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品行鑑定
山西省司法廳將在全省範圍內全面推行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品行鑑定制度。政治表現、個人品行將成為山西律師獲准執業的先決條件。今後,山西全省律師事務所要建立對擬接收執業人員的品行考察制度,注意收集公安、教育、人事等有關部門的資訊資料,做出品行鑑定,從源頭上確保進入律師隊伍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
山西司法廳嚴格律師職業准入門檻,將政治表現和個人品行作為律師獲准執業的先決條件,出發點是好的。但由於律師職業的特殊性,未必能夠起到很好的效果。
在當下的語境中,政治表現的內涵已與過去有很大差異,各方在具體的認識上有時並不統一。現實中,政治表現往往被利害化一味地將服從、維護領導個人權威和利益等不正常現象與政治表現等同起來。這實際上是對政治表現的嚴重曲解。律師是特殊行業,他們以法律為職業,法律是其賴以謀生的唯一合法工具。如果律師以服從領導為先決條件,當領導意志和法律衝突,譬如當一些官員以曲解的'政治表現為藉口逼迫律師維護其私利而無視法律時,律師應該何去何從?如果以此為律師執業的先決條件,不僅不利於法治國家的建設,而且會造成律師隊伍的嚴重奴化 。
律師是一份依法執業的工作,《律師法》規定,律師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所以,忠於事實和法律的律師就是一名好律師,這也是其最好的政治表現。從更廣的角度看,政治和法律並不衝突,它們是一致的。一個法治國家,尊重和遵守法律的行為,就等同於政治表現良好。因此,在對律師的職業准入考核中,除業務能力外,考查其是否忠於法律,是否有違法亂紀的行為就已足夠。再外加一個政治表現,不僅多餘,而且有被人曲解濫用的風險。
此外,《律師法》明確規定了申請律師執業的四個要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透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品行良好。這裡面沒有提及政治表現作為先決條件。但法律明確要求品行良好。所以,山西建立律師執業人員品行鑑定制度和考察制度是有法律依據的。不過,個人品行很難量化,《律師法》雖做了原則要求,但在廣義上要精確落實是不可能的事。因為品行是一種主觀判斷。因此要將品行作為進入律師行業的先決剛性條件,就必須對其做狹義的客觀理解。在《律師法》中有這樣的規定,比如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除外),被開除公職的申請人不頒發律師執業證;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可以登出其執業證書。這些規定實際上包含了品行不端的推論。從立法本意來講,《律師法》中的品行是否良好的依據是申請人有沒有違法違規犯罪記錄,而不是周圍人或單位的主觀評價。
可見,無論是政治表現,還是個人品行的考察,在律師的執業條件中,均可以由法律規定所替代,而且法律規定的內涵更精確,操作更便利,所以實在沒有必要再增加一些“先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