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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協議書

合夥企業協議書範文彙編五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協議的重要性,簽訂協議可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不被侵害。那麼什麼樣的協議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夥企業協議書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合夥企業協議書 篇1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第一條、甲乙雙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各方共同出資並由甲方以其名義享有_________股權,並作為發起人參與_________公司的發起設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二條、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共同出資人的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_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____%。

  雙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資總額_________的股權作為出資,參與股份公司的發起設立,共同投資人將持有股份公司股本總額的_________%。

  第三條、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若共同投資的股份轉讓後,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四條、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託甲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於

  (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2)在股份公司成立後,行使其作為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並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甲方有義務向乙方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甲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共同投資人可以對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6、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3)更換事務執行人。

  第五條、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六條、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日起_____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第七條、違約責任

  為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甲方自願提供其所有的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提供擔保。甲方承諾在其違約並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______份。

  甲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合夥企業協議書 篇2

  合夥人:

  甲(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現住址:×市(縣)×街道(鄉、村)×號合夥人:

  乙(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現住址:×市(縣)×街道(鄉、村)×號合夥人:

  丙(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現住址:×市(縣)×街道(鄉、村)×號

  合夥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丙三方自願合夥經營×××(專案名稱),公司名稱、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第二條 總投資為×××萬元,出資方式及佔股比例 甲方以×××作為出資,出資額×××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乙方以×××作為出資,出資額×××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丙方以×××作為出資,出資額×××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店鋪,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夥三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丙三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一)合夥期滿;(二)合夥三方協商同意;(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

  簽約地點:

  ×年×月×日

  ---------

  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經協商,就共同出資購買汽車並進行出租營運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三方共同出資購買捷達汽車一輛,所需全部款項為:

  1、車款85800元(其中首付款28800元,銀行貸款57000元);

  2、交出租汽車公司款XX0元;

  3、燃氣改造款4700元;

  4、銀行貸款利息9029元(57000元×5.28%×3年)

  以上款項共計119529元,其中甲方出資50%,為50765元;乙方出資25%,為29882元;丙方出資25%,為29882元。

  第二條:該車輛交由甲乙雙方共同進行出租營運,並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和全部風險,丙方概不負責。

  第三條:甲乙雙方每月26——30日向丙方共同支付700元,作為對丙方的出資分紅;該款項自XX年1月26——30日開始支付,至XX年7月26——30日止,共計支付42.7個月,支付金額29890元,其中最後1個月即XX年7月26——30日支付490元,在此以前的每個月支付700元;

  該款項支付由乙方——負責辦理,甲方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條:本協議第一條中所購買車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至20xx年12月31日時報廢,屆時可以將該車連同出租手續進行變賣或轉讓,所得全部款項按照本協議第一條中甲乙丙三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屆時未變賣或轉讓,則按照當時該車的狀況連同出租手續的價值進行估價,估價的金額按照本協議第一條中甲乙丙三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如果該車在報廢之前發生轉讓、出買或者毀損滅失後的保險賠償,所得全部款項按照本協議第一條中甲乙丙三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條: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三方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提請東營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六條: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合夥企業協議書 篇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相關,按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經新合夥人和原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地

  1、合夥企業的名稱:

  2、合夥企業經營場地:

  第二條 合夥人情況

  1、合夥企業原合夥人情況

  (1)合夥人名稱:

  身份證號碼:

  出資金額:

  (2)合夥人名稱:

  身份證號碼:

  出資金額:

  出資金額:

  2、入夥人情況及出資金額、方式

  (1)入夥人名稱: ; 身份證號碼

  (2)出資方式: ;

  (3)出資金額:

  第三條 合夥企業權利義務分配

  1、入夥人完成出資後,成為本合夥企業的正式合夥人;

  2、合夥企業債務分擔:

  3、入夥人完成出資後,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變更為 ;出資比例為 ;

  4、入夥人在本協議上簽字,即表明已經完全履行完畢入夥出資義務;

  6、合夥人應當在入夥人履行出資義務後 日內辦理完畢合夥企業合夥人變更事宜。

  第四條 合夥事務的執行

  1、合夥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為:

  (1)對合夥企業的日常事務進行管理;

  (2)負責對外簽訂合同;

  2、合夥企業的重要經營決策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

  第五條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1、利潤分配:

  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按照合夥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或者其他比例);

  2、利潤分配方式:合夥企業從正式投入生產經營之日起,每 個月結算一次,結算後按照本協議約定進行利潤分配。利潤分配以銀行轉賬、匯款方式方式(或者現金支付方式)進行;

  4、債務承擔: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產生的合夥債務,先由合夥企業財產進行償還,合夥企業財產不足償還時,再由 償還;

  第六條 入夥、退夥及出資的轉讓

  1、入夥:①需要承認本合夥協議

  ②需經全體合夥人的同意

  ③執行合夥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②不得在不利合夥時退夥

  ③退夥需提前 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需要經過全體合夥人的同意

  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清算

  ⑤在不利合夥時退夥或者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而退夥,而給合夥造成損失的,由退貨人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合夥人轉讓出資的,需要經過其他合夥人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而轉讓的,轉讓行為無效。

  第七條 爭議解決辦法

  (1)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的,應當現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或者協商後又不履行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2)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而提起民事訴訟的,

