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王安石> 淺論王安石變法

淺論王安石變法

淺論王安石變法

  摘要:王安石認為,人才就是“經世致用”之才。培養、選拔、任用“經世致用”之才,必須對原有的科舉制度和用人制度進行改革,對此,他從教之以德、養之以情、取之以事、任之以能四個方面分別進行了論述。

  關鍵詞:王安石 經世致用 教育倫理

  科舉制度的不斷髮展和完善,一方面表明了專制王權進一步得到加強,考試名額和專案的增加,在客觀上也擴大了政府政權的統治基礎。但另一方面由於考試的擴大,官吏也越來越多,另外由於還有“恩蔭”、“磨勘”等得官和升宮的途徑,使得宋代的·官僚政治在中國歷史上是突出的。官員冗濫,三五人同任一職,遇事互相推委,不負責任,行政效率極低。官員過多,必然拉幫結派,互相傾軋,爭權位,“凡今任官,貴在科名”(《李靚集》)。鬥爭劇烈。冗官冗員消耗國家大量的財物,這種弊端,促使宋代積貧積弱局面的形成。對此,范仲淹在“慶曆改革”之時就已經提出要“精貢舉”,但“慶曆新政”曇花一現,科舉改革也落得了“科舉舊條,皆先朝所定,宜一切如故,前所更令,宜罷之(《續資治通鑑·卷四七》)”的悲慘結局。二十五年以後,王安石沿著范仲淹改革的道路,又一次將改革的矛頭指向了科舉制度。在王安石看來,造成無才可用的現象的原因在於沒有按照相應的辦法培養、選拔、使用人才。王安石認為,人才的成長和使用,是有其自身規律的,這種規律就體現在“教之、養之、取之、任之”這四個環節之中。

  一、教之以德

  人才哪裡來?王安石認為,人才不是天生的,教育是造就人才的基本途徑和手段,而培養人才,首在學校。但是,王安石認為當時的學校教育存在嚴重的弊病,第一,學校廢弛,徒具空名。“方今州縣雖有學,取牆壁具而已,非有教導之官,長育人才之事也。”第二,學校教學內容脫離實際,學非所用,“學者之所教,講說章句而已”,“課試之文章,非博誦強學窮日之力則不能”,這些“無補之學”,“大則不足以用天下國家,小則不足以為天下國家之用。故雖白首於庫序,窮日之力,以帥上之教,及使之從政,則茫然不知其方者,皆是也”。在王安石看來,當時的學校教育“非特不能成人之才”,相反“移其精神,奪其日力”,“困苦毀壞人才”(《言事書》)。因此,他堅決主張全面改革學校教育,並在變法中積極實踐之。

  2.大力興辦學校,健全學校體系

  王安石在變法中,整頓宋初以來有名無實的太學,除主管官外,太學設定十員直講,每二人主講一經,對“教導有方”的學官予以提升,而“職事不修”的則予以貶默。除加強太學各方面的建設,擴大招生外,還發展地方教育,在各地普設學校。1071年下令京東京西河東河北陝西五路置學。徵求各路“經術行誼”之士為教授,各州學給田十頃以資費用。1075年,召各州學官至京師,舉行考試,看其是否稱職。1078年,全國州府總設五十三名學官,使州縣之學有了顯著發展。恢復和創立了培養專門人才的“武學”、“律學”、“醫學”等專科性學校,從而形成了一個以講授“經學”為中心,兼顧軍事、法律、醫學等專業的從中央到地方的比較完善的教育網。

  2.改革教育方針,培養“經世應務”的有用人才

  王安石認為,國家興學設教的根本目的在於培養實用人才。這種人才的規格應該是既有“經術”理論知識,又有解決當時社會紛亂事務的能力,即不僅通曉“朝廷禮樂刑政之事”,而且還懂得“武事”,是通經致用兼習文武的知識分子。

  熙寧五年(1072年)六月設武學。誦習和講述的教材為諸家兵法,以及自行編寫的“歷代用兵成敗次第及前世大夫忠義之節”等史實。(《資治通鑑長編·卷二三四、二三六》)律學設於熙寧六年(1073年)三月底。置有律學教授四員,分為三科,教授生員。一科為“律令大義”,專門學習律令意義;一科為“斷案”,專門學習如何處理案件;一科為“習大義兼斷案”,是前兩科的綜合。刑統、編救、律、令、格、式等等均充作律學的教材。(《資治通鑑長編·卷二四四》)醫學設於熙寧九年(1076年)五月。生員總額為三百,分三科教授,一科為方脈科;一科為針科;一科為瘍科。每科有教授一員。醫學學生不僅學習醫學經典,還須醫治太學、律學、武學學生和各軍營將士的疾病。這作為年終考核的一個重要依據。(《資治通鑑長編·卷二七五》)

