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合同模板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合同有不同的型別,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企業經營合同模板,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企業經營合同模板1
第一條總則
1.1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並在法律上獲准從事經濟活動的,其總公司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省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_______國法律成立的,其總公司設在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1.2甲方和乙方(以下簡稱雙方)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及其有關法律的規定,共同成立一個合資公司。雙方同意抱著誠摯的態度遵守本合同。
第二條合資企業名稱和地址
2.1合資公司的中文全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合資公司的英文全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總公司和註冊的地點設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和經營範圍
3.1公司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業原則為基礎進行經營,並以銷售其產品和提供服務而獲得公司滿意的利潤為指標。
3.2公司應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經濟效益,並根據國際商業貿易實務慣例,使公司的效率、產量、價格、及交貨時間方面應具有競爭能力。
3.3公司生產的_________產品並提供服務,面向中國國內市場和指定範圍的國際市場及有關的公司和企業銷售並履行公司確定的有關業務。
3.4設立服務公司,經營公司所需的多項生活服務業務。
第四條註冊資本與資金
4.1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雙方對公司的責任以雙方確認的投資額為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_______(大寫:__________美元),甲方和乙方各出資50%計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美元),雙方將按上述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虧損和風險。
4.2上述的資金應以雙方同意的現金,實物和技術投入。全部投資在公司成立(獲得營業執照簽發日)_________年內完成。第一次投資(甲乙方各投資_________美元)在合資公司成立後1個月內完成,其餘部份投資的時間,根據實際的需要,由董事會決定。
4.3公司不發行股票。雙方在各自交納其投資額後,應由一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證書,由公司據此發出由正、副董事長簽署的投資證明書,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公司的名稱;公司成立的年、月、日;合資雙方的名稱和投資數額,投入資本的年、月、日,發給投資證書的年、月、日。投資證明書是非流通性的證據。雙方確認的註冊資本總額在合同期內不得減少。
4.4資金。除註冊資本外,若公司需補充資金,經董事會決定,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資經營企業貸款辦法,透過中國銀行以合適的方式在中國籌集,或直接向其他外國銀行申請貸款。
4.5雙方對公司註冊資本的投資細節由公司的董事會確定。
第五條董事會及組織機構
5.1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問題。董事會由六(6)名成員組成,甲、乙方各佔三(3)名。董事人選由甲、乙方各自委派或調換。董事長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擔任,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擔任。董事任期四(4)年,經各方繼續委任可以連任。
5.2董事會決策一切問題需經六分之四(4/6)的董事(4名董事)表決透過。董事未能出席董事會可出具其簽署正式的委任書與出席的董事一起投票。當處理有關雙方權益的事項時,董事會應根據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決定。
5.3董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定於6月和12月),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鬚在開會前二十(20)天發出通知書。必要時,經一方全體董事要求,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協商後,可召開特別會議。會議記錄採用中文和英文書寫,記錄歸檔儲存。董事長不在時,由副董事長代行其職責。會議一般應在中國境內召開。在尚未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情況下,經全體董事簽字的決議書與董事會會議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5.4需經董事會一致透過的事項包括:
(1)公司章程的修改;
(2)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與轉讓;
(3)公司期限的延長、終止、解散和其清算及結業工作;
(4)公司的發展規則和貸款計劃;
(5)公司的工作計劃,生產經營方案;
(6)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與年度會計報表;
(7)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公司發展基金的提取方案和年利潤分配方案;
(8)公司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任免及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提名的各部門的負責人的任免;
(9)公司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
(10)公司的組織機構、人員編制、職工工資、獎勵、福利等實施辦法;
(11)公司的人員培訓計劃;
(12)其他有關雙方權益的重大問題。
5.5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應根據本合同和董事會的決議,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如總經理不在時,則由副總經理代行其職責。各部門的設立、組織、職責和人事安排,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根據董事會所決定的原則來制定,並由董事會批准。
5.6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加其他的經濟組織與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若正、副總經理或其他高階管理人員貪汙,或嚴重地失職,董事會有權隨時予以辭退。
第六條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6.1甲方和乙方,應盡力以最有效和最經濟的辦法實現公司的經營宗旨和目標並在現行法律和允許的營業範圍內雙方選派有資格、有經驗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在公司勤勉地進行營業。
6.2甲方有責任和義務協助公司辦理下列事宜:
(1)協助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申請批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2)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協助公司申請獲得可能範圍內的稅收減免待遇;
(3)協助公司收集有關中國市場需求,產品競爭能力和銷售機會的發展趨勢等方面的資訊;
(4)協助外籍工作人員申請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入境簽證和提供在中國境內的公務旅行方便;
