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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協議書

工會協議書範本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協議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協議可解決或預防不必要的糾紛。到底應如何擬定協議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工會協議書範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工會協議書1

  甲方:(繳費單位工會)

  乙方:(上級主管工會)

  因甲方暫無條件獨立開設工會銀行賬戶,經與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甲方將期應分成的稅務代收或財政劃撥的50%部分工會經費,委託乙方代管。

  2、乙方保證甲方自留部分工會經費按工會經費使用範圍自主使用,由甲方工會主席審批開支。

  3、乙方在會計核算中,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增設二級科目,對甲方工會經費實行單獨核算。

  4、甲方使用的工會經費接受同級和上級工會經審部門檢查。

  5、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調確定。

  6、本協議一式兩份,繳費單位工會、繳費單位工會的上級主管工會,各留存一份。

  甲方:工會主席(簽字) 乙方:工會主席(簽字)

  公章 公章

  xx年xx月xx日

  工會協議書2

  為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維護企業的整體利益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企業健康發展,結合公司經濟狀況、市場物價指數以及職工工資情況,公司與職工代表經過充分協商,簽訂本協議,並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協議期限自 年 月至 年 月。

  第二條 工資協議

  1、工資制度:公司實行(崗位工資制、動態結構工資制和崗位效益年薪制)等。

  2、工資標準:工資最低標準為 850 元/月。

  3、工資分配形式

  (1)崗位工資制月收入由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計件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組成。(2)承包單位的分配形式由承包者根據效益確定,但從業人員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如公司正職2566加班3500元/月;副職2200加班3000元/月;中層正職1833加班2500元/月;中層副職1467加班2000元/月;辦事員1類1100加班 1500元/月;辦事員2類880加班1200元/月。)

  4、工資目標

  公司上年工資總額 萬元,預計本年工資總額達到 萬元,比上年增長 %。推行工資總額增長與企業經濟效益相掛鉤。

  5、工資支付辦法

  公司於每月 日前以轉帳的形式足額支付全體員工的工資。

  6、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辦法

  根據《勞動法》第六十二條、第五十一條、勞部發[1994]489號《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國發[1996]77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1)產假、晚婚假、喪假、工傷假的準天數:

  A、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產假為90天,難產者增加15天,多胞胎增加15天;晚婚假10天;

  B、喪假(只適用於直系親屬)3天;

  C、工傷假:按《勞動法》規定實際休假

  (2)假期工資計算: 產假、晚婚假、喪假、工傷假,按崗位工資發放;

  7、實行全員(含非全日制職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具體標準按省市養老金繳納控制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權利和義務

  1、企業方的權利和義務

  (1)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特點和管理的需要,根據國家規定的政策法規,有權制定公司薪酬方針及工資支付相關的辦法與規章制度;

  (2)根據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考評和獎懲;

  (3)科學合理制定或調整生產(工作)定額標準(必須是本崗位 %以上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

  (4)根據考勤和工作考核情況按時足額支付員工薪資,不得無故拖欠,剋扣或降低員工薪資;

  (5)企業在發生經濟效益嚴重滑坡時,在不減員的前提下,經雙方代表協商同意,可以降低員工薪資發放標準,並報勞動部門和上級工會備案。但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了正常勞動和定額的情況下,其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2、員工方的權利和義務

  (1)員工代表有權參與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審議,充分反映員工的意見和合理要求;

  (2)員工應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按時保質保量完成生產或工作任務;

  (3)員工應堅持學習,不斷更新知識,提高自身素質。

  (4)員工應做到安全生產、遵守操作規程,防止責任事故。

  第四條除本協議書以外,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與工資分配有關的其他事項,經雙方代表達成協議,可作為本協議附件一併執行。

  第五條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因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或企業停產、轉產、兼併、破產等不可抗拒的外因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時,經雙方商定,並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後,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須在協議變更或解除後五日內將協議變更的文字和變更(解除)說明材料報送縣勞動行政部門和上級工會。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由於雙方中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協議不能履行,由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共同責任,可依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應負的法律責任;

  2、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協議或一方受損害的,可不承擔法律責任;

  3、雙方中任何一方違反協議時,應按國家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4、雙方中任何一方違反協議,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根據後果和責任,按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監督檢查和爭議處理

  第八條 由雙方指派代表成立監督檢查小組。企業方監督檢查檢查小組成員為蔣建平、盧訓,職工方監督檢查小組成員為徐鴻飛、徐應芬。監督檢查小組每半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九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規定、政策有牴觸的,按國家和省市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協議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後,經職代會審議透過,報縣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區勞動部門和上級工會各一份。

  第十二條 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全體員工公佈。 以上條款經協商雙方確認無誤。

  企業首席代表簽字(蓋章) 工會首席代表簽字(蓋章)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