  3.選擇教材,更新教育內容

  根據學用一致的原則,王安石主張改革教學內容,圍繞培養目標選擇教材。改革和選擇的標準是:“苟不可以為天下國家之用,則不教也;苟可以為天下國家之用者,則無不在於學也。”(《王安石全集·上仁宗皇帝言事書》)根據這一指導思想,他認為對傳統的經書要有選擇,其中最能“經世務”的經書,莫過《周禮》、《書》和《詩》。熙寧六年(1073),神宗下詔“置經義局……命王安石提舉”(《續資治通鑑·卷六十九》),訓釋《詩》、《書》、《周禮》三經。經過兩年多的努力,編成了《三經新義》一書,並透過神宗的批准而於1075年頒行於學校中,作為學生必讀教材,以後太學和州縣之學都用它作為主要教材,科舉用它作為應試的標準,在五十年間幾乎支配了整個教育文化部門。但是,從《三經新義》的殘留部分《周官新義》來看,它實際上是王安石的政治思想的表述。這樣,學校中立《三經新義》,也就是把他的`政治思想灌輸給生員,從而達到利用學術為變法服務的目的。而客觀上《三經新義》對當時的學術思想確實起了相當的影響,朱熹對古代經典的診解講說,便曾多加採擇,不得不稱“王氏新經盡有好處”。(《朱子語類·卷三》)

  從培養應用人才來看,王安石的這一改革具有積極的意義。但王安石廢除各家傳注,把自家“經術”作為士學的唯一教材,有明顯的文化專制主義性質,束縛了學術的發展。這一點連對王安石評價極高的梁啟超也不得不批評說:“此實荊公政術之最陋者也。……自漢武帝罷默百家,而中國學術史上,光耀頓減,以荊公之賢,而猶蹈斯故智,悲夫!”(梁啟超.王安石傳長沙:湖南出版社,1993年.第123 - 124頁。)

  4.創立“三舍法”,實行育用一體化政策

  隋唐時期,科舉取士對學校養士育才曾有過積極的促進作用,但到宋代,學校育才和科舉取士的矛盾顯露出來,形成了重科舉輕學校以及學校變為科舉附庸的不良風氣。王安石針對這種狀況,主張“取士皆在於學校”,於是在太學中實行“三舍法”,試圖使科舉與太學學習並於一途,平時實行考核,定期升降,上舍試合格直接授官,以解決學校教育與科舉取才的矛盾。事實上“三舍法”雖不能簡單地取代科舉考試,但它卻反映了王安石企圖將育才與用才一體化的思想,具有創見性。

  二、養之以性

  養之之道,即栽培扶植髮展人才的方法。養含有教育、培養、造就人才之義。王安石將教和養作為陶冶人才的兩個並重環節,是有深刻含義的。教,重在學校對未成才者的知識、技能教育,強調育才以學;養,重在朝廷對已為官者的道德思想的培養,強調養才以護。

  王安石的養之之道是以其自成一家的人性論作為理論基石的。王安石從唯物主義自然觀出發解釋人性,認為,人性歸根到底是人這一具有特殊結構的物質的自然本質。他在《洪範傳》中說,“好惡者,性也”。又在《性情》篇中解釋說,“喜、怒、哀、樂、好、惡、欲,未發於外而存在心,性也;喜、怒、哀、樂、好、惡、欲,發於外而見於行,情也。”“性生乎情,有情然後善惡形焉,而性不可以善惡言也。此吾所以異於二子。”可見,在王安石看來,性只是反應外物的本能,是生理上的要求,僅僅具有“善端”或“惡端”;情是感受外物所發的情緒,沒有外物的刺激,則情不動,情不動則善惡不形。因之,性作為生命的慾念無所謂善惡,情作為理性的行就有“動之當與否”(《王安石全集·性情》),便有道德上的善惡之分。由於王安石把人性看作是人的形氣所具有的自然本性,視作人的生理要求,因此,他認為滿足人們的衣食要求是儘性的前提,“衣食所以養人之形氣”(《王安石全集·禮樂論》)。而養人之形氣就是“養生”。