(5)協助公司安排工作人員的辦公、住宿、膳食、交通、醫療等事項;
(6)協助公司聘請中國籍職員、工程師、技術人員、工人和翻譯人員;
(7)協助公司向中國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的銀行申請開立外幣和人民幣帳戶;
(8)協助公司聯絡在中國境內的物資運輸、進出口報關等手續;
(9)甲方在可能的情況下應公司的請求對其他需辦的事情應予以協助。
6.3乙方有責任和義務協助公司辦理下列事宜:
(1)指導和協助公司解決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問題,提供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經營管理的經驗,從而為獲取最大限度的經營效益,為爭取其產品的優質並承擔其技術責任;
(2)為公司制定並提供有關製造工藝、裝置保養、安全、物資儲存等工作細則及規定;
(3)經和甲方協商後,協助公司制定培訓計劃,在乙方所屬工廠及雙方都能接受的地點,培訓中方人員,使中方人員在培訓計劃規定的時間內,能夠掌握有關技術工藝和專門技能;
(4)協助公司收集與公司業務有關的、適用的技術、工藝、經濟資訊及法律資料。
第七條籌建工作
7.1董事會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十(60)天內委派籌建小組(以下簡稱籌建組)。籌建組工作計劃由董事會決定,籌建組由四(4)名組員組成,由各方提兩名組員,包括一名組長及一名副組長。董事會應指派由雙方提名的組員,並從提名組員中選出組長和副組長,但董事會有權隨時解任任何組員。任一方提名的組員被解任時,該方應提名一位接任人選,該名參與籌建組的接任人選需經董事會批准。
7.2新廠房的建築,籌建小組按第6.2.款規定負責聯絡建築設計的批准,監督裝置及材料採購,制訂建築工程時間表,提供技術管理,確保建築工程進度,妥善保管其報告、圖紙、檔案及其他資料。籌建小組在日常工作方面積極合作,並在新廠房建築期間至少每星期開會一次,商討建築工程進度和質量,此會議應做記錄並由組長和副組長簽署。
7.3至少有三(3)名籌建小組組員(包括組長)予以建議時,總經理方可代表公司與承建企業簽訂建築合同和其他有關合同。每份建築合同規定的工程應在中國有關單位允許承建該工程範圍之內。一切工作應按照合同內載明的時間表執行。全部建築及有關成本費不得超出該合同內載明的數額。
第八條利潤分配及稅務
8.1每個財政年度終結後應儘快把公司的純利按照甲方和乙方對公司註冊資本投資的數額比例分配給各方。為了達到本款8.1.的目的,“純利潤”表示從毛利中扣除下列各項費用後餘下的數額:
(1)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例及本合同規定的條款,從公司所得毛利潤中扣除所得稅後的數額;
(2)按照中國有關的法律條例規定及由董事會設立的儲備基金的數額;
(3)按照董事會設立為發展和擴充公司的再投資所需基金數額;
(4)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款規定或由董事會設立的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的專項資金數額。
8.2按照_________________,公司應繳的最高所得稅率為百分之十五(15%)。對於技術比較先進,規模較大的企業,給予減稅20%至50%或免稅1年至3年的優惠。公司在甲方的協助下按照中國法律及條例申請獲得減免稅待遇。
8.3公司的中國、華僑、港澳及外籍人員應按照中國稅法及條例交納個人所得稅。
第九條公司的權利和勞動工資
9.1按照___________公司有權利:
(1)可以獨立經營自己的企業,可以僱用外籍人員擔任技術和管理工作;
(2)僱用中國職工,由企業自行招聘,按擇優原則考核錄用,勞資雙方簽訂合同。經採用的職工,可試用3個月至6個月;企業因生產、技術條例發生變化而多餘的職工,經過培訓不能適應要求而在本企業內又無法改調其他工種的職工,可予以解僱;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並造成不良後果的職工,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減薪、直至開除的處分;
9.2視公司經營的需要,自行確定採用計件或計時、計日、計月工資制;
9.3僱用的外籍職工、華僑職工、港澳職工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後的工資和其他正當收入,可按外匯管理辦法的規定,透過中國銀行或其他銀行匯出;公司在繳納公司所得稅後的合法利潤,可按外匯管理的規定,透過中國銀行或其他銀行匯出;
9.4公司因故中途停業,經向有關部門申報理由,辦理清債手續,其資產可轉讓,資金可匯出。
第十條會計與審計
10.1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中外合資企業財會統一條例建立會計制度。
10.2公司應在財務年度內,每季終結十(10)天內編制季度財務報表,並將該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財務報表應包括該會計期間終結時有關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並以中英文編制。由公司主管財務的職員簽署是真實正確無誤的。
10.3公司應在財務年度終結後三十(30)天內編制年度財務報表,並將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年度財務報表包含截止該財務年度終結時有關資產負債表及損益報表。財務報表應以中英文編制並由董事會委託的經政府註冊的一家會計事務所予以審計並證明是真實、正確無誤的。
10.4甲方和乙方有權隨時在公司每個財務年度終結後一(1)個月內自費派審計師審查公司的經營帳目及記錄。
第十一條協議的生效和合資期限
11.1本合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部門批准後,公司收到批准書後的1個月內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主管審批部門批准之日,即為本合同生效之日。本合同生效日以前雙方所簽署的一切意向書與其他檔案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動失效。
11.2本合同有效期限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公司的合資期限為十(10)年。若公司業務有發展,註冊資本需增多,則合資期限可延長。延長期限屆時將另行商定。
11.3當期限屆滿前六(6)個月,雙方同意終止合同之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合資公司的期限可繼續作每次為期五(5)年的延長。
11.4若因任何原因或任何一方造成終止合同,均需報原合同批准之機構批准。
第十二條轉讓
12.1公司的任何一方未經董事會一致透過及中國主管審批部門的批准,不得向第三者轉讓、抵押、出售或其他方式處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若一方要轉讓股份,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公司的一方希望轉讓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份股份時,公司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2)為優先給受讓方,在轉讓方提出書面轉讓要求後三十(30)天內作出答覆,否則轉讓方有權向第三者轉讓;
(3)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份投資時,第三者的資格和信譽必須獲得他方的書面認可,轉讓的條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轉讓方應將其受讓方關於轉讓的相應部份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兩份副本,提交給公司他方;
(4)公司營業,不得使公司的工作受到妨礙或組織機構受到影響;在批准轉讓後,公司應在三十(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終止和清算
13.1當出現下列情況時,任一方可發出終止合同通知書,該通知書至少應在合同終止前的六十(60)天內發出:
(1)在一方自願或非自願宣佈破產、清盤或解散;
(2)在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或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為此,終止合同通知書應說明違約的事項及違約方在通知書期間能予以改正而未改正的這些違約事項;
(3)在雙方嚴格遵守條文後,仍然違反政府現行的法律、法令或條例,使公司無法繼續營業。
13.2本合同提前終止或終止後,公司對其資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算。在清算時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按合同規定執行。
