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外住宿安全承諾書範文(精選5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承諾書應用範圍愈來愈廣泛,承諾書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只有受要約人才能取得承諾的權利,受要約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諾的權利。怎麼寫承諾書才能避免踩雷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學生在外住宿安全承諾書範文(精選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學生在外住宿安全承諾書1
為規範在校外租房學生的安全管理,確保學生生命財產不受侵害,根據 《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真正把校外租房學生安全落實到位,現由房東(責任人)和家長(監護人)共同簽訂校外租房學生的安全管理責任書:
一、房東(責任人)責任
1、房東必須檢查租的房屋是否安全,裝置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如有安全隱患及時排除,家長、學生確認安全後方能租住。
2、需在外租房的學生,須經家長及監護人同意,由房東與監護人簽訂學生安全管理責任書後方能租房借住。
3、房東有管理租房學生的權力和義務,必須把男女生分開租房,不能讓男女生合租在同一間房內。
4、禁止學生在租房內燃煤取暖、煮飯,及亂接電線燒電爐或用電老虎等燒水。
5、嚴禁房東把燃燒的煤灶、氣灶煙囪正對樓上租住的學生,以免學生煤氣中毒。
6、房東要嚴禁外來人員對租房學生的騷擾和侵害,如有不法分子對學生侵害的,房東必須及時制止並報有關單位和派出所。
7、每天晚上房東必須清理和檢查學生下晚自習後歸宿情況,如發現學生未歸時必須及時向家長(監護人)聯絡。
8、禁止學生在寢室內打牌、賭博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家長及監護人的責任
1、家長及監護人必須聯絡房東確認出租房屋安全並與房東簽訂學生校外租房安全管理責任書後並交清房租費(須有收據或憑條)方能租住。
2、家長每天對子女上、放學時間與房東和學校聯絡,隨時掌握學生去向。
3、每天晚上學生的歸宿情況應主動與房東聯絡。
4、每週放雙休和從家到校時,家長及監護人應與房東和學校聯絡,及時瞭解情況。
5、家長應隨時保障電話暢通,以便聯絡。
本責任書一式叄份,房東一份、家長(監護人)一份、學校一份。
責任人(房東):
家長及監護人:
20xx年xx月xx日
學生在外住宿安全承諾書2
為進一步強化我校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明確學校、家長、房東的責任,確保學生生命財產安全,特簽訂新安邊中心小學校外寄宿生安全責任書。
一、原則上在我校上學的學生不得在校外租房寄宿,特殊情況確實要寄宿的,要告知學校詳細情況並簽訂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責任書。
二、房東必須保證租房者的生命財產安全,所提供的房屋、水、電等生活設施要保證安全,否則房東不得給學生及家長租房居住。
三、校外寄宿學生必須要有家長或委託人陪同看護管理,委託人必須是身心健康,能夠履行看護責任的直系親屬,否則不允許在校外寄宿。
四、家長或委託人要定期檢查租住房屋安全情況,存在安全隱患要及時通知房東解決並向學校告知情況。
五、家長要經常教育孩子:不參加低階庸俗或有危險的活動;避免與房東及周邊群眾發生矛盾;注意租房用電、用火安全,嚴禁私接電源,貯藏易燃、易爆物品;放學後及時回住處,不東遊西轉,不惹事生非;有病及時治療,有事及時與家人聯絡,有困難向房東、老師求助,遇到其他意外情況及時向房東或學校報告,採取其他有效的保護急救措施;保管好自己的錢財與物品,按時作息,照顧好自己。
六、房東要定期檢查所出租的房屋的安全情況,對存在的問題要當場解決。否則,嚴禁對有各種隱患的處所出租給學生及家長。
七、房東有義務提醒房客:看管好自己的生活用具;注意安全,防盜、防火、防煤氣中毒;不要聚眾吸菸、喝酒、打架,阻止其他人隨意進入住宅,房東有義務在學生有病或出現意外事件時,盡力幫助學生,並在第一時間告知學生家長和學校。
八、家長(監護人)要協助房東作好學生寄宿期間的疾病防疫等工作。
九、校外租房寄宿學生,在教學時段以外的教育管理,家長(監護人)、招宿人要全面負責。
十、校外租房寄宿學生,在教學時段以外出現安全事故,由家長(監護人)及招宿人負全部責任,學校不負任何責任。
十一、本責任書以學期為限,一式三份,家長、招宿人、學校各一份,家長(監護人)要認真履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學生簽字:班主任簽字:
學生家長簽字:
招宿人簽字:
校長簽字:
新安邊中心小學
20xx年8月20日
學生在外住宿安全承諾書3
貴家長:
為保證你的孩子校外租房住宿時的人身安全,學校特制定本責任書,請你及你的孩子認真閱讀並按要求去做:
一、校外租房住宿學生需由家長(監護人)陪伴照顧,不能讓學生在校外單獨租房。
二、家長(監護人)要經常關心學生的食宿條件和安全管理設施裝置,發現問題,及時向房東提出,並督促改進,防止因管理不善引發安全事故。
三、家長(監護人)要經常和房東、班主任取得聯絡,及時反映學生在校外住宿動態,以便共同教育。
四、家長(監護人)要協助房東作好學生寄宿期間的疾病防疫等工作。
五、放學後按時回租住房,未經家長允許不到同學家串門,或在校外逗留。
六、學生校外租房屬個人自願行為,在租住期間,若出現安全責任由學生家長本人負責,與學校無關。
學生本人簽字:
學生家長簽字:
20xx年2月27日
學生在外住宿安全承諾書4
為了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避免和減少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提高防範意識,劃清責任界限,健全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一體網路,特簽訂本安全責任書:
(一)、權利與義務:
1、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採取相應措施,預防和消除學校存在的安全隱患。一旦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及時通知家長;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要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
2、學生家長作為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管理、保護工作。一旦發生學生傷害事故,一定要保持冷靜,剋制情緒,不得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侵犯學校、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合法權益,應當積極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的調解,達成諒解,取得問題的圓滿解決。
3、學生要認真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提高自我保護意識,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二)、事故與責任:
1、學校、班級、教師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安全責任制;校長對全校安全負責,學校各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對本部門的安全負責,班主任對班級的安全負責。學校與各班簽訂安全責任書。
2、學校要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法制教育,檢查安全工作。班主任老師每學期第一課應是“安全法制教育課”。用《小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來規範學生的言行,提高認識,防患於未然。
3、嚴禁教師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如因此造成後果的由教師本人負責;但屬履行職責,進行正常的批評教育,出現意外後果的,由學生方負責。
4、教師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造成學生傷害的,由教師或工作人員本人負責。
5、學校開展校內外集體活動,因組織不周,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由於學生不聽指揮,違背有關規定,造成意外傷害的,學生應承但一切責任。
6、學生在校園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傷害,學校有責任積極配合家長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指已參加保險的學生)
7、 學生在校期間(規定上學時間),校方有責任保護其不受非法侵害。
8、 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的侵害造成的傷害,學校不承擔法律責任。
9、學校不知道或難於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異常心理狀態而造成的傷害,學校不承擔法律責任。
10、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之外發生的傷害,學校不承擔責任。
11、不喝生水,不吃腐爛水果以及變質食品等,不買零食尤其是地攤上的小食品,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預防中毒現象發生。
12、嚴禁在校內追逐打鬧,打架鬥毆,吸菸酗酒,做危險性遊戲。如有違反,造成學生傷害的,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13、嚴禁玩火、玩電、玩水、玩炮、玩銳刃鈍器,一旦出現後果的,由學生自己負責。
14、嚴禁學生在教室焚燒廢紙、點燃蠟燭、私安電器、亂拉電線,否則一旦出現意外,由學生自己負責。
15、日常上課時間,學生不得隨意外出,有事外出,要向班主任請假,經准許、籤條後方可出門,並在門衛處做好登記,否則造成社會危害或出現意外事故的,由學生方承擔一切責任。
16、放學後、節假日或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自行到校發生的傷害,由學生自己負責。
17、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意外傷害,由學生本人負責。
18、學生自行外出或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傷害,由學生自己負責。
19、嚴禁學生到網咖上網,由此而造成的意外傷害事故,由學生自己負責。
20、凡在校外發生的一切事故,責任概由學生家長負責。
21、學生在校外造成社會危害,由學生方負責經濟賠償;觸犯法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此責任書自四方簽字之日生效至學生畢業終止(有學校儲存)。
校長(簽字)或蓋章:
班主任:
學生姓名:
學生家長(簽字):
日期:
學生在外住宿安全承諾書5
[學校與學生家長(監護人)簽訂] 學校____年級(____)班 學生姓名:___________
為了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嚴格責任界限,健全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一體化網路,根據《中小學幼兒園管理辦法》、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特制訂本安全責任書:
一、學生的監護人是學生的父母或依法確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係不因學生的入學而轉移給學校,學校與學生只是教育管理關係,監護人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的安全保衛和學校的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有重大安全隱患而未採取措施的。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6.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適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7.學生有特異體質或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並未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9.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10.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11.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12.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三、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家長(或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1.獨自或夥同他人到河、湖及游泳池或者其它地方游泳的。
2.隨意攀高、翻越圍牆、欄杆,搖晃體育器械,拆毀公共設施的。
3.購買不符合衛生安全標準的食品,吃不清潔的食物的。
4.來校與回家的途中,未經家長和學校同意,私自在外住宿的。
5.違反校紀校規,不聽從安排,在走廊、梯子、過道間擁擠,在校內追逐打鬧,在校內 外打架鬥毆的。
6.不遵守交通規則,乘坐超載和未投保的客車、無牌無證車輛,乘坐報廢車、農用車、摩托車等非客運車輛的。
7.違反交通法規私自騎車上學的。
8.攜帶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校園的。
9.進入遊戲廳等娛樂場所的。
10.學生放學後應立即離校回家,非學校和教師的原因學生在校內滯留、嬉戲玩耍,造成傷害的。
11.在校園內玩火(住宿生不準在寢室內生火、點蠟燭、點蚊香)、玩電(住宿生不準在寢室亂搭電源線)、玩甩炮、火炮等。
12.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13.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