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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書

有關合夥協議書範文集合七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人們運用到協議的場合不斷增多,協議能夠成為雙方當事人的合法依據。寫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合夥協議書7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夥協議書 篇1

  合夥人甲:__ ___ 身份證號:_ ___ _ __ 合夥人乙:_ __ 身份證號:_ ___ _ __ 合夥人乙:_ __ 身份證號:_ ___ _ __

  第一條 合夥宗旨:由三位合夥人共同成立_ ___ __公司,並共同發展,共同盈利,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第二條 合夥經營專案及現狀

  1. 開辦、經營模型廠。

  2. 模型廠現狀:①廠房租賃期:

  ②模型廠地址:

  第三條 出資額、方式、股份分配

  1.合夥人甲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萬元,佔股_____%。 合夥人乙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萬元,佔股_____%。 合夥人乙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萬元,佔股_____%。

  2.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萬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四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股份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股份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五條 財務管理制度

  1. 任何合夥人無權單獨管理公司財務,如遇重大事項,需全體合夥人協商。

  2. 財務管理人員需全體合夥人協商指定。

  3. 各項經濟活動必須做到有憑有據,有經辦人簽字,賬目每月清算一次。

  第六條 公司管理制度

  1. 甲乙丙三方應共同努力營造和諧健康的經營環境,遵守公司各項制度,遇到重大問題需協商解決。

  2. 甲乙丙三方每週需到公司召開合夥人會議,討論公司經營與發展的問題;如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合夥人會議。

  3. 甲乙丙三方共同任命公司管理人,對公司進行日常經營管理。

  第七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前__2__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需全體合夥人同意,否則轉讓無效。

  第八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____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是:①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②協助外聘公司管理人經營公司;

  2.其他合夥人的權利:①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⑤對執行合夥人進行監督,對公司管理進行監督。

  3.若公司遇到特殊情況,需佔用合夥人正常工作時間,公司需按國家規定支付合夥人工資。

  第九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他合夥。

  4.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條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夥期屆滿;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一條 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訂立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並開始營業。

  第十三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合夥人各執一份,簽字後生效。

  合夥人:___________ 合夥人:___________ 合夥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協議書 篇2

  3. 部技術上的需求;③對內日常生產技術進行管理。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他合夥。

  4.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夥期屆滿;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 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並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合夥人:甲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人:乙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協議書 篇3

  甲方(合夥人):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合夥人):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自願訂立本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夥宗旨

  利用甲、乙雙方自身具有的品牌、管理、資金優勢,合夥成立、經營一家飯店,為顧客提供美味、可口的飯菜和溫馨、舒適的就餐環境,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二條合夥名稱和經營場所地點

  1、合夥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經營場所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經營範圍

  甲、乙雙方的合夥經營範圍為:餐飲。

  第四條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條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甲、乙雙方以現金共同出資___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_元,佔出資總額的20%;乙方出資__________元,佔出資總額的80%。

  2、甲、乙雙方於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將各自的出資存入以甲方名字開設的銀行存摺(開戶名稱: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存摺由甲方保管,乙方有核查權。一方逾期不繳付出資或未足額繳付出資的,每逾期一日按未繳付出資金額的萬分之十支付另一方違約金。

  第六條飯店品牌

  1、甲方提供_______________作為甲、乙雙方成立、經營的飯店品牌。

  2、甲方保證前述品牌由其合法持有,且該品牌能由甲、乙雙方成立、經營的飯店使用。如因第三人就該品牌主張權利,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品牌禁止

  1、在合夥期間,甲方不得單獨或與他人以任何方式使用__________________品牌在廣西南寧市各城區成立、經營飯店,如違反約定,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_____元。

  2、在合夥期間,如發現他人使用_________________品牌在廣西南寧市各城區成立、經營飯店,甲方必須在_________個月內就他人的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__元。

  第八條合夥財產

  甲、乙雙方的出資、以合夥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為合夥財產,任何一方在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