13.3當公司期滿或合同終止,宣告解散時董事會應制定清算的程式和原則並確定清算委員會成員。清算委員會可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律師擔任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13.4根據中國有關法律並經有關當局批准,清算委員會可將公司以“營業中的公司”出售並籤售購協議書。甲方有優先購買權。
13.5若沒有買主願意購買“營業中的公司”,則公司的業務予以終止,清算委員會可以按分項售賣公司的資產。在這種情況下,甲方有優先購買權,乙方次之。
13.6違約一方,必須對申請結束營業的一方因其違約事項所蒙受的財務損失擔負責任。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
14.1遵照關於申請辦理《土地使用》的規定,甲方需代表公司向政府有關部門
填交新廠房的用地申請書,取得規劃部門的批准,領取《土地使用證書》。
14.2按照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公司作為技術密集的先進的專案可申請免繳土地使用費。公司亦應申請獲得有關土地使用費方面的優惠待遇。
第十五條保險
15在合同期內,公司總經理與第一副總經理擬根據不同階段不同業務共同提出公司投保的專案。在價格、服務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向中國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六條適用的法律
16.1公司的建立、經營、管理、稅務、進出口物資、勞動管理、土地使用、人員出入境及其他活動應遵守經頒佈的廣東省經濟特區內的有關法律、規章及條例。在此法律、規章及條例中尚無規定時,合資公司應遵守經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規章及條例。公司亦應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16.2公司的財產、權利和乙方的投資、利潤分成,根據本合同規定乙方應得的數額及乙方的一切合法權益,應受經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廣東省經濟特區的法律、法令、規章及條例的保護。
第十七條爭執的解決和仲裁
17.1在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首先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17.2由於本合同引起甲方與乙方之間的任何爭執,首先應由董事會以互相信任的精神協商解決。若於三十(30)天內未能解決時,甲方和乙方可選擇第三方進行調解。
17.3若調解於三十(30)天內不能解決時,其爭執應由仲裁作最終裁決。仲裁小組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甲方指派一名,乙方指派一名,第三名仲裁員由甲、乙方指派的兩名仲裁員共同商定。若被指派的兩名仲裁員,意見分歧,則第三名仲裁員應由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指派,並任仲裁小組主席,仲裁地點在瑞典斯德哥爾摩。
17.4仲裁的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或由仲裁機構裁定。
第十八條不可抗力
18.1雙方遇有無法控制的事件或情況,應視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僅限於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爆炸、戰爭、叛亂、傳染病及瘟疫。若由於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時,應把本合同規定的履行義務的時間延長,延長的時間應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誤的時間相等。
18.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任何一方應立即以電報或電傳把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並隨後於十四(14)天內用航空掛號信經政府有關當局或部門確認的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書寄給另一方。若因遭受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誤超過九十(90)天時,應透過友好協商確定,為仍繼續執行協議或提前終止協議。
第十九條合同文字和語言
19.1本合同包括主件和附件,其附件和主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條款與合同主件的相應條款發生矛盾時,應以合同主件為準。
19.2本合同修訂須經雙方討論透過,形成正式檔案。經主管部門審批,審批後的檔案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9.3本合同內書寫的標題,僅為醒目所列,不影響條款的意義和解釋。
19.4本合同及附件用中文、英文書寫,而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5公司全部重要檔案,一律用中、英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6雙方同意以漢語和英語為工作語言。
第二十條文字
本合同的中文字、英文原本一式肆份,每種文字雙方各執兩份。
第二十一條其他
21.1本合同生效日起,雙方以前簽訂所有與本合同有關的檔案,即告作廢。
21.2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檔案的任何條款除對適用法律有違背的,不合法的或不可強行的條款外,餘下的、凡有效的、合法的,可強制執行合同中的任何條款應予以執行,不得受到影響或削弱。
21.3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之代表於首頁寫明的日期簽訂,特此證明。
第二十二條通知
22.1公司雙方的任一方向對方遞送通知檔案(包括電傳、電報、信件等),按下列地址發出,在收到之日起被認為已送達: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2本公司生效期間,雙方有權隨時更改各自地址,但更改時應提前一(1)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
備註
建立中外合資企業須遵照中國有關法律,按主管部門及審批部門批准的雙方簽訂的契約予以辦理商業登記手續。合資企業是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合資雙方按註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關於合資期限、經營自主權、稅務優惠等必須在契約中明確規定。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經營合同模板2
前言
_________與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透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共同投資舉辦生產及銷售_________鑽頭的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合營雙方
本合同的當事人為: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電 報:_________
郵政信箱:____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
職 務:_________
國 籍: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電 傳:_________
郵電信箱:____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
職 務:_________
國 籍:_________
第二條 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決定在中國境內建立合資經營_________鑽頭的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2.1 合營公司的中文名稱為:_________;英文名稱為:_________
2.2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_________
