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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的應急預案

環境的應急預案(精選5篇)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學習中,有時會遇到無法預料的突發事故,為了可以及時作出應急響應,降低事故後果,往往需要預先編制好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該怎麼編制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環境的應急預案(精選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環境的應急預案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夯實政府和部門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基礎,根據《環境保護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應急預案,是指企業為了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採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汙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以下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指導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一)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汙染物排放企業,包括汙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

  (二)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四)尾礦庫企業,包括溼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企業;

  (五)其他應當納入適用範圍的企業。

  核與輻射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不適用本辦法。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釋出應當依法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

  第四條 鼓勵其他企業制定單獨的環境應急預案,或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並備案。

  鼓勵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工程建設、影視拍攝和文化體育等群眾性集會活動主辦企業,制定單獨的環境應急預案,或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並備案。

  第五條 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管理,應當遵循規範準備、屬地為主、統一備案、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有關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標準或指導性技術檔案,結合實際指導企業確定其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

  第七條 受理備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受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佈。

  企業應當主動公開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等密切相關的環境應急預案資訊。

  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備案的準備

  第八條 企業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根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需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制定工作,對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的真實性和可操作性負責。

  企業可以自行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也可以委託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委託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企業指定有關人員全程參與。

  第九條 環境應急預案體現自救互救、資訊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資訊報告、監測預警、不同情景下的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資源保障等內容。

  經過評估確定為較大以上環境風險的企業,可以結合經營性質、規模、組織體系和環境風險狀況、應急資源狀況,按照環境應急綜合預案、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的模式建立環境應急預案體系。環境應急綜合預案體現戰略性,環境應急專項預案體現戰術性,環境應急現場處置預案體現操作性。

  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企業,編制分縣域或者分管理單元的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條 企業按照以下步驟制定環境應急預案:

  (一)成立環境應急預案編制組,明確編制組組長和成員組成、工作任務、編制計劃和經費預算。

  (二)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環境風險評估包括但不限於:分析各類事故衍化規律、自然災害影響程度,識別環境危害因素,分析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的關係,構建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後果情景,確定環境風險等級。應急資源調查包括但不限於:調查企業第一時間可呼叫的環境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可請求援助或協議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

  (三)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要求,合理選擇類別,確定內容,重點說明可能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下需要採取的處置措施、向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通報的內容與方式、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的內容與方式,以及與政府預案的銜接方式,形成環境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徵求員工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代表的意見。

  (四)評審和演練環境應急預案。企業組織專家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代表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審,開展演練進行檢驗。

  評審專家一般應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政府管理部門人員、相關行業協會代表、具有相關領域經驗的人員等。

  (五)簽署釋出環境應急預案。環境應急預案經企業有關會議審議,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署釋出。

  第十一條 企業根據有關要求,結合實際情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培訓、宣傳和必要的應急演練,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啟動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 企業結合環境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至少每三年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修訂:

  (一)面臨的環境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的;

  (二)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環境應急監測預警及報告機制、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對環境應急預案作出重大調整的;

  (六)其他需要修訂的情況。

  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重大修訂的,修訂工作參照環境應急預案制定步驟進行。對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的,修訂工作可適當簡化。

  第三章 備案的實施

  第十三條 受理部門應當將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依據、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檔案目錄、備案檔案範例等在其辦公場所或網站公示。

  第十四條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簽署釋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較大和重大環境風險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檔案,報送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重大的同時報送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向沿線或跨域涉及的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檔案,報送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跨市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同時報送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受理部門統一調整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部門應及時將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檔案報送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首次備案,現場辦理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二)環境應急預案及編制說明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環境應急預案包括:環境應急預案的簽署釋出檔案、環境應急預案文字;編制說明包括:編制過程概述、重點內容說明、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說明、評審情況說明;

  (三)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

  (四)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

  (五)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意見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

  提交備案檔案也可以透過信函、電子資料交換等方式進行。透過電子資料交換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電子檔案。