  養生才能“儘性”。他希望統治者應滿足人的合理慾望,否則,“人之情,不足於財,則貪鄙苟得,無所不至”。但是“人情足於財而無禮以節之,則又放僻邪侈,無所不至”(《王安石全集·上仁宗皇帝言事書》)。“禮樂所以養人之情也”(《王安石全集·禮樂論》)。基於上述人性論的理論,王安石直接推出了以下三大養才方法。

  1.“饒之以財”,以養廉

  王安石在分析北宋官吏貪腐的原因說:“方今制祿,大抵皆薄。自非朝廷侍從之列,食口稍眾,未有不兼農商之利而能充其養者也。”(《王安石全集·上仁宗皇帝言事書》)也就是說,一般官吏都要搞他業才能維持一家生計。這就迫使不少官吏把心思用在“養生、喪死、婚姻、葬送之事上”,官大者往往交賂遺營資產,以負貪腐之毀;官小者,販餐,乞丐,無所不為。更有甚者,“委法受賂,侵牟百姓”(《王安石全集·上仁宗皇帝言事書》)。這樣,人的自尊廉恥之心都沒有,怎麼保證他能為官廉潔奉公呢!在此,王安石實際上旗幟鮮明地提出了以利養廉的觀點,否定了“貴義賤利’、“去利存義”、“輕義重利”等正統儒家道德修養論。他主張增加各級官吏的傣祿,使“自庶人之在官者,其祿已足以代其耕矣。由此等而上之,每有加焉,使其足以養廉恥,離於貪鄙之行”(《王安石全集·上仁宗皇帝言事書》)。

  這樣,各級官吏就會保持“矜奮自強之心”,勤於治道。王安石的這種雙贏政策具有目標協調的管理思想火花。

  2.“約之以禮”,以養情

  人在滿足一定的物質和精神需求以後,往往又會產生更高的慾望,所謂“慾壑難填”。如果不加以限制和約束,就會走向另一個極端:“以奢為榮,以儉為恥”,從而使“富者貪而不知止,貧者則強勉其不足以追之”,“廉恥之心毀也”,這同樣導致壞才敗德的局面。因此,王安石主張對人才先富之之後,還要以禮來節制約束。禮樂的作用在於“養人之神,正人氣而歸正性也”(《王安石全集·禮樂論》)。即規範人的道德行為,調節人的情慾。“約之以禮”意在如此。

  3.“裁之以法”,以止惡

  王安石認為,禮樂的作用在於教化人性,但是對那些“不帥教”、“不循禮”、“不任事”的官吏則應嚴立法治,裁之以法。若能嚴之以法,最終結果能達封“天下之不罰而止者眾矣”,“人之抵於禍敗者少矣”(《王安石全集·上仁宗皇帝言事書》)。官吏不僅不敢違法、而且自覺守法,遵循規矩,止惡成器。顯然,這具有“以刑去刑”的法家法律思想。因此,王安石把“裁之以法”也作為“養之之道”。

  王安石的養才三道,實是養利崇義理欲觀下的人才栽培扶植方法和價值選擇。它既正視人的合理利慾,又重視人的道德修養,防止利慾“氾濫”。這種利、禮、法互為用的人才管理思想,比起同時代的理學家所主張的“存理滅欲”的德治論更具有合理性,是對先秦以來隆禮重法管理思想的繼承和發展。

  三、取之以事

  取之之道,也就是發現、選拔人才的方法。它是保證善用人才的前提。“興化致治,必侯得人;求賢審官,莫先慎審。”因此,王安石把“取之之道”作為“世之急務”(《王安石全集·取材》)。如何選拔人才?王安石認為:

  1.必須解決思想、認識問題,即想不想求才用才

  歷史上許多政治家、思想家認為,選才首在識才,如漢武帝曾說:“何世無才,患人不能識之耳,苟能識之,何患無人。”(《資治通鑑·卷十九》)王安石並不否定知人之術的重要性,但他認為君主是否重才愛才更為關鍵。他在《材論》中尖銳指出:“廣天下之患,不患材之不眾,患上之人不欲其眾:不患士之不欲為,患上之人不使其為也。”而北宋時期人才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於“上之人”不欲用人,思想上不重視人才,從而導致人才被壓抑、埋沒。王安石的這一觀點可謂是抓住了人才選拔的根本問題。

