部書記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在職教科對採區罰款後,一採區書記XXX都會按照職教科處罰的明細對筆記不合格、不參加考試等工人進行如數罰款,因現金罰款難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採取從工資中扣款的方式。而由於規定製度貫徹學習不夠和缺乏賬目等原因,造成職工不瞭解扣款原因,造成不滿意情緒,並且缺乏監督和監管,容易形成**。

  二、發案原因分析

  XXX從工人工資扣款案所涉及的情況是我礦安全培訓管理工作中普遍發生的情況,屬於共性問題,此案的發生暴露出安全培訓管理工作中若干工作流程還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監督管理方面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是制度貫徹成效較差,對於安全培訓相關的制度、規定貫徹學習不足,職工對制度要求不瞭解不知情,更加不瞭解處罰的具體情況,違規被處罰後沒有得到詳細的告知,對於自己被扣錢疑惑不解,從而產生不滿,影響工作情緒和企業安穩。

  二是監管機制不夠完善,管理比較混亂。從XXX從工人工資扣款案不難看出,從職教科罰款到XXX按明細扣款到上交罰款,全環節缺乏監督管理的有效機制。全程XXX都是一個人操作,並且缺乏票據和賬目管理,為套取、截留提、**創造了條件。

  三是職教科罰款明細缺乏公示,罰款操作缺乏票據。在安全培訓工作檢查中,職教科針對不合格單位進行的處罰明細並未進行公開,並且罰款缺乏規範的票據,客觀上容易導致**違法問題的發生。

  三、整改建議

  第一,以案為鑑,加大制度貫徹力度。

  無論多麼好的制度,如果無法貫徹執行都是毫無用途的,而制度執行的前提就是貫徹落實,在日後的工作中應該加強制度貫徹的力度,利用班前會和培訓課等機會對職工息息相關的制度進行傳達和學習,從而讓職工有規矩可守,有制度可依。

  第二,加強監督,建立健全監管機制。

  對工人工資中扣款的環節缺乏監督,可能會存在無故罰款、超額罰款和挪用罰款等廉政風險。建議對採區安全培訓相關罰款進行跟蹤監督,利用廉政風險防控三級預警系統進行及時預警,建立健全監管機制,及時最佳化流程,堵塞廉政風險。

  第三,完善流程,推行企務公開工作。

  在職教科安全培訓檢查工作流程中應增加監督環節,並強化公示公開,罰款要有票據和賬目管理,避免管理上的混亂和個人許可權過大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