  第十六條 受理部門收到企業提交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檔案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檔案齊全的,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提交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檔案不齊全的,受理部門應當責令企業補齊相關檔案,並按期再次備案。再次備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受理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檔案。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制定的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修訂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建設專案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要求,向建設專案所在地受理部門備案。

  受理部門應當在建設專案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將建設專案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修訂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檔案,報送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試生產期間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製定和備案。

  第十八條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有重大修訂的,應當在釋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受理部門變更備案。變更備案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要求辦理。

  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需要告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應當在釋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檔案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門。

  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環境應急預案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加重或者變相加重企業負擔。

  第四章 備案的監督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彙總、整理、歸檔,建立環境應急預案資料庫,並將其作為制定政府和部門環境應急預案的重要基礎。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抽查,指導企業持續改進環境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抽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可以採取檔案檢查、實地核查等方式。抽查可以委託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彙總分析抽查結果,提出環境應急預案問題清單,推薦環境應急預案範例,制定環境應急預案指導性要求,加強備案指導。

  第二十二條 企業未按照有關規定製定、備案環境應急預案,或者提供虛假檔案備案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調查處理時,應當把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的制定、備案、日常管理及實施情況納入調查處理範圍。

  第二十四條 受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備案檔案齊全的不予備案或者拖延處理的;

  (二)對備案檔案不齊全的予以接受的;

  (三)不按規定一次性告知企業須補齊的全部備案檔案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環境應急預案需要報其他有關部門備案的,按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0〕113號)關於企業預案管理的.相關內容同時廢止。

  附: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環境的應急預案2

  環境保護應急預案

  一、預案目的

  為保障中鐵十九局集團有限公司成渝高速公路複線(重慶境)路面工程綜合專案部環保安全,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環境汙染事故的危害,確保迅速有效地處理突發性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等原因造成的區域性或區域環境汙染事故,指導和規範突發性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將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事故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企業利益和人民群眾身體及生命安全。為防止和妥善處置突發性汙染事故的發生特制定了本預案。

  二、應急預案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成渝高速公路複線路面綜合工程專案部區域內,突發的人為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廢氣、廢水、固廢等環境汙染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

  三、編制依據

  1、《環境保護法》;

  2、《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3、《大氣汙染防治法》;

  4、《水汙染防治法》;

  5、《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四、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組成人員的職責劃分

  1、專案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組 長:韓峰

  副組長:李永生、焦連模、吳雲輝、潘兆進

  組 員:張洪文、仲爽、張道遠、譚偉、林夢巖、張升、李賢平、鄭紅明、於慶忠、胡勁松、趙金龍、翟新華、周少國、周長虹、楊鵬

  2、專案應急搶險組織機構框圖

  略

  3、應急搶險領導小組職責

  (1) 組長:負責指揮協調全面的應急搶險工作;

  (2) 副組長:具體負責排險、搶修、救護、搶險物資供應、事故通報、疏散安置工作的組織指揮;

  (3) 吳雲輝、鄭紅明、張升、楊鵬:協助副組長做好事故報警、報告、通報和事故處置工作;負責事故處置時生產系統開、停排程工作;必要時可代表組長處理相關事宜;

  (4) 張洪文、仲爽:負責事故現場及有害物質擴散區域內的洗消、清除和監測工作;

  (5) 李賢平:負責事故現場通訊聯絡和對外聯絡、接待工、車輛調配等工作;

  (6) 胡勁松、趙金龍、周少國、周長虹、翟新華:負責人員疏散、除險、隔離汙染源等工作的組織指揮;

  (7)張道遠負責搶險資金的籌集和管理工作。

  五、工作程式

  應急搶險領導小組在接到汙染事故發生的警報後,應立即趕赴現場,應根據危害程度及範圍、地形、氣象等情況,組織個人防護,進入現場實施應急搶險。要儘快弄清汙染事故種類、性質,汙染物數量及已造成的汙染範圍等,經綜合情況制定科學的汙染處置方案,經搶險領導小組組長批准後迅速根據任務分工,按照應急與處置程式和規範組織實施搶險。

  1、現場汙染控制

  (1) 立即採取有效措施,與相關部門配合,切斷汙染源,隔離汙染區,防止汙染擴散。

  (2) 及時通報或疏散可能受到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3) 參與對受危害人員的救治。