2.3 合營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2.4 合營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合營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所佔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三條 生產經營目的、範圍和規模
3.1 甲乙雙方合資經營的目的是:採用_________先進製造技術,技術訣竊,以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製造與銷售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_________鑽頭。不斷提高產品質量,使合營公司產品的質量和價格在國際市場上均具有競爭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使投資雙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
3.2 生產經營範圍:合營公司生產和銷售各種型別和尺寸的_________鑽頭(及乙方在合營期間所發展並已投產的所有其他型號的_________鑽頭),以及以下與生產及銷售業務有關的活動:
3.2.1 對銷售的產品提供必要的技術服務;
3.2.2 研究與發展_________鑽頭新產品,以便更好地為使用者服務。
3.3 生產規模:合營公司投產後第_________年,全面生產時,應具有生產_________只各種規模型號_________鑽頭的生產能力。
第四條 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4.1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均為_________美元,甲乙雙方各投資_________美元,均為總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4.2 合營公司正式投產後,甲乙雙方以頭_________年的部分利潤作為再投資,用於發展新工藝,提高產量或增加流動資金。
4.3 甲乙雙方將按本合同附件四“作價協議”中1.1及1.2條所列內容作為出資。出資的實物部分,按作價協議規定進行作價。出資的實物所有權歸合營公司所有,免於任何抵押、質押、留置權等。
4.4 合營公司每年應按中國地方政府規定繳付土地使用費。
4.5 甲乙雙方的現金分兩期交付。在合營公司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個月內,繳付各自認繳現金出資額的_________%,其餘_________%在六個月內交齊。出資的現金應存入中國銀行_________分行合營公司的帳戶內,並取得憑證。實物出資部分按雙方簽署的合同附件四作價協議中的規定交付合營公司,合營雙方繳付出資額後,經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資報告,由合營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
4.6 合營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回抽其註冊資本。
4.7 合營一方需轉讓為其所有的部分或全部出資額時,須經另一方同意,董事會一致透過並報請原審批機構批准;合營一方轉讓部分或全部出資額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時,條件不得比向合營另一方轉讓優惠,違反上述規定的轉讓無效。
第五條 合營各方的責任
5.1 甲方有責任完成下述各項事宜:
5.1.1 辦理為設立合營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5.1.2 協助合營公司辦理各項可能的減免稅申請手續。
5.1.3 協助合營公司向有關銀行辦理開戶及獲取貸款的手續。
5.1.4 向土地主管部門辦理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5.1.5 組織合營公司廠房及工程設施的土建設計、施工。
5.1.6 按本合同附件四“出資協議”1.1條所列專案在規定期間內提供現金、機械裝置等。
5.1.7 協助辦理乙方為出資而提供的機械裝置、器具的進口報關手續。
5.1.8 協助合營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裝置、材料、原料及通訊設施。
5.1.9 協助合營公司聯絡落實水、電、氣和其他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
5.1.10 協助合營公司招聘中國國內的能勝任本職工作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員。
5.1.11 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等。
5.1.12 協助解決合營公司職工的食宿、醫療、交通等。
5.1.13 協助乙方辦理乙方所得外匯匯出手續。
5.1.14 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他事項。
5.2 乙方有責任完成下述各項事項:
5.2.1 按本合同附件四“出資協議”1.2條所列提供現金、機械裝置、工具、原材料等。
5.2.2 協助合營公司向國外銀行獲取貸款。
5.2.3 提供必要的裝置安裝、除錯及試生產技術人員。
5.2.4 培訓合營公司的技術人員、工人和管理人員。
5.2.5 保證按合同規定返銷合營公司產品,並採用多種方式與甲方密切配合,使合營公司達到外匯收支平衡。
5.2.6 協助合營公司在國際市場上購置裝置、原材料。
5.2.7 協助中方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和必要的手續。
5.2.8 協助解決中方人員在國外的住宿及交通等。
5.2.9 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他事宜。
第六條 技術轉讓
6.1 甲乙雙方同意,將由甲方代表合營公司與乙方簽訂技術轉讓協議,以取得合營公司經營所需的先進技術,包括產品設計、製造工藝及生產管理技術和各種測試方法、材料配方、產品的質量標準、質量保證等。
6.2 乙方對轉讓技術提供如下保證:
6.2.1 向合營公司轉讓的全部技術是實用的、完整的、準確的、可靠的、符合合營公司要求的,按照轉讓技術生產的產品質量能達到乙方同類產品的質量標準,產量能達到規定的生產能力。
6.2.2 技術轉讓協議中規定的全部資料,均應按時提供給合營公司。
6.2.3 在合營公司整個合同的有效期間,乙方保證將其改進和發展的並已用於生產的所有新技術及時地、完整地提供給合營公司。
6.2.4 按技術轉讓協議的規定對合營公司技術人員的工人進行技術培訓,使他們能及時掌握所轉讓的技術。
6.2.5 提供合營公司認為必要的技術支援。
6.2.6 乙方將幫助中方試驗、評價熱穩定性_________產品。
第七條 產品銷售
7.1 乙方負責包銷合營公司年產量_________產品,但最多為_________只,其餘產品將由合營公司銷售到國內市場及按本合同附件五“產品銷售協議”原則所確定的國際市場。
7.2 如果乙方未能按7.1條的規定完成包銷數量,則應按未完成包銷產品的只數佔應完成包銷產品的總只數的比例,將分得的利潤或等值的進口原材料,補償給合營公司,超過_________年銷售數量時,可將超額完成的只數作為下年度包銷數不足的補償。
7.3 經董事會一致透過,報中國審批機構批准,合營公司可在中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7.4 合營公司產品使用乙方的產品商標,並註明中國製造。
第八條 董事會
8.1 合營公司的註冊登記之日為合營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8.2 董事會由__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董事及董事長任期_____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甲乙方在任何時候均可經書面通知撤換由其委派的董事會成員。
8.3 董事會是合營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公司一切重大事宜,下列重大事宜須經董事會一致透過,方可作出決議;其他事宜可由多數透過作出決議。
8.3.1 合營公司章程的修改;
8.3.2 合營公司的解散;或合營公司合營期的延長;
8.3.3 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
8.3.4 合營公司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併;
8.3.5 合營任一方出資額的轉讓;
8.3.6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的任免;
8.3.7 聘請在中國註冊的審計師;
8.3.8 決定在中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事宜;