  第九條財務收支

  1、在成立、經營飯店過程中,一切款項的收支,必須如實記帳。

  2、在成立、經營飯店過程中,甲、乙任何一方凡一次性支出合夥財產___________元以上(含__________元)的款項,必須事前徵得對方同意或事後取得對方認可,否則,以私自侵佔論。

  3、甲、乙雙方在每月的1-5日對上個月飯店的收支帳冊等財務資料共同進行核查,並就核查結果形成一式三份的書面材料,由雙方共同簽名確認,雙方各自儲存一份,另一份交由財務人員保管。

  4、甲、乙任何一方在不影響正常財務工作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飯店的收支帳冊進行核查。

  第十條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1、利潤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員工工資、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淨利潤,即合夥盈餘,按甲方佔40%、乙方佔60%的比例進行分配。如有合夥盈餘,甲、乙雙方每隔________個月進行一次分配。

  2、虧損分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由甲方承擔40%、乙方承擔60%。

  第十一條合夥事務執行

  甲、乙雙方決定由甲方擔任合夥負責人,執行合夥事務,其許可權為:

  1、辦理飯店成立的有關工商、稅務、衛生等證照手續。

  2、對日常合夥事務進行全面管理;

  3、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4、訂立經營價格,出售合夥的產品,購進常用貨物;

  5、支付合夥債務。

  6、其他合夥事務。

  乙方不執行合夥事務,但有權監督甲方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並且甲方每月1-5日要向乙方報告一次合夥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第十二條入夥和退夥

  新合夥人入夥:

  1、需承認本協議;

  2、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3、需執行協議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約定或法律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對方__________元。

  第十三條重大事項

  合夥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

  1、改變合夥名稱;

  2、改變合夥的經營範圍、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夥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夥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夥的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經營管理人員;

  7、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禁止行為

  1、未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應歸甲、乙雙方,造成的損失由該方賠償;

  2、禁止甲方或乙方單獨或與他人在廣西南寧市城區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經營範圍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3、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甲、乙雙方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組織進行交易;

  4、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利益的活動。

  第十五條解散和清算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甲、乙雙方擔任或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自合夥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夥人或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十條第1項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如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十條第2項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其他合夥人應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十六條違約責任

  1、甲、乙任何一方不繳付出資或未足額繳付出資的,按第五條第2項的約定處理;如逾期_______日仍不出資或未足額出資的,按退夥處理;

  2、甲、乙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3、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第十七條爭議解決辦法

  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由廣西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其他

  1、經協商一致,甲、乙雙方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的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2、本協議未約定,甲、乙雙方又未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國家法律的規定執行。

  3、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存檔一份;

  4、甲、乙雙方相互向對方出具身份證影印件一份,由對方收存。

  5、本協議簽訂地點:廣西南寧市青秀區。

  6、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名後生效。

  甲方(合夥人):乙方(合夥人):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電話:電話:

  年月日年月日

合夥協議書 篇4

  甲方:____先生(或女士,下同)

  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下同)

  甲方____先生與____先生(以下簡稱"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則基礎上,雙方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一、甲乙雙方在符合雙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業管理諮詢業務合作等問題,自願結成戰略合作伙伴關係,乙方為甲方提供業務資源,協助甲方促成業務與業績,實現雙方與客戶方的多贏局面。

  二、乙方為甲方提供業務機會時,應嚴格保守甲方與客戶方的商業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洩露甲方或客戶方商業秘密而使甲方商業信譽受到損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業務機會時,應根據自身實力量力而行,確實無法實施或難度較大、難以把握時應開誠佈公、坦誠相告並求得乙方的諒解或協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況下輕率承諾,從而使乙方客戶關係受到損害。

  四、乙方為甲方提供企業管理諮詢業務機會並協助達成的,甲方應支付相應的資訊資源費用。費用支付的額度視乙方在業務達成及實施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則上按實際收費金額的一定百分比執行,按實際到賬的階段與金額支付,具體為每次到賬後的若干個工作日內支付。

