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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協議書

有關和解協議書範文彙總五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協議,簽訂協議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到底應如何擬定協議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和解協議書8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和解協議書 篇1

  立協議人:____________建築工程公司(下稱甲方)

  ____________百貨公司(下稱乙方)

  ____________建築工程公司訴____________百貨公司建築安裝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在______區人民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調解結案,調解書已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送達。調解協議規定乙方欠甲方建築工程款83209。 26元,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付清。逾期不付按銀行貨款的有關規定承擔利息;雙方互不追究其他責任。現因乙方目前經濟方面有困難,提出分期付款。經甲、乙方反覆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同意變更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_法經字第190號民事調解書關於乙方欠甲方建築工程款83209。 6元,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付清"的決定。

  (二)乙方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付款43209。 26元 ;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付款40000元。

  (三)甲、乙雙方均應信守協議。乙方如不履行協議,每期拖欠的款額,每拖欠一日按30%計算滯納金。

  (四)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方各執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______建築工程,a公司(公章) 乙方:______百貨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和解協議書 篇2

  甲方(受害人):

  受害人代理人: 身份證號:

  乙方(犯罪嫌疑人親屬):

  附本案犯罪嫌疑人身份資訊如下:

  犯罪嫌疑人一: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犯罪嫌疑人二: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犯罪嫌疑人三: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犯罪嫌疑人四: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20xx年 月 日 時,本案犯罪嫌疑人 因瑣事與甲方發生衝突,共同將甲方毆打致傷(經公安機關鑑定為輕傷)。現其均已被刑事拘留。鑑於本案犯罪嫌疑人系一時衝動造成甲方傷害,且事後均有悔過意願,現乙方又自願代替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100000.00(大寫:壹拾f圓整)作為經濟賠償。鑑於此,現甲乙雙方經過共同協商,並在本案經辦公安機關協調下,自願達成和解方案如下:

  1、乙方代本案全部犯罪嫌疑人一次性向甲方支付¥100000.00(大寫:壹拾f圓整)作為全部經濟賠償,此金額包含但不限於甲方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相關賠償專案。本協議簽訂後,乙方立即以轉賬的方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幣拾f圓整,款到甲方指定賬戶後本協議方才生效,乙方以甲方出具的收據和轉賬記錄作為支付憑證。

  甲方指定接受賠償款賬戶為:

  2、鑑於本案犯罪嫌疑人系一時衝動造成甲方傷害,且事後均有悔過意願,現乙方又自願代替犯罪嫌疑人一次性向甲方支付¥100000.00作為全部經濟賠償。甲方表示對本案全部犯罪嫌疑人予以諒解,並自願表示不再繼續追究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同時,鑑於已接受拾f圓的一次性賠償方案,甲方表示此後亦不會再以其他任何形式,追究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民事責任。

  3、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交由公安機關留存備案。

  4、賠償款於本協議簽訂當日,全額到達甲方指定賬戶後,本協議方才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定日期:

和解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

  根據《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現就甲方乙方的犯罪行為,達成如下和解協議,以供雙方共同信守。

  一、因甲方的j行為給乙方精神上造成了永久無法消失的痛苦,給乙方生活上造成巨大的陰影,甲方答應向乙方賠償人民幣x元(大寫:人民幣伍萬元整)。

  二、乙方在收到上述賠償款後,乙方及其家屬不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及向甲方出具諒解書。

  三、甲方應向乙方賠禮道歉,甲方出獄後,不得對乙方及其家屬進行打擊報復,否則乙方將採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權益。

  四、甲方應於本協議簽訂時,即向乙方支付人民幣x萬元,逾期未支付的,此協議作廢,乙方及其家屬仍可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和解協議書 篇4

  甲方:貴州農熠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乙方:黃** 身份證號:******* 乙方兒子:張** 身份證號:****** 乙方兒媳:唐** 身份證號:********

  乙方於**年5月3日,在甲方大棚上班時,因工作失誤,造成右大腿受傷,導致“ 右側股骨下段骨折”。雙方均認可該次事故為工傷。為了解決雙方的勞動糾紛,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工傷待遇賠償金陸萬貳仟(¥62000.00)元,於**年**月**日打入乙方貴州農村信用社賬戶***********。

