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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

實用的抵押合同集錦八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抵押合同8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抵押合同 篇1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為擔保乙方對於其所有的債權,將由甲方提供抵押物,為乙方設定抵押權,並約定條款如下:

  一、所擔保的債權:包括本金_________元(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得分次迴圈動用,但在同一時間,其動用總額以上開金額為最高限額)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既違約金以及債務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損害的賠償。至債權實際金額及各種利息違約金的計算方法以及債務的清償期,另立借據,透支約據、本票、約定書、委任保證合同為憑,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各該附件所規定事項的效力與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_________牌_________型汽車_________輛,車輛牌號為:_________,發動機號為:_________,車架號為:_________。上述用於抵押的車輛為__________________所有。

  三、本合同所擔保的債務縱未屆清償期,乙方亦可以隨時通知甲方清償其全部或一部,甲方願即照辦,絕無異議。

  四、抵押物於登記後如有貼上標籤或烙印的必要時,甲方應協助乙方或登記機關辦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費用,全部應由甲方負擔。

  五、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實宣告:上述抵押物完全為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並與任何

  保證決不擅自遷移。抵押物為交通工具,經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

  表人變更時,承受其職務之人,即當然為本合同書權利義務主體的代表人,毋庸為變更的登記。

  十五、除本合同所訂的條款外,凡乙方現在或將業所訂與貸款有關的各項章則以及金融業現在或將來所適用的一切有關章則,甲方均願遵守,決無異議。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立約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屆期未清償時得延長期限。本合同副本共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抵押物提供人(簽字):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抵押合同 篇2

  合同編號: 年 字第 號

  抵押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負責人:

  開戶金融機構:

  帳 號:

  電話: 郵政編碼:

  抵押權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負責人:

  電話: 郵政編碼:

  簽訂合同日期:

  簽訂合同地點:

  抵押人(以下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

  為確保 年 字第 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自有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為(詳見抵押財產清單):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大寫) 萬元整,抵押率為 %。實際抵押額為 萬元整。

  第三條 抵押財產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責任如下:

  1.抵押財產中的 待甲、乙雙方封存後,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財產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在抵押期內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2.抵押財產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並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抵押價額 %的保管費。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不準挪用抵押財產。

  第四條 抵押財產中的 必須由甲方辦理財產保險,並將保險單交乙方儲存。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六條 抵押財產意外毀損的風險承擔: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公證、保險、鑑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後,如需變更主合同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抵押財產不列入破產清算範圍,乙方並有權提前處分其抵押財產。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1.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償還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償還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產;

  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貸款本息還有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一條 抵押權的撤銷: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償還借款本息的,抵押權即自動撤銷,由乙方保管的甲方財產和財產保險單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1項的約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毀損,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抵押財產。

  2.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2項的約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毀損,甲方有權用主合同中尚未償還的借款與被毀損的抵押財產相抵銷,並可追索剩餘價款。或者要求乙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者要求乙方賠償其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3.甲方違反第五條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乙方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原狀,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並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總額 %的違約金。

  4.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5.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第十二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 %的違約金,並應賠償對方因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6.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十五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抵押財產清單一式 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地點:

抵押合同 篇3

  抵押權人:

  通訊地址:

  電 話:

  抵押人:

  通訊地址:

  電 話:

  借款方 於 年 月 日向出借方 出具借條一份,為確保借款方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借款方(以下簡稱:抵押人)願意以其在蘇盛農機有限公司購買的機器裝置向出借方作抵押。出借方(以下簡稱:抵押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抵押人的裝置抵押。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物概況

  1.抵押物名稱:(見附件——抵押物清單)

  2.抵押物總價值為 元(大寫: ),用於本次抵押的擔保額為 元(大寫: )。

  第二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

  本抵押合同擔保範圍為:主債權及利息、抵押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和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為調查抵押物下落或狀況而支付的調查費、運輸費、必要的維修和改良費用等賣方實現債權及抵押權的一切費用)。

  第三條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1.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轉讓、出租、變賣、再抵押、抵償債務、贈予或以任何形式處置。由此引起抵押權人的任何損失,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2.抵押人對該抵押物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對該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損壞,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第四條 權利義務

