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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陪購協議書

精選律師陪購協議書範文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甲方因涉及法律上的事務特委託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甲、乙雙方經協商,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等名律師律師依據本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條委託事項及委託許可權:

  乙方指派的律師接受甲方委託提供購房陪購法律服務,服務內容及委託許可權如下:

  1、審查房地產發展商的經營主體資格和資信狀況;

  2、審查開發商或代理商的各項售房資料,包括簽約須知、認購書、銷售合同等;

  3、協助簽訂認購書:購房者作出購買決定後,律師幫助審查商品房買賣合同文字,並對合同的有關條款提出法律意見供購房者參考。律師主要審查合同的以下條款:

  1)商品房的基本情況是否與簽署的認購書或購房者的意願一致;

  2)合同主要條款,包括:定金性質、交房期限、友情連結、房屋質量爭議、房屋面積爭議、取得房產證的時間、房屋交付、開發商的擔保義務、公共配套設施以及花園綠地的權屬、物業管理、不可抗力等。

  3)合同爭議的處理:合同的終止和解除、退房條款、違約責任、案件的管轄等;

  4)明確因開發商或購房者的責任造成購房者不能取得購房貸款的處理方式。

  4、律師參與購房合同的談判及協助委託人簽訂《**市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完整、客觀地向律師介紹本法律事務涉及的相關情況、材料。

  2、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或計費方式和時間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服務費。

  3、甲方應當為律師開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及時更換在服務過程中工作不負責任、或認為不適合服務甲方的律師。但甲方應向乙方說明要求更換律師的具體理由。

  5、甲方在委託乙方辦理法律事務結束或終止時,應如實完整地填寫《**市律師服務質量反饋意見卡》,並及時將《**市律師服務質量反饋意見卡》交還給乙方,由乙方歸檔。

  6、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法活動。

  7、如乙方無正當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全部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當依法忠實地維護甲方的一切合法權益。

  2、乙方律師應當根據甲方的具體情況適時開展法律服務工作。

  3、乙方律師應當按時地為甲方提供相關的法律服務。

  4、乙方律師必須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洩露甲方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5、除本合同約定或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外,乙方律師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6、乙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收取法律服務費。

  7、甲方未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及差旅費,乙方及其指派律師有權暫緩履行法律服務工作。

  8、簽訂本合同後,如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全部不予退還;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且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權繼續追討。

  9、乙方同意並保證,一旦出現甲方認為乙方指派律師不能勝任或不能完成、或服務不盡責或無力發揮應有作用的投訴時,乙方將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訴及核實後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另行推薦候選律師,經甲方確認後,立即另行指派律師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事務。

  10、如果乙方已經接受同一法律事務相對人的委託,需書面告知甲方,若甲方書面同意,則繼續履行本合同;若甲方書面不同意,則解除本合同,乙方將所收取的全部費用退還甲方。乙方不能指派同一法律事務相對人委託的代理律師為甲方的代理人。

  第五條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律師服務費

  甲方應向乙方繳納法律服務費人民幣(大寫)元(rmb元);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費用。

  2、差旅費

  在本律師事務所所屬區域內(XX市區僅指XX區、XX區、XX區、XX區、XX區、XX區、XX區、XX區、XX區)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乙方按不超過律師費的10%收取差旅費人民幣(大寫)元。該差旅費包括近郊區內交通費、國內電話費、傳真費、普通及掛號郵寄費、網際網路上網費、資料列印費、影印費、特快專遞費;不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他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收取的費用。上述差旅費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後日內支付,並由乙方包乾使用,如有節超互不找補。

  乙方律師如需到本律師事務所所屬區域外進行與本案相關的工作,由乙方律師向甲方提出差旅費預算並經甲方同意後,按甲方相關規定辦理出差手續,乙方律師出差後甲方及時據實報銷。

  3、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支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費用。如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可在本合同第九條中另行註明。

  4、根據《**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乙方律師在進行與甲方委託辦理的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鑑定費、公證費、公告費、查檔費及應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另有書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約足額付清上述費用導致乙方律師不能或未能及時履行甲方委託辦理的法律事務的責任將不由乙方承擔。

  6、除非甲、乙雙方另有書面約定,甲方在任何時候均不得向乙方律師直接支付任何費用或接受乙方報銷任何費用,甲方也無需向乙方律師支付額外的報酬、補貼、津貼和饋贈。

  第六條本合同約定的法律事務至委託人與售房方簽訂《**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為辦理終結。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無需或不能繼續履行,均應視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甲方應依據本合同的約定全額支付費用。

  第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代理人與乙方或其指派的律師共同協商並達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本合同以上條款不能概明之事項,可在本條款下另行特別約定:

  第九條甲方確認下列通訊地址及聯絡人是乙方辦理本合同委託法律事務向甲方履行通知義務的唯一通訊地址及聯絡人:

  乙方按上述通訊地址向指定的聯絡人履行了通知義務,視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如果甲方需變更通訊地址或聯絡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糾紛均由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一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本合同壹式叄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第十三條甲方承諾:已認真審閱本合同所有條款以保證完全瞭解其詳盡內容;本合同所有條款均屬甲、乙雙方平等且完全協商一致而達成。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承辦律師: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郵編:郵編:

  簽約時間:二o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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