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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通用15篇)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1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雙方於 位於 雙方至目前為止履行情況良好。由於 如下條款。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提前解除 合同》,上述合同租賃期計至 容,終止執行。

  二、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前按照原狀返還租賃房屋及附屬物品、設 年 年 月 月 日簽訂的《 房屋租賃 年 月 日簽訂的《 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房屋 , 房屋總面積 原因方要求終止原《房屋租賃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就雙方提前終止合同相關事宜達成日之後,尚未履行的合同內施裝置等。返還前,乙方會同甲方對租賃房屋的設施裝置、物品及水電使用等情 況進行驗收,乙方承擔返還租賃房屋之日前的水費、電費等一切費用。

  三、依附於租賃房屋的裝修等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損壞租賃房屋內原有的 基礎裝修、設施裝置、物品等,如有損壞,照價賠償。乙方撤出租賃房屋後,遺 留物品視為放棄,甲方有權處置。

  四、如乙方不按時退租,每逾期一天,須向甲方支付原合同月租金 3%的違 約金。逾期達五天,甲方有權強行收回租賃房屋並進行清理,由此產生的一切損 失和責任由乙方負責。

  五、原合同終止後,乙方除應付租金外,同意補償 約賠償金。

  六、 若乙方未能按期辦理完退租手續或給甲方產生任何其他損失,甲方有權 用押金衝抵乙方所欠費用或遭受的損失。

  七、原租賃合同終止後, 任何一方均無須承擔原租賃合同項下約定的權利和 義務,雙方同意就原租賃合同事項互不追究法律責任。

  八、本協議書自雙方蓋章或簽字之日起生效。元給甲方作為提前解

  九、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 簽約日期:

  承租方(乙方): 簽約日期: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2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現由於甲方經營需要,雙方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一致意見共同恪守:

  1. 自20xx年4月29日起解除雙方的房屋租賃關係,原租賃合同對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

  2. 乙方已全額支付甲方的房屋租賃合同上的違約金共人民幣 元(¥ ),租賃期間的水費、電費、燃氣費共人民幣 元(¥)。

  3. 雙方均同意在該終止協議簽訂後放棄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透過任何方式以原租賃關係為由向另一方提出違約賠償要求的權利。

  4. 因本協議所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有權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處理本協議項下糾紛所產生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差旅費)。

  5. 本協議未盡事項,雙方可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有關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範本3

  《房屋租賃合同》終止協議書

  甲方(原出租方): xxxxx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原承租方): 陝西xxxx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於xx年9月25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由

  甲方將位於西安市高新區xx南路208號xxx商務廣場A座29層的房屋

  出租給乙方使用,現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同意於20xx年11

  月30日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目前,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

  願、互諒互讓的原則,雙方就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事項達成

  如下條款:

  一、 原合同租賃期計至20xx年9月30日,從20xx年11

  月30日起,尚未履行的合同內容,終止執行。

  二、 自20xx年11月30日起,甲方與第三方因房屋租賃發

  生的糾紛及由此引發的相關法律責任與乙方無關。

  三、20xx年11月30日前,應該繳納的物業公司各項費用

  全部由乙方在規定時間內繳訖。

  四、 乙方已交納的房屋租金,按實際租賃時間結算 ,以多

  退少補方式結清。

  五、 甲方自願放棄因提前終止合同而引發的違約金索賠權利,

  本協議簽訂時,雙方已共同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裝置設施及水、電使

  用等與房屋租賃有關的情況進行清點、驗收,並且無任何異議。自本

  協議簽訂之日起,甲、乙雙方因《房屋租賃合同》而產生的權利、義

  務自行終止,甲、乙雙方均不得再向對方主張任何權利。

  六、 其他內容:

  1、 關於租房押金:

  2、

  七、 雙方如就本協議的效力、解釋或者履行發生爭議,應首先

  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調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房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

  雙方各執一份,甲、乙雙方於xx年9月25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

  同》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雙方會籤

  甲方(蓋章): xxxx金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乙方(蓋章): 陝西xxxxxx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20xx年月 日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通知書

  致_____先生/小姐:

  您好!

  我是位於____市____區____號樓____單元房屋的房東____,您於___年 ____月與我簽訂《房屋租房合同》,約定您租賃我的上述房屋,租期 ____年, 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至 ____年____月____日,租金每月____元。該合同履行期間,您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房屋租金,經我多次催告後,仍拒不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我作為出租人有權解除我們之前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因此,我現在依法通知您:

  一、自本通知函發之日起,您我之間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解除,請您在收到本書面通知後2日內(最遲在____年____月____日12時前)搬出位於位於____市____區____號樓____單元房屋。

  二、若您在上述期限內不搬出上述房屋,本人將透過必要的法律途徑予以解決,並有權要求您承擔相應的損失。

  特此通知!