8.3.9 其他合營雙方均認為屬重大事宜,需經董事會一致透過的事項;
8.4 董事長是合營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經書面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其職權。
8.5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要召開一次,會議按如下規定進行:
8.5.1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或由其書面授權代表負責召集並主持;
8.5.2 會議一般應在合營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召開,特別情況由董事會決定會議召開地點;
8.5.3 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8.5.4 董事會會議應在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時方可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出具書面委託,授權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及表決,全體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合法成員構成會議的法定人數,每人持一票表決權;
8.5.5 董事會會議應作好書面記錄,決議部分應使用中英文兩種文字,會議記錄經與會成員簽字後,連同會議期間收到的委託書,一併歸檔;
8.5.6 會議休會期間,根據董事書面表決所作出的決議與董事會會議決定具有同等效力。
8.6 董事除在公司另任職外,合營公司不支付董事會成員薪金。董事或董事書面委託的代表在董事會會議期間發生的與董事會議有關的旅行、交通、住宿補貼及會議本身費用,按董事會核准的數額,由全營公司支付。
第九條 管理機構
9.1 合營公司設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一人,首屆總經理由_________方推薦,首屆副總經理由_________方推薦,經董事會任命,任期_________年。下屆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確定任命。
9.2 總經理職責是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主持合營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9.3 合營公司可設立若干部門,各部門負責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交辦的事項。
9.4 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經董事會會議決定,可隨時撤換。
第十條 原材料及裝置的採購
10.1 合營公司所需的生產用裝置、原材料、運輸工具等,在質量、價格及交貨期等條件相同情況下,應優先在中國購買。
10.2 在合營公司需要時可委託乙方在國外或委託甲方在國內購買裝置,受委託方可提取_________的手續費。在選購過程中,受委託方的對方在認為必要時,有權派人參與選購工作。
10.3 合營公司委託乙方代購的國外原材料、價格應與乙方賣給其子公司的優惠價相同。
第十一條 公司的籌建
11.1 合營公司籌備、建設期間,在董事會下設籌建組。籌建組由_________人組成,其中甲方_________人,乙方_________人,並由甲方推薦組長一人,乙方推薦副組成一人,組長、副組長均由董事會任命。
11.2 籌建組在籌建期間負責處理以下事項:
11.2.1 經甲、乙方代表批准後,簽訂購置裝置、材料、器具等的合同,並履行之(包括交貨的驗收,安裝除錯等)。
11.2.2 甲乙雙方各項實物出資的驗收,及引進技術資料的檢驗、驗收。
11.2.3 組織裝置、附屬工程的安裝除錯。
11.2.4 編制籌建期間的建設及用款計劃,負責籌建期間的財務支付。
11.2.5 負責技術資料的整理、轉譯。
11.2.6 負責合營公司的一切檔案,資料等的接收、整理、歸檔等。
11.3 籌建期間一切重要檔案往來,須經正副組長雙方簽署後生效和執行。
11.4 籌建組在裝置除錯試車工作完成並辦理完畢手續後,報經董事會批准撤銷。
第十二條 勞動管理
12.1 合營公司職工的僱用、辭退、工資、勞動保險、勞動紀律、生活福利和獎懲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的規定,經董事會研究確定,並在合營公司和合營公司工會組織集體簽訂或和職工個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加以具體規定。勞動合同訂立後,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12.2 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聘請及其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等,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稅務、財務、審計
13.1 合營公司按中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種稅金,包括地方稅收,但只與乙方有關的利潤的匯出稅、技術轉讓的提成費及入門費的預提所得稅由乙方支付。
13.2 合營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13.3 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的有關規定和董事會的討論決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
13.4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及有關法規,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報當地財政部門及稅務機關備案。
13.5 合營公司的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度,即從公曆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合營公司的一切自制的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均用中文書寫,以人民幣作為記帳本位幣。合營公司採用借貸複式記帳法,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記帳,月終、季終及年終分別採用中英文編制報表。同時,合營公司按乙方要求的方法提供給乙方一份所需的會計資料,此資料不作為合營公司結算依據。
13.6 合營公司財務審計應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和全年帳目,出具查帳報告。如果任何一方認為需聘請其他國家的審計師,對年度財務進行審查,另一方應予同意,但所需一切費用由該聘請方負擔。
13.7 合營公司一切會計檔案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儲存。合營公司解散後,所有帳本,檔案由原中方合營者儲存。
13.8 每一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內,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一年度的財務決算包括負債表、損益計算表、納稅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交董事會審查透過。
第十四條 合營期限
14.1 合營公司的合營期限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__年。
14.2 在合營期滿前一年,如經營一方書面要求延長合營期限,經另一方同意,董事會一致透過,於期滿前六個月,將申請報告報原審批機構批准,辦理變更登記註冊手續,可以延長合營期限。
第十五條 解散與清算
15.1 合營公司在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同宣佈解散時,應進行清算。清算時,由公司董事會提出清算程式原則及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公司主管部門稽核。
15.2 清算委員會委員甲乙方各佔_________,清算委員會委員應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請董事會透過執行。