  該賠償金包括:①乙方因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薪金、②生活護理費用、③住院伙食補助費、④一次性傷殘補助金、⑤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⑥傷殘就業補助金、⑦營養費、⑧繼續醫療費用、⑨其他因本次事故應當支付的費用。

  二、在支付上述費用後,甲方不再承擔其他賠償責任。乙方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或情形,要求甲方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三、自即日起起,乙方自願解除與甲方的勞動關係。

  四、乙方住院期間向甲方暫借貳萬伍仟元(¥25000.00)元(出院時退回8666.71元),用於住院治療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該費用由甲方承擔。其他醫療費用已在本協議第一條中的賠償金中作出補償。

  五、如有:①甲方不按照本協議第一條約定支付賠償金、②乙方不遵照本協議第二條履行之情形出現,視為違約,由違約方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3000元。

  六、本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均認可沒有欺詐、脅迫、引誘或趁人之危等不誠實信用之情形。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滑石鄉調解委員會、巖腳村村民調解委員會蓋章後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持一份、滑石鄉調解委員會、巖腳村村民調解委員會各持一份。

  甲 方: (籤 名) 乙方: (籤 名)

  滑石鄉調解委員會: (蓋 章) (籤 名)

  巖腳村村民調解委員會: (蓋 章) (籤 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廣告協議書範本股權轉讓協議書範本和解協議書範本

和解協議書 篇5

  案情簡介:

  申請人李某於20xx年8月到被申請人甲公司處工作,保安崗位。李某在工作期間,因為其崗位特殊性需要,一直執行工作24小時,休息48小時的工時制度。20xx年4月,甲公司欲將後勤服務外包給某物業公司,遂與李某協商解除勞動關係。20xx年4月24日,甲公司與李某達成協議,甲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各種款項共計8000元,同時還約定,李某不得再以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福利待遇等理由向被申請人提出任何理由。20xx年4月27日,李某收到甲公司支付的8000元人民幣。後李某與物業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被派遣至別處繼續工作。20xx年3月,李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賠償金及加班費。甲公司認為,雙方之間勞動關係的解除是雙方協商的結果,甲公司已向李某支付了全部經濟補償,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勞動糾紛。

  申請人請求:

  1.被申請人甲公司向李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2.被申請人甲公司向李某支付工作期間的加班費。

  處理結果:

  駁回申請人全部仲裁請求。

  爭議焦點:

  1.甲公司與李某之間就解除勞動關係達成的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2.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能否直接撤銷協議。

  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本案中,甲公司與李某就解除勞動關係進行協商調解,系法律賦予雙方之間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已就爭議協商達成協議,並且甲公司已實際履行了協議書中約定的給付義務。

  當前,對勞動爭議中雙方自行達成的協議進行規範約束的政策性檔案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其中第十條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

  持。”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兩點:第一,當事人請求撤銷,需有證據證明該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請求,以及協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情形;第二,協議能否撤銷,決定權在人民法院,當前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並未賦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撤銷上述協議的權利。顯然,本案中,李某如認為該協議無效,需首先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然後再申請勞動仲裁主張相關權益。

  啟示與思考:

  從本案來看,至少有兩個問題值得探討:一是仲裁委員會是否應當受理此案?二是如何引導雙方當事人達成規範性的調解協議?

  關於案件受理問題,仲裁委員會顯然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予以受理。因該案中,被申請人已經與申請人就解除勞動關係達成了一攬子解決方案,並且被申請人履行了協議中約定的支付。申請人仲裁主張的前提應是調解協議被撤銷,因此應告知申請人在有證據證明該協議存有可以被撤銷的情形時,引導其去人民法院申請仲裁,然後來勞動仲裁立案受理。

  如何引導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規範性的調解協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就經濟補償問題簽訂協議,協議中可明確告知國家法律法規對經濟補償的計算

  方法和計算標準,勞動者明知協議所約定的補償金額與法定標準有出入仍自願同意簽訂協議的,即使補償的標準及數額低於法律或法規規定,應當視為勞動者對自己權利的自行處分,勞動者按協議領取經濟補償金後反悔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