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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經費管理制度

三公經費管理制度

  三公消費是指政府部門人員因公出國(境)經費、公務車購置及執行費、公務招待費產生的消費,是當前公共行政領域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三公經費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三公經費管理制度1

  xx鎮機關公務接待管理制度

  一、公務接待堅持節約簡樸的原則,嚴禁奢侈浪費。

  二、單位公務接待實行限額制,年度公務接待費用不得超過限額標準。

  三、接待主體。現場準備有分管領導負責;會議室、接待室的佈置、材料準備由黨政辦負責;後勤保障由機關伙食團負責;就餐服務由黨政辦安排。

  四、簡化接待。來客原則上在鎮伙食團就餐,伙食團安排不了的由伙食團長在機關外安排,班子成員和機關其他職工不直接安排來客用餐;公務接待一般不上高檔菜,不上高檔酒,不發包包煙,不贈紀念品。

  五、單位日常會議、公務接待實行食堂就餐制,工作日午餐一律禁止飲酒。

  六、嚴禁上下級之間、同級之間用公款互相請吃請喝。

  七、重大活動實行定點接待,不能到單位負責人親友經營的場所消費。消費實行公務卡支付,並於開支後的一週之內報帳。

  八、鄉鎮幹部到村組開展工作,原則上不到村組就餐,遇特殊情況需要在村組就餐的,要按實支付伙食費,不得接收包包煙。

  xx鎮機關公務用車購置與維護管理制度

  一、車輛配備。嚴格實行定編管理,配備標準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市的相關規定,不準將在編的公務車輛擅自轉讓或變賣

  二、車輛購置。凡申請新購或報廢公務車輛,必須遵照程式審批。

  三、用車排程。優先保證黨政主要領導工作用車。一般人員4人以上、班子成員2人以上下村或出差,由分管後勤領導排程用車。駕駛員未經黨政主要領導同意不得私自用車。

  四、用油管理。車輛加油實行定點加油、刷卡管理、每月公示。油卡由財政辦統一購買、充值。

  五、車輛維修。發現故障要及時報告,500元以下的日常維修由分管後勤領導審定,500元以上維修先做預算,報主要領導審定後實施;機關車輛實行定點維修、打卡結賬。

  六、車輛管護。駕駛員必須愛惜車輛,隨時保持車輛整潔衛生;實行定點洗車、集中結算(打卡)。

  七、紀律要求。公車一律不進景區、酒店、娛樂場所,一律不得私駕私用,一律不得借予他人使用,一律不用於紅白喜事,節假日公車一律入庫管理;駕駛員必須隨時檢查車輛安全,按規定實施保養,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xx鎮機關因公出國(境)管理制度

  一、外出參觀學習或考察活動實行審批備案制。外出參觀學習或考察必須嚴格按照相關審批程式辦理,公款外出參觀學習或考察活動必須將個人往返時間、路線、學習考察內容和經費數額等詳細情況上報。

  二、一律不準借學習考察名義用公款組織幹部職工外出旅遊。

  三、不得用公款組織和參與沒有明確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的外出參觀、學習、考察等活動。

  四、單位經稽核批准後組織幹部外出學習考察的,不得藉機安排旅遊專案。

  五、對未按要求審批備案的外出參觀學習或考察活動產生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因私外出產生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六、違規組織公款旅遊的,全部費用由個人承擔;外出學習考察活動不按規定報批備案並藉機安排旅遊專案的,全部費用由個人自負。

  七、按規定審批備案的外出學習、考察活動中擅自安排旅遊專案的,旅遊專案費用由個人承擔,並給予通報批評。

  三公經費管理制度2

  為深化以為民務實清廉為主要內容的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密切黨群幹群關係的有關要求,以嚴的標準、嚴的措施、嚴的紀律堅決反對“四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玉溪市“三公”經費管理規定(暫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切實加強“三公”經費預算的編制和執行管理,健全完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長效機制,進一步壓縮全縣“三公”經費,把節約下來的資金用於關係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生態文明建設、美麗鄉村建設等民生工程、惠民工程。xxx年實現全縣的“三公”經費支出下降15%,今後逐年下降。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縣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