  2、實行通道控制,防止有毒、有害物質的擴散

  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在汙染事故處理過程中,為保障公眾的健康和安全,應建議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附近和受事故影響區域的通道實行有效的人員出入控制,並在初步確定水體中汙染物質的種類、性質後,建議當地有關組織果斷採取有效防護措施,疏散周圍群眾,以便控制可能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人數範圍,並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3、現場調查

  (1)汙染事故現場勘察。

  (2)進行技術調查取證。

  (3) 配合環境監測部門採取汙染跟蹤監測,直至汙染事故處理完畢、汙染警報解除。

  六、應急救援保障

  (一)內部保障

  為能在汙染事故發生後迅速準確、有條不紊的處理事故,儘可能控制波及範圍和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平時必須做好應急救援的準備工作,落實崗位責任制和各項制度,具體措施有:

  (1)落實應急搶險組織,搶險領導小組成員和搶險專業隊伍應按照專業分工,本著專業對口,便於領導、便於集結和開展搶險的原則建立組織,落實人員,每年初要根據人員變化進行組織調整,確保救援組織的落實。

  (2)按照任務分工做好物資器材準備,如:必要的指揮通訊,報警、搶險等器材,上述各種器材由物質、辦公室專人採購、保管,並定期檢查、保養,使其處於良好狀態。

  (3)定期組織搶險訓練和學習,各隊按照專業分工每年訓練一次,提高指揮水平和搶險能力。

  (二)外部救援

  事故發生後,應急搶險領導小組根據現場情況,在自身救援條件受限,無力控制事故現場時,應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求援,由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組織專業搶險救援力量參加搶險救援。

  (三)醫療保障

  應急過程中如出現人員中毒或受傷,可就近送至醫院救治或及時與醫療單位聯絡,組織現場救治,也可送至現場指揮所指定的醫院、醫療單位救治。應急終止後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轉院或繼續治療。

  七、報警和通訊聯絡方式

  專案應急搶險救援聯絡工作由專案部辦公室負責。應急搶險救援聯絡電話如下:

  a) 專案部應急聯絡電話:xxxx。

  b) 向上級報告。專案經理應根據事故等級,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有關部門(集團公司、有限公司、指揮部、業主、政府等)報告。

  c) 對外應急求救

  公安警力求救電話:110;火警支援求救電話:119;

  醫療急救求救電話:120

  八、事故發生後注意事項

  (1)穩定職工情緒,要求各類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向外擴散訊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亂。

  (2)如有中毒或受傷人員親屬探視,由辦公室做好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

  (3)事故發生後,要維護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做好中毒或受傷人員的思想穩定工作。

  九、事故應急搶險救援程式的終止

  1、應急搶險救援終止

  當事故現場勢態被完全控制,確信已消除毒物擴散汙染的根源,警戒區內無毒害危險時,傷員撤離現場後,由事故現場總指揮確定並宣佈應急救援工作結束。

  2、報告和釋出資訊

  由通訊聯絡人員通知本單位各相關部門,以及事故發生時所涉及的周邊社群、人員釋出危險解除的資訊,若事故發生時有請求政府協調的程式時,由指揮人員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危險解除。

  十、應急培訓計劃

  1、應急救援人員的培訓:

  本預案制訂後實施前,所有應急搶險救援領導小組成員,各專業救援隊成員應認真學習本預案內容,明確在搶險救援現場所擔負的責任和義務。由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對搶險救援專業隊成員每年進行一次應急培訓,學習搶險救援專業知識和有可能出現的新情況的處理辦法。參加應急搶險救援的每個人都應做到熟知搶險救援內容,明確自己的分工,業務熟練,成為重大事故應急搶險救援的骨幹力量。

  2、員工應急響應的培訓

  由應急搶險救援領導小組對所有員工每年進行一次應急響應培訓,瞭解事故應急預案響應條件,能夠在現場第一時間做出判斷事故大小,是否符合事故應急預案響應條件,以便下步工作的順利進行。