15.3 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實物、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財產以帳面值為依據,編制清算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15.4 合營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甲乙方的出資在註冊資本中所佔比例進行分配。
15.5 整個清算過程應在公司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十六條 保險
合營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各項保險均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合營公司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17.1 本合同生效後,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必須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議,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後,方能生效。
17.2 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於合營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透過,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可以提前終止合營期限和解除合同。
17.3 由於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營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應視為違約方片面終止合同,對方除有權向違約一方索取賠償外,並有權按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構批准終止合同。如甲、乙雙方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應賠償合營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18.1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四條的有關規定按期如數提交完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一方應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一的罰款給對方。逾期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交,違約方除應繳付投資額的百分之三的罰款外,守約一方有權按本合同第17.3條規定終止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18.2 由於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各自分別承擔自己應負的違約責任,支付違約費用。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由於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他無法預見並且對後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告對方。並在十五天內,用航空掛號函件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並由有關政府部門出具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發生的證明,按事故對履行合同的影響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履行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條 適用法律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二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21.1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_________仲裁院,根據該會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21.2 在仲裁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21.3 仲裁費用除仲裁委員會另有規定以外,由敗訴方負擔。
21.4 仲裁決議將採用中、英文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 合同文字和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字為準。合同的中英文正本各簽署一式四份,甲乙方各儲存兩份。
第二十三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23.1 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如下附件,下述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3.1.1 附件一、技術轉讓協議
23.1.2 附件二、產品銷售協議
23.1.3 附件三、會計程式
23.2 上述附件的條款如有與主合同不符之處,以主合同為準。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企業經營合同模板3
根據_________鑽頭合資經營企業合同有關銷售條款的規定,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對有關合營公司產品的銷售、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購買等問題,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銷售方式和區域
1.1 在合同期間,乙方是合營公司向中國境外銷售合同產品的獨家代理,乙方負責包銷所產量的_________%,但最多每年_________只,銷售到國際市場。
合營公司負責銷售其餘的_________%,在事先與乙方協商同意後合營公司可向國外銷售合同產品。
1.2 凡屬由乙方返銷的_________鑽頭,應由乙方直接與合營公司簽訂訂貨合同,乙方在每季末前15天將預測外銷鑽頭型號尺寸及數量提供合營公司,作為備料的依據。
乙方應根據使用者需要及時以電傳訂貨方式通知合營公司,如電傳所訂的鑽頭系標準型、數量在_________只以下,合營公司自收到電傳訂貨後,必須在_________天內將鑽頭髮出,運往_________國際機場。如所訂的鑽頭系非標準型,或數量在_________只以上的,根據實際情況,雙方協商確定發運期限。
1.3 乙方負責銷售到國際市場的鑽頭,所有對產品銷售後的技術服務全部由乙方承擔;合營公司負責銷售的鑽頭,銷售後的產品的技術服務由合營公司自行負責。
1.4 合營公司經乙方銷售的鑽頭,如在使用中失效,經合營公司鑑定並確認是由於製造質量缺陷而造成的,由合營公司根據情況,給予乙方以折扣或免費更換。
1.5 合營公司按訂貨合同製造的鑽頭,必須符合乙方制訂的並已為合營公司所採用的質量標準,如需要更改標準,或要求高於乙方制定的質量標準時,必須經雙方協商,達成書面協議,作為訂貨合同補充協議。
1.6 合營公司在正式投產_________年後,將採用中國國內製造的_________片及_________切削塊,如上述切塊尚不能全部達到乙方的質量標準時,返銷給乙方的鑽頭仍採用進口的切削塊。
第二條 產品銷售價格
2.1 合營公司外銷的_________鑽頭價格應按乙方於年初公佈的國際市場價目表中所列的_________洲的銷售出廠價格減_________%,所減的_________%包括乙方全部的銷售技術服務及其管理費用,返銷給乙方的價格不得低於國內銷售價格。
合營公司內銷價格=產品銷售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稅收+_________%左右的稅後利潤。
2.2 為適應國際市場行情的變化,使合營公司產品具有競爭性,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可適當大折扣,調整銷售價格。
第三條 出口包銷產品的結算
合營公司外銷的_________鑽頭,按每次訂貨合同進行結算,結算按兩種形式進行:
(1)當訂貨合同所需的鑽頭髮運後,合營公司將發票、帳單和運輸機構的貨單等全部單據提交中國銀行_________分行並辦妥託收手續,委託中國銀行向訂貨單位收取貨款。
(2)發票、帳單及提貨單提交買方後,由買方將貨款寄到中國銀行合營公司帳戶內。
