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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的相關知識點

協議離婚的相關知識點

  協議離婚的主體

  問:協議離婚的主體是誰?

  答:夫妻雙方為平等的主體,在子女已經有獨立判斷認知的情況下可以聽取考慮子女的`意見。

  協議離婚基本條件

  (一)當事人須為合法夫妻並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願;

  (三)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沒有爭議。

  協議離婚須知

  離婚協議書是指當事人雙方自願離婚,出於合意而解除,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作適當處理而達成的一種書面約定。其在我國是依照行政程式,由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協議離婚程式(詳細)

  協議離婚也叫“雙方自願離婚”,是指當事人達成離婚合意並透過婚姻登記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徵,一是當事人雙方在離婚以及子女和財產問題上意願一致,達成協議;二是按照婚姻登記程式辦理離婚登記,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係。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必經程式。協議離婚程式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式辦理的

  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

  透過行政程式進行的協議離婚由民政部門主管。具體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協議離婚在具體程式中必須經過申請、審查、登記三個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