  2.要取真才必須改革陳舊落後的選官制度

  北宋主要透過兩條途徑取士:一是科舉,二是“恩蔭”。王安石從其取士之道出發,認為當時的取士制度已弊端百出,根本不能選拔真才實學之士。

  對科舉制度,王安石在《言事書》中公開批評說,所謂“茂才異等賢良方正”,其技能不過是“強記博誦而略通於文辭”,明經之所取,“亦記誦而略通於文辭者”,而進士的本事不過是“記不必強,誦不必博,略通於文辭,而又嘗學詩賦”。其間雖也有一些真才實學者,但不肖者也比比皆是,他們“苟能雕蟲篆刻之學”,可以進至公卿。至於真正的“才之可以為公卿者”,卻“細死於巖野,蓋十八九矣”。因此王安石執政後,大刀闊斧地對科舉制度進行了改革。罷除明經科,增加進士科名額,但進士科考試罷詩賦、貼經、墨義,試以經義,另立明法科,試以律令刑統大義,斷案中格即取。應該說,王安石對當時科舉的批評是切中要害的,改革的辦法也是經周密思考的,基本上是可行的。但試以經義也不過是代聖人立言,使士人擺脫一種栓桔後被另一條鎖鏈縛起來。經義取士到明清時演變為八股取士,正是這種瘤疾的惡性發展。

  關於北宋的恩蔭制度,王安石在《言事書》中抨擊它為“亂亡之道”,“恩澤子弟,序序不教之以道藝,官司不考問其才能,父況不保任其行義,而朝廷輒以官予之,而任之以事”。在這種恩蔭制度下,官僚子弟“充塞銼曹”,“板結”政權,真正“可以施於天下國家之用”的人才,由於孤寒出身,困於無助,不得入選參政。因此王安石輔政後果斷改革恩蔭制度。

  王安石在取之之道中,首先力主破除舊制度對人才的禁錮,反映了這位政治家對選才之道的遠見卓識。

  3.正確選才,必須完善薦舉制度

  王安石在批評科舉制度和否定恩蔭制度的同時,推崇古代的薦舉制度。他在《上仁宗皇帝言事書》中說:“先王之取人也,必於鄉黨,必於癢序,使眾人推其所謂賢能,書之以告於上而察之。”根據歷代擇人之方,王安石對完善薦舉制度作了以下構想:

  第一,“博詢眾庶”。薦舉是宋代重要的舉官制度,它有利於破格選材,“收其俊偉以補王官之缺”(《文獻通考·選舉考》)。但薦舉法在執行過程中也存在諸多弊端,如一些官員濫發薦章,收買人情,導致所薦不實,而無人推薦,雖政績優異,也難以升遷。於是,王安石大聲疾呼,薦舉不能以“一二大臣以為賢而已”,必“博詢眾庶”,使“國人皆日賢”(《王安石全集·論館職札子二》)。

  第二,面試審察。王安石認為,被推舉之人儘管國人皆日賢,但仍未可信用,尚須躬察見,而後用。所謂察見,他在《上仁宗皇帝言事書》中解釋說:“欲審知其德,問以行;欲審知其才,問以言。”審問的內容必須聯絡實際,透過案例分析考察被薦者的洞察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此外,還必須實地考察被薦者的才能和德行。王安石的這種察見法具有“情景模擬”或“案例分析”與背景調查相結合的測評特點。

  第三,試之以事。王安石繼承發展了前人的實踐檢驗人才的理論,不僅明確提出了“試之以事”的識才原則,而且進一步提出了以實踐結果“事功”作為檢驗人才標準的觀點。他在《材論》篇中曾設問:’‘且人之有材能者,其形何以異於人哉?”答覆是:“惟其遇事而事治,畫策而利害得,治國而國安利。”這才算真正的人才。就是說,處理事務的實際效果才是檢驗人才能否的唯一標準。用實踐效果來檢驗人才,不能憑一時一事的實踐,而應以較長時間和多事的實踐為依據,這又是王安石識才論的一大獨特見解。他說:“訪問以事非一事、而後可以知其人之實也,必至於期年所訪一二十事,則其人賢不肖審矣,然後隨其材之所宜任。”(《王安石全集·論館職札子二》)這種以多事鑑察人才的觀點,堅持了唯物主義認識論,行一棋不足以見智,彈一弦不足以為悲,考察人才不能憑一時一事作定論。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國古代歷史上,許多政治思想家對如何鑑察和選拔人才曾有不少論述,但是像王安石如此從思想認識、制度改革、方法求實等諸方面進行系統論述的並不多見。其中他提出的推薦、詢眾、察問、調查、試事的程式化識才選才方法,是對歷代人才選拔理論和實踐經驗的全面總結和創造性發揮,它為後世的人才選拔程式科學化提供了一個切實可行的理想模式。