  3、員工應急響應知識的宣傳

  根據有可能出現的環境汙染事故情況,印製宣傳材料,向員工發放,瞭解相關的應急響應知識。

  環境的應急預案3

  1 目的

  為加強環境汙染的應急處理,減少環境汙染損失,特制定本規定。

  2 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各單位。

  3 職責

  3.1生產技術部: 負責組織制定各類環境汙染的應急處理預案,並協調落實。

  3.2安全監督部:參與各類環境汙染應急處理預案的制定與實施,及時將汙染情況報主管副總經理。

  3.3各單位負責人:嚴格執行上級有關環境保護的各項規章制度,組織制定本單位環境汙染應急處理措施, 並定期組織進行演練。

  3.4各單位安全員:負責對本單位職工進行環境保護教育,參與制定本單位環境汙染應急預案及演練,經常深入現場監督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加大環境汙染治理力度,確保清潔生產。

  3.5班組長:負責對本班組職工進行環境保護教育,自覺遵守上級有關環境保護規章制度,督促崗位人員按時進行巡迴檢查,對本崗位的汙染源及時進行治理,當汙染源無法排除時,應採取緊急措施向單位領導彙報。

  3.6崗位員工:自覺遵守上級有關環境保護規章制度,接受單位的環境保護教育和應急演練,對本崗位的汙染源心中清楚,按時進行巡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及時向上級領導彙報。

  4 環境汙染應管理程式

  4.1在所管轄區出現環境汙染,應按如下步驟進行現場應急處理:

  環境汙染——切斷汙染源——保護汙染現場——彙報上級有關部門——到現場勘查,根據現場情況制定應急處理措施——組織處理隊伍——對汙染現場進行應急處理(祥見附錄1)。

  4.2人員管理:

  4.2.1發生環境汙染事故後,現場負責人採取緊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並向生產技術部報告。

  4.2.2汙染單位負責人應在汙染區設定專門人員保護現場,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

  4.2.3生產技術部接到報告後,通知有關人員就位,嚴格按各自的職責迅速開展工作。

  4.2.4環境汙染處理人員要一切行動聽指揮,不得單獨行動。

  4.2.5進入汙染區的人員應按規定穿戴勞保,佩帶防護用具,只充許在指定的區域內活動,不得到處走動。

  4.2.6汙染事故處理完畢,要做到工完料靜場地清,安全監督部和事故單位應記錄存檔。

  環境的應急預案4

  1. 企業(或事業)單位基本概況、環境風險源基本情況、周邊環境狀況

  2. 公司主要的平面佈置圖

  3. 企業環評報告

  4. 企業(或事業)單位的環境風險源識別及環境風險評價結果,以及可能發生事件的後果和波及範圍

  5. 應急救援指揮組織機構及職責,重要人員資質

  6. 生產工藝及流程圖

  7. 公司原輔材料表,化學性質 (MSDS)

  8. 主要產品

  9. “三廢”產生情況表,佈置圖,

  10. 公司水汙染物排放表,處理設施引數及監測記錄

  11. 公司大氣排放情況表,處理設施引數及監測記錄

  12. 公司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及排放量表

  13. 公司噪聲產生及處理方式

  14. 公司噪聲產生及處理方式,處理設施引數及監測記錄

  15. 主要物質危險性判定結果

  16. 企業風險源情況

  17. 應急救援指揮組織與聯絡電話

  18. 應急救援材料清單及相應的佈置圖

  19. 其他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增補

  環境的應急預案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完善環境應急預案體系,增強環境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評估、釋出、備案、實施、修訂、宣教、培訓和演練等活動。

  第三條 環境保護部對全國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四條 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編制指南等規定;

  (二)符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實際;

  (三)建立在環境敏感點分析基礎上,與環境風險分析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相適應;

  (四)應急人員職責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位;

  (五)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式明確具體、操作性強;

  (六)應急保障措施明確,並能滿足本地區、本單位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資訊正確;

  (八)與相關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應急預案,按照相應的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編制環境應急預案,由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後釋出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國家法定節假日、國家重大活動期間的環境應急預案。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和工作原則等;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者現場指揮機構、環境應急專家組等;