  五、違約責任:

  1、合作雙方在業務實施過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戶方商業信譽或客戶關係受到損害的,受損方除可立即單方面解除合作關係外,還可提出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要求。同時,已經實現尚未結束的業務中應該支付的相關費用,受損方可不再支付,致損方則還應繼續履行支付義務。

  2、甲方在支付資訊資源費用時,如未按約定支付乙方款項的,每延遲一天增加應付金額的5%,直至該筆金額的全額為止。

  六、爭議處理:如發生爭議,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受損方可向杭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處理。

  七、本協議有效期暫定一年,自雙方代表(乙方為本人)簽字之日起計算,即從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合夥協議書 篇5

  甲方:

  公民身份號碼:

  住所地:

  郵箱:

  QQ/微訊號:

  手機:

  乙方:

  公民身份號碼:

  住所地:

  郵箱:

  QQ/微訊號:

  手機: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夥協議:

  第一條 合夥專案名稱及主要經營地。

  (一)合夥專案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甲乙雙方共同商定,向工商部門申請。)。合夥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夥/普通合夥)

  (二)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

  美容(具體以工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三條 合夥期限。

  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______個月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資人民幣________元(包括甲方已出資經營門面房半年租金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萬元,佔總投資額的________%;乙方出資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萬元,佔總投資額的________%。

  (二)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於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萬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甲方為美容院日常經營和管理者,每月工資暫定_______元(後期具體工資隨經營和管理的變化而定)。

  (二)乙方負責美容院財務工作,且配合甲方工作。現因乙方仍有正常工作,在退休前不享有工資待遇;在退休後,共同參與日常經營和管理,可以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工資待遇。

  (三)盈餘分配:每月核算盈餘,利潤按出資比例分配。

  (四)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出資比例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共同同意,並辦理出資手續和定力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二)退夥。

  1、需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2、退夥需提前30天通知對方,並經對方同意。

  3、未經雙方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七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甲方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夥的產品(服務、貨物等)、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夥債務。

  第八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合夥利益按投資佔比分配。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五)合夥人不得洩露合夥專案的商業資訊和商業秘密,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後果嚴重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第十一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銷。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退夥。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法院裁決。

  第十四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四)因應酬產生的相關費用計入成本。

  (五)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字並按手印) 乙方:(簽字並按手印)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夥協議書 篇6

  甲方:

  乙方:

  (一) 為了發展文化藝術創意產業,本著資源共享,合作共贏的原則。實施會所場地與張迪超聯手合作經營的創新模式。經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願,互利互惠原則,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1.甲方為此次展覽提供場地,乙方負責此次展覽活動的經費。展覽期間畫作銷售所得淨營業額,甲方可得到10%作為回報。

  2.乙方協助甲方辦理會所的會員卡,乙方可得到成交額的10%作為回報。

  3.甲方同意將取得的社會效益和榮譽與乙方共享,以支援乙方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甲方以合作人的身份與乙方

  在 市 區 面積為 平方米合作場地。共同享受經營成果,自主承擔風險。

  (二) 甲方的義務和權利

  1.甲方負責提供場地,並負責收款、稅費等經營活動的管理。

  2.展覽期間甲方負責場地衛生管理,保持場地整潔。

  3.甲方確保場地內經營秩序正常,確保乙方畫作的安全。

  4.畫展期間畫作由乙方負責保管、看護,甲方提供監控設施;如出現畫作丟失、損壞,甲方需配合乙方追究肇事者責任,並由肇事者進行賠償。

  5.甲方享受淨營業額的 分成。乙方運輸畫作、布展、釋出會等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三) 乙方的義務和權利

  1.乙方負責承擔開展前和閉展後的作品接收、退還、保管工作。畫作保證有列表清單並輔以照片,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留壹份。