  四、任之以能

  任之之道,即人才的任用、配置和使用方法,它直接關係到人才的培養和使用效果。如果有良好的教育,科學的取士,但無用人之方,前者的功能仍不能實現。王安石在《材論》篇中比喻說,如果“得天下之瑰材萊智,而用之不得其方”,那麼也只能像原本可以製造利箭的“南越之修莽……然而不知其所宜用,用以敲撲,則無以異寸:朽稿之挺也。”所以王安石在研究如何育人、選才之後,進而探究瞭如何使用人才,即“任人之道”。

  1."株量其能”,量才錄用

  量才錄用,這是用人的關鍵所在。王安石認為,人之材有大小,志有遠近,用才要因才而宜。他在《言事書》中說“廣人之才德,高下厚薄不同,其所任有宜有不宜”。因此,用人必須“蛛量其能而審處之,使大者小者長者短者弱者,無不適其任者焉”(《王安石全集·材論》)。使“其德厚而才高者以為長,德薄而才下者以為佐屬”(《王安石全集·上仁宗皇帝言事書》)。如此則人人可用,各得其所,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2.“任人以專”,用人以久

  王安石對學非所用,用非所學的亂任、濫任時弊深惡痛絕。他在《言事書》中批判嚴以文學進者,是則“人之身,而責之以百官之所能備,宜其人才之難為也。”在王安石看來,一個人一生所學總是有限度的,不可能具備“百官”的才能。如此的用非所長並頻頻地轉崗任用法,至少有五大弊病:一是使人才難以有所作為,也難以考核人才,畢竟人之全能者少矣;二是由於學非所用,用非所長,使人才不知禮為憂、不知獄為恥;三是“上不能狙習而知其事,下不肯服馴而安其教”;四是“賢者則其功不可以及於成,不肖者則其罪不可以至於著”;五是“若夫迎新將故之勞,緣絕薄書之弊”。至於“其害之小者,不足悉數也”。針對這些問題,王安石提出了“任人以專”和“用人以久”的主張。任人以專:“使知農者以為後租,知上者以為共工”。用人以久:對“所部者遠,所任者重,則尤宜久於其官”。王安石的這種用人法,應該說是符合用人規律的,用人以專,有利於發揮人才專長,避免學非所用;用人以久,有利於貴人才之有為,避免取容於一時的短期行為。

  3.不拘“資序”,破格用人

  北宋實行文官三年,武官五年按資歷敘遷。王安石在《言事書》中批判這種升遷制度是不問其德之所宜,而間其出身之後先,不論其才之稱否,而論其歷任之多少。由於這種論資排輩的敘遷制度有利於那些資深的庸官俗吏,因而每當“朝廷有所任使,非其資序,則相議而汕之”,導致“朝廷明知其賢能足以任事,苟非其資序,則不以任事而輒進之”,“明知其無能而不肖,苟非有罪,為在事者所幼,不敢以其不勝任而輒退之”。這樣必然造成賢能高才與無能不肖“亦無以異”的局面(《王安石全集·上仁宗皇帝言事書》)。因此,於安石堅決主張廢除這種按資序敘遷的制度,應不拘資歷,破格提拔那些“豪傑不世出之士”。

  4.委之以誠,用人不疑

  疑則勿任,任則勿疑是一條重要的用人原則。但是,北宋統治者害怕將相擅權,用而不信,動輒制肘。虛設權位。王安石極力反對這種用而不信的做法。他在《委任》篇中認為,既經明察得其人,就得放膽任之,只有任人以信,方能人亦信之。他力諫最高統治者應學習漢高祖劉邦那種“取其長則不問其短”,“信其忠則不疑其偽”的用人態度。

  透過王安石所述的在培養人才、選拔人才、任用人才方面的如上主張,及其所積極推進的各項改革措施,我們可以領略到他對於人才的基本看法,即人才應是“經世致用”之才,而這也就是教育的一個基本目標。顯然,這與《大學》所述的“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於至善”的教育目標是有出人的,但這也正體現了王安石教育倫理思想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