第四條 原材料及半成品購買
合營公司向乙方購買原材料,乙方保證以與賣給其分公司相同的價格賣給合營公司,並保證在收到訂單後按附錄一所確定的時間內交貨。
第五條 附則
5.1 本協議在甲、乙方所訂立的“關於建立_________鑽頭合資經營企業的合同”所規定的合同有效期內有效。
5.2 如果出現合同中第十七條所述情況時,本協議中任何一方均可暫停執行其義務。
附件三 會計程式
目錄
1)總則
2)投入資本的核算
3)物資管理
4)固定資產核算
5)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核算
6)成本和費用的核算
7)銷售和利潤核算
8)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
9)會計憑證和會計帳簿
10)審計
11)解散與清算
根據甲方和乙方雙方簽訂的“關於建立_________鑽頭合資經營企業的合同”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程式。
第一條 總則
1.1 本會計程式是合營公司合同的組成部分,是合營公司制定財會制度的原則依據。
1.2 合營公司設財務部,財務部經理具體負責財務會計工作,制定公司財務、信貸計劃;負責審查稽核公司及其所屬機構的各項財務收支、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有關資料,財務部經理負責擬定公司內部財會制度細則及其人員分工,報董事會審批及地方財政部門備案。
1.3 合營公司的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度,從公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個會計年度。
1.4 合營公司將在中國銀行開設人民幣和外匯帳戶,合營公司的收入和支出在此帳戶記憶體取。外匯業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對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匯管理施行細則》辦理。
1.5 合營公司採用借貸複式記帳法和根據權責發生制的原則記帳。凡是當月已經實現的收益和已經發生的費用,無論款項是否收付,都作為當月的收益與費用入帳;凡是不屬於當月的收益與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月收付,都不作為當月的收益與費用處理。
1.6 合營公司會計核算工作使用中文為工作文字,月度、季度和年度會計報表應同時用中文和英文編制,一切自制的會計憑證以及帳冊、報表的標題和欄頭,應同時使用中文和英文。
1.7 合營公司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對於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款項以及債權、債務、收益和費用等實際收付的貨幣,如與記帳本位幣不一致時,還應按原幣進行登記。
1.8 公司的外幣存款、外幣借款和以外幣結算的往來款項,除應登記實際收付的外幣金額外,增加時,按記帳匯率摺合為人民幣記帳,記帳匯率採用當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中間牌價折算:減少時,按帳面匯率摺合為人民幣,帳面匯率採用移動加權平衡法計算。因匯率不同而發生的摺合為人民幣的差額,作為外匯兌換損益(簡稱匯兌損益)處理,列入當期損益。
1.9 合營公司應劃清資本的支出與收益的支出分界線,凡是用於增加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各項支出,都是資本的支出,凡是為了取得本期收益而發生的各項支出,都是收益的支出。
第二條 投入資本的核算
2.1 合營公司應按合同規定的資本總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在規定期限內投入資本,合營公司根據合營各方實際投入的資本進行核算。
2.2 以現金投資的,以收到或存入開戶的中國銀行的金額和日期,作為投入資本的記帳依據。
2.3 以實物投資的按合同附件四“實物出資作價協議”規定,經檢驗核實的實物清單中所列金額和收到實物的日期,作為記帳的依據。
2.4 合營各方繳付的出資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准的註冊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資報告後,由合營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
第三條 物資管理
3.1 合營公司的物資,是指庫存的加工中的和在途的各種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在產品、自制半成品、產品等。
3.2 合營公司的各種物資均按實際成本記帳,實際成本包括買價、運輸、裝卸、包裝和保險、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進口物資包括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
自制的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產成品的實際成本,包括製造過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工資和有關費用。
委託外單位加工完成的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產成品的實際成本、包括耗用的原材料或關成品的實際成本、加工費用和往返的運雜費。
3.3 合營公司各種物資的收發領退,按實際數量及時辦理會計手續,設定有數量有金額的明細帳,逐項逐筆登記。加強管理,各種物資的實際或進貨原價,採用移動平均法計算。
3.4 合營公司的各項存貨實行“永續盤存制”每年至少進行實地盤點一次,發現盤盈、盤虧、毀損、變質等情況,應由有關部門查明原因、書面報告總經理。經嚴格審查,按董事會規定報經批准後,在年度決算前處理完畢。
第四條 固定資產核算
4.1 合營公司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項價值在_________元人民幣以上的房屋、建築物、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生產裝置等。單位價值在人民幣_________以上,使用期限較短的物品,作為低值易耗品處理,按實際使用數列為費用,主要的生產裝置,單位價值雖在人民幣_________以下,仍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4.2 合營公司的固定資產分為:房屋及建築物、機器裝置、電子裝置、運輸工具和其他裝置五大類,具體分類在固定資產目錄中詳細列出。
4.3 合營公司的固定資產按到廠價登記入帳。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以雙方協商議定的價格作為原價。
4.4 合營公司的固定資產的折舊,採用直線法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率根據固定資產的原價,估計殘值和使用年限計算確定。各類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和估計殘值,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的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最短年限和估計殘值執行。
4.5 合營公司對固定資產的購入、銷售、清理、報廢和內部轉移等,都要辦理會計手續,並應設定固定資產明細帳進行核算,加強固定資產管理。
4.6 合營公司的固定資產至少每年實地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毀損的固定資產,應由有關部門查明原因。經嚴格審查,按董事會規定報經批准後及時處理,一般應在年報決算前處理完畢。
第五條 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的核算
5.1 合營公司的無形資產包括專有技術、專利權、商標權、版權、場地使用權、其他特許權等,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金額作為原價,從開始使用的年分起按規定的使用期限分月攤銷。
5.2 合營公司在籌辦期間所發生的費用(不包括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基建期內應計入工程成本的利息支出),按照合同規定並經合營雙方協商同意,作為開辦費記帳,在開始生產經營後分期攤銷,每年攤銷額不得超過百分之_________。
第六條 成本和費用的核算
6.1 合營公司要建立健全原始記錄,實行定額管理,嚴格計量檢驗和物資收發領退制度,加強成本費用的管理和核算。