  第二章 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

  第三條 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國內差旅內部審批制度。從嚴控制國內差旅人數和天數,嚴禁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不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四條 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國內差旅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開支標準,嚴格按照《新平縣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執行。差旅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禮金、禮品和土特產品等,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吃請、遊覽等。

  第五條 加強對因公出國(境)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按照“任務明確、按需派遣”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統籌安排年度因公臨時出國(境)計劃。

  嚴格執行年度計劃報批、稽核制度,出國(境)計劃應包括出訪任務、主要人員、時間、前往國家(地區)、邀請方和經費來源。

  嚴格控制團組數量和規模,不得安排照顧性、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嚴禁集中安排赴熱門國家和地區出訪,嚴禁以各種名義變相公款出國旅遊。嚴格執行因公臨時出國(境)限量管理規定,不得把出國作為個人待遇,安排輪流出國。

  嚴格控制跨地區、跨部門團組。組織雙跨團組(包括雙跨類培訓團組)需徵求有關外事部門意見。要加強出國培訓總體規劃和監督管理,嚴格控制出國(境)培訓總量和規模,科學設定培訓專案,擇優選派培訓物件,提高出國培訓的質量和實效。不得參加由外方資助的背景複雜、專題敏感的出國(境)培訓。不得組織未經批准或計劃外的培訓團組。

  第六條 外事管理部門要加強因公臨時出國(境)稽核審批管理。

  加強因公臨時出國(境)經費預算總額控制,嚴格執行經費先行稽核制度。超過出國經費預算或無出國經費預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確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式報批。嚴格將因公出國(境)經費開支控制在預算內,嚴禁違反規定使用出國經費預算以外資金作為出國經費,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所屬單位、企業、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國費用。

  第七條 出國團組必須按規定標準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違反規定乘坐民航包機,不得乘坐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不得安排超標準住房和用車,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國家或地區,不得擅自繞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外停留時間。外事管理部門應核驗護照離、抵記錄和出訪路線,對違規的出訪團組,要及時報告同級紀委,並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出國期間,不得與我國駐外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用公款互贈禮品或紀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第八條 嚴格根據工作需要編制出境計劃,加強因公出國(境)審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組織無實質內容的調研、會議、培訓、慶典、機構掛牌、開工儀式或內部慰問等活動。

  嚴格遵守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財務制度。財務部門應嚴格根據經費預算和相關標準及管理辦法稽核出國(境)費用,加強對出國(境)經費使用的監督和檢查工作,建立出國(境)經費使用情況檢查制度。

  領導幹部要嚴格自律,帶頭學習和嚴格遵守因公出國(境)各項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出國(境)稽核、審批工作,不得接受超標準接待、高消費娛樂和健身活動,不得接受禮金、貴重禮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

  第三章 公務接待

  第九條 本規定所稱公務接待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彙報等公務活動。

  第十條 嚴格執行《新平縣縣級機關集中統一公務接待管理辦法》《新平縣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和《中共新平縣委辦公室新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貫徹落實厲行節約控制行政成本支出的通知》規定,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公務接待範圍,不得在公務活動中接受違反規定的吃請、遊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

  第十一條 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禁止在各縣區、各部門間組織無實質內容、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複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點)舉辦會議和活動。

  第十二條 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應當嚴格按照公務接待審批程式報批後組織實施,對能夠合併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非公務活動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三條 各接待單位應當建立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公務接待任務結束後,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並由相關負責人審籤。接待清單包括接待事由,接待物件的單位、姓名、職務,公務活動專案、時間、場所和主要行程安排,就餐、住宿和用車安排,以及接待費用開支等情況。接待清單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之一。

  第十四條 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定點安排食宿,執行協議價格。

  第十五條 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按照禮儀從簡、輕車簡從的原則,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人員和車輛。

  第十六條 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應當加強對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第十七條 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應當嚴格執行公務接待標準,實行接待費支出總額控制制度。不得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物件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不得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不得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不得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不得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條 各接待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財經紀律和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實行接待經費報銷審批程式,從嚴控制接待費用支出,切實加強公務接待經費的稽核報銷和使用管理。對未經批准,以及超範圍、超標準的費用不予報銷。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嚴格控制現金使用量,凡是具備條件的地方一律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進行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九條 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內部接待場所,不得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裝飾和超標準配置傢俱、電器。

