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王安石> 王安石輸給了誰

王安石輸給了誰

王安石輸給了誰

  引導語:北宋王安石是改革家,於宋神宗熙寧年間進行的改革,那麼他到底輸給了誰?他的變法失敗的原因是什麼?我們閱讀下文了解。

  縱觀中國數千年曆史,改革的失敗,一般都是因為既得利益集團的反抗。但也不盡然,比如北宋熙寧年間王安石的變法,它的阻力一方面來自既得利益集團,另一方面又來自王安石想竭力保護的農民這個弱勢群體。

  當時農民最恨的莫過於“青苗法”。農耕時代,農民的日子過得相當艱苦,糧食吃到青黃不接的時候,他們不得不向地主借高利貸。這種民間借貸導致窮的越來越窮,富的越來越富,財富向少數人集中,弊端顯而易見。王安石決定透過實施“青苗法”解決這個問題。易中天《帝國的惆悵》中介紹了“青苗法”的內容:官府向農民放貸,年息二分,即貸款一萬,借期一年,年息兩千。這個利率明顯低於民間的高利貸。然而,一些地方官員為了牟取個人和小集團利益,卻耍小動作。他們春季和秋季各發放一次貸款,半年後收回,取利兩分,這樣年利就達到了四分。有些地方利率之高,竟達到原來設定的35倍。加上農民向官府借款,要申請、審批,手續繁瑣,個個關節都必須求人、支付好處費,農民的負擔反而比“變法”前更重。“變法”期間,就曾發生過東明縣一千多農民集體進京上訪,在王安石住宅前鬧事的事件。

  公道地說,如果執行不走樣,“青苗法”確實不失為一項好政策,它既有利於充實國庫,更可以調節貧富差距。當年,王安石在鄞縣(今寧波市鄞州)做縣令時,就按“青苗法”的內容操練過。史書記載,他“貸谷與民,出息以償,俾新陳相易,邑人便之”。正是因為有了這種區域“試驗”做基礎,王安石對“青苗法”的實施才底氣十足。然而,王安石忘記了一點:在一個縣推行“青苗法”,只要做縣長的王安石品質高尚,具有足夠的威信就行了,因為他本人就是執行者;而在一個國家推行“青苗法”,則需要整個官僚集團的廉潔作為保證,畢竟此時的王安石是決策者,而不是具體的執行者,當時的政治體制恰恰不能讓官員做到最基本的清廉。於是,歷史也就開了這樣一個玩笑:王安石做縣長推行“青苗法”,能夠得到農民的衷心擁護;王安石做參知政事(宰相),想在一個更大的平臺上推行“青苗法”,反而惹得天怒人怨。

  在專制社會,官員的權力來源於上級,只要透過拍馬溜鬚、跑跑送送之類的方式就可以確保自己官位的穩定,於是官員對老百姓的利益漠不關心,甚至敢用權力大肆牟取私利,好經被和尚念歪的事也就屢見不鮮了。

 

  王安石變法內容

  北宋王安石於宋神宗熙寧年間進行的改革。治平四年(1067年)正月,宋神宗趙頊即位。神宗立志革新,熙寧元年(1068年)四月,召王安石入京,變法立制,富國強兵,改變積貧積弱的現狀。 王安石建立一個指導變法的新機構--制置三司條例司,條例司撤銷後,由司農寺主持變法的大部分事務。曾布、呂惠卿等人參與草擬新法。這些新法按照內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分為理財、軍事、教育等措施,其具體內容如下:

  1.理財措施

  最重要的是“民不加賦而國用饒”。

  2.限制大商人

  供應國家需要和限制大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輸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3.均輸法

  熙寧二年七月,頒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由發運使掌握六路的財賦情況,斟酌每年應該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資的情況,然後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從便變易蓄買”,貯存備用,藉以節省價款和轉運的勞費。均輸法奪取了富商大賈的部分利益,同時也減輕了納稅戶的許多額外負擔。