  (一)抵押權人的權利義務:

  1.抵押權人有權檢查、監督抵押物的保管情況,抵押人對上述情況應完整如實地提供。

  2.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二)抵押人的權利義務:

  1.嚴格按照主合同規定時間主動履行債務。

  2.抵押人在佔有該抵押物期間,應遵守管理規定,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管理費用,並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抵押人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抵押權人發現抵押人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抵押權人通知抵押人當即改正或提前實現抵押權。

  3.抵押期間,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人應當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經抵押權人認可的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

  4.抵押人應合理使用抵押物,並負責抵押物的經營、維修、保養及有關稅賦等費用。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出售抵押物所得價款,應優先用於償還債務。

  5.抵押期間,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的,抵押人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立即通知抵押權人。抵押人由此所獲得的賠償金、補償金等應優先用於償還債務。

  第五條 抵押權的實現

  1.抵押人到期還清債務後,抵押物權消失。

  2.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就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處分抵押物的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和費用的,抵押權人有權另行追索;超過應償還部分的,抵押權人應退還抵押人。

  上述“期限屆滿”包括抵押權人依照主合同的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宣佈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包括主合同約定行使抵押權的全部情形。

  3.期限屆滿時,抵押權人有權利立即採取包括法律措施在內的任何方式和途徑停止抵押物的使用,並將抵押物轉移至抵押權人或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抵押人同意自行承擔在此情況下可能發生的全部直接和間接損失,以及抵押人與任何第三方可能存在的任何合同和法律上的責任。

  4. 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可以直接和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抵押物。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也可以向法院起訴實現抵押權。在提出請求以及

  5.除本合同約定之抵押擔保外,為擔保主合同的履行還設定有其他擔保的,無論其他擔保是人或物的擔保,抵押權人均有權利首先依據本合同行使本合同確定的抵押權。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因抵押人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毀損,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原狀或提供經抵押權人認可的抵押財產。

  2.抵押人擅自處分抵押物的,抵押權人視情況要求抵押人恢復原狀,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的債權,並可要求抵押人支付該債權總額 %的違約金。

  3.抵押人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產權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許可權等情況而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第七條 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首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泰興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即使主合同被確認無效,抵押人仍以抵押物對債務人應履行義務承擔全部擔保責任。

  3.抵押人按期履行主合同的全部條款及其他所有責任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4.抵押權人提供的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

  6.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權人(簽章): 抵押人(簽章):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擔保人: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抵押合同 篇4

  抵押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確保 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自有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產,坐落 ,房屋所有權證號 。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大寫)人民幣________萬元整,抵押率為________%,實際抵押額為________萬元整。

  第三條 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四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五條 抵押財產意外毀壞的風險承擔: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公證、保險、鑑定、登記、運輸、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本合同生效後,如需變更合同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抵押財產由乙方提前處分,以所獲價款優先受償。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1.主合同約定的償債期限已到,債務未依約償還或所延期限屆滿仍不能償還;或.

  2.債務人被宣告解散、破產;或

  3.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還有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條 主合同債務人按期償還債務的,抵押權終止。經抵押登記的財產,乙方應偕同甲方到登記機關辦理核銷登記。

  第十一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財產毀損,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抵押財產。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乙方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原狀,並可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的債權,並可要求甲方支付該債權總額________%的違約金。

  3.甲方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產權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許可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

  4.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被擔保總額________%的違約金。

  5.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五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並經登記後生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押合同 篇5

  抵押權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

  電話:

  郵政編碼:

  抵押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

  電話:

  郵政編碼:

  為確保抵押權人(甲方) 與 的`借款承諾,乙方 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甲方經審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乙方抵押擔保的借款金額(大寫) ,貸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貸款用途為 。

  第二條 乙方以抵押物清單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

  第三條 抵押物清單如下:

  1、房地產座落:

  2、土地面積:

  3、土地使用年限:

  4、土地

  5、土地(轉讓、劃撥)合同號:

  6、國有土地使用證號:

  7、房屋建築面積:

  8、共有權份額:

  9、房屋所有權證號:

  10、 抵押物確認價值合計為:

  第四條 乙方保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

  第五條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將抵押物權屬證明檔案(他項證)交甲方,抵押期間該抵押物權屬證明檔案由甲方代為保管。乙方以所購地產作抵押,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將購房合同或證明檔案、抵押登記證明或他項權證交甲方執管。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房屋土地及房地產權證收乙方執管。

  第六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借款金額及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以及實現借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公證費等)。抵押金額(大寫)人民幣 整。

  第七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鑑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 抵押期間,乙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 接受甲方的檢查。

  第十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生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帳戶,抵押期間乙方不得動用。

  第十一 抵押物價值減少,甲方應在三十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二條 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贈與、出售、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於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三條 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於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四 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在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甲方同意,乙方在設定抵押的土地上另行建造附著物,該附著物約定一併抵押。

  第十五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甲方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實現抵押權。

  第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實現抵押權、停止發放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項下已發放的借款本息:

  乙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約定義務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致甲方借款債權落空,或者借款人有《借款合同》中所約定的違約情形等。

  第十七條 乙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甲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借款金額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對上述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乙方未承擔抵押擔保責任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費用,甲方有權直接用乙方存款帳戶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第十八條 甲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

  2、清償借款人所欠甲方貸款利息;

  3、清償借款人所欠甲方貸款本金、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1、乙方違反本合同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2、甲、乙方雙方若一方違反本合同,需承擔另一方因此合同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3、在借款人連續逾期利息未付時,屬違約責任,甲方 有權解除本合同,提前回收借款,並依據甲方與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行使擔保權利。

  第二十一條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經協商解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單中的抵押物均辦理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交有關部門一份,廣東銘致律師事務存檔一份。副本 / 份。

  甲方(公章或印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個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押合同 篇6

  抵 押 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擔保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房地產及抵押責任

  1.1 甲方自願以其擁有的房地產 (以下簡稱抵押房地產)為借款人 與乙方簽署的《個人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項下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1.2 抵押擔保的債權本金金額為(幣種)人民幣(小寫) (大寫) 。擔保的範圍為主合同項下發生的債權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或仲裁費、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費、強制執行費、拍賣費、律師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以及主合同約定的各項費用。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在抵押權實現時予以確定。甲方在抵押權實現時抵押房地產的價值範圍內對主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1.3 抵押物價值經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議定為人民幣(幣種) 元,按抵押率 (百分之 )折後可暫作抵押價值人民幣(幣種) 。抵押物的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進實際處理抵押物的淨收入為準。

  1.4 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為獨立的抵押。不論是否有擔保人(包括主合同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或保證,乙方有權優先要求甲方承擔擔保責任。如乙方放棄行使對擔保物(包括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物)或其他保證人的擔保權,甲方仍應按本合同的約定承擔全部擔保責任。

  1.5 本合同為不可撤銷合同。本合同不因主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而受到影響或失效,本合同不受主合同效力影響,本合同始終有效。若有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提前十天書面通知另一方,在達成新的合同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1.6 合同期內,抵押房地產的權利證書正本由乙方保管。債務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權本息和費用後,抵押權即自動消滅,乙方將抵押房地產的權利證書正本退還給甲方。

  第二條 抵押登記與保險

  2.1 本合同項下抵押房地產依法應辦理抵押登記的,甲方應按照乙方的要求和法律法規的規定辦妥抵押登記手續,並由乙方保管有關抵押登記檔案的正本。債務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本息和費用後,依法登出抵押登記。

  2.2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為抵押房地產投保財產險,並指定乙方為保險權益的唯一受益人。財產險投保金額以抵押房地產價值為準,保險期限不短於債務期限。

  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乙方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

  2.4 甲方應按時支付保費,並履行保險合同所約定的義務。

  2.5 在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和費用未還清前,甲方須按2.2條的約定辦理續保手續,否則,乙方有權代為投保,保險費由甲方承擔。

  2.6 在抵押物發生滅失、毀損、被徵用或都其他損害的情況下,乙方(即抵押權人)有權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者其他款項優先受償。

  2.6 保險單正本由乙方保管,債務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本息和費用後,乙方將保險單正本退還給甲方。

