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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薪酬管理制度

基金會薪酬管理制度2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絡,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擬定製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基金會薪酬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基金會薪酬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薪酬管理辦法是是基金會薪酬發放的`準則和依據。

  第二條基金會薪酬管理工作在理事會領導下,具體由秘書長負責,財務部是薪酬管理的職能部門。

  第三條薪酬分配的原則是:公平、公正、合法、合規、競爭、激勵。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基金會常設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第二章薪酬的產生與構成

  第五條基金會財務部在每年年底前編制《年度薪酬總額預算》,經秘書長審查後,與本會《年度財務收支總預算》一併報理事會批准。

  第六條薪酬由國家規定的四項基本工資和津貼組成。

  第七條為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年底按崗位和貢獻的大小,從非營利性創收中,發給年終獎勵工資。年終獎勵工資不超過薪酬總額的20%。

  第三章薪酬的發放

  第八條年薪按標準,分月、年終發放。

  第九條專職工作人員試用期按月標準(基礎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的60%發放,試用期滿後全額髮放。

  第十條年終獎勵工資年底依靠考評情況發放。

  第十一條調整職務後,從當月起按新的崗位工資標準發放。

  第十二條合同解除,結算當月工資時,按日計算。

  第十三條合同終止離職的,結算至合同終止之日。

  第十四條在本會連續工作10年以上人員解除、終止合同,工資發至離職當月。

  第十五條法定節日、假日工資照發。

  第十六條事假按日計算扣發工資,也可扣除年度休假天數。

  第十七條病假,有區級以上醫院病假證明者工資照發,無病假證明或超過病假天數者,按事假處理。

  第十八條一般情況下不發放加班工資,每個崗位的工作任務必須在工作日內完成,完不成應自行加班。只有在工作任務特別緊急時,由秘書長批准其加班工作才發加班費。發放辦法按《勞動部》有關規定執行,以崗位工資為基數,按小時計算加班費。

  第十九條值班期間發放值班津貼。

  第二十條為完成單項或專項任務聘請的專家、技術人員列入相關專案的成本費用。隨專案經費預算一併編制,不計入工資總額。

  第二十一條個人收入所得稅由基金會從個人工資中扣除後統一繳納。

  第四章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條根據國家規定,連續工齡20年以上者,每年帶薪休假15天;連續工齡10年至20年者帶薪休假10天;連續工齡5年至10年者帶薪休假7天;連續工齡1-5年者帶薪休假3天。工齡1年之內沒有休假。

  第二十三條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當年沒有休假者,獎勵規定假期(15天、10天、7天、3天)的工資。原則上不可以與下年合併休假。

  第二十四條國家規定的強制性社會保險單位負擔部分、住房公積金,按國家規定執行。國家規定的強制執行社會保險個人負擔部分由本會從個人工資中扣除後,統一繳納。

  第二十五條其他福利根據國家政策和本會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章增(調)資

  第二十六條每年年底前基金會財務部提出增資幅度或者調增檔次建議,並編制《年度薪酬總額預算》,隨《年度財務收支預算報告》一併報理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六章獎懲制度

  第二十七條每年年終部門負責人以下人員進行一次考評,對認真、按時完成工作任務者,按標準發放年終獎勵工資。對特別突出、貢獻較大者,經基金會領導批准,可以增漲工資檔次或者增加獎勵工資數額。對沒有按時完成任務,並造成一定損失或者影響者,經理事會研究,扣除一定比例獎勵工資或降低工資檔次。

  第二十八條無故遲到半天,扣除1天的津貼工資;每曠工1天,扣除雙倍當日工資;連續曠工3天扣當月崗位工資的50%,當月津貼工資停發;三個月內累計礦工5天,只發實際工作日的基礎工資。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月工資發放時間:為每月第一週。年終獎勵工資在下年1月15日左右發放。

  第三十條發放形式:現金。

  第三十一條本《薪酬標準及管理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基金會薪酬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南都公益基金會章程》,根據公平合理、按勞分配的原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本基金會員工的工資待遇,除有特殊規定之外,均應依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本基金會員工的工資待遇包括:

  (一)職務工資:根據擔任職務高低、崗位責任繁簡輕重、工作條件和本人的學歷、工作經驗、工作能力等綜合資歷確定。

  (二)績效工資:根據本基金會目標實現情況及員工在工作中的表現所給予的超額報酬。

  (三)住房補貼:補貼員工住房支出。

  (四)交通補貼:補貼員工上下班的交通費用。

  (五)通訊補貼:補貼員工工作中發生的通訊費用。

  第四條 下列款項由基金會在其工資待遇中代為扣繳:

  (一)個人所得稅。

  (二)公積金。

  (三)養老保險金。

  (四)醫療保險金。

  (五)失業保險金

  (六)其它必要的款項。

  第五條 工資的發放:

  (一)工資的發放以月為計算單位;

  (二)職務工資、住房補貼於每月 5日前發放;

  (三)績效工資年底發放;

  (四)通訊、交通補貼每月報銷。

  第六條 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行政法規和當地工資增長水平,機構可對工資標準進行調整。

  第二章各項工資、津貼的計算、發放和考核

  第七條 職務工資

  (一)基金會職務分為7級:秘書長、副秘書長、專案總監、副總監、專案主管、專案副主管、專案助理。每級又分成6檔。員工根據職務和檔次確定其職務工資(附表1)。

  附表1:職務工資標準表(單位:元/月)

  級 檔 專案 助理 專案 副主管 專案 主管 專案 副總監 專案 總監 副秘 書長 秘書長

  一檔 3,350 4,500 6,000 7,000 8,800 17,100 30,000

  二檔 3,550 4,750 6,300 7,400 9,300 17,900 32,000

  三檔 3,750 5,000 6,600 7,800 9,800 18,700 34,000

  四檔 3,950 5,250 6,900 8,200 10,300 19,500 36,000

  五檔 4,150 5,500 7,200 8,600 10,800 20,300 38,000

  六檔 4,350 5,750 7,500 9,000 11,300 21,100 40,000

  (二)各職務工資標準

  “專案助理”起薪為3350元,檔幅為200元。

  “專案副主管”起薪為4500元,檔幅為250元。

  “專案主管”起薪為6000元,檔幅為300元。

  “專案副總監”起薪為7000元,檔幅為400元。

  “專案總監”起薪為8800元,檔幅為500元。

  “副秘書長”起薪為17100元,檔幅為800元。

  “秘書長”起薪為30000元,檔幅為20xx元。

  (三)職務工資晉升由員工每年績效考核結果確定,按照《南都基金會績效考核辦法》執行。

  第八條 績效工資:根據員工績效考核結果確定,按照《南都基金會績效考核辦法》執行。

  第九條 交通津貼:秘書長不領交通補貼,其他員工補貼標準如下(附表2)。

  附表2:交通補貼標準(單位:元/月)

  第十條 通訊補貼:秘書長與副秘書長實報實銷,其他員工補貼標準如下(附表3)。

  附表3:通訊補貼標準(單位:元/月)

  第十一條 住房補貼(附表4):

  附表4:住房補貼標準(單位:元/月)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員工和基金會共同出資為個人建立公積金。具體繳費基數和比例根據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養老、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險金:基金會參加養老、醫療和失業等保險統籌,由基金會與員工本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資,存入員工個人賬戶。具體儲存及提取辦法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各類待遇規定

  第十四條 帶薪休假

  (一)假期

  1、工齡1-5(含)年,假期每年為3天;工齡5-10(含)年,假期每年為7天;工齡10-15(含)年,假期每年為10天;工齡15年以上,假期每年為14天。

  2、假期包括期間各類休息日,國慶假除外。

  3、假期不跨年度使用。

  4、新調入人員。上半年調入者,可享受當年休假,下半年調入者,自第二年起享受年休假。

  5、一年內病假、事假累計超過二十二天者,取消當年休假;如已休假,病假、事假超過二十二天者,取消第二年休假。

  6、員工在其他機構的工作年限可視情況計算工齡。

  (二)待遇

  帶薪休假扣除午餐補貼外不扣任何待遇,各部門不得因員工休年假的原因扣其績效工資。

  第十五條 探親假

  (一)假期

  1、探親:

  (1)探配偶,每年一次30天。

  (2)探父母:未婚員工,每年一次14天;如兩年一次,假期為30天。已婚員工,每四年一次20天。

  2、探親假期包括期間的法定節假日,路程假按實另加。

  3、新參加工作人員,進基金會滿一年後方可享受。

  (二)待遇

  1、員工探親路費只報銷火車硬座或輪船四等艙船票,45週歲以上乘火車超過6個小時(晚上8點—次日晨7點)的可報銷硬臥車費。

  2、探親假期間,扣午餐補貼和25%職務津貼,各部門根據考核標準核發其績效工資,其它待遇不減。

  第十六條 婚喪假

  (一)婚假:

  1、一般婚假3天。

  2、晚婚給假10天;晚婚系雙方初婚時,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

  (二)喪假:

  1、喪假給假3天。

  2、喪假系員工的直系親屬(包括員工的岳父母、公婆)死亡時才享受。

  (三)待遇:

  婚喪假期間,扣午餐補貼和25%職務工資,各部門根據考核標準核發績效工資,其它待遇不減。

  第十七條 員工申請探親假、婚喪假、帶薪休假應由各部門領導同意,經秘書長批准,報基金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八條 建立一支面向社會的機構志願者隊伍,給予適當的報酬。

  第十九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基金會辦公室。經基金會理事會審議透過,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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