  本通知函一式兩份,一份給您,另一份本人留存,內容相同。 此致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3

  您好!

  貴方與我司於(下稱《協議》)即將到期,我司因經營需要,貴方所使用的廠房不再出租,因此《協議》期滿後,不再與貴方續租。我司現向貴方通知以下事項:

  一、 請貴方在《協議》期滿( 年月日)前搬出廠房,如期交還廠房。

  二、 貴方在搬出過程中應保護好我司廠房及水、電、暖等裝置設施,確保我司廠房及水、電、暖等裝置設施的完好性。如我司廠房及水、電、暖等裝置設施出現損壞,貴方應給予賠償或維修。

  三、 如貴方逾期未搬離或未全部搬離,視為貴方遺棄剩餘物品,我司有權自行收回廠房並清理,清理時,不會保管貴方的任何剩餘物品,所有物品將做廢品處理。

  本通知一式兩份,一份送達於貴方,一份我司留存。

  特此通知!

  接收人:

  通知人:

  年月日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4

  一般情況下,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可以分以下三種情況:訴訟之前,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房屋租賃房屋租賃合同的,協商確定之日為房屋租賃合同解除之日。

  如何確定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時間?

  一般情況下,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可以分以下三種情況:

  1、訴訟之前,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房屋租賃房屋租賃合同的,協商確定之日為房屋租賃合同解除之日;

  2、一方當事人行使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對方有異議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後認為行使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並無不當的,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通知送達之日為房屋租賃合同解除之日;

  3、一方當事人行使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對方有異議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認為該當事人無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均同意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可以在判決或調解書中明確合意解除之日為房屋租賃合同解除之日。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時間點是對房屋租賃法律關係存在與否的重要判斷。《房屋租賃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了當事人具有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的幾種情形,《房屋租賃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了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方式。實踐中,對當事人是否具有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已經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時間點如何確定往往會有不同的意見。

  對於當事人是否具有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可以依據《房屋租賃合同法》第九十三條、九十四條和分則中的特別規定作出判斷,這裡不作羅列。對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已經解除,也可以通過當事人是否具有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以及是否正確行使了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進行審查。本條是專門就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時間點的確定提供幾種判斷依據。《房屋租賃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房屋租賃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

  因此,雙方當事人就是否有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產生爭議時,經法院審查認為一方當事人確有解除權的,有解除權一方的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權即產生效力,房屋租賃合同解除。這種情況下,由於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是已經存在的事實,法院可以在判決說理部分確認房屋租賃合同業已解除,如果判故從訟爭的法律關係看,主要是買賣房屋租賃合同關係,故以買賣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為宜。我們傾向於第一種意見。因為優先購買權本身也包含了買賣的內容,而單純的買賣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不能體現優先購買糾紛的特點。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5

  一般房屋租賃合同解除途徑有三種,分別是:

  第一、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解除自雙方當事人達自協議生效解除協議或在原合同中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發生後時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達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即解除。

  第二、對於法定解除,當事人可透過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通知對方的形式來得到實現。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據此,只要一方有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Υ約方,合同即行解除。

  第三、因承租人無正當理由Υ約而導致租賃合同的解除,則須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確認。

  但在實際上,不論是哪種形式的解除合同,都往往會引起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在面臨爭議的情況下,當事人並不一定能達成一致,所以解除合同大多隻能透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解決。值的注意的是在一當事人行使通知權時,被通知一方當事人如有導議則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申請,才有可能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另一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生效的裁決,否則該合同已經解除。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仍然行使原合同中的權利,就是其他獨立法律關係中的侵權行為。例外的是,如果涉及訴訟或仲裁認定合同不解除,為了防止因恢復原狀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應當規定在生效裁決作出前,合同不產生解除的效力。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6

  甲方(出租方):石林

  乙方(承租方):寧夏萬維實業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原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七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房屋位於銀川市興慶區湖濱東街與麗景街相交處南面7號樓和5號樓第四層,總面積約為:10200平方米。

  現因情勢變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就解除該房屋租賃合同達成以下條款:

  、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後,甲乙雙方互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二、乙方應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房屋移交給甲方。移交前,乙方會同甲方驗收房屋設施、裝置及物品,驗收合格後,乙方從承租的房屋內搬走。