6.2 一切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支出,都應計入合營公司的成本和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6.2.1 合營公司的生產成本包括:
(1)直接材料的支出;
(2)專用工具的支出;
(3)燃料及動力的支出;
(4)直接工資的支出;
(5)外部加工費;
(6)製造費用。
6.2.2 製造費用是合營公司的車間為組織和管理生產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工資、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勞動保護費、水電費、加工費、差旅費、運輸費、保險費等。
6.2.3 合營公司的銷售費和管理費用,應單獨核算,不計入產品生產成本之內。
(1)合營公司的銷售費用包括產品在銷售過程中所發生的,應由合營公司負擔的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差旅費、佣金、廣告費和銷售機構人員工資、差旅費和其他經費。
(2)合營公司的管理費用是指公司管理部門的經費和財務費用等開發,包括公司經費(人員工資、差旅費、辦公費等)、工會經費、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董事會費、顧問費、實際應酬費(此項費用不得超過納稅年度銷售收入總額_________%,且不包括和與生產經營業務無關的交際費)、稅金(產品稅或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稅金)、場地使用費、技術轉讓費、無形資產攤銷、職工培訓費、研究發展費、其他管理費等。
6.3 合營公司成本核算,採用品種法計算。
6.4 合營公司應加強對成本費用的控制,建立責任成本制度,編製成本費用計劃。隨時按計劃掌握支出,定期考核計劃執行情況,分析成本費用升降原因,採取必要措施,努力降低成本費用,改善公司經營管理。
第七條 銷售和利潤的核算
7.1 合營公司的產品價格,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在原材料、管理費用和其他費用波動較大的特殊情況下,可能調整價格,每當向客戶出售產品或提供服務時,公司按當時的價格出具發票,送交客戶。
7.2 合營公司產品的銷售應在產品已經發出,並已將發票、帳單和運輸機構的提貨單等全部貨運單據,提交買方或透過銀行辦妥託收手續後,作為銷售實現。
7.3 產品銷售和服務的收入,凡外幣收入應由客戶匯入公司開設的外匯帳戶,凡人民幣收入匯入公司開設的人民幣帳戶。
7.4 合營公司的銷售收入情況,由財務部在每季度結束後二十天內提出報告,並根據每半年銷售的產品淨銷額提出應向乙方支付的提成費,由總經理審查後執行。
7.5 合營公司利潤總額的內容:包括產品銷售利潤,其他業務利潤和營業外支出。
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是指產品銷售利潤和其他業務利潤以外的各項非營業損益,包括投資收益、投資損失、處理固定資產收益、處理固定資產損失、罰款收入、罰款支出、捐贈支出、壞帳損失、非常損失等。
7.6 合營公司的利潤淨額應是每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利潤總額減去以下各項後的淨數。
7.6.1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施行細則》繳納的所得稅。
7.6.2 公司確定應提取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
7.7 儲備基金可在公司發生虧損時,用於墊補虧損,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只能用於支付職工獎金和職工集體福利。公司發展基金用於購買固定資產,增加流動資金,擴大公司的生產經營。
7.8 合營公司以前年度如有虧損時,應先從本年利潤中彌補,在年度的虧損未彌補以前,不得分配利潤,合營公司以前年度如有未分配的利潤,可以與本年可供分配的利潤一併進行分配或抵補本年虧損後進行分配。
7.9 合營公司在年終時,根據當年實現的利潤或虧損,以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或未彌補的虧損,編制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討論決定後,據以記帳,列入年度決算。
第八條 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
8.1 合營公司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布的《中外合資經營工業企業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執行。合營公司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彙總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增加或減少規定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專案。
合營公司的會計科目分為資產、負債、資本、成本和損益五類會計科目,按照科目的分類,分別編號。
8.2 合營公司的會計報表包括:
(1)資產負債表;
(2)利潤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有關附表。
8.3 合營公司在報送年度會計報表的同時,報送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
(1)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
(2)利潤的實現和分配情況;
(3)資金的增減變動和週轉情況;
(4)外匯的收支和平衡情況;
(5)工商統一稅、所得稅、土地使用費、提成費的交納和支付情況;
(6)各項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和毀損、報廢情況;
(7)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8.4 合營公司的季度和年度會計報表,分別報送合營各方和當地稅務部門,合營公司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合營公司的季度會計報表,於季度終後二十日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於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連同註冊會計師的查帳報告一併報出。
第九條 會計憑證和會計帳簿
9.1 合營公司的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各種會計憑證必須內容真實,手續完備,數字準確;必須正確及時地填制憑證,稽核憑證,合理地傳遞憑證,嚴格和完善地保管憑證。
9.2 合營公司應設定的帳簿包括:日記帳、總帳和明細帳三種主要帳簿和各種必要的輔助性的查帳簿,各種帳簿應做到內容完整,數字準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
第十條 審計
10.1 合營公司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聘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准的註冊會計師,對公司的年度會計報表和全年帳目進行審查,並出具審計報告。
10.2 合營公司對審計人員提供所需要的憑證、帳簿和有關資料,查帳人員負責保密。
第十一條 解散與清算
11.1 合營公司合同期滿或提前終止合同宣佈解散,進行清算時,由清算委員會對公司的財產、物資、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財產以帳面為依據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報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後,處理財產物資,收回債權,繳納應交稅金,清償債務,妥善解決各種遺留問題。
11.2 合營公司辦理解散清算所發生的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從公司現存的財產中優先支付。
11.3 合營公司在清算過程中,所發生的清算收益,除去清算費用和各種清算損失後的清算淨收益,視同利潤處理。
11.4 合營公司的剩餘財產,除合營公司的合同規定者外,按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11.5 合營公司解散、清算的會計報表,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准的註冊會計師進行審查,並出具證明方為有效。
11.6 合營公司解散後,各項帳冊及檔案交由中方合營者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