  (三)預防與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警釋出或者解除程式、預警相應措施等;

  (四)應急處置,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資訊報告、先期處置、分級響應、指揮與協調、資訊釋出、應急終止等程式和措施;

  (五)後期處置,包括善後處置、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人力資源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通訊保障、科技支撐等;

  (七)監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宣教培訓、責任與獎懲等;

  (八)附則,包括名詞術語、預案解釋、修訂情況和實施日期等;

  (九)附件,包括相關單位和人員通訊錄、標準化格式文字、工作流程圖、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

  第七條 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危險物品的企業事業單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應急預案包括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

  對環境風險種類較多、可能發生多種型別突發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綜合環境應急預案。綜合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式、事件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內容。

  對某一種類的環境風險,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型別,編制相應的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件特徵、主要汙染物種類、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對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預案。現場處置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件特徵、應急處置程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的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之間應當相互協調,並與所涉及的其他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 工程建設、影視拍攝和文化體育等群體性活動有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開始前編制臨時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中除了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單位的概況、周邊環境狀況、環境敏感點等;

  (二)本單位的環境危險源情況分析,主要包括環境危險源的基本情況以及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及嚴重程度;

  (三)應急物資儲備情況,針對單位危險源數量和性質應儲備的應急物資品名和基本儲量等。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當組織專門力量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工作,並充分徵求預案涉及的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意見。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環境應急預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編制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委託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第三章 環境應急預案的評估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草案編制完成後,組織評估小組對本部門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草案進行評估。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環境應急預案評估小組的組成人員應當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相關行業協會和重點風險源單位代表以及應急管理和專業技術方面的專家。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草案編制完成後,組織評估小組對本單位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估。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評估小組的組成人員應當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部門應急管理人員、相關行業協會、相鄰重點風險源單位代表、周邊社群(鄉、鎮)代表以及應急管理和專業技術方面的專家。

  第十四條 環境應急預案評估小組應當重點評估環境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內容格式的規範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與其他相關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單位應當根據評估結果,對應急預案草案進行修改。

  第四章 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實施之日起30日內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實施之日起45日內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工程建設、影視拍攝和文化體育等群體性活動的臨時環境應急預案,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開始三個工作日前報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報送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環境應急預案評估意見;

  (三)環境應急預案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

  第十七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報備材料之日起60日內,對報送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並透過評估小組評估的,予以備案並出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規定的,不予備案並覆函說明理由,由申請備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自行糾正後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八條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的格式由環境保護部統一制定。

  第五章 環境應急預案的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作為日常環境監督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有效形式,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提高從業人員環境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預案培訓工作,透過各種形式,使有關人員瞭解環境應急預案的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式和崗位應急處置預案。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應急預案演練制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並積極配合和參與有關部門開展的應急演練。

  環境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環境應急預案演練結果進行評估,撰寫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問題,對環境應急預案提出修改意見。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依據有關預案編制指南或者編制修訂框架指南修訂環境應急預案。

  環境應急預案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及時進行修訂:

  (一)本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二)相關單位和人員發生變化或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的;

  (三)周圍環境或者環境敏感點發生變化的;

  (四)環境應急預案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發生變化的;

  (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認為應當適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於環境應急預案修訂後30日內將新修訂的預案報原預案備案管理部門重新備案;預案備案部門可以根據預案修訂的具體情況要求修訂預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對修訂後的預案進行評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應當編制或者修訂環境應急預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不及時修訂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不按規定進行預案備案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應當編制或者修訂環境應急預案的企業事業單位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不及時修訂應急預案或者不按規定進行應急預案評估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不執行環境應急預案,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環境受到汙染或破壞,公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受到危害或威脅的緊急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指標對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為確保迅速、有序、高效地開展應急處置,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而預先制定的計劃或方案。

  環境風險,是指突發環境事件對環境(或健康)的危險程度。

  危險源,是指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

  環境敏感點,參照《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環境敏感區”的定義。

  應急演練,是指為檢驗應急預案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