  三、關於該租賃房屋的外裝修費用,甲乙雙方協商聘請有資質的單位,以該單位審定的結算價格為準,多退少補。

  四、乙方在管理使用該租賃房屋期間所發生的所有稅費,包括:房屋產權稅、土地使用稅以及室內的裝修、裝飾費用等等,不再向甲方主張;甲方支付的室內裝修、裝飾費用貳佰萬元,也不再向乙方主張。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就該部分費用互不相欠。

  、乙方應在移交承租房屋同時,將該房屋裝修施工圖紙以及其他與該房屋有關的圖紙、資料等全部移交給甲方。

  六、乙方就該房屋的隱蔽工程,在租賃合同解除後甲方需要時,負有說明和配合的義務。

  七、如乙方按照約定,履行了本協議的全部義務,包括第五條及第六條的附隨義務,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合同解除前的租賃費。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證號: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 年 月日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7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首先可以透過雙方當事人協商的方式,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解除租賃協議的條件,也可以經過協商後決定解除房屋租賃協議。

  如果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當事人也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下面將對這些情況作出說明。

  對於租房者來說: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說在租賃房屋出現問題,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居住時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也就是說,如果租賃物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不管承租人是不是窒息的,承租人都可以單方面解除租賃合同。

  對於房東來說:

  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也就是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房屋租賃的過程中一般涉及到出租者與承租者兩方,所以在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時候也要從這兩個方面來說,因為不管是出租方還是承租方都有可能出現特殊情況而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8

  致承租方:XXX

  您好!

  我方與貴方於年 月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下稱《租賃合同》),租賃房屋位於 xx樓XX號,總面積約為xxxxxxxx平方米。現因貴方拖欠我方房租無法繼續履行合同, 按照合同約定,我方有權收回房屋並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我方現向你通知以下事項:

  一、請你在《租賃合同》期滿( 年 月 日)前搬出位房屋,如期交還房屋。如你方不按時搬走,每逾期一日,需向我方支付《租賃合同》約定月租金的5%作為違約金。

  二、如你逾期未搬離或未全部搬離,視為你遺棄剩餘物品,我方有權自行收回房屋並清理,清理時,不會保管你的任何剩餘物品,所有物品將作廢品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貴方承擔。

  三、貴方需在合同到期之日前支付所欠房租、水電費等費用,如到期不支付我方將從押金扣除,不足部分我方保留向貴方追討權利。

  四、貴方退還房子時應保證房內水、電等設施正常使用,且不得損壞房屋內原有設施和非貴方裝修部分,若有損壞,貴方需照價賠償。

  五、若貴方與我方因合同終止事宜發生糾紛,我方將透過法律途徑解決,並要求你承擔相應的損失。

  特此通知。

  通知方:出租方xxxxxxx

  xxxx年xxxx月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9

  現在的房價是噌噌的往上漲,普通大眾工資的漲幅卻遠遠趕不上房價上漲的速度。許多人只好選擇租房,望樓興嘆了。那麼在租房過程中,如果想要解除房屋租賃協議,條件和方式是怎樣的呢?

  可解除房屋租賃協議的情況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就是當事人可以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解除租賃協議的條件,也可以經過協商後決定解除房屋租賃協議。但是,如果沒有約定的,那麼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協議:

  一、承租人解除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說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此條規定僅限於物的瑕疵,而且限於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二、出租人解除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

  解除房屋租賃協議的方式

  房屋租賃協議的解除方式有三種:

  第一,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租賃合同的,那麼自達成共識時起,房屋租賃合同解除;

  第二,如果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的,那麼自條件發生時,合同自動解除。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對合同是否解除發生爭議的,應當起訴由法院定奪;

  第三,如果出現了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那麼合同自一方的解除通知到達另一方時解除。但通常當事人會對合同解除與否發生爭議,最終也只能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定奪。

  總體上來說,解除房屋租賃協議的條件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約定的解除條件,一種是法定的解除條件。相比較而言,在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發生糾紛的可能性比較少。但實踐中大部分房屋租賃合同並不是協商一致解除的,所以當事人最好請律師幫助收集證據和準備材料,為向法院起訴和打贏官司做好準備。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10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鑑於: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門市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及《房地產租賃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甲方將坐落於瀋陽市 區街(路) 號 層門市/住宅租給乙方。上述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的租賃期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因 於 年 月 日向甲方提出提前終止租合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要求。現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以解除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

  一、現因乙方方面的原因導致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法繼續履行,需提前終止。並付給甲方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_______)。

