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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擬定晚婚假15天

2016湖北擬定晚婚假15天

  從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了解到,《關於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草案)》經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透過,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規定保留對晚婚增加15天假期的獎勵,同時對符合政策生育的產婦增加產假30天,給予其配偶護理假10天。

  對於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草案修改為根據需要,自願申請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取消流出育齡人員到流入地後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制度,改為資訊登記,取消相關部門辦理行業證照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要求。

  除了刪除晚育的規定,草案提出再生育的條件為:夫妻雙方的兩個子女中有殘疾的,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夫妻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一個子女,在婚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有兩個子女或婚前合法生育多個子女的、夫妻申請再生育子女時,合法收養的子女不參與子女數的計算。

  此外,草案還明確,省際間生育政策不一致時的使用辦法,規定夫妻雙方均非我省戶籍,現居住地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申請再生育向夫妻戶籍所在地提出。

  附註:

  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召開,會議將審議《關於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決定》草案規定,保留對晚婚增加15天假期的獎勵,同時對符合政策生育的產婦增加產假30天,給予其配偶護理假10天。

  如果《決定》草案獲得透過,我省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將享受到國家規定產假98天加上30天獎勵假,為128天。相對於此前不能享受晚育假的'女性而言,則是新增30天產假。今日,該草案將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

  《決定》草案中,刪除了有關晚育的規定,明確指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決定》草案明確了可以再生育的三種情況:一)夫妻雙方的兩個子女中有殘疾的,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一個子女,再婚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婚前有兩個子女或婚前合法生育多個子女的。夫妻申請再生育子女時,合法收養的子女不參與子女數的計算。

  同時,《決定》草案中指出,將再生育審批許可權由縣級衛生計生部門,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將病殘兒鑑定許可權由市州鑑定組織鑑定下放至縣級鑑定組織進行鑑定。針對省際間生育政策不一致的情況,草案規定,夫妻雙方均非我省戶籍,現居住地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申請再生育向夫妻戶籍所在地提出。

  《決定》草案中規定,育齡婦女外出務工、經商可根據需要自願申請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同時取消流出育齡人員到達流入地後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制度,改為資訊登記。

  對於《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去留”,《決定》草案中明確寫道: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繼續按規定享受優待;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生育的,應當登出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獨生子女服務獎勵優惠待遇。