  2.乙方負責畫作的維護、日常看管,經營銷售。

  3.乙方應協助甲方管理場地,並負責帳目的清算、核對,乙方工作人員工資由乙方支付。

  (四) 甲乙雙方的共同權利和義務

  1.營業額每天結算一次,甲方在三天內應及時匯款到乙方指定帳戶。如無故拖欠,每日按百分之五收滯納金,並且乙方可終止合同。

  2.顧客透過甲方在乙方購買的書畫作品出現任何問題,均由乙方負責承擔,與甲方無任何牽連。如出現乙方欺詐顧客行為,甲方可終止合同。

  3.因特殊情況等其它原因,原合作場地址需遷移,應取得雙方同意方可搬遷。

  4.如遇乙方的顧客損壞甲方餐具的行為,則由乙方承擔照價賠償責任。

  5.乙方在合作場地的營運過程中,不得展覽經營反黨、反動、反國家的藝術作品,如違反此條,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6.乙方負責畫展布展所需的所有工程與花費,如需對甲方的佈局進行調整,須提前爭取會館相關負責人的同意方可實施。

  7.除上述應該終止合同的條件外,甲乙雙方均不可擅自終止合作協議。

  (五) 合同有效期為:

  1.公元 年 月 日起至公元 年 月 日止,雙方同意續約的,在合同期屆滿後辦理相關續約手。

  2.本合同的附件及任何將來雙方當事人簽署的附件都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內容不得任意更改,除非應合同一方的要求並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和簽章後,方可被各方所遵守。

  4.本合同構成雙方完整的合同,並取代了雙方之前就此所作的所有談判協議和承諾。

  5.各方在履行每一項保證和責任時,應與本合同中的規定和條件相一致。甲乙雙方的通訊地址和銀行帳戶。

  6.甲乙雙方必須共同遵守以上協議,並積極配合雙方的工作。

  7.本合同未盡事宜,合作雙方另行友好協商解決。

  8.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雙方簽字生效併產生均等法律效力。

  附則:畫作清單

  甲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銀行帳號:

  聯絡電話: 地址:

  簽署時間:

  乙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銀行帳號:

  聯絡電話: 地址:

  簽署時間:

合夥協議書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合夥企業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協議。

  第二條合夥企業是由普通合夥人組成的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全體合夥人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一條合夥企業名稱:

  第二條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第三章合夥企業的目的`與經營範圍

  第一條合夥企業的目的:透過合夥,將有不同資金條件和不同技術、管理能力的人或企業組織起來,集中多方力量共同從事經營活動,相互彌補各自的缺陷,實現一方在一定期限內難以實現的經營目的,分享經營所得。

  第二條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但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合夥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於全體合夥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合夥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合夥企業由___個普通合夥人共同出資設立,其中自然人合夥人___個,法人合夥人___個,其他組織合夥人___個。(提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姓名或名稱___住所

  第五章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評估作價的方式為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注:也可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於___年__月前辦理。

  經評估或協商,合夥人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繳付期限如下:單位:萬元

  姓名或名稱___出資額___比例___出資方式___繳付期限。

  (注:出資方式應註明為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他財產權利等)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但是應當於全體合夥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一條合夥企業的利潤、虧損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每___年結算一次。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協議規定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七章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二條委託___個合夥人(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其他合夥人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三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透過的表決辦法,本協議對合夥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注:此辦法可另作約定,如公司股東按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第四條: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注:本條可另作約定)

  第五條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可另作約定或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除外)。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可另作約定);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應當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第八章入夥與退夥

  第一條新合夥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可另作約定)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可另作約定)。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八條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條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三條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四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

  第五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合夥人;

  (二)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三)合夥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夥人的其他情形。

  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七條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八條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可另作約定)。

  第九章爭議解決辦法

  合夥人對合夥事項發生爭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透過的表決辦法解決。

  第十章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一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條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也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可另作約定,但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合夥企業登出後,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一條合夥人對合夥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或者合夥企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條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夥人擅自執行合夥事務,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約定,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夥企業所有;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我條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

  甲方:

  乙方: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