  二、返還剩餘房款及押金方式:核算清乙方所有應繳費用,包括:租金、管理費、物業費、水電費、燃氣費、房屋在乙方租賃期間應繳納的稅費等後,甲方於 年 月 日前返還乙方扣除違約金以外的剩餘房屋租金和押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必須在 年 月 日前搬離該租賃房屋。

  四、本協議效力

  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代表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法定(授權)代表: 法定(授權)代表:

  簽署日期: 簽署日期: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11

  原告: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出生,漢族,戶籍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出生,漢族,戶籍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終止原告、被告之間《房屋租賃合同》,被告搬離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號門面房。

  2、判令被告支付支付違約金2900元:

  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原告將上海市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號門面房租給被告使用,當時簽訂書面合同,約定每月租金人民幣2900元。支付方式:租金按三個月為一期支付。租賃期限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部分轉租給第三人,亦不得將其對該房屋享有的承租權轉讓給第三人,否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並依據本合同第9條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10月20日,原告發現被告將係爭房屋租給第三人,原告立即通知被告不得轉租,但被告不予理睬。第三人從事廣告印刷製作,油墨味很濃,且經常銷燬廢舊油墨,紙張,嚴重影響了原告的經營安全。

  原告多次透過電話、口頭等形式通知被告,並要求被告將所有物品搬走,但被告無視原告的解除協議決定,仍然不願意交出店面鑰匙,拒絕搬走。原告無奈,只得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支援原告的訴請。

  此致

  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12

  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

  甲乙雙方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甲方將坐落於_______________給乙方作_______居住_______之用。

  上述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乙方因自身原因_______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向甲方提出提前終止租賃要求。現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以解除租賃合同:

  一、本合同簽署之日起,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尚未履行的合同內容,終止執行。

  二、乙方需繳納終止合同之前房屋產生的水電費、物業費、電視電話費、煤氣費等相關費用,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搬離。

  三、現因乙方方面的原因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需提前終止。根據合同及雙方充分協商,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原預先支付的一年租金及押金除已生效月份剩餘部分不再退還給乙方,作為乙方違約賠償金,甲方不再退還乙方繳納的押金、租金。

  四、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處理本協議所產生的仲裁費、律師費、差旅等一切損失。

  五、本協議效力

  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代表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13

  合同必須嚴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當事人可依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而享有解除權,以便從合同的束縛中解脫出來。

  在房屋租賃合同關係中,除當事人約定外,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雙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權:

  1.承租人的解除權。

  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僅限於物的瑕疵,而且限於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們認為,對於租賃房屋的瑕疵,不論是物的瑕疵還是權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承租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對於承租人因租賃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張解除合同的,應滿足以下要件:

  (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礙必須達到嚴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賃房屋對於承租人有特別利害關係的,則該障礙即使未達到嚴重程度,也應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

  (2)出租人不於催告的期限內進行修繕。但在修繕為不可能或者雖有可能但於承租人已無利益的,則無需催告即可主張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用語是“可以隨時解除”。但應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賃房屋的瑕疵已達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種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響其解除合同。這一點與一般的合同解除規則不同,其立法理由在於要絕對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對此條作相反解釋,就是,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權。

  包括:

  (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雙方均有的解除權。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實踐中,因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而發生的糾紛也比較多。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注意:

  1.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則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否則,將構成違約。

  2.合同的解除,並非因符合解除條件而當然發生,而應以有解除權的一方行使為必要。這裡需要區分合同的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兩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約定的條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權,其效力的發生以實際行使解除權為必要;後者則因約定(不可能是法定)條件成就,而當然發生合同消滅的效力。行使解除權,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應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礙以訴訟的方式來行使,因為起訴本身可以視為一種通知。

  3.要嚴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條件。當事人只有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即使發出解除通知,也不能產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構成違約。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14

  一、一方嚴重違反租賃合同,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僅是對違反租賃合同方的懲罰,也是儘量減少損失的一種補救措施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行為。

  二、一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合同,在允許的合理延長時間內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無法履行,致一方損失並繼續擴大損失。

  三、因發現不可抗力致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這種情況是指法律上規定的是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於這種情形的產生,導致一方或雙方的損失,如不及時解除合同,損失將會繼續擴大。

  五、不定期的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可隨時解除租賃合同。

  六、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七、未徵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

  1、轉租;2、出借;3、抵押;4、拆解;5、轉讓。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15

  【案例】:

  某日,A客戶攜帶一份房屋租賃合同找到筆者。A客戶租賃B商務大廈約300平方米辦公面積,因拖欠房屋租金,B商務大廈發來書面信函,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A客戶向B商務大廈賠償剩餘租賃年限對應的房屋租金作為賠償。A客戶前來諮詢的時候,已經從B商務大廈搬出,並且A此前租賃的場地已由B商務大廈租賃給他人。