  第三條 抵押人保證與承諾

  3.1 甲方已認真閱讀了主合同,並確認所有條款。

  3.2 甲方已完成簽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權和審批,甲方簽署本合同不會導致違反其與任何第三方簽訂的協議或承諾。

  3.3 除本合同簽署前已書面通知乙方以外,抵押房地產不存在任何可能對本合同履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執行、申訴、複議等程式及其他事件或情況。

  3.4 抵押房地產為甲方合法擁有,不存在任何法律糾紛。甲方保證對抵押物擁有完全的所有權或處分權,甲方保證抵押物不存在共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爭議、被監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乙方實現抵押權的情況。同時,甲方保證在本合同簽訂前,抵押物上也未設立任何抵押權或質押權,並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並在抵押給乙方期間亦不再設定任何其他未經乙方同意的抵押。

  3.5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拆遷、出售、交易、互易、清償、轉讓、贈與、設定擔保物權等任何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

  3.6 甲方應向乙方如實陳述抵押房地產租賃狀況,如已出租的,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並提供租賃合同,並將設定抵押情況書面通知承租人,期滿後續租或者再次出租應經得乙方的書面同意。

  3.7甲方保證合理使用並妥善保管抵押房地產,不做任何使抵押房地產價值減少的行為。

  3.8 甲方接受並保證配合乙方對抵押房地產的使用、保管、保養狀況及權屬情況進行檢查。

  3.9 乙方有權要求定期由乙方認可的評估機構對抵押房地產進行價值評估,評估費用由甲方承擔。如抵押房地產價值已明顯下降,不足以作為主合同債務的擔保,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或債務人提供乙方認可的其他擔保措施。

  3.10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應於情形發生之日的次日書面通知乙方,並向乙方提供其他經乙方認可的等值財產(淨現值相等)作為抵押物:

  (1)抵押房地產損壞的;

  (2)抵押房地產滅失的;

  (3)發生保險事故的;

  (4)抵押房地產權屬發生爭議的;

  (5)抵押房地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的;

  (6)抵押房地產受到第三方侵害的;

  (7)抵押房地產被列入拆遷的範圍;

  (8)其他可能影響乙方抵押權行使的情形。

  3.11甲方確認,抵押房地產不是甲方及其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乙方根據本合同約定行使抵押權時可依法拍賣、變賣抵押房地產,抵押人放棄就此抵押房地產主張保留其基本生活需要住房的要求。

  3.12 甲方保證乙方為上述抵押擔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並享有排他的權利。若甲方提供的上述抵押物在本合同簽訂前或簽訂之後有重複抵押、再抵押、轉讓、轉移出租或其他任何影響乙方利益的行為,則甲方願意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法律責任。

  3.13 甲方承諾:乙方和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及其項下相關附屬合同的條款,除增加借款金額外,其他變更均無需徵得甲方的同意,甲方仍繼續對變更後的主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第四條 抵押權的實現

  4.1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立即行使抵押權:

  (1)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償還主合同到期債務本息及費用;

  (2)甲方違反所作的保證與承諾或有其他不履行本合同義務的行為;

  (3)債務人或甲方宣佈解散、破產或依法被撤銷;

  (4)抵押房地產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權利,債務人或甲方又未能在乙方通知的時間內提供乙方認可的擔保的;

  (5)債務人有其他違反主合同約定的情形或主合同被解除或終止;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行使抵押權的情形。

  4.2 乙方依法以抵押房地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抵押房地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4.3 甲方同意自債務人或甲方違約之日起的第二個月,乙方有權直接收取抵押房地產的孳息(包括但不限於租金、承包費)以清償債務,甲方無條件予以配合。所收孳息首先用於清償收取孳息的費用。

  4.4 發生行使抵押權情形時,雙方協商確定抵押權的實現方式,未能協商一致的,乙方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拍賣、變賣抵押房地產。

  4.5處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在內)由甲方和借款人承擔,乙方有權從處理抵押物所得多於債權的價款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有權向甲方繼續追償。