  由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 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自當事人各方簽字時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九條 附件

  第十條 當事人各方均應當嚴格遵守本協議,其他未約定事宜,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 份,由 各執一份。

  入夥人簽章:

  原合夥人簽章:

  簽章時間:

  簽章時間:

  本協議簽訂地點:

合夥企業協議書 篇4

  第一條為了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為,合夥企業協議保護合夥企業和合作夥伴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的《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目前的實際情況是這樣的夥伴關係,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家族的姓和夥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留

  第三條企業依照法律規定________________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取得合法經營資格。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國)年。

  第四條QiYeMing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業棲息:

  第五條本企業共同出資,由全體合夥人的夥伴關係,共享收益、風險、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債務的非營利組織。

  第二章合夥的目的和經營範圍

  第六條合夥企業的目的、宗旨:一起工作,合夥企業協議共同經營,互利互惠。

  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7條

  第三章路、金額、期限資本利潤分紅,方法

  第八條各合作伙伴貢獻的模式和金額

  (1)(國)出資方式,像往常一樣(或實際的)]貨幣出資,為人民幣(國)元,佔(國)%。

  (2)(國)出資,為人民幣(國)元,佔(國)%。

  第九條各合夥人應當在這裡簽署了協議,註冊申請依照前條規定,約定的金額前各自的出資比例全額付清。

  第十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投資的比例,由合夥人依照各自的分佈與分享。

  第四章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一條合夥人共同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合夥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夥企業。該企業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第 2條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由出資人對事務執行人、大其他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第十三條不要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合夥企業協議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和合夥企業的.管理現狀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書籍。

  第十四條合夥企業的證明問題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1)處分合夥物業;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地方知識合夥企業的財產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手續;

  (5)合夥企業名稱為他人提供擔保;

  (6)被任命為合夥人以外的人合夥企業管理人才;

  (7)新合夥人入夥和合夥人退夥;

  (8)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作伙伴;

  (9)夥伴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損失。

  第五章入學通知書和夥伴關係

  第十五條入學

  (1)入學,新緊密的夥伴關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簽訂書面入夥協議;

  (2)新合夥人入夥合夥企業應當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3)為新合夥人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 6條的夥伴關係。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夥企業協議,合夥人可以合作伙伴關係

  (1)合夥協議期滿的業務;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撤回;

  (3)合夥企業很難繼續出現的由於合夥企業;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時候不公平的行為。

  第十九條合夥企業由於撤軍,約瑟,合夥協議約定的變化和發生改變或登記事項應當重新登記,於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之日起 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六章合夥企業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條合夥企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會被取消

  (1)合夥協議約定的期限屆滿,合夥企業協議業務合作伙伴將不會繼續經營;

  (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除;

  (3)合作伙伴有不有法定人數;

  (4)合夥協議的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的夥伴關係;

  (5)吊銷營業執照,依照法律規定;

  (6)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解散的夥伴還有另一個原因。

  第二十一條合夥企業解散後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在 9日,合作伙伴或指定為清算、或第三人的,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第二十二條清算結算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 5天內,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登出登記的夥伴關係。

  第7章的違約責任合夥人爭議及解決方案

  第二十三條合夥人退夥,沒有違反合夥協議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個體幫派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不履行出資義務,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該決議將代言費。

  第25條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本協議雙方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擅自始得執行的事務處理,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沒有事務執行權未經批准,由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的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夥伴履行合夥協議的,合夥企業協議合夥人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7章的話

  第28條本簽署了一項協議,由全體合夥人在企業註冊後生效。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一式三份,合夥人的複製,工商局一份。

  合作伙伴(簽名): 活下來的夥伴(簽名): 主要命題

  在(國)教育的重要性的一天,合夥企業協議在________

合夥企業協議書 篇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本協議未規定或與法律法規不符的,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一章 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一條 合夥企業的名稱:

  第二條 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第三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四條 合夥企業經營範圍:

  合夥期限為 年(自由選擇是否約定合夥期限)

  第三章 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五條 普通合夥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

  姓名或者名稱

  住 所

  第六條 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

  第四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七條 合夥人共出資 萬元,各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為:

  普通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價格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評估辦法)。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方式出資。

  合夥人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需辦理財產權轉移的,辦理完財產權轉移手續方為繳付完成。

  第五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八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該條可根據合夥人之間實際約定,規定相應內容)

  第六章 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第九條 必須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第十條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 或者按照合夥協議自行約定 ),委

  託 個合夥人為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該合夥人應按照合夥協議或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

  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十一條 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

  夥事務;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二條 執行合夥事務人未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登記時,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執行事務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列舉事由)

  對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七章 入夥、退夥

  第十四條 新合夥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五條、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普XX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約定合夥期限的適用)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三)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四)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列舉退夥事由)。

  (未約定合夥期限的適用)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十七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夥人外,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合夥人符合本協議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十九條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第二十條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二十一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九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八章 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轉變

  第二十二條 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條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透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透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七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列舉事由)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 合夥企業解散時,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二十九條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第三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三十一條 合夥企業登出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訂立,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

  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本協議,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生效。

  本協議未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依法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合夥企業留存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合夥人簽署(自然人簽名,自然人以外的單位蓋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