  按照合同的約定,A客戶和B商務大廈對於合同提前解除的損失賠償計算方式,確實是“合同解除後的剩餘租賃年限所對應的租金”,也就是合同提前解除後、剩餘的未得到履行的租賃期間的租金。這是一種典型的以“預期可得利益”計算解除合同損失賠償的約定。如果按照合同約定條款執行,客戶需要支付鉅額賠償。但是,這條約定本身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問題。雖然A客戶違約在先,但目前B商務大廈在A客戶違約行為發生後,已經收回了A客戶承租的場地,並繼續收取租金;如果讓A客戶按照合同約定,把還沒有使用的、剩餘租期的租金作為違約金支付給B商務大廈,這就意味著B商務大廈因為A客戶的違約行為,獲得了在剩餘租期內收取雙倍租金的權益。

  本案涉及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問題,是合同法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案例。根據《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當事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但,像本案這樣的約定是否能夠獲得法律的支援?A客戶是否必須按照上述約定支付損害賠償?筆者對此持否定態度,具體分析如下:

  一、從《合同法》對於合同解除權的設計上看,解除合同的損害賠償不應包括“可得利益損失”。

  首先,合同解除的目的,是自解除之日起,溯及既往地消滅合同雙方的法律關係,使合同雙方當事人達到訂約前的狀態。這種效力是向前追溯的,對於未來的權利不得提前實現。因為,在合同一方出現違約行為時,作為非違約方的救濟途徑並不僅限於“解除合同”一種,非違約方亦可選擇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兩種不同的選擇所導致的法律後果是截然不同的。如果非違約方選擇繼續履行合同,那麼非違約方有權依照合同約定,繼續享受合同權利,獲取合同利益。但是,如果非違約方選擇了“解除合同”,則意味著非違約方自行終止了合同法律關係,在此前提下,無論是合同的違約方、還是非違約方,對於合同終止後剩餘履行期間所對應的權利,都已無權享有,因為合同在解除之日已經終止,任何一方都不再具有獲取未來可得利益的法律依據。合同解除是溯“前”而不溯“後”的。

  其次,從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出發,在非違約方行使合同解除權後,也不應再支援非違約方對於預期可得利益的要求。非違約方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初衷,多是為了重新與其他方建立新的合同關係、獲取新的合同利益的機會,這是利益博弈的結果,也是作為行使合同解除權一方自己做出的選擇。如果允許行使合同解除權的一方在獲得新的訂立合同機會的同時,還可以按照原有合同額外獲取合同利益,這就意味著在同一合同期間內,行使合同解除權一方可以獲取雙份利益,這顯然違背了合同法最基本的公平原理。因此,從這一點而言,合同解除與預期利益損害賠償是不應並存的。

  二、合同雙方的書面約定是否可以有所突破?

  《合同法》並不限制合同雙方當事人在法律框架下,對於各自的合同權利義務做出靈活約定。在本案所涉合同雙方對於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已作出書面約定的前提下,承租人一方是否可以以《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對抗上述書面約定?

  合同可以“設權”,但這種權利的設定,應當以法律為準,不應突破法律的原則。誠然,《合同法》中對於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是否包含“預期可得利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從《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來看,同時支援合同解除與預期可得利益損失賠償,對於行使合同解除權一方而言,顯然是額外獲得了利益,對於違約方而言是不公平的。從本案的實際情況來看,作為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其合同地位是相對弱勢的;在發生欠付租金的情況後,出租方已收回租賃場地,且轉租給他人。雖然出租人與承租人對於解除合同後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有書面約定,但筆者認為,合同約定應當有法律基礎作支撐。如果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使守約方因違約方行為獲得了額外的合同利益,法律有權利給予干預,平衡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這是不違反法律與意思自治的關係的。

  本案後經雙方協商不成,B商務大廈向上海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損害賠償人民幣100萬餘元。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主持下達成和解,最終以A客戶支付人民幣15萬元賠償調解結案。

  為什麼白紙黑字寫下的合同條款不執行?難道合同白訂了嗎?在此要提醒大家,訂立民事合同,確實鼓勵合同雙方進行相對自由的約定,但合同約定不能突破法律的基本

  原理和原則,“簽字畫押”只是完成合同訂立行為的方式,合同條款的法律後果,最終還是要由法律來評價。因此,並不是合同中的任何約定在簽字蓋章後都一定會得到法律的支援。在簽訂大額商務合同時,預先對於合同條款進行設計,其實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