  4.6 甲方確認:如債務人另行提供了抵押房地產,乙方有權選擇先行執行本合同項下抵押房地產,甲方對此無任何異議。

  第五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六條 附則

  6.1 本合同項下有關抵押房地產的評估、登記、公證、鑑定、保險、保管、維修、保養、提存及運輸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6.2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均應賠償守約一方因此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守約方因處理該違約所支付的律師費損失在內的一切損失。

  6.3 甲方發生合併、分立時,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6.4 乙方可以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隨同主債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6.5 乙方有權要求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

  6.6甲方授權乙方向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及信貸徵信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信用資料庫或有關單位、部門及個人查詢其包括社保資訊在內的信用狀況,查詢獲得的信用報告限用於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相關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用途範圍內。甲方同意乙方將其信用資訊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及信貸徵信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信用資料庫。

  6.7 乙方就本合同給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函件,一經按本合同記載的或按甲方已書面通知乙方變更後的地址發出即視為已送達甲方。

  6.8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9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6.10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6.11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乙方執二份,甲方、債務人、登記機關各執一份,如需公證,應增加一份用於公證機關備案。

  甲方宣告,完全理解本合同的條款(尤其是黑體字部分)及與之相關的主合同條款及其他相關交易檔案,並已就此(在需要時)獲取過獨立的法律諮詢。

  甲方: 乙方:

  本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本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署日: 年 月 日

  簽署地:

抵押合同 篇7

  合同編號:

  抵押權人:、

  抵押人:

  合同簽訂地:

  簽約重要提示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您在簽署本合同之前仔細閱讀以下事項:

  一、請您在簽約前,再次檢查並確認以下事宜:

  (一)您有權簽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經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權;

  (二)您已經認真閱讀並充分理解合同條款,並特別注意了其中有關責任承擔、免除或限制興業銀行責任,以及字型加粗部分的內容;

  (三)您已經充分理解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並願意接受這些條款的約束。

  二、興業銀行提供的合同文字僅為示本,合同的特別約定條款中留有空白行,並在合同尾部增設了“補充條款”,供各方對合同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使用。

  三、如果您對本合同還有疑問,請及時向興業銀行諮詢。

  為確保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連續發生的債務的清償,抵押人自願以自有財產向抵押權人提供抵押擔保。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雙方經協商,訂立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定義與解釋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下列術語具有如下明確含義:

  一、抵押人,指為主合同借款提供抵押擔保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本合同中,抵押人為主合同中的債務人或第三人及抵押物共有人。抵押權人為主合同中的債權人。

  二、抵押物是抵押人提供給抵押權人的、其具有處分權的財產,不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財產。

  三、抵押額度有效期,指為了明確本合同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由立約雙方明確約定的一個不中斷的連續期間。在該期間內發生的債權,不論債務人單筆債務的履行期限是否超過該期間,抵押人承諾以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對抵押最高本金限額項下的所有債務餘額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四、抵押最高本金限額,指為了明確本合同被抵押擔保的債權的範圍,由立約雙方明確約定的最高本金額度。在該債許可權額項下,不論抵押權人與債務人發生債權的次數和每次的金額,抵押人對該債權額度項下所有債權餘額(含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抵押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承擔擔保責任。

  五、抵押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實行餘額控制。該餘額是指債務人對抵押權人在抵押額度有效期內發生的所有債務餘額以及在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經抵押人同意轉入本合同約定擔保範圍的所有債務餘額之和,包括未到期餘額和已到期未清償餘額部分。即:

  (一)未到期餘額,是指債務履行期限尚未屆滿所形成的各項待清償債務餘額。

  (二)已到期未清償餘額,是指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和抵押人仍未履行清償義務的各項債務餘額。

  六、主合同,指在抵押額度有效期內,抵押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具體約定每筆債務金額、債務履行期限及其他權利、義務的合同,以及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經抵押人同意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債務合同。

  七、抵押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仲裁費、財產保全費、申請執行費、律師費、辦案費、公告費、評估費、鑑定費、拍賣費、變賣費、抵押物處置費、過戶費、電訊費、差旅費等。

