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的相關知識
如何規範寫離婚協議書
離婚最便捷的方式是協議離婚,而離婚協議書是登記離婚(協議離婚)的實質性檔案,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製作,經雙方簽字後產生法律效力。日後如果覺得離婚協議書內容不符合要求,想更改協議,那是基本不可能的了。
完整、規範的一份離婚協議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絡電話。
二、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三、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四、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五、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六、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八、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九、離婚協議書最少要3份,男方、女方各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備案一份。離婚協議書落款要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離婚協議書書寫的時間。
協議離婚注意事項
協議離婚概念:亦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在我國新《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
我國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
1、主體要件:當事人雙方必須是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2、離婚合意要件:當事人雙方必須有離婚的合意,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
3、其他要件:當事人雙方必須已經對子女及財產問作出適當的處理,達成協議。
我國協議離婚的登記部門及審查期限: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提交離婚協議書及相關證件,婚姻登記機關自受理離婚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形式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發給離婚證並登出雙方的結婚證。
協議離婚的效力:1、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不是協議離婚的必備條件;2、附違法條件的離婚協議無效;3、附生效期限的離婚協議無效;4、協議離婚不允許約定離婚不離家,有此條款的',離婚協議無效。
協議離婚中的幾個特殊規定:
一、現役軍人協議離婚的規定:
首先,現役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現役軍人夫妻雙方如果協議離婚,軍人一方需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
二、正在接受勞動教養者辦理協議離婚的規定:
被勞教者可透過“所外執行”,與另一方一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但辦理完畢,應該立即返回勞教場所。
三、犯人協議離婚的規定:
對於已決犯,本人可以委託親友或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為辦理,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書面意見,在該登記機關辦理。接受委託書和意見書可由當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並經由獄政管理部門稽核後出具證明。對於未決犯,本人要求在未執行死刑前協議離婚的,可以准許。一方被監禁或夫妻雙方都被監禁,一方要求離婚的,請求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未被監禁方提出離婚的,應向本人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雙方均被監禁或被勞教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現役軍人被判處徒刑,停止軍籍,其配偶提出離婚,仍然需該軍人及所在團以上政治機關的意見,如該軍人不同意,但其政治機關同意離婚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四、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辦理離婚的規定:
不能協議離婚。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當事人一方必須持有中國戶籍,且在中國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如果被告在國外定居,由原告住所地和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原告在國外定居,由被告住所地和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不在中國 境內居住的外國人,可以委託中國公民、律師或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本國公民,本國駐華使館的官員,以其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外國一方向我國法院提交的訴訟文書、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等法律文書,必須經所在國的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領館認證。
五、涉港澳臺及華僑婚姻如何辦理離婚登記:
1、涉外華僑辦理離婚登記的規定:一方為華僑,一方為中國公民,雙方必須到中國人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華僑所持的身份證應是我駐該國使領館發的本人護照。雙方均為華僑的,一方居住在國內,一方居住在國外,雙方均到國內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局辦理。雙方均是居住在國外的華僑,如雙方在國內辦理的結婚登記,可以簽發授權委託書委託國的親友或律師作為代理人,向國內登記機關提交意見,由國內登記機關審查並登記。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等法律文書,必須經所在國的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領館認證。
2、港澳和內地公民協議離婚規定:雙方到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港澳同胞必須持有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海員證。雙方這港澳同胞,原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還可以來內地辦理離婚登記。
3、臺灣同胞同內地公民協議離婚的規定:同上。
六、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協議離婚規定:均應訴訟離婚。
七、我國駐外人員協議離婚的規定:
可簽發授權委託書委託國內親友或律師作為委託代理人代理,並向國內原婚姻登記機關提交書面意見,由該機關審查。授權委託書和意見書應經駐在國當地公證機關公證,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國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當事人領取離婚證後反悔問題的處理:領取離婚證後反悔的,在沒有向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登記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