  4.市易法

  熙寧五年三月,頒行市易法。在開封設定市易務。市易務根據市場情況,決定價格,收購滯銷貨物,待至市場上需要時出售,商販可以向市易務貸款,或賒購貨物。後又將開封市易務升為都提舉市易司,作為市易務的總機構。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壟斷市場方面發揮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財政收入。

  5.免行法

  熙寧六年七月,正式頒行免行法。免行法規定,各行商鋪依據贏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務交納免行錢,不再輪流以實物或人力供應官府。

  6.發展農業生產

  調整國家、地主和農民關係的政策以及發展農業生產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稅法和農田水利法。

  7.青苗法

  熙寧二年九月,頒佈青苗法。規定以各路常平、廣惠倉所積存的錢穀為本,其存糧遇糧價貴,即較市價降低出售,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政府借貸錢物。收成後,隨夏、秋兩稅,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歸還穀物或現錢。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至受“兼併之家”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赴時趨事”,但具體實施中一些官吏強制借貸,藉機敲詐盤剝。

  8.募役法

  熙寧四年頒佈實施。募役法(免役法)規定由州、縣官府出錢僱人應役。各州、縣預計每年僱役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等高下分攤。募役法使原來輪流充役的農村居民回鄉務農,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人戶不得不交納役錢,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9.方田均稅法

  熙寧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方田均稅法清出豪強地主隱瞞的土地,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也減輕了農民負擔,同時卻嚴重損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們強烈反對。

  10.農田水利法

  熙寧二年頒佈。條約獎勵各地開墾荒田,興修水利,修築堤防圩岸,由受益人戶按戶等高下出資興修。在王安石的倡導下,一時形成“四方爭言農田水利”的熱潮。北方在治理黃、漳等河的同時,還在幾道河渠的沿岸淤灌成大批“淤田”,使貧瘠的土壤變成了良田。

  穩定國家秩序,這一方面屬於軍事措施。鞏固國家秩序和整頓、加強軍隊的措施,有將兵法、保甲法、保馬法以及建立軍器監等。

  11.將兵法

  作為“強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簡軍隊,裁汰老弱,合併軍營,另一方面實行將兵法。自熙寧七年始,在北方挑選武藝較高、作戰經驗較多的武官專掌訓練。將兵法的實行,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兵,提高了軍隊的戰鬥力。

  12.保甲法

  熙寧三年頒行。各地農村住戶,不論主戶或客戶,每十家(後改為五家)組成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凡家有兩丁以上的,出一人為保丁。農閒時集合保丁,進行軍訓;夜間輪差巡查,維持治安。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壯丁接受軍訓,與正規軍相參為用,以節省國家的大量軍費,又可以建立嚴密的治安網,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編制起來,以便穩定國家秩序。

  13.改革教育制度

  王安石等變法派還改革了科舉制,整頓了各級學校,為社會培養需要的人才。王安石在變法在教育上的措施主要有改革科舉制度、整頓太學和在州郡廣設學校。

  熙寧四年(1071年),頒佈改革科舉制度,廢除以空洞的華而不實的

  賦詞章取士的舊制,恢復以《春秋》,三傳明經取士。即要求考生聯絡當前實際採取參加經義策論的考試。這就把科舉的立足點放在選拔具有經綸濟世之志和真才實學的天平上,從而擴大了考選名額,使一大批新進之士取代反對改革的舊官。同年秋,實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進行教學的太學三舍法制度。

  王安石變法時改革科舉制度。廢除明經諸科,進士科不再考詩賦,專考經義和時務策。設明法科,專考律令、斷案等。舊有的科舉取士之不能滿足國家治理的需要,與社會實際脫節。王安石的這一改革,主要目的是糾正過去的缺陷,選拔一些通經術、明時務的人才為國家治理服務,以便由此選拔的人才能夠更好的為變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