  第二條 對立約方的說明

  見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特別約定條款一。

  第三條 被抵押擔保的主合同債權

  見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特別約定條款二。

  第四條 被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本合同項下抵押擔保的債權為在抵押最高本金限額項下,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在抵押額度有效期內發生的所有債權餘額以及在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經抵押人同意轉入本合同約定擔保範圍的債權餘額(包括但不限於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抵押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第五條 抵押額度有效期

  一、抵押額度有效期見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特別約定條款三。

  二、本合同項下抵押物擔保債務的發生日,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必須在抵押額度有效期內。債務到期日可以超過抵押額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論債務人單筆債務的到期日是否超過抵押額度有效期的到期日,抵押人承諾以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對抵押最高本金限額項下所有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第六條 抵押最高本金限額

  一、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最高本金限額見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特別約定條款四。

  二、在該最高本金限額內,不論抵押權人與債務人發生債權的次數和每次的金額,抵押擔保責任及於該最高本金額度項下的所有債權餘額(包括但不限於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抵押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第七條 抵押物

  一、抵押物的詳細情況見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特別約定條款五。

  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權、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二、抵押人應以其具有處分權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如果抵押財產中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財產,抵押人有義務在抵押財產清單中註明。

  三、在抵押有效期內,無論任何原因導致上述抵押物價值總額減少至不足以擔保全部借款本息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八條 抵押期間

  見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特別約定條款六。

  第九條 抵押物的保險

  一、抵押人可自願選擇是否為抵押物辦理保險。抵押人如對抵押物已辦理保險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辦理以抵押權人為第一受益人的保險權益轉讓手續;若抵押人對抵押物尚未辦理保險並選擇投保的,則應按抵押權人的要求辦妥足額抵押物財產保險。

  二、抵押人保證保險在抵押期間內持續有效。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變更保險單的任何條款或對保單作任何改變。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或任憑及允許該保險被撤消、取消、終止或過期失效。因抵押人的上述行為對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負全部責任。

  三、抵押權人應為該保險項下的第一受益人,保險賠償金如不足以清償擔保債務的,抵押權人有權向債務人另行追償。

  四、借款期間,本筆借款的抵押物保險見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特別約定條款七。

  第十條 抵押登記

  一、在本合同簽訂後,抵押人、抵押權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共同到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財產登記手續。抵押人辦理抵押財產登記手續的,有關登記檔案由抵押權人佔管。

  具體要求見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特別約定條款六。

  二、抵押物所生孳息需要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抵押人應當辦妥抵押物所生孳息的抵押登記手續。

  三、抵押人以抵押物辦理最高額抵押登記的,對最高本金限額內每一筆債務均有效,不再逐筆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但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抵押登記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在所有借款本息清償完畢前,抵押登記期滿的,抵押人必須配合抵押權人辦理續抵押登記手續。

抵押合同 篇8

  合同編號:_________

  抵押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

  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_號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自有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詳見抵押財產清單)。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大寫)人民幣_________元整,抵押率為_________%,實際抵押額為_________元整。

  第三條 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四條 抵押財產中的_________必須由甲方辦理財產保險,並將保險單交乙方儲存。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六條 抵押財產意外毀壞的風險承擔:_________。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公證、保險、鑑定、登記、運輸、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後,如需變更合同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抵押財產由乙方提前處分,以所獲價款優先受償。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1.主合同約定的償債期限已到,債務未依約償還或所延期限屆滿仍不能償還;或

  2.債務人被宣告解散、破產;或

  3.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

  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還有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一條 主合同債務人按期償還債務的,抵押權終止。經抵押登記的財產,乙方應偕同甲方到登記機關辦理核銷登記。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財產毀損,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抵押財產。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乙方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原狀,並可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的債權,並可要求甲方支付該債權總額_________%的違約金。

  3.甲方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產權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許可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

  4.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被擔保總額_________%的違約金。

  5.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並經登記後生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抵押財產清單

  抵押人名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傳真:_________

  抵押物名稱:_________

  規格:_________

  單位:_________

  數量:_________

  帳面原值:_________

  抵押現值:_________

  折扣率:_________

  抵押價值:_________

  存放地點:_________

  保險單:_________

  原值:_________

  淨值:_________

  保險號碼:_________

  起止時間: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