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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經 伐木》中四個“我”字

《詩經 伐木》中四個“我”字

  對《詩經伐木》中“有酒我,無酒酤我。坎坎鼓我,蹲蹲舞我”這四句的解釋有多種說法,具體來看看!

  一

  《伐木》是《詩經小雅》中反映古代奴隸主貴族燕饗活動的詩歌,全文如下:

  伐木丁丁。鳥鳴嚶嚶。出自幽谷,遷於喬木。嚶其鳴矣,求其友聲。相彼鳥矣,猶求友聲;矧伊人矣,不求友生?神之聽之,終和且平。

  伐木許許。釃酒有!既有肥,以速諸父。寧適不來?微我弗顧!於,粲灑埽,陳饋八簋。既有肥牡,以速諸舅。寧適不來?微我有咎。

  伐木於阪。釃酒有衍。籩豆有踐,兄弟無遠。民之失德,乾以愆。有酒我,無酒酤我。坎坎鼓我,蹲蹲舞我。迨我暇矣,飲此矣。

  其中,“有酒我,無酒酤我。坎坎鼓我,蹲蹲舞我”中的四個“我”究竟為何意,歷來眾說紛紜,至今還沒有一個統一的看法。總結前人對四個“我”字的解釋可分為兩類:一是“我”是實詞,二是“我”是虛詞。

  二

  (一)把“我”作為實詞解的有三種情況:

  1.為動用法:“……我”解釋為“為我……”

  早在東漢,鄭玄就在《毛詩箋》中就把這裡的“我”當作實詞,並把“坎坎鼓我,蹲蹲舞我”兩句解釋為“為我擊鼓坎坎然,為我興舞蹲蹲然”。與此觀點一脈相承的有陳子展,他在《雅頌選譯》中把上面四句譯為“有酒給我們用篩過的酒;無酒給我們用帶渣的.酒。坎坎響的鼓聲給我們打鼓,蹲蹲跳的舞姿給我們起舞”。①二者均把“我”“酤我”“鼓我”“舞我”中的“我”解釋為“為我……”或“給我……”。另外,馮友檀的《<詩經小雅>“ABC我”句意辯疑》也認為這種解釋較為合理。

  2.加“以”字解釋為“以……我”

  持這種觀點的代表者是唐代的孔穎達,他在《毛詩正義》中這樣解釋:“族人陳王之恩,言王有酒則之以飲我,王無酒則造一宿之酤酒以與我。於時坎然擊鼓以娛樂我,蹲蹲然興舞以樂我,是王恩甚厚矣。”

  3.倒句:“……我”解釋為“我……”這四句是倒裝句。

  這種觀點認為陳奐在《詩毛氏傳疏》解釋為:“‘有酒我,無酒酤我’,此倒句也。我有酒則之,我無酒則酤之……‘坎坎鼓我,蹲蹲舞我’,亦倒句也。”持同樣觀點的有金啟華,他在《詩經全譯》是這麼翻譯的:“有酒呀,我們把那清酒飲。沒有呀,雞鳴酒兒也行。鼕鼕地我們敲起鼓,翩翩地我們來跳舞。”①

  (二)把“我”作為虛詞解的有兩種情況

  1.直接把“我”作為語尾助詞。

  餘冠英《詩經選》中解釋“我”為語尾助詞,並把這四句譯為“咱們有酒把酒篩啊,沒酒也得把酒買啊。咱們咚咚打起鼓啊,蹦蹦跳跳一齊舞啊。”之後劉逸生《詩經選》、袁梅《詩經譯註》、王宗石《詩經分類詮釋》等也都把這四句中的“我”解為語氣助詞。

  2.“我”字是“”字之誤,“”是語氣詞“哉”的借字。

  高亨《詩經今注》認為:“我氣當,形似而誤。借為哉。下三句同”③。吳青峰、劉精盛《<詩經伐木>“我”字釋疑》也認為這四句中的“我”實為“”字之誤,不過“”“哉”二字是古今字而非假借字。不管“”“哉”關係如何,這四個“我”字的功能和語尾助詞“哉”的功能是一樣的。

  從上述觀點來看,“我”字作為虛詞的可能性不大。首先,“我”在詩中作語尾助詞這種用法在《詩經》之前和之後暫沒出現其他例子來佐證,所以“我”暫不能直接作為語尾助詞。其次,全詩三章共七個“我”字,這七個“我”作為實詞來講都能解釋得通。該詩第二章中的“寧適不來?微我弗顧!”“寧適不來?微我有咎。”這幾句的意思是“寧使湊巧不來?不是對我不睬。”“寧使湊巧沒來?不是對我責怪”。該詩第三章的“迨我暇矣,飲此矣。”意為“待我有暇會友啊重聚再飲美酒啊”。而“有酒我;無酒酤我;坎坎鼓我;蹲蹲舞我。”可以理解為“有酒給我們用篩過的酒;無酒給我們用帶渣的酒。坎坎響的鼓聲給我們打鼓,蹲蹲跳的舞姿給我們起舞”。再次,全詩除了在句尾的這四個“我”,共在五處用了同一個句尾語氣助詞“矣”。如果“我”是“”之誤,且“我”具有語氣詞“哉”的功能,那麼為什麼全詩在這四句之前的語尾助詞是“矣”(“嚶其鳴矣”“相彼鳥矣”“矧伊人矣”),這四句之後的語尾助詞也是“矣”(“迨我暇矣,飲此矣。”),偏偏就中間的這四句語尾助詞卻變成了“哉”?毫無疑問,這四個“我”字和文中另外三個“我”字都為實詞更合理。

  如果“我”作為實詞,那麼為動句式的解釋就會更為合理。首先,從語法角度來看,《詩經》中常見的動賓句式有“我有嘉賓”(《小雅鹿鳴》);“既差我馬”“既張我弓”(《吉日》);“我行其野”(《小雅我行其野》);“執我仇讎”(《小雅正月》)等,如果這四句單純是倒句,作者可以直接說“我有酒,我無酒酤。我坎坎鼓,我蹲蹲舞”或“有酒我,無酒我酤。坎坎我鼓,蹲蹲我舞”,而不必說成“有酒我,無酒酤我。坎坎鼓我,蹲蹲舞我”。可見,作者這麼說是古代漢語的為動用法,即如陳子展所釋“有酒給我們用篩過的酒;無酒給我們用帶渣的酒。坎坎響的鼓聲給我們打鼓,蹲蹲跳的舞姿給我們起舞。”這種為動用法在古代也很常見,例如:“或肆之筵”(《大雅既醉》)的“肆之筵”就是“為他設筵席”。其次,從周代奴隸主的宴饗禮儀來看,這四句應該是僕人為主人及主人邀請的客人們“酒”“酤酒”“坎坎鼓”“蹲蹲舞”。另外,這首古代奴隸主貴族宴請詩和《小雅》中的另外一首詩《常棣》蟬聯。《常棣》中“儐爾籩豆,飲酒之飫,兄弟既具,和樂且孺。”就反映了奴隸主的待客之道,即把主人和客人放在同一位置上,不是主人“我”為賓客做什麼,更不是賓客為主人“我”做什麼,而是主人“我”邀請客人來一起享用僕人為他們準備的美酒佳餚。

  三

  綜上所述,《詩經伐木》中出現的七個“我”字都為實詞,但是用法不同。“有酒我,無酒酤我。坎坎鼓我,蹲蹲舞我”中的四個“我”字作“為我”或“給我”解釋更為合理,其餘三個“我”字是常用人稱代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