  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應當推進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的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資源共享機制,並報同級公務接待管理部門備案。機關內部接待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企業化管理,推進勞動、用工和分配製度與市場接軌,建立市場化的接待費結算機制,降低服務經營成本,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逐步實現自負盈虧、自我發展。

  第四章 公務用車

  第二十條 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嚴格執行《玉溪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玉辦發〔2012〕74號)及《玉溪市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玉財行〔2013〕2號),公務用車配備使用遵循經濟適用、節能環保、保障公務、規範管理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 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數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核定黨政機關一般公務用車編制的通知》(新政辦發〔2013〕50號)及新平縣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編制核定數為準,不得隨意調整。

  公務用車按照統一調配、分級負責、齊抓共管和“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基本原則實施。

  第二十二條 配備公務用車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購置。原則上xxx年、2015年不得再購置一般公務用車。

  第二十三條 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應當從嚴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和豪華內飾,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

  第二十四條 公務用車要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強化安全意識,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行車安全。一律按要求在規定位置貼上公務用車標識,嚴禁公車私用,嚴禁對外出租、出借,自覺維護部門形象,並接受社會監督。對發現有公車私用、出租、出借等違規違紀行為的,各部門查清事實後提出處理意見,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負責人是車輛管理、使用、安全的直接責任人,駕車人員是具體責任人。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登記制度,一般公務用車嚴格執行公務活動派車制度。集中管理,統一排程,嚴禁分散管理使用,減少空駛,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條 根據公務活動需要,嚴格按規定使用公務用車,落實工作日外、節假日封存停駛制度,除值班車輛外,公務用車統一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七條 公務用車在使用中發生交通肇事,須在24小時內通知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按規定程式進行事故處理,並及時將車輛肇事情況告知負責領導。

  對公務用車肇事不按規定處理的,車輛使用時嚴重違規造成較大影響的,各部門查清事實後,視情節輕重提出處理意見,追究直接責任人、具體責任人的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進行經濟賠償。

  第二十八條 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要建立健全公務用車有關文書檔案的立卷、整理、歸檔和管理制度,並對公務用車進行定期清查。

  第二十九條 公務用車專段號牌按《玉溪市市級機關公務車輛專段號牌使用暫行辦法》執行,各部門一律不準違規借用、套掛軍用、警用或民用等車輛號牌。

  第三十條 根據中央、省、市公務用車配備管理規定,領導幹部不得以任何名義配備專車。新提拔和工作調動的領導幹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佔用原單位車輛。

  第三十一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報廢嚴格執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並按規定程式辦理相關報廢手續。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應當定期彙總本部門“三公”經費支出情況,按時報同級財政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三公”經費的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的“三公”經費進行審計,並加強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公務接待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按年度組織公開本級公務接待的制度規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專案等有關情況,各單位應按時公開本單位的“三公”經費開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街道)應當建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規定造成浪費的,應當依紀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負責人或有關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經審批列支財政性資金的;

  (二)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取得審批的;

  (三)違反審批要求擅自變通執行的;

  (四)違反管理規定超標準或以虛假事項開支的;

  (五)利用職務便利假公濟私的;

  (六)有其他違反審批、管理、監督規定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負責人或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一)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鋪張浪費、奢侈奢華問題嚴重,對發現的問題不糾正、不查處,不建立規章制度,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

  (二)指使、縱容下屬單位或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浪費的;

  (三)不履行內部審批、管理、監督職責造成浪費的;

  (四)不按規定及時公開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有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資訊的;

  (五)其他對鋪張浪費問題負有領導責任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浪費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檢查、通報批評或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予以收繳或糾正;用公款支付、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應當責令退賠。

  第四十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受理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認真複核並作出結論。

  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鄉鎮(街道)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相關辦法和措施。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完善相關配套制度。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共新平縣委辦公室、新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